『壹』 國際貿易中關於「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的問題,求高手幫忙解答
1、既然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麼,則合同的約定,賣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貨物數量不超過5%,即最多交105噸,最少交95噸貨物,並由賣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關於多交或少交貨物的價格另外計算。一般實際操作層面都不這樣自找麻煩地約定多交或少貨物的價格,即實際操作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者下降時,由賣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貨。而多交貨或者少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溢短裝的數量范圍內就不算違約。
『貳』 如何確定一物二賣合同效力
兩個買賣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權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叄』 一個賣方和兩個買方間國際貿易換貨
能,由S協商安排 AC直接換貨更簡單
省錢不是第一位,安全應該放在首位,注意別出現被A坑了的情況,導致貨款兩失
『肆』 國際貿易都包括哪些商品
按照商品的形態不同 ,可以把國際貿易分為有形貿易商品和無形貿易商品。
一、有形貿易商品是指實物商品的進出口,因為實物商品是有形的,可以看得見的。
在國際貿易中,有形商品種類繁多,通常可分為初級產品和工業製成品兩大類。
初級產品是指沒有經過加工或加工很少的農 、林、牧、漁和礦產品 ;工業製成品是指經過工業加工的產品 。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商品標准分類》,國際貿易商品分為10大類:
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鮮活動物;飲料及煙草;燃料以外的非食用原料;礦物燃料、潤滑油及有關原料;動植物油、油脂和蠟;
化學品及其有關產品;主要按原料分類的製成品;機械及運輸設備;雜項製品;沒有分類的其他商品。
二、無形貿易商品是指非實物形態的勞務和技術的進出口。
因為勞務和技術是無形的,看不見摸不著的。
無形貿易主要包括運輸、裝卸、保險、金融、郵政通訊、船舶修理、國際旅遊、工程服務、代理、技術轉讓等等。 關於無形貿易 ,至今還沒有像實物商品那樣的國際分類標准。
商品的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的主要區別是:有形商品的進出口,經過海關辦理手續,包括在海關的貿易統計中,它是整個國際收支的主要構成部分。
無形商品的進出口,不經過海關辦理手續,不包括在海關的貿易統計中,但它也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0世紀90年代以來,電子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部分服務商品有形化了,如光碟像是有形產品,但就其性質而言,應是服務產品。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的界限模糊了。
(4)國際貿易中一物二賣擴展閱讀:
國貿分類:
按商品移動的方向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進口貿易:將其他國家的商品或服務引進到該國市場銷售。
2、出口貿易:將該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其他國家市場銷售。
3、過境貿易 :A國的商品經過C國境內運至B國市場銷售,對C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由於過境貿易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WTO成員國之間互不從事過境貿易。
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是就每筆交易的雙方而言,對於賣方而言,就是出口貿易,對於買方而言,就是進口貿易。
此外輸入該國的商品再輸出時,成為復出口;輸出國外的商品再輸入該國時,稱為復進口。
按商品的形態國際貿易可劃分為:
1、有形貿易:有實物形態的商品的進出口。例如,機器、設備、傢具等都是有實物形態的商品,這些商品的進出口稱為有形貿易。
2、無形貿易:沒有實物形態的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專利使用權的轉讓、旅遊、金融保險企業跨國提供服務等都是沒有實物形態的商品,其進出口稱為無形貿易。
國際貿易是指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在商品和勞務等方面進行的交換活動。
它是各國(或地區)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相互聯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系,是由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構成的。從一個國家的角度看國際貿易就是對外貿易。
一種觀點:有的專家認為從某種角度,對外貿易或國際貿易都是指世界各國之間商品、服務和要求交換的活動,國際貿易是各國之間分工的表現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共存。
從國家角度可稱為對外貿易,從國際角度可稱為國際貿易。
另一種觀點:對外貿易是指一國(或地區)同其他國家(或地區)所進行的商品、技術和服務的交換活動。
因此,提到對外貿易時要指明特定的國家。如中國的對外貿易等;某些島國如英國、日本等也稱對外貿易為海外貿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
『伍』 國際貿易2
根據倉至倉條款:自被保險貨物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內所開始生效,包括容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
但是還要根據意外的具體內容,因為一切險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外來所有風險,但是不包括特殊外來風險,如果這里所說的意外是一切險的內容,保險公司應該賠付,如果屬於特殊外來風險,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陸』 在國際貿易交易的過程中,賣方的基本義務是 什麼
這個主要看你的貿易條款,不同的貿易條款,買賣雙方的義務是不同的。
『柒』 國際貨物買賣中,買賣雙方主要義務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國際貿易交易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合同。是各國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開展貨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買賣雙方應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
一、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移轉貨物的所有權。
公約規定,如果合同沒有指定具體交貨地點,則在合同涉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把貨物交給第一個承運人;如果合同項下的貨物是特定物,或從指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或尚待製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已經知道這些貨物處於某一特定地點者,則賣方應於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其訂約時的營業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採用某種貿易術語來確定交貨地點時,應適用貿易術語的解釋,而不適用公約的上述規定。公約還規定,賣方應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貨;如果合同規定了一段交貨的期限(如1個月 ),則賣方可在這段時間內的任何一天交貨 ;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至於何謂合理時間,公約未作具體解釋,須按具體情況確定。
二、賣方的主要義務是對貨物的權利擔保和品質擔保,即賣方應保證他所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並保證他對出售的貨物擁有合法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益。
公約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即:貨物應具有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貨物應適合買方在訂約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貨物的質量應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樣品或模型相同;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公約還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請求權的貨物,即沒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所有權、擔保物權和工業產權。但如果買方在知悉貨物權利有瑕疵的情況下,仍然同意買受貨物,或者賣方由於按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設計規格來製造產品而侵犯了第三者的工業產權(如商標權或專利權),則賣方對此可不承擔責任。
三、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和公約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
公約規定,付款地點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買方應在賣方的營業地付款;如果是憑交貨或交單付款,則應在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付款。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沒有作出規定,買方應在賣方交貨或交單時付款。但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以前,沒有支付貨款義務。這項規定同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有矛盾,因為在國際貿易中,特別是以 CIF 條件成交時 ,通常都是憑單付款在先,貨到檢驗在後,買方必須在賣方提出裝運單據時支付貨款,不能以未檢驗貨物為理由拒付貨款。故公約規定,如果上述買方檢驗貨物的機會與雙方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則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此外,買方還應採取一切應採取的行動,以便賣方能交付貨物。這在雙方以FOB條件成交時尤為重要。因為在FOB條件下,如果買方不及時指派裝貨船隻,賣方就無從履行其交貨義務。
『捌』 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
國際貿易交易方式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單純銷售方式,如逐筆售定、包銷、代理、招標投標、拍賣等;另一類是銷售和生產融資結合起來的方式,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對等貿易、租賃貿易等。
一、包銷和代理方式
( 一 ) 包銷 (Exclusive Sale) 方式
1 .包銷的含義
包銷是指出口企業與國外包銷商達書面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些商品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的獨家經營權力給予包銷商。在這種方式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建立起一種較為穩固的購銷關系,有利於擴大出口。
2 .包銷協議的主要內容
(1) 協議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2) 包銷協議雙方的關系。應明確規定包銷商與出口企業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不是賣方的代表或代理人,無權以賣方的名義簽訂合同。
(3) 包銷權及其對等條件。賣方授予包銷商包銷權後,賣方在約定期限、地區內,不得自己直接銷售或通過第三者間接銷售約定商品,也不得將約定商品在同一區域內另選買主或代理商。作為對等條件,同時規定包銷商在約定期限和地區內不得銷售或代理銷售與約定商品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的其他來源的商品。
(4) 包銷商品、地區和期限。在包銷協議中,應將包銷商品的種類、名稱、規格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免日後發生爭執。
(5) 最低購買額。它是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向賣方購買的數額,是賣方將包銷權授予包銷商的一個前提條件。
( 二 ) 代理 (Agency) 方式 1.代理的含義與性質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授權,代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而由委託人直接負責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代理同包銷的性質不同,包銷商同出口商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在包銷方式下,由包銷商自籌資金、自擔風險和自負盈虧;而銷售代理商同出由商之間的關系,不是買賣關系,故代理不墊資金、不擔風險和不負盈虧,他只獲取傭金。
2 .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l) 協議及雙方當事人名稱。 ( 2 )指定的代理商品和代理地區。 ( 3 )授予代理的權利。若是普通代理協議,委託人應在協議中規定:保留委託人在代理人的代理地區,在代理人不參與的情況下,直接同買主進行談判和成交的權利。若是獨家代理協議,一般有兩種規定方法:一是委託人向代理人提供絕對代理權,使其成為該地區唯一的獨家代理人,而貨主不能保留在該地區同買主進行交易的權利;二是委託人也可保留對買主直接供貨的權利,但通常規定委託人對代理人計付傭金。 (4) 代理傭金。它是指委託人給予代理商為推銷商品而支付的酬金。在代理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傭金率、傭金的計算基礎和支付方法等,
二、對等貿易
( 一 ) 對等貿易的含義
對等貿易 (Counter Trade) 也稱對銷貿易或反向貿易,一般認為這是一種以貨物或勞務 ( 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 ) 作為償付貸款手段的一種貿易方式。它把進口和出口結合起來,組成相互聯系的整體交易,交易雙方都有進有出。並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 二 ) 對等貿易的形式 對等貿易有多種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種,即:易貨貿易( Barter Trade )、互購 (Counter Purchase) 和補償貿易 (Compensation On Trade) 。 1 .易貨貿易:傳統的易貨貿易,一般是買賣雙方各以等值的貨物進行交換,不涉及貨幣的支付,也沒有第三者介入,易貨雙方簽訂一份包括相互交換抵償貨物的合同,把有關事項加以確定 ;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即由交易雙方先訂易貨合同,規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約定價格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先開立的信用證以收到、認可對方開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證為生效條件。另外,國家間簽訂的換貨清算協定實際上也是擴大了的易貸方式。根據協定規定,任何一方的進口或出口,由雙方政府的指定銀行將貨值記帳,在一定時期內互相抵沖結算,其差額毛有的規定結轉下一年度,有的規定以現匯支付超過約定擺動額部分的差額。
2 .互購 :互購又稱「平行貿易」或「回購」,它是指交易雙方互相購買對方的產品。互購貿易涉及使用兩個既獨立而又相互聯系的合同;交易雙方先簽訂一個合同,約定由行進口國 ( 往往是發展中國家 ) 用現匯購買對方的貨物 ( 如機器、設備等 ) ,並由先出口國 ( 通常是發達國家 ) 在此合同中承諾在一定時期內買回頭貨;之後,雙方還需簽訂一個合同,具體約定由先出口國用所得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先進口國購買商定的回頭貨。互購不是單純的以貨換貨,而是現匯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換。
3 .補償貿易:補償貿易,是指在信貸基礎上進口設備,然後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價款,分期償還進口設備的公款及利息。
補償貿易中,按照用來償付的標的的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1) 直接產品補償。即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由設備供應方向設備進口方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設備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這是補償貿易最基本的做法。
(2) 其他產品辦償。當所交易的設備本身不生產產品或設備所生產的直接產品非對方所需或在國際市場上不好銷時,可由雙方協商,用回購其他產品來代替。
(3) 勞務補償。雙方根據協議,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購進所需的技術、設備,貨款由外商墊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產後,從應收的工繳費中分期扣還給外商。
( 三 ) 對等貿易的國家管理。
對等貿易在全世界被廣泛採用並得到迅速發展是在二次大戰以後,這是因為戰後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某些國家國際收支惡化,進口苦於無外匯,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於進口與出口相結合的對等貿易。
『玖』 國際貿易中,商品作價方法有哪些
為了正確掌握我國進出口商品價格,除應遵循上述作價原則外,還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要考慮商品的質量和檔次
在國際市場上,一般都貫徹按質論價的原則,即好貨好價,次貨次價,品質的優劣,檔次的高低,包裝裝潢的好壞,式樣的新舊,商標,品牌的知名度,都影響商品的價格。
2.要考慮運輸距離
國際貨物買賣,一般都要通過長途運輸。運輸距離的遠近,影響運費和保險費的開支,從而影響商品的價格。因此,確定商品價格時,必須核算運輸成本,做好比價工作,以體現地區差價。
3.要考慮交貨地點和交貨條件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交貨地點和交貨條件不同,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的風險有別,在確定進出口商品價格時,必須考慮這些因素。例如,同一運輸距離內成交的同一商品,按CIF投機倒把成交同按Exship條件成交,其價格應當不同。
4.要考慮季節性需求的變化
在國際市場上,某些節令性商品,如趕在節令前到貨,搶行應市,即能賣上好價。過了節令的商品,其售價往往很低,甚至以低於成本的「跳樓價」出售。因此,應充分利用季節性需求的變化,切實掌握好季節性差價,爭取按對我有利的價格成交。
5.要考慮成交數量
按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成交量的大小影響價格。即成交量大時,在價格上應給予適當優惠,或者採用數量折扣的辦法;反之,如成交量過少,甚至低於起訂量時,也可以適當提高出售價格。那種不論成交量多少,都採取同一個價格成交的做法是不當的,我們應當掌握好數量方面的差價。
6.要考慮支付條件和匯率變動的風險
支付條件是否有利和匯率變動風險的大小,都影響商品的價格。例如,同一商品在其它交易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採取預付貨款和憑信用證付款方式下,其價格應當有所區別。同時,確定商品價格時,一般應爭取採用對自身有利的貨幣成交,如採用不利的貨幣成交時,應當把匯率變動的風險考慮到貨價中去,即適當提高出售價格或壓低購買價格。
此外,交貨期的遠近,市場銷售習慣和消費者的愛好與否等因素,對確定價格也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我們必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盤考慮,權衡得失,然後確定適當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