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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變形

發布時間:2021-02-26 05:32:58

A. 求國際貿易術語變形的完整板本

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採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採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後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願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後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並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B. 國際貿易術語的術語變化

國際商會最新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通則》)於2011年元旦實行。鑒於此前各版本是廣泛應用的貿易工具,新版《通則》值得貿易各方重視。
歷次修訂適應形勢變化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自1936年首次制定後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中,為適應不斷變化的貿易形勢,先後歷經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訂。
20世紀50年代末期,針對西歐與東歐國家和前蘇聯以及東歐國家與前蘇聯之間盛行邊境交貨及進口國目的地交貨的貿易實務,國際商會於1967年補充了邊境交貨( DAF )和完稅後交貨( DDP )兩種貿易術語。
又鑒於航空運輸貨物的情況日益普遍,於1976年增訂了機場交貨( FOB AirPort)術語,適用范圍再次擴大。
隨著集裝箱運輸方式的發展,多式聯運應運而生,門至門的交貨方式已逐漸被世界各地廣泛採用。為配合此種國際貿易的需要,國際商會於198O年增訂了貨交承運人( FCA )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 FOB 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裡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過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多式聯運)繼續運輸。
1990年,電子資料交換系統在國際貿易中被日益頻繁應用,越來越多的交易通過電子計算機通訊聯絡來處理。為了適應這種形勢,聯合國設計制定了《聯合國貿易資料指南》、《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資料交換規則》和《電訊貿易資料交換實施統一規則》。同時,國際海事委員會在1990年第3屆大會通過了《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在這種情況下,以電子單證代替紙質單證將成為全球貿易的潮流,從而使單證傳遞迅速准確,方便於國際貿易。因此,1990年修訂的《通則》中明確規定在賣方必須提供商業發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單證時,可提供「相等電子單證」,以替代紙質單據。
1999年,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全球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通則》進行修訂,並於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三大變化意在解決THC
據報道,此次最新修訂的《通則》主要有三大變化。
首先,將原來的13個貿易術語減至11個,創設DAT和DAP兩個新術語,取代DAF、DES、DEQ和DDU。由原來的四組術語減為兩組用語,分別是適用於所有運輸方式的用語,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適用於水路運輸的用語,包括FAS、FOB、CFR、CIF。
業內人士稱,DAT和DAP兩個新術語有助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碼頭處理費(THC)的責任方。現時常有買方在貨物到港後,投訴被要求雙重繳付碼頭處理費,一是來自賣方,一是來自船公司,而新通則明確了貨物買賣方支付碼頭處理費的責任。
第二,在2010新《通則》指導性解釋中,要求貨物的買方、賣方和運輸承包商有義務為各方提供相關資訊,知悉涉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否滿足安檢要求。此舉將幫助船舶管理公司了解船舶運載的貨物有否觸及危險品條例,防止在未能提供相關安全文件下,船舶貨櫃中藏有違禁品。
《通則》亦因國際貿易市場的電子貨運趨勢,指明在貨物買賣雙方同意下,電子文件可取代紙質文件。
第三,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通則》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換言之,在原先的FOB、 CFR 和 CIF 術語解釋中「船舷的概念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裝上船」(placed on board)。之前關於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在新術語環境下變化為「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後的一切風險」。
無強制性業界反應冷淡
此次新頒的《通則》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首次修訂,也是中國專家代表首次參與該規則的修訂。此前的版本已被廣為傳用,FOB、CIF等國際貿易術語已深入人心,此次修訂實行本該是一件較為重大的事情,然而經記者多方訪問,事實卻是業界對此反應冷淡。
國家海關總署負責統計外貿數據的人士甚至不知道有這件事,經記者解釋後評論說:「這是屬於國際貿易實務方面的內容,我們的研究和分析不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個人認為,這對貿易的總量和流向都不會有影響,只是交易規則的變化(或者說是針對具體合同條款的更好的約定),應該是技術層面的東西,不是左右貿易的因素!」
中遠集運也有人士認為,修訂後的《通則》對航運的影響比對貿易的影響更小。至於是否真如媒體報道得那樣能改善THC糾紛,擔任了幾十年船長的劉有鍾並不樂觀:「新通則中有一項規定:『DAT規定,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似乎到了目的地,賣方就可以不用承擔風險和費用了,包括THC,對此,船公司可以說:箱子還在你車上,你能說你到了嗎,如果你認為到了目的地,那你就留在碼頭上等吧,如果要喝水吃飯再把車拉出去,我們歡迎你再開回來,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呀,如果船到了,輪到你裝船時,我們會打你手機叫你。」
即便不出現船公司故意「摳字眼」刁難對方的假設情況,據記者了解,《通則》的制定者是國際商會,這是一個全球性商人的民間團體,其制定的規則本身並沒有法律效力,只有當貿易雙方在合同中使用了該組織制定的貿易術語,這些貿易術語才會因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據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人員介紹,貿易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需求選擇不同版本內的所有貿易方式,《通則》本身只是一個方便貿易雙方溝通的工具,用不用取決於貿易雙方的合意,並沒有強制性,所以在買賣雙方實力懸殊的情況下,《通則》新引入的意在解決THC糾紛的兩個貿易方式——DAT和 DAF ,雖然明確了買賣雙方對THC的責任,但在實務操作中估計很難真起作用。
只有工具性,沒有強制性,大概是業界對新修訂的《通則》反應冷淡的原因。
把握術語避免貿易糾紛
盡管新版《通則》也許對貿易、航運都沒有太大的影響,但畢竟這些術語將被廣泛使用,如果真的被寫進貿易合同的話,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不理解這些術語的內涵而導致貿易糾紛的情況並不在少數。而且經修訂,《通則》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據介紹,其是根據貿易現狀制定的,由於歐盟、東盟等區域間的自由貿易區發展,《通則》及時取消了已經不具有現實性的一些貿易術語,比如1953年為邊境貿意而增訂的DAF,因此新版《通則》適用范圍也就不僅僅局限於國際貿易,而是延伸到國內和區域間貿易。
在這樣的情況下,正確理解這些術語,並按照自己的利益正確地選擇貿易方式就具有很大必要性,為此記者采訪了匯盛律師事務所的盧敏律師。她詳細解釋了DAT和DAP兩個新貿易術語。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則》中的DEQ。這意味著:當貨物從任何到達的交通工具上卸至買方指定的港口碼頭或者指定的地點,並在買方處置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與原先的 DEQ 相同的是,DAT要求賣方為貨物辦理出口清關(僅當需要時),但賣方無任何義務辦理貨物進口入關,支付任何進口稅費或者辦理進口的任何相關海關手續。但與之前DEQ不同的是,在集裝箱運輸中,DAT較之前的DEQ更加方便實用。因為在集裝箱貨物運輸中,可能集裝箱會在某港口卸下後進入堆場並等待再次運輸,而並非直接卸在卸貨港碼頭。這種情況下的交貨,是原來的DEQ所不涉及的。
目的地交貨(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則》中的DAF、DES、DEQ和DDU。需要注意的是,DAP位於新通則的第一組,即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在該術語下,運輸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見,新的DAP術語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術語。類似的,在DAP術語下,賣方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進口入關費用除外)。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貿易雙方在使用貿易術語的時候,應該註明使用的是哪個版本的,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而導致貿易糾紛。

C. 國際貿易術語得知共有13種,聽說現已改為11種,請問所改的11種是包括哪幾種術語

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價格條件。它是國際貿易中構成單價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外報價和簽訂合同時,涉及到價格問題,它都是不可缺少內容。

它又分為出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三組

1、E組:E.W.X.,工廠交貨;

2、F組: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3、C組: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在進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有五種:

1、D.A.F.,邊境交貨;

2、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V.,未完稅交貨;

5、D.D.P.,完稅後交貨。

下面介紹一下國際貿易中最經常使用的兩種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F.O.B和C.I.F:

一、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之一。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要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賣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其他責任、費用也都由買方負擔,包括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以及辦理貨物入境的手續和費用。如果買方指定了船隻,而未能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或者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或未能承載貨物,或者在規定期限終了前截止裝貨,買方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前提是貨物已清楚地分開或被固定為供應本合同之用。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他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

按F.O.B.價格成交,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裝船費用包括在班輪運費之中,與裝船有關的各項費用自然由負責辦理運輸事項的買方承擔。而如果採用程租船運輸,按照航運慣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裝船、理艙、平艙費用的負擔問題。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在裝船等費用的負擔問題上發生爭議,我們往往在F.O.B.之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這就產生了F.O.B.的變形。它們是以下幾種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輪條件),念義是裝船的有關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辦理。也就是,賣方不負擔這些費用,而由船方實際上是買方負擔

2、F.O.B.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其定義是賣方僅負責把貨物交到買方指派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以後的裝船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Stowed(理艙費在內)這一條件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交到進入船艙並負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費用。

4、F.O.B.Trimmed(平艙費在內)這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裝入船艙,並為保持船身的平穩,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填平補齊,上述各項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有關辦理出口手續付費及對F.O.B.的分類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需加註意。

二、運費、保險費在內價(CIF)

C.I.F.也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賣方的基本義務是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並在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賣方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地的海運貨物保險,支付保險費。在業務上,有人稱C.I.F.為「到岸價」,其實,按C.I.F.條件成交時,賣主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時,貨物越過船航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後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負擔。除此之外,買方還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辦理進口手續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賣方需要提供的單據主要有:商業發票或與之相應的電子數據;必要時提供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證件:通常的運輸單據,使買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領貨物,或者通過轉讓單據出售在途貨物;賣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保險單據,使買方可以憑該單據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另外,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

C.I.F.價格條件採用「象徵性交貨」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謂「象徵性交貨」是指賣方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口將貨物裝船並提交全套合格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貨物安全運達,也不算完條件成交,賣方所要提交的單據名稱、內容及份數都應與約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三、D組貿易術語
D組包括的五種貿易術語中,除了DAF是在兩國邊境指定地點交貨外,其他四種術語都是在進口國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貨,這就與前面各組術語有了明顯的區別。按照D 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到貨合同,到貨合同是與裝運合同相對而言的,按照F組、C 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裝運合同,在裝運合同下,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發生意外而導致的額外費用,則由買方承擔。按D組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運達指定地點,包括邊境地點、目的港口以及進口國內地,實際交給買方處置,才算完成交貨。賣方要承擔貨物運至該地點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可見,D組術語條件下,賣方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前面各組,特別是按照DDP術語成交時,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進口國內的指定地點,承擔在此之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括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手續以及相關費用。所以,作為賣方在對外成交時,一定要認真考慮該項業務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可以採取的防範措施。另外,在打算採用DDP條件對外成交時,賣方還應考慮辦理進口手續有無困難,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採用DDP條件成交。
綜合以上特點我們可以知道,從E組→F組→C組→D組,總的趨勢是:賣方義務負擔逐漸加重,而買方義務負擔則漸趨減輕.EXW賣方義務最輕,而DDP下賣方義務最重。

D. 國際貿易術語中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前輩,請一定要幫忙看看呀!

1、在FOB條件下,若不採用變形,就看合同怎麼定,而CFR和CIF裝船費用是專賣方負責;
2、除了這屬些費用外,買方還應該負責從進口港到目的地的費用;
3、DAF只適合陸路運輸,試想一下哪個邊境正好在水邊呢?
4、外貿行業常把CIF俗稱為「到岸價」,但從Incomterms2000的解釋看,只有DES才是真正的到岸價

E. 國際貿易術語CFR案例分析

你採用的貿易術語變形是CFR landed Rotterdan 是需要由賣方,在這是即你方承擔卸貨費的,包內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容在內。 我給你列一下CFR的變形 , 注意的是只有在採用租船運輸時才會有這些變形,這些變形的目的也就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由誰來負擔的問題。

l、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辦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賣方負擔卸貨費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接),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靠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擔。這個吊鉤指的是穿上的吊鉤。一般情況下船都有自己的吊鉤。類似於挖掘機的大鏟子,可以自由分合。

4、CFR Ex Ship's Hold(CFR艙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

F. 1、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研究2、網路銀行的風險與法律對策3、論稅收法定原則4、國際貿易術語的「變形」及其法

5比較好寫點,離現實近點,素材容易找

G. 國際貿易術語的十三種術語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列出十三種貿易術語,其要點如下: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准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後,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後交付,貨過船舷後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於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後,交付給買方,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後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辦理進口結關。本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H. 13種國際貿易術語怎麼用

(一)工廠交貨(EXW)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准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採用EXW條件成交時,賣方的風險、責任、費用都是最小的。
F組:主要運費未付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後,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採用這一交貨條件時,買方要自費訂立從指定地點啟運的運輸契約,並及時通知賣方。《2000通則》規定,若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是賣方所在地,賣方負責把貨物裝上買方制定的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即可,若交貨地是其它地點,賣方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交貨,無需卸貨。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與《90通則》不同的是,《2000通則》規定,辦理貨物出口報關的風險、責任、費用改由買方承擔。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後交付,貨過船舷後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FOB】術語變形
(1)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
(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
(3)FOB Stowed (FOB包括理艙):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理艙費用;
(4)FOB Trimmed (FOB包括平艙):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平艙費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 (FOB包括平艙和理艙):賣方必須承擔裝貨、平艙和理艙費用。
C組:主要運費已付
(五)成本加運費(CFR)
本術語英文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CIF】術語變形
(1)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
(2)CIF Landed(CIF):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包括駁運費;
(3)CIF Under Ex Tackle(CIF):賣方必須承擔卸貨費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賣方不必承擔卸貨費用。
(七)運費付至 (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D組:到達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於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賣方義務如下:支付運費,在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承擔卸貨的責任和費用,並在目的港碼頭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之下,承擔在目的港碼頭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下之前的風險和費用。辦理貨物進口報關的責任、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本術語適用於水上運輸和多式聯運。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後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辦理進口結關。本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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