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貿出口價格應該怎麼計算
第一步:查詢匯率
1外幣=C元人民幣
第二步:計算成交貨物的體積、重量,選擇應採用的集裝箱,並查詢國外運費。
預訂件數/每個紙箱裝的件數=紙箱數
總體積=紙箱的長*寬*高*紙箱數
總毛重=一箱貨物的重量*紙箱數
若這批貨物的總體積和總毛重都沒有超過20英尺集裝箱的最大內體積(25立方米)和最大載重量(22140千克),則可以裝入1個20英尺集裝箱。
登錄中國國際海運網,進入集裝箱整箱運價查詢運費。
第三步:核算出口報價
假設該商品的出口價格為X外幣/件。
(1)明確商品價格構成
CIF價=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傭金)+國外運費+國外保費+出口利潤
CFR價=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傭金)+國外運費+出口利潤
FOB價=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傭金)+出口利潤
(2)核算出口成本
出口成本=采購成本–出口退稅額
=采購成本(含稅價)–采購成本/(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對於生產型外貿企業,采購成本即生產成本,是包含增值稅在內的企業生產成本;對於流通型外貿企業,若產品是從生產企業采購而來,含稅價=貨價*(1+增值稅率)。
(3)核算出口費用
國內費用包含:
國內運費
業務定額費=采購成本*業務定額費率
銀行費用=出口價格*銀行費用率
墊款利息=采購成本*貸款年利率*墊款天數/360
認證費
商檢費
其他國內費用:倉儲費、港區港雜費、報關費用、出口關稅等。
出口關稅稅額=出口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FOB凈價/(1+出口關稅稅率)*出口關稅稅率
國外運費=總國外運費/商品數量
國外保費=保險金額*各種保險費率之和
=CIF價*(1+投保加成率)*各種保險費率之和
(4)核算商品的出口利潤
出口利潤=出口價格*銷售利潤率
(5)若有傭金,核算傭金
傭金=含擁價*傭金率=凈價/(1-傭金率)*傭金率
㈡ 簡述國際貿易中報價(Quotation)的概念和種類
Quotation是指在潛在買家Inquiry的基礎上,對其作出的Offer。
報價的種類有13種:
EXW
FOB
CIF等等。
㈢ 國際貿易中的單位價格金額是什麼意思
也就是單價的意思啦
㈣ 外貿常說的FOB價是什麼意思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OB術語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離岸價格"。
按《199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4.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採用FOB術語,需注意以下幾點:
1. 買方應及時租船訂艙,並將船名、裝船地點和時間及時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及時備貨,安排裝船。否則將構成買方違約。從而有可能導致賣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損害賠償。
2. 裝船費用負擔情況,一船採用FOB術語變形來表示。常見的有: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指裝船費用如同以班輪裝運那樣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釣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指賣方將貨物置於輪船吊鉤可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船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FOBS),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FOBT),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
3. 美國對FOB術語的解釋與1990 incoterms 的規定不同,美國將FOB術語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與1990 INCOFERMS 解釋相近,因此,我外貿企業在與美國和其他美洲國家出口商按FOB術語洽談進口業務時,除了應在FOB術語後註明"vessel"外,還應明確提出對方(賣方)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並支付一切出口稅捐及費用。
㈤ 國際貿易中CIF價和FOB價代表什麼意思
fob:船邊交貨價,也就是一般說的離岸價。賣方負責運至指定港口,以貨物上船為賣方完成義務。運費和保險費有買方負責。
cif:貨價+運費+保費價格。賣方須負責運至指定地點(一般是指定到貨港口或內陸指定地點),並負責運輸途中的保險費用。
交易中使用什麼價格,一般式雙方協商決定。
上學時,老師說,進口最好fob,出口最好cif。
㈥ 國際貿易中的FOB價,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相關對貿易術語的慣例也很多,但現在用的比較多的是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下面介紹的也是《2000年通則》里的FOB和CIF術語。每個慣例都是不同的,所以這里一定要強調一下是《2000年通則》。
FOB術語的中譯名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其原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術語是指賣
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
航運。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採用FOB術語,而改
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按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的基本義務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並負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證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基本義務
按時租妥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元接運貨物,支付運費,並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給賣方充分通知。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環的一切風險。
按合同規定,受領交貨憑斑點並支付貨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且有明顯的
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該定義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訂FOB進口合同時
,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 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外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
交到船上,這一點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國對FOB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特別注意,由於加拿大等國
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國商人簽訂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上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
殘損。
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它費用。
此外,按FOB成交時,應明確裝貨費由誰負擔,在FOB條件下,由買方派船接運貨物,如屬件雜貨,通常採用班
輪運輸,而班輪運輸的特點之一。是由船方負擔裝卸費,故買方不另外支付裝貨費,買賣雙方就沒有必要約定
裝貨費由誰負擔。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貨物,為了節省運費,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在洽租不定期船運輸時,裝貨費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沒有包括裝貨費,則船方不負擔裝貨費,在此情況下,裝貨費窨由買方抑或賣方負
擔,就應當在買賣合同中訂明,即在FOB後加列有關裝貨費由誰負擔的附加條件,以明確責任,這就導致FOB的
變形。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下列幾種: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輪條件成交,是指裝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並不是指FOB成交的貨物一定要用班輪裝運,買賣雙方商
訂合同時,如賣方不願負擔裝貨費,可以在FOB後要求加「班輪條件」(Liner Terms)字樣,以明確賣方不負
擔裝貨費,至於裝貨費究竟由買方還是船方負擔,則取決於買方租船時採用何種租船條件。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按此條件成交,賣言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外,以後的裝貨費用,賣方不予負擔,至於以後
的裝貨費用究竟由賣言抑或由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合同的規定,按此術語成交時,如載貨船舶因港口吃水
淺而不能靠岸時, 則賣方應將貨物駁運到載貨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凡屬駁運貨物的費用,仍由賣方負擔,這
一術詰,在實際業務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為了使船上裝載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貨物裝船後,需要進行墊隔和整理,此項作業叫做理艙,理艙費
用由誰負擔,各國港口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為了明確責任和避免引起爭議,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應對理艙
費由誰負擔作出明確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裝運費和理艙費,則可按FOB Stowed條件成交,按此條件成交
,賣方不僅應負擔裝貨費,而且還要將裝到船上的貨物堆好碼好並進行合墊隔和整理,即還須負擔理艙費,如
在FOB後未加「理艙」(StoWed)字樣,而租船合同又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理艙費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貨物裝船後,為了保持船舶承受壓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對成堆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如煤炭,糧谷等,需要進
行調動和平整。這項作業叫作平艙。按此條件成交,裝貨費和平艙費,概由賣方負擔擔,按一般慣例,如在FOB
後未加「平艙」(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負擔平艙費用,平艙費用究竟由買方抑或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
員合同的規定,當租船合同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平艙費由支付。
FOB包括理艙和平艙(FOB Stowed and Trimmed)
當裝到船上的貨物,即要理艙雙需平艙時,則就面時明確這兩項費用由誰負擔,凡在FOB後加列「理艙」和「平
艙」(Stowed and 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僅要負擔裝貨費且要負擔理艙和平艙的費用,按一般慣例,凡FOB
後未加「理艙」和「平艙」字樣者,則理艙和平艙的費用,賣方不予負擔。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裝運期間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發送裝船通知。租船或訂艙並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2、辦理出口手續,取得許可證等核准書;擔負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或電子數據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2、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 收取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注意事項:
1、 CIF合同屬於「裝運合同」。由於在CIF術語後註明目的港以及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成「到岸價」,所以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CFR與FOB都一樣,都屬「裝運合同」。此類合同的賣方按規定在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負擔責任。即使裝船後到交單這時間內,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要求,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反之,即使貨物符合要求並安全到達,只要單據不符合要求,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因此可見單據在「轉運合同」中具有的特別意義。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3、 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4、 單據買賣。從商業角度分析,CIF合同不是貨物本身的買賣,而是提交貨運單據,就等同於交付貨物。是一種「象徵性交貨」。
㈦ 國際貿易條件的商品的價格
商品的價格,始終是交易磋商的核心條款、在國際貿易中,正確掌握作價原則,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作好成本核算,是對外報價必須做好的工作。
進出商品的計價原則
在確定進出口商品價格時,國際市場行情和購銷意圖,是商品定價的最主要的依據。市場行情既反映了當前的價格水平,又反映了未來價格變動的趨勢。正確把握市場行情,才能以有利的價格條件成交。
我們在出口商品報價時,尤其應重視國際市場的價格、有些出口商採用低價作為競爭手段,導致被進口國有關企業指控「傾銷」。對此,我們一方面應積極應訴,另一方面在報價時應充分重視市場價格水平。 國際貿易中,對於現匯貿易,應採用可兌換貨幣。我國的人民幣,已實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所以也是我國對外貿易中使用的貨幣之一、可兌換貨幣的價值,因匯率的變動而變動,故而買賣雙方均應密切注意貨幣匯率的升降趨勢。選擇合適的貨幣,以減少由於匯率波動而帶來的風險。
通常,買賣雙方願意選擇匯率穩定的貨幣作為計價貨幣。但在匯率不穩定的情況下,出口方傾向於選用」硬幣」,即幣值堅挺,匯率看漲的貨幣,而進口方則傾向於選用「軟幣」,即幣值疲軟,匯率看跌的貨幣。合同中採用何種貨幣要由雙方自願協商決定。若採用的計價貨幣對其中一方不利,這一方應採取合適的保值措施,比如遠期外匯買賣,井應把所承擔的匯率風險考慮到貨價中去。 在商品價格中,有時會包含傭金和折扣。
A.傭金
傭金(Commission)是指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我國的外貿專業公司,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傭金比率,而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佣」。如果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示傭金多少,稱為「明佣」。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主要出現在我國出口企業向國外中間商的報價中。包含傭金的合同價格,稱為含佣價,通常以含佣價乘以傭金率,得出傭金額。其計算公式為:傭金=含佣價X傭金率而傭金=含佣價-凈價整理後得含佣價和凈價的關系:含擁價=凈價/1-擁金率傭金通常以英文縮寫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噸1000美元CFR西雅圖包含傭金2%,可寫成:每公噸1000美元CFRC2西雅圖。其中的「C2」即表示傭金率為2%。賣方應在收妥貨款後,再向中間商支付傭金。
B.折扣
折扣(Discount)是賣方在原價格的基礎上給予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價格減讓。 使用折扣方式減讓價格,而不直接降低報價,使賣方既保持了商品的價位,又明確表明了給予買方的某種優惠,是一種促銷手段、如數量折扣、清倉折扣、新產品的促銷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紐約減5%折扣。賣方在開具發票時,應標明折扣,並在總價中將折扣減去。 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主要有兩個經濟效益指標:
A.出口商品換匯成本(換匯率)
該指標反映出口商品每取得一美元的外匯凈收入所耗費的人民幣成本。換匯成本越低,出口的經濟效益越好、計算公式為 :出口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人民幣元)/出口外匯凈收入(美元)這里的出口總成本,包括進貨(或生產)成本,國內費用(儲運、管理,預期利潤等,通常以費用定額率表示)及稅金。出口外匯凈收入指的是扣除運費和保險費後的FOB外匯凈收入。例:某商品國內進價為人民幣7270元,加工費900元,流通費700元,稅金30元,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為1100美元,則:出口總成本=7270+900+700+30=8900元(人民幣)換匯成本=8900元人民幣/1100美元=8人民幣元/美元
B.出口商品盈虧率
該指標說明出口商品盈虧額在出口總成本中所佔的百分比,正值為盈負值為虧。出口商品盈虧率=(出口人民幣凈收入-出口總成本)/出口總成本 X 100%其中 出口人民幣凈收入=FOB出口外匯凈收入 X 銀行外匯買入價盈虧率和換匯成本之間的關系為:出口商品盈虧率=[1-出口換匯成本/銀行外匯買入價]X 100%可見,換匯成本高於銀行買入價,盈虧率是負值。換匯成本低於銀行外匯買入價,出口才有盈利。
㈧ 外貿報價包括哪些,如何報價
郵件裡面
先自我介紹,感謝貴司詢價諸如此類,然後正文
產品編號Item number
描述Proct description
數量qty
價格price
貿易方式terms
貨期 Leading time
最後期待來信就可以了
建議最好做一份報價單XLS格式,簡潔明朗,也方便自己和對方存檔日後聯系你。格式可以網路圖片裡面看到很多http://image..com/search/index?tn=image&ps=1&ct=201326592&lm=-1&cl=2&nc=1&ie=utf-8&word=QUOTATION%20SHEET
㈨ 國際貿易中人民幣價格換算美元價格
FOB價格一般采購成本和國內費用構成的,具體來講:FOB=采購成本(或你說的出廠價)+運輸費用(一般是運到港口的費用和港雜費,具體你可以咨詢貨代)+你的預期利潤
1000/6.82+我前面所說的費用
在報價是可以考慮你的退稅時多少,要是退稅高的話,不要產品利潤賺個退稅也行,這是做外貿的底線。
㈩ 外貿實務中的FOB價 CIF價 CFR價的具體含義
我國現在最常用的應該是FOB和CFR兩種方式。
FOB是到岸價,即在貨物上船前的所有費用由賣方承擔。
CFR是到港價,即在貨物到達收貨人港口之前的海運費陸運費費用由賣方承擔
CIF是包括保險費的到港價,即賣方不僅要承擔到達收貨人港口前的海運費陸運費,還要承擔保險費。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採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於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准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於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並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採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三、對CIF術語的解釋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雙方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使用CIP術語更為適宜。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CIF術語成交,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由此可以看出,CIF術語除具有CFR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應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和支付保險費。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
1.CIF合同屬於「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採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於「裝運合同」。但是,由於在CIF術語後所註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倫敦」),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作「到岸價」,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質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Fr、CIP)與F組術語(FCA、FAS、FOB)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採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按此類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在裝運地(港)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後在運輸途中的風險。《2000年通則》對賣方的保險責任規定: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買方有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在可能情況下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為了明確責任,我外貿企業在與國外客戶洽談交易採用CIF術語時,一般都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的保險條款。
3.象徵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徵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後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在象徵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按時向買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規定的全套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由此可見,CIF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所以,裝運單據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
(三)CIF的變形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的交易通常採用程租船運輸,在多數情況下,船公司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擔的問題上引起爭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對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後加列「Liner Terms」(班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鉤下交貨)字樣。如賣方不願負擔卸貨費,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術語後加列「Ex Ship's Hold」(艙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術語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術語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並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