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政策的歷史演變
國際貿易的歷史演變過程:
1、國貿起源:國際貿易是指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在商品和勞務等方面進行的交換活動。它是各國(或地區)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相互聯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或地區)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系,是由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構成的。
由於對外貿易是一國與別國之間發生的商品交換,因此,把對外貿易按商品分類和按國家分類結合起來分析研究,即把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研究結合起來,可以查明一國出口中不同類別商品的去向和進口中不同類別商品的來源,具有重要意義。
2、資本主義方式准備時期,實行的是保護政是重商主義下的強制性貿易保護政
3、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出現了兩種政策,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
4、19世紀末到20世紀30年代推行帶有壟斷性質的超保護貿易政策
5、二戰後,出現了兩中傾向,一是20世紀50年代帶70年代出現了貿易自由化。二是70年代中期以後,出先了新貿易保護主義。
6、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開始推行協調管理貿易政策。
7、當前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
(1)國際貿易法1年保證期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的方式變革:
無紙貿易(簡稱EDI),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代替傳統的紙面單據進行貿易活動,將標準的經濟信息通過通訊網路,在商業夥伴的計算機之間進行傳輸和處理,以實現買賣雙方交易的目的。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利用EDI,可以大量減少甚至消除在傳統貿易過程中的各種紙面文件和單據,避免數據的重復輸入,簡化工作程序;
這不僅能加快信息的反饋速度,可及時得到大量的商業信息,減少差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於管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還可提供更有利於企業的貿易機會和條件。
無紙貿易始於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逐步擴展到國際貿易領域。從1992年開始,美國的進出口貿易報關都採用EDI;日本結合EDI的應用開發了「戰略信息系統(SIS)」;韓國也建立了EDI服務系統――韓國貿易網(KT―NET);
中國政府已成立「中國促進EDI應用協調委員會」,負責推動EDI的應用工作;聯合國也提出了應用EDI的貿易服務促進項目――ET200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正在制定有關EDI應用的國際法,為EDI在全球范圍內普及使用創造條件。
『貳』 國際貿易條約中適用的法律條款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叄』 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哪幾個時期
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商人法的產生、民商法的興起和國際貿易法的統一化三個回時期。國際貿易答法起源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各國的商業慣例及法人自治 組織的自治規約。這些慣例和規約在長期的商業交易中發展成為商人法,又稱商業習慣法。這種商人法只適用於商人間的交易行為,具有國際性,是西歐、地中海沿岸直至北非從事航海貿易的統一規則。15世紀以後,隨著主權思想的產生,民族國家興起,特別是18~19世紀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建立,傳統商人法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經濟關系的需要,各國相繼制定國內民商法來調整國際經濟活動,並把商人法中一些適合本國需要的部分吸收到國內法中,國際性的商法體系不復存在了。基於不同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各國國內法存在著很大差異,甚至彼此對立,引起適用法律的沖突,並阻礙著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從20世紀開始,國際上興起了國際貿易統一法運動。目前,國際貿易統一法運動已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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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國際貿易法是誰制定的
國際貿易法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它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還包含很多軟法性質的規則。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這制定主體也不同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國際條約。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伍』 國際貿易
1、這是A公司不諳國際支票托收與交貨之間的風險防範所致。對於國際支票的結算,必須先做支票托收,當托收成功,即受到貨款後在安排發貨,則何慮之有?風險豈不是化為烏有?!何至出現本案例的結局?
所以,皆因本案例的出口商A不諳國際支票結算的規律及風險防範所致——是此,成為典型案例。
2、法院該的判決應該是駁回原告A公司的起訴。
因為,錯不在C銀行,是D銀行私自放單給B公司,而不是C銀行放單,根據跟單托收慣例,C銀行所託是付款交單,即只有當B公司向D銀行付清托收貨款後,D銀行才可以放單給B公司。而D銀行違反托收慣例,私自放單。
所以,應該由C銀行追究D銀行的責任,即該案應該由C銀行向D銀行提出索賠。追償所得給A公司銷賬。
3、
24.信用證開立
此時信用證依然有效。
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是單獨的單據買賣。且所涉及到的手機雖然在C國有外貿管制,但是手機不是從C國出口,也不是進口到C國,即這是不涉及C國手機進出口的轉口貿易,所以,根本就不涉及C國的進口許可證問題。因此,無論是從信用證的角度來說,還是許可證的角度來說,本案例所開立的信用證有效。
25.信用證與合同的獨立性
本案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且交單相符,所以沒有過錯,且無收匯之慮。而開證申請人B公司稱包裝不符合要求,重新包裝的費用和倉儲費應由A公司負擔,並進而表示退貨主張不能成立。
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則開證行就要保證對受益人付款。也就是雖然信用證是根據合同的條款開立,但是,如果合同條款與信用證如果有所不同,開證行以信用證而依據,不會顧及合同條款。
所以,受益人收匯無虞。
至於受益人未按合同包裝,不是沉默或表明其接受信用證修改的包裝條款,而按信用證規定包裝行事。
26.受益人的沉默是否表明其接受信用證的修改
(1)是的,在受益人仍按修改前原信用證條款交單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收益人拒絕了修改。
(2)開征行/議付行不可以對修改的接受與否設定一個最後期限——受益人對待信用證修改的態度可以是直接用書面的形式表示接受或拒絕,也可以用實際行動來表示接受或拒絕,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證修改的內容行事和交單,則表明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證的該次修改;如果受益人如本案所行,即仍按原信用證或某次修改的內容行事,也就是未按本次修改的內容行事,就表明受益人拒絕了本次修改——信用證的修改接受與否,由受益人自行決定,不能被強制。
27、見索即付保函擔保一銷售合同項下貨物的發運。
此時擔保人可以拒付。
因為,擔保人是為某合同做的擔保,那麼,既然驗貨人所出具或簽發的質量不符的合同號,與擔保人所擔保的合同不符,那麼擔保人就有權拒付——不在擔保責任范圍內,為什麼要負不相關的責任?!
『陸』 貿易:客人問保質期的問題怎麼答復才能抓住客戶
首先要看你公司抄的售後服務,可以給到客人什麼樣的保證。越多越好!
如果沒有什麼保證的,你也可以跟他說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出現問題的;除非是人為破壞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指示去做,才會出現質量問題,這是預計不到的。
要不然就說:如果有質量問題,我們會根據國家法律來採取措施,給客人一個最好保證。 這是最權威的!
『柒』 國際貿易中索賠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交易雙方一般是通過檢驗條款和索賠條款明確規定索賠期限的內。在索賠期限內,買容方才可就品質、數量、包裝等與合同規定不相符合之處向賣方索賠。另外,對於某些商品,特別是需經過一段時間的存放和使用後才能發現質量和性能方面問題的商品,合同中還規定有品質保證期。這里的品質保證期是指,買方接受賣方提交的貨物後,在保存和使用期發生質量問題向賣方提賠的期限。索賠期限以及品質保證期的長短,一般都由合同雙方根據商品特點、運輸方式和驗收條件協商確定。此外,索賠時效(索賠期和品質保證期)應正確選定起算日期,通常應訂為「貨到目的地卸完之日起」或「貨到買方最終目的地之日起」,而不是「從進口之日起」或「到岸之日起」,更不能是從「發運之日起」。
在合同約定了索賠期的情況下,買方應抓緊檢驗驗收,一旦發現貨物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情況,因立即請檢驗機關復驗出證,並嚴格按約定的期限提賠。而在對貨物訂有品質保證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出在保證期內,買方都可向賣方索賠。
『捌』 WTO15年保護期是什麼意思
中國加入WTO之後,並不存在一個籠統的適用所有義務承諾的「過渡期」概念或者時點。實際情況是依據各產業、各商品或服務部門在談判後確定的具體承諾來確定過渡期安排。
當時,中國在2001年入世談判時,其中一條談判原則是「堅持以發展中成員方身份加入」,而正是這一原則,使得中國爭取到了一些優惠待遇,包括普惠制安排、允許發展中成員方為國際收支平衡、不成熟產業保護等目的而暫時偏離世貿組織多邊紀律、某種特定義務的免除、更長的過渡期安排等。
於是,中國部分行業享受到了一定的「過渡期」安排,並且大部分行業和領域的過渡期已經結束。比如在開放外貿經營權方面,外貿經營權由「審批制」過渡到「登記制」的期限是入世後3年;關稅總體水平由入世前的14%降到10%,最長實施期到2008年;
非關稅措施,逐步取消400多項WTO成員方不再保留的非關稅措施,在入世後1-3年內完成。在服務貿易領域,我國承諾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代表處,並在入世1年後取消對駐華代表處的地域和數量限制;
銀行商業存在方面,入世後5年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企業和個人提供人民幣業務等等,基本上都已經履行完承諾。
(8)國際貿易法1年保證期擴展閱讀
事實上,根據2011年12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發布的《中國的對外貿易》白皮書,截至2010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承諾全部履行完畢。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文章分析,首先,作為焦點的汽車關稅也已基本完成承諾。根據承諾,從2006年7月1日起,中國已將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整車的進口稅率由28%降至25%,車身、底盤、中低排量汽油發動機等汽車零部件的進口稅率由13.8%~16.4%降至10%。
至此,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汽車及其零部件降稅承諾已經履行完畢。
根據協定書,中國自加入WTO當天起,就必須開始履行進口商品降低關稅的義務,並在2004年前基本履行完畢,極少數商品可以寬限至2010年。
例如,屬於農產品-其他鮮果類的「草莓」,加入之日約束稅率(bound rate at date of accession)為27.1%,最終約束稅率(final bound rate)為14%,在2010年前實施;而「護膚品」加入之日約束稅率為28.7%,2008年實施的最終約束稅率為6.5%。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世界貿易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