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1貨物損失應由我方承擔,因為根據2000通則,賣方在貨物裝船後應當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此應注意CFR術語下,賣方發裝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
2 不屬於分批裝運,根據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線,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其最終目的地相同,即使賣方提交的提單表明發運地點和裝運時間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即三個「同一」)
『貳』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 第四題
合同不復成立。
理由:制A的2月17日的發盤已經被2月18日的撤回通知撤回了。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一項不可撤銷發盤也是可以撤回的,條件是撤回通知先於或同時於發盤通知送達受盤人。案例中發盤是2月19日送達的,而撤回通知是2月18日送達的,因此已經撤回了原發盤,原發盤一經撤回即失去法律效力,B是對一項失效的發盤做的接受,所以合同沒有達成。
『叄』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
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運輸條件和供需情況,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分批裝運條款可籠統規定允許賣方分批裝運,也可具體規定各批次的數量和裝運的日期,即分期裝運、後種做法對賣方有嚴格限制,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備期均告失效。
《慣例》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可視作允許分批裝運。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即使註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裝貨地點,也不視作分批裝運。
所以我認為,凡裝載同一航次及同條船上的貨物,即使裝運時間與裝運地點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貨~
這是我初步答案,我不是很確定你的合同具體要求,你能否給我更具體的信息?
『肆』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問題怎麼答題啊
沒有題目?
『伍』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 第三題
這個問題很簡單,UCP600在第五條額a款已經明確規定,開證行處理的是僅僅只是單據,不涉及合同以及其他的業務,也就是說如果受益人構成了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進行承付。如果牽涉到貨物的質量問題,此時進口商應該根據貨物合同依據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原則對出口商進行上訴,所以在本案例中,如果單據本身沒有問題,開證行必須承付!
『陸』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案例分析題
外商理由不成立,逾期接受只要發盤人不拒絕,這個接受就有效,合同就成立了。也就是說在國外客戶在7月29日復電至我方,稱「你方來函接受,請備貨」。的時候合同就成立。
我方已開始准備貨物,我方應該去電告知合同有效,並及時訂立合同。開信用證。
『柒』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1、答:1.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開證日期。在未對開證時間作出規定情況下,應當及時盡早的進行催證的動作,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該合同以CIF條件簽訂,賣方不應貿然按開證簡電通知辦理裝運發貨。
3.收到信用證證實書後應當及時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核後,如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屬於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況下,應當堅持在收到銀行信用證證實書或修改通知書後才能對外發貨,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2、答:顯然在該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標知識產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銷售並負責回收所有商品,同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由此造成B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生產廠商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於來料加工產品,在接受訂單及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檢驗、審核采購商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資質,尤其是確保該商品注冊商標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後,交易即告達成,買賣雙方當事人即存在合同關系。該案例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已經構成發盤和接受,可以視為買賣雙方交易達成。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內容,不按時履行其接受的承諾應當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賣雙方交易達成情況下賣方不按時交貨,買方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實際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按《公約》的規定不能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並不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捌』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張素芳)的案例分析題,急求答案,
The buyer cant't refuse to pay. Because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 「CIF Copenhagen; the seller must submit the bill of lading, commercial invoice, insurance policy and commodit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the buyer pays against the documents.」 And the wiping part turned out to be the change of cabin space number, and was before signing.
『玖』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4道~~~急需~~幫忙~~
3)第一個500箱是因為救火而導致受水漬損失,屬於共同海損;第二個500箱既受熱熏又受水漬版,因此既有單權獨海損也有共同海損的成分,共同海損佔比例大;第三個200箱屬於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單獨海損占稍大比例;第四,300箱屬於單獨海損.
4)答:乙公司原報價不再約束其到5月31日.因甲公司還盤使得乙公司5月1日發盤失去效力,故乙公司可以不受其制約.可以因貨價看漲不理會甲.
『拾』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兩題案例分析題
第一來題:拒絕時合理自的,因為雙方已達成協議標識已購買放簽署確認為准,所以在沒簽署之前是有權力拒絕的。
第二題:買方有權力拒付,因為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了是二級的花生,合同是有法律效應的,如果賣方在徵得買方的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改變花生的等級。所以買方有權力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