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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

發布時間:2021-02-26 17:55:05

A.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的組織簡介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2004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並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華南分院的名稱,新名稱於2004年6月18日正式生效。
2012年,為解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的管轄權和獨立性之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於2012年10月申請更名,其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為「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同時使用「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名稱。同時為保證在此前約定由其前身、即華南分會仲裁管轄的案件得以繼續由其管轄,其經廣東省司法廳(粵司函 [ 2012 ] 413號,《關於請求查處違法開展仲裁業務問題的復函》)回復,確認原該分會為獨立仲裁機構,有權單獨受理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商事爭議。既受理各類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又同時受理各類國內仲裁案件。自1992年開始,仲裁委員會的國際商事糾紛仲裁案件每年的受理量一直高居全球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前列。
為適應我國對外商業迅速發展的需要,經外經貿部、外交部和中國貿促會聯合請示,國務院批准於1984年2月在中國外資外貿最發達的廣東省深圳地區成立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辦事處,面向港澳台及國內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務。深圳辦事處於1989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2004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華南分會與北京總會及上海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整體上享有同一個仲裁管轄權。華南分會是中國第一個聘請境外仲裁員的仲裁機構,也是中國第一個仲裁裁決得到境外法院強制執行的仲裁機構。
華南分會受理案件爭議涉及貿易、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物流、房地產、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等各種商事領域,案件當事人遍及全國各地和世界各大洲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仲裁的獨立性、公正性、專業性、高質量和高效率,得到境內外的一致公認,裁決可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144個國家獲得強制執行,為華南地區營造和諧的商業環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B.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范圍

經過五十年的不懈努力,開拓進取,勵精圖治,仲裁委員會以其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贏得了中外當事人的普遍信賴,現已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來居於世界其他仲裁機構的前列,案件當事人涉及除中國之外的45個國家和地區,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確認,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執行率達到了99%以上,仲裁裁決可以依據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紐約公約)在世界上14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
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3、國內爭議案件。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1、貸款;2、存單;3、擔保;4、信用證;5、票據;6、基金交易和基金託管;7、債券;8、托收和外匯匯款;9、保理;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11、證券和期貨。

C.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介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內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容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D.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專契約性的經濟屬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E.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英語怎麼翻譯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outhwest Sub-Commissions .

F.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名譽副主任一至三人,顧問若幹人,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邀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
仲裁委員會在組織機構上實行委員會制度,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主任履行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設立秘書局與秘書處,各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總會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分別在總會秘書長和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的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還設立三個專門仲裁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和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仲裁程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咨詢意見,對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對仲裁規則的制定和修訂提供意見,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建議等。
案例編輯委員會,負責案例編輯和仲裁委員會的年刊編輯工作。
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考核,對仲裁員的聘任提出建議。
仲裁委員會總會、華南分會、上海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受理當事人提起的國際的、涉外的和國內仲裁案件。
仲裁委員會設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和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負責解決各種域名爭議。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於2005年7月5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名稱,全面涵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業務,並進一步開展電子商務網上調解和網上仲裁等其他網上爭議解決業務,為廣大當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網上爭議解決服務。
仲裁委員會與中國糧食行業協會、貿促會糧食行業分會聯合成立了糧食爭議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糧食行業發生的一切爭議。
仲裁委員會在各地貿促會內及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設立了仲裁辦事處,辦事處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專業聯絡和宣傳機構,從事仲裁宣傳和仲裁協議的推廣和咨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G.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有哪些

經過五十年的不懈努力,開拓進取,勵精圖治,仲裁委員會以其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贏得了中外當事人的普遍信賴,現已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來居於世界其他仲裁機構的前列,案件當事人涉及除中國之外的45個國家和地區,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確認,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執行率達到了99%以上,仲裁裁決可以依據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紐約公約)在世界上14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
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
3、國內爭議案件。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1、貸款;
2、存單;
3、擔保;
4、信用證;
5、票據;
6、基金交易和基金託管;
7、債券;
8、托收和外匯匯款;
9、保理;
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
11、證券和期貨。

H.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會設置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CIETAC(貿仲)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內務發展的需要容,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慶,武漢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浙江分會。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分會)。
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
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I. 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

通過仲抄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襲,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J.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有哪些

分會有4個:華南分會(原深圳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天津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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