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公司時申請的專利,這個職務發明如何界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回職務發答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㈡ 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
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就是在本社會職位的情況之下進行的發明創造。以大家所在的工作單位或者是企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為例,你在擔任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就是職務發明了,簡而言之就是為所在團體做發明創造。那麼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呢?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除了職務發明創造還有相對的一個名詞,那就是個人發明了,為什麼說職務發明和個人發明有關系且是相對的呢?因為個人發明完全與集體單位無關,個人發明專利權完全由個人掌控,而非單位、企業等團體可以取得的。職務發明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職務發明通過企業、單位等社會團體資源為完成一項發明,且這項發明為企業、單位所有,不是個人名義下的成果。接下來為我們來談下職務發明優缺點,職務發明有他的一個優點那就是,職務發明通過企業資源,培養自身發展,使得自身更好的發展,同時獲得團體上的光榮;缺點是最終專利屬於企業或者團體所有;反之假如是個人的話,發明的專利都歸到個人的名下,因此個人專利可以獲取更多的機遇和經濟,但是前期的研發資源需要自己付出。總而言之職務發明創造是具有相面性,無論是個人發明都一樣。所以專利的研發一般可以綜合考慮兩者之間的聯系,使得將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關於什麼是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個人發明有什麼不同?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㈢ 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㈣ 職務發明創造包括哪些情形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專利權的主體是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所在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所稱的「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類型和性質的內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從勞動關繫上講,既包括固定工作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專利權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
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
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權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金、報酬的權利,即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在專利申請文件及有關專利文獻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單位應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署名權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
㈤ 哪些情況屬於職務發明,職務發明人能獲得什麼利益
含義: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的工作人員回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答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判斷標准:
1、以單位的業務范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范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2、以完成發明創造是否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3、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時間是否是業余時間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4、以單位是否立項作為劃分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標准。
5、依照崗位責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約定的范圍作為劃分標准。
歸屬與獎勵
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㈥ 我在公司發明了一個專利,完全不是公司產品,也會算職務發明嗎
那要看你有沒有利用公司的資料什麼的,或者其他的技術條件。如果利用版了,那就要算是職務發權明了。《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