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實務 商品運費 計算公式
你想要的一定是國際貿易運輸方式下海洋運輸方式中的班輪運輸的運費計算公式,呵呵,我說得好羅嗦啊
班輪運費=重量噸(或尺碼噸)×等級運費率×(1+附加費率)
『貳』 國際貿易實務題目!在出口備貨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應注意的問題:
1、有關貨物問題
(1)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的時候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一致
(2)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餘地,萬一裝運時發生意外或損失,以備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3)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2、有關貨物包裝問題:
(1)盡量安排將貨物裝運到集裝箱中或牢固的托盤上;
(2)必須將貨物充滿集裝箱並做好鉛封工作;
(3)集裝箱中的貨物應均勻放置且均勻受力;
(4)為了防止貨物被盜竊,貨物的外包裝上應註明識別貨物的標簽或貨物的品牌;
(5)由於運輸公司按重量或體積計算運費免除口企業應盡量選擇重量輕的小體積包裝,以節省運輸費用;
(6)對於海運貨物的包裝,應著重注意運輸途中冷熱環境變化出現的潮濕和冷凝現象
(7)對於空運貨物的包裝,應著重注意貨物被偷竊和被野蠻裝卸的情況。
隨著技術進步,自動倉儲環境處理的貨物越來越多,貨物在運輸和倉儲過程中,通常由傳送帶根據條形碼自動掃描分揀。
3、有關貨物外包裝的運輸標志問題:
(1)刷制運輸標志應符合有關進出口國家的規定;
(2)包裝上的運輸 標志應與所有出口單據上對運輸標志的描述一致;
(3)運輸標志應既簡潔,又能提供充分的運輸信息;
(4)所有包裝上的運輸標志必須用防水墨汁刷寫;
(5)有些國家海關要求所有的包裝箱必須單獨註明重量和尺寸,甚至用公制,或英語或目的國的語言註明;
(6)在運輸包裝上的運輸標志大小尺寸適中,使相關人員在一定距離內能夠看清楚;
(7)運輸標志應該至少在包裝箱的四面都刷制,以防貨物丟失;
(8)除了在外包裝上刷制運輸標志之外,應盡量在所有的貨運單據上標注相同的運輸標志。
『叄』 什麼是國際貿易實務
國際貿易實務是國際間用於交流,進行貿易過程的課程,包括貿易政策,貿易理論,貿易慣例,貿易運輸,貿易保險。在國際貿易中出現的交易流程,專業術語,貿易規則。教我們如何正確規范進行國際貿易。謝謝
『肆』 關於國際貿易實務的題
問答題:
1.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運輸標志有何作用,它由哪幾部分組成?如我出運貨物100箱,目的港為香港(HONGKONG),收貨人為ABC公司,據此如何編制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作用:便於裝卸、運輸、儲存過程中對商品的識別、點數,防止錯發錯運,以有利於運輸和海關對商品的查驗。
構成:簡單的幾何圖形加上字母、數字和簡單的文字。包括主要是收貨人代號、發貨人代號、目的港名稱、件數、批號。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2.CIF是「到岸價」嗎?CIF LONDON成交,是否表示賣方要在倫敦交貨?
(1)不是。從價格構成來看,CIF=運費+保險費+成本,包括到岸的運費和保險費,經常被稱為到岸價格,但本質上並不是。原因:①從交貨地點來看,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其他兩個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解釋。CIF價格條件下的賣方交貨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
②因為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是裝運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
③在CIF的條件下,由裝運港至目的港的保險屬代辦性質,賣方只需按規定會慣例承擔正常保險費用。如果沒有特別規定,賣方只需投買最低的保險險別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險義務。
(2)CIF LONDON成交不是表示在倫敦交貨。CIF價格條件下的賣方交貨地點不是目的港,而是裝運港。
3.比較FOB、CFR、CIF與FCA、CPT、CIP的異同。
答;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種術語僅適用於海運運輸,其承運人一般只限於船公司;而FCA、CPT、CIF三種術語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其承運人可以是船公司、鐵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
FOB、CFR、CIF的交貨地點均為出口國裝運港的船上,風險均以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為出口國指定地點或交承運人,至於貨物損壞的風險,則於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保管時,即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
按FOB、CFR、CIF術語,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但由於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由何方負擔,在CFR和CIF合同中,則應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而在FCA、CPT、CIP術語下,如涉及海洋運輸,並使用程租船裝運,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所支付的運費(CPT、CIP術語),或由買方支付的運費(FCA術語),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後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目的港的卸貨費。這樣,在FCA合同中的裝貨費的負擔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均已明確。
4.運輸單據不同
在FOB、CFR、CIF術語下,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提單。而在FCA、CFR、CIP術語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則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定。如在海運和內河運輸方式下,賣方應提供可轉讓的提單,有時也可提供不可轉讓的海運單和內河運單;如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或多式聯運方式下,則應分別提供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5.運輸負擔不同
FOB、CFR、CIF主要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費,而FCA、CFR、CIP主要是出口國指定地到進口國指定地,中間可能涉及集中不同的運輸方式。
6.投保險別不同
FOB、CFR、CIF賣方或買方要為貨物頭孢海洋貨運險,FCA、CFR、CIP買方或賣方要根據具體採取的運輸方式而投保相應的海運、陸運、空運等險別。
案例分析題:
某年某月中國某地糧油進出口公司A與歐洲某國一商業機構B簽訂出口大米若干噸的合同。該合同規定:規格為水分最高20%,雜質最高為1%,以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證明為最後依據:單價為每公噸
『伍』 國際貿易實務都是學的什麼呀
國際貿易實務(合同標的:比如商品的品名、品質表示,數量,包裝;貿易術語,包括13個基本術語及其變形;價格和價格條款;國際運輸與保險;貨款的收付;檢驗,索賠,仲裁;貿易磋商及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等)
國際貨物運輸(也就是運輸方面的實務):了解貨代,了解海上班輪運輸,掌握提單及其業務,計算班輪運費,航空運費,郵費,鐵路運費,計算滯期和速遣費,掌握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等等
關於保險方面:保險的基本原則,索賠條件,海運中的風險損失和費用,PICC的CIC條款,投保的手續和注意事項
關於國際結算方面:掌握國際結算收付工具,收付方式和業務流程和風險防範(匯付,托收,信用證),了解保理和福費廷業務,了解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實際應用
商務寫作方面(主要是信函寫作):學會用英文向對方發出合作意向的信函;掌握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的信函寫作;掌握裝船通知,催裝,催付等實用性信函的寫作;掌握合同中重要條款的寫作(比如溢短裝條款,保險條款等)
可能學校不同,開設的專業課也恐怕有所不同,但主要應該圍繞以上幾個方面(也有的學校開了國際稅收,國際金融,涉外經濟法一類的課——諸如此類)
學完之後?如果是考慮從事國際貿易方面的工作的話,你可以選擇成為:外貿業務員(主管、主任、經理等等),單證員,跟單員,報關員,報檢員,貨代員乃至以後又可能出現在這個領域的新的職業等等
如果認為自己英語牛的,完全可以憑借這個專業對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優勢去干翻譯工作(ms這行很吃香)
『陸』 國際貿易實務中的FOB和CIF條款的區別
FOB和CIF條款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交貨方式不同
FOB:裝運港碼頭交貨,費用及風險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賣方負責口出清關手續,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及貨物運到目的港碼頭的各項費用和進口清關等費用。
CIF:目的港碼頭交貨,費用及風險以貨物卸到目的港碼頭為界。賣方負責出口清關手續、貨物運到目的港碼頭的運費及保險費(一般險)。目的港碼頭卸貨費及進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負責。
二、索賠難度不同
在實際出口業務中若貨物已裝船,在裝運港或運輸途中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賣方提交的單據與L/C規定有「不符點」遭到開征行拒付貨款情況下FOB、CNF和CIF所承擔的風險不同。
在FOB和CNF情況下是買方辦理保險,保單在買方手裡,保險公司又大多在國外,賣方難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尤其是FOB術語上,賣方要找買方指定租船訂艙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時准確取證就更難。
三、實質不同
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FOB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6)國際貿易實務中的貨物運輸擴展閱讀:
CIF成本費加保險費加運費注意事項:
1、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2、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3、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4、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後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裝貨港。
5、C&F(CFR)通常是指FOB+運費。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柒』 關於國際貿易實務問題!
一切險(All Risks)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因此,一切險是平安險,水漬險和一般附加險的總和.但是因非偶然發生或非外來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不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范圍之內.
「一切險」究竟保些什麼
按照目前所使用的1981年1月1日修訂的人保貨運險條款(CIC條款),陸運險的保障范圍相當於海運的水漬險,陸運一切險則與海運一切險一致,實際上是「平安險」,「水漬險」和十一種附加險的合並,但特別附加險不包括在內。
有關保險學著作中,對貨物運輸保險中的附加險做了如下闡述:「附加險別不分海、陸、空運和郵包運輸,都是一樣的。主要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等十一種。這十一種附加險都是屬於一切險的范圍之內的,保了一切險,對其中任何一種附加險都是負責的」;「特別附加險並不包括在一切險的范圍內,主要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麴黴素險和港澳存倉火險等六種。」
在保險實踐當中,被保險人憑「一切險」保單向保險人索賠沒有收到貨物的損失,而不論沒有收到貨物的原因。對於保險人來講,「沒有收到貨物」可能是「偷竊提貨不著險」項下的損失;也可能是「交貨不到險」項下的損失。一切險中包括了「偷竊提貨不著險」,但保險人對「交貨不到險」是不負責的。如想加保該險別,須經保險人同意,並另外付費。
「偷竊提貨不著險」和「交貨不到險」又有哪些不同呢?根據條款,前者包括:1、偷竊行為所致的損失;2、整件提貨不著;3、根據運輸契約規定船東和其他責任方免除賠償的部分。後者為「本保險自貨物裝上船舶(火車)時開始,不論由於任何原因,如貨物不能在預定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起六個月以內交訖,本公司同意按全損予以賠付,但該貨物之全部權益應轉移給本公司。被保險人保證已獲得一切許可證……」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提貨不著」的風險是針對收貨人而言的。它是指承運人已完成其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義務,而貨物在目的地存倉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滅失,導致收貨人提貨不著的風險。「交貨不到」是針對承運人而言。它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承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將貨物按合同約定運抵目的地而發生的交貨不到的風險。在制定這兩個條款時,其出發點也不同,前者考慮的是"意外"的損失。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被保險人的控制范圍,且與被保險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後者更多地考慮到了「人為」的損失。因為這種交貨不到風險往往不是運輸上的原因,而是政治上的因素造成的,例如禁運,或途經另一國家時被強迫卸貨等。鑒於這種險是不論任何原因的,因此被保險人必須保證獲得進口(出口)貨物所需的所有許可證,以免因無許可證不準進口(出口)而導致交貨不到。
如上所述,雖然在制訂條款時,對「交貨不到」的風險更多的是考慮到政治上的因素,但它也包括了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因為條款中規定了它是「不論由於任何原因」所引起。但是「交貨不到」的大前提,同時也是與「提貨不著」的首要區別是,承運被保險貨物的運輸工具往往就未抵達目的站(港)。由於承載工具未抵達目的地,被運輸的貨物也就不會到達。因此,在實際操作時,一旦發生交貨不到的情況,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報案的同時,必須向承運人提出索賠。承運人對該項索賠也應給予回答。也就是說,如果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承運人應給予合理的解釋。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承運人不予理睬,被保險人應當在征詢保險人的意見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捌』 國際貿易實務,報關實務,國際貨物運輸用英語怎麼說
國際貿易實務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
報關實務 Declaration Practice
國際貨物版運輸用權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
『玖』 國際貿易實務—貨物的運輸—關於分批裝運的問題!
買方信任證有沒有規定
裝運
單據是一套。如果沒有,你們就不屬於違約。因為你
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就是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