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區別
2000通則和2010通則的主要區別
INCOTERMS ®2010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0與2000相比主要變化有:
1.貿易術語的版數量權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4.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
❷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與2000如何適用 是否需要明確選擇適用沒有明確時又該如何適用
簽合同時是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是適用Incoterms2000還是Incoterms2010的。如果沒有明確,說不定會被認定為是去適用90版的incoterms,當然或許還要結合交易習慣去確定,畢竟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不是直接取代以往版本而僅僅只是推薦適用。
❸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銷售合同公約》貨物風險轉移原則的風險轉移比較
兩者的性質不同:雖然兩者都是國際法淵源,但《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專屬於國際慣屬例;GISG屬於國際公約;
GISG作為一種籠統性的規定,對貨物在合同履行中的風險轉移做出了籠統的規定。
而通則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將實務操作格式化,制定的風險轉移規則更加具體。例如FOB,是指
當貨物已運至船上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發生轉移,買方自那時起承擔一切費用
。
但是兩者同時規定風險轉移並不矛盾,可以相輔相成。約定運用2010通則的,用通則的規定。通則沒有涉及的,運用CISG。
❹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介紹
國際商會(ICC)重新復編寫的制《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於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准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於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雖然2010通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的時間效力上並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通則實施之後並非2000通則就自動廢止,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通則甚至1990通則。
❺ 2000版與2010版《國際貿易術語通則》異同
2010版《國際貿易術語通則》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FR——成本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兩個新的貿易術語——DAT與DAP,取代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DAF、DES、DEQ和DDU規則。
國際貿易術語的數量從13個減至11個,這是因為DAT(運輸終點交貨)和DAP(目的地交貨)這兩個新規則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規則。但這並不影響約定的運輸方式的適用。
在這兩個新規則下,交貨在指定目的地進行:在DAT術語下,買方處置運達並卸載的貨物所在地(這與以前的DEQ規定的相同);在DAP術語下,同樣是指買方處置,但需做好卸貨的准備(這與以前的DAF、DES和DDU規定的相同)。
另FOB,CFR和CIF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准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
❻ 各位老師:您好,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與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有何不同有哪些更改謝謝!
•Incoterms® 2010對INCOTERMS 2000 中的D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的含義改動較大,但是沒有對INCOTERMS 2000 中的E組、F組和C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含義進行大的修改。
主要區別:
1.對適用范圍的調整;
•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Incoterms®2010 則考慮到了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不僅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於國內貨物銷售合同。並且,Incoterms® 2010在解釋買賣雙方義務時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如A2/B2,A6/B6處。
•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coterms注冊成了商標,並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2.對貿易術語分類的調整;
INCOTERMS 2000 將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且按照賣方責任逐步增加、買方責任逐步減少依次排列。而Incoterms® 2010 對則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類和僅適用於水運類),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將僅適用於水運的術語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3.新增加了指導性說明(Guidance Note);
•Incoterms® 2010 對每個術語都新加了指導性說明。
•該說明主要解釋了何時適用本術語以及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其他術語,該術語合同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以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當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的負擔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導性說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明確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規定這些臨界點。這就需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4.對貿易術語名稱和數量的調整;
•Incoterms®2010將INCOTERMS 2000 中的DAF、DES、DEQ和DDU4個術語刪除,新增DAT、DAP兩個術語,共解釋了11種貿易術語的含義。
5.對貿易術語義務項目上的調整;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釋,DAT 是DeliveredAt Terminal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終端交貨」。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點,如目的地的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並且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Incoterms®2010 對DAT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終端(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卸貨之後,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釋,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貨」。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陸地的地名。
•Incoterms® 2010對DAP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
•注意,DAP合同下,賣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貨。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DAP和DAT的差異並不明顯。
•INCOTERMS2000 與Incoterms® 2010 對於其解釋的每種貿易術語下的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都分別列出十個項目。
•但是Inco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不同之處在於,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並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
6.對貨物風險轉移界限的調整;
•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術語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概念,不再規定風險轉移的臨界點,改為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而買方則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
7.新增連環貿易(StringSales);
•Inco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指導性說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
•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於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的單據而履行其義務,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8.涉及了運輸安全清關信息等。
❼ 國際貿易術語2010年的與2000年的差異
Incoterms® 2010對INCOTERMS 2000 中的D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的含義改動較大,但是沒有對INCOTERMS 2000 中的E組、F組和C組的結構及其貿易術語含義進行大的修改。
INCOTERMS 2000 規定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 則考慮到了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規定不僅適用於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也適用於國內貨物銷售合同。並且,Incoterms® 2010 在解釋買賣雙方義務時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如A2/B2,A6/B6處。
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coterms注冊成了商標,並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INCOTERMS 2000 將貿易術語分為E、F、C、D四組,且按照賣方責任逐步增加、買方責任逐步減少依次排列。
而Incoterms® 2010 對則且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類和僅適用於水運類),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將僅適用於水運的術語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Incoterms® 2010 對每個術語都新加了指導性說明。
該說明主要解釋了何時適用本術語以及在何種情形下適用其他術語,該術語合同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負擔何時轉移,買賣雙方之間的成本或費用以及出口手續如何劃分等事宜,以及雙方應當明確規定交貨的具體地點和未能規定所引起的費用的負擔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導性說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雙方當事人自行明確風險轉移的臨界點,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規定這些臨界點。這就需要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Incoterms® 2010將INCOTERMS 2000 中的DAF、DES、DEQ和DDU 4個術語刪除,新增DAT、DAP兩個術語,共解釋了11種貿易術語的含義。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釋,DAT 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終端交貨」。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點,如目的地的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並且賣方需要承擔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
Incoterms® 2010 對DAT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終端(港口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者鐵路、公路或航空貨運站等),卸貨之後,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貨義務。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釋,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簡稱,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貨」。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陸地的地名。
Incoterms® 2010 對DAP的解釋是:賣方自行負擔費用和風險訂立運輸合同,按慣常路線和方式,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從出口國運到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貨義務。
注意,DAP合同下,賣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貨。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DAP和DAT的差異並不明顯。
INCOTERMS2000 與Incoterms® 2010 對於其解釋的每種貿易術語下的買賣雙方各自的義務都分別列出十個項目。
但是Inco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不同之處在於,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並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
由上頁中的圖表可以得知,第一項和第十項改動較INCOTERMS2000明顯。尤其是:
第十項要求賣方和買方分別要幫助對方提供包括與安全有關的信息和單據,並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償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如在EXW項下,賣方協助買方辦理出口清關以及在DDP項下買方協助賣方辦理進口報關等,也包括為另一方清關而獲得必要單據所涉及的費用。
在第二項中也增加了與安全有關的清關手續。這主要是考慮到美國「9.11」事件後對安全措施的加強。為與此配合,進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須提前提供有關貨物接受安全掃描和檢驗的相關信息,這一要求體現在A2/B2和A10/B10中。
對貨物風險轉移界限的調整: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術語下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在裝運港「船舷」轉移的概念,不再規定風險轉移的臨界點,改為賣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而買方則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
新增連環貿易(String Sales):Inco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幾種適用水上運輸的術語的指導性說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項中也有提及。
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由於連環貿易中貨物由第一個賣方運輸,作為中間環節的賣方就無須裝運貨物,而是由「獲得」所裝運的貨物的單據而履行其義務,因此,新版本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也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❽ 2010國際貿易術語有什麼變化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介
為了避免貿易雙方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因對相關貿易規則的理解不同而可能產生的風險,並使國際貨運更為安全、便利和規范,國際商會於2010年9月對《2000通則》作了第六次修訂,形成《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與《2000通則》相比,《2010通則》進一步明確了各方承擔貨物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所有規則的表述也更加簡潔明了。
《2010通則》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慣例生效實施以後,原來的《2000通則》並非自動作廢。買賣雙方既可以自願採用《2010通則》中的相關內容,也可仍然沿用《2000通則》甚至更早版本中的條款。當然,作為貿易雙方以及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則必須了解《2010通則》中新規定的內容。
《2010通則》中新的內容如下:
1.貿易術語數量由原來的13種減少為11種。
刪除了D組術語中的DDU、DAF、DES和DEQ,只保留了DDP;新增加了兩個術語,分別是DAT和DAP。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地。
DAP(Delivered at Plac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指定地點交貨---指定目的地。
這兩個術語都規定了在指定地點交貨。在DAT的情況下,賣方從運輸工具上卸下貨物交由買方處理)(此同《2000通則》中的DEQ);在DAP的情況下,貨物同樣交由買方處理(此同《2000通則》中的DDU、DAF、DES),但需作好卸貨准備而無需卸貨。
2.貿易術語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大類。
一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另一類僅適用於水運。
(1)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共7種:
EXW(工廠交貨)
FCA(貨交承運人)
CPT(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運費、保費付至目的地)
DAP(指定地點交貨)
DAT(終點站交貨)
DDP(完稅後交貨)
(2)僅適用於海運、內河運輸共4種:
FAS(裝運港船邊交貨)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成本加運費)
CIF(成本加保費、運費)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對FOB、CFR、CIF這三個術語的運用,刪除了以往以越過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即賣方必須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前的一切風險,買方則必須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之後的一切風險。應該說,這一變化更准確地反映了現代貿易實務。
❾ 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中,FAS、FOB、FCA的比較,越詳細越好,每個細節都要,謝謝!
FAS是船邊交貨
FOB是船上交貨
FCA是貨交承運人
就是交貨地點不一樣 費用和責任也不一樣
❿ Inco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Incoterms2010區別
雖然Incoterms2010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實施後並非Incoterms2000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1990。
Incoterms2010主要變化:
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術語分類的調整: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和水運;
3,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