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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發盤還盤接受存在的風險點

發布時間:2021-03-01 13:25:44

Ⅰ s/c 在進出口發盤,還盤,接受里什麼意思

發盤指你向受盤來方發出的關自於產品價格,名稱,數量等要求成交的函電。
還盤指你對發盤方在發盤中所提到的商品的關鍵性信息如價格、成交數量、支付方式等提出修改,並發給原發盤方的函電。事實上還盤構成了一項新的發盤,即你現在是發盤方。
接受是你無條件的全部接受對方的發盤。

Ⅱ 關於國貿的問題

國際貿易交易磋商程序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後的履行,關繫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 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 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不限於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二、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或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1)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①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他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②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在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①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②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③其他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 三、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四、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3)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①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②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 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 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①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②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 五、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於執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三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六、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價格, 離岸價格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價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到岸價格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海損是指海運貨物在海洋運輸中由於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和滅失。海損分為全部海損和部分海損。

共同海損:是指載運貨物的船舶在航運中遇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危及船、貨等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為了維護船、貨的共同安全,或為了使航程能繼續完成,而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挽救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犧牲和支出的額外費用。

單獨海損:是指在海上運輸中,由於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
信用證是銀行信用,托收是商業信用,但是區別不是在只有匯票還是隨附單據,因為托收也分跟單托收賀光票托收,總的來說,托收對於買方有利,因為如果買方到時由於破產或者其他原因,不去銀行恕單,銀行是不負責任的,光票托收(不附商業單據)一般用於小額交易,預付貨款,分期付款等,一般貿易額不大, 因為收匯風險太大
托收(colletion)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開出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進口地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款的方式。

(1)托收的種類。

付款交單(D/P),付款交單又可分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承稅交單(D/A)。

(2)托收的當事人和一般程序。

托收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銀行、代收銀行、付款人。

托收的一般程序:填寫托收書、交銀行托收、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款、進口商付款、代收銀行將貨款轉托收行、托收銀行將貨款轉給出口商。

(3)托收的特點。

(4)托收的國際慣例。

(5)使用托收支付方式要注意的問題。

托收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一旦進口商拒付,出口商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要注意:進口商的經營作風、信用, 嚴格控制使用。

三、托收保付代理(factoring)方式

托收保付代理業務是代理債務的業務。出口商採用托收保付就是把公司的貿易「債權」出售給金融機構,此種業務稱「轉移出口融資風險」業務。承擔此項業務的公司,國際上稱托收保付代理公司。

四、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

(1)信用證的含義

信用證(L/C)是銀行應進口商的要求開給出口商的一種保證付款的憑證。信用證支付方式屬於銀行信用。

(2)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以合同為基礎,信用證是銀行信用,一經開出不受合同約束,信用證嚴格按單證辦事,要求「嚴格相符」原則。

(3)信用證當事人。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

(4)信用證支付程序。

進口商申請開證,開證行開立信用證,通知行轉交信用證,出口商審查信用證,出口商發貨,議付行墊付貨款,開證行付款,進口商付款。

(5)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信用證無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議付行;信用證的種類,不可撤銷、即期或遠期、保兌、可轉讓不可轉讓等;信用證條款,匯票種類、匯票付款人;信用證的要求,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貨幣要求,貨幣名稱、金額;運輸要求,裝運期、有效期、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可否分批、可否轉船等;支付單據要求,匯票、發票、提單、保險單等;保險條款;特殊要求等。

(6)信用證的種類。

不可撤消信用證、跟單信用證、保兌信用證、有無追索權信用證、即期信用證或遠期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對背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等。

(7)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五、銀行保證函

(1)進出口貿易銀行保證函。

Ⅲ 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的法律後果有何不同

詢盤法律上等同於詢價,發盤等同於法律上的要約,還盤等同於法律上的拒絕要約。三者只是個人或單位在購買物品或服務的過程中不同階段的行為。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 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發盤等同於法律上說的要約。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這三中行為在采購招標中最為常見。

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一般為:

1、采購人編制計劃,報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審核;

2、采購辦與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託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查(包含詢價的過程),與采購人確認采購項目後,編制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公開要約的行為);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標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8、由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評標;

9、依據評標原則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12、進行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解決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的糾紛。



(3)國際貿易中發盤還盤接受存在的風險點擴展閱讀:

招標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須知;

2、投標須知;

3、合同條款;

4、技術規格;

5、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6、供貨一覽表、報價表和工程量清單;

7、履約保證金;

8、供應商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

Ⅳ 國際貿易術語中的還盤有何分類

其實簡單地分的來話則分源口頭及書面: 但是,其實知道國際貿易中的發盤及還盤的定義才能較好地分析分類: 發盤可分為由賣方發出的習慣上叫"賣方發盤"(Selling offer);也可以由買方提出,習慣上叫"買方發盤"(Buyingoffer)或稱 遞盤(Bid)或稱訂單(Order) ,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Ⅳ 在進出口貿易中,賣方發盤後被買方還盤,但賣方並沒有做出答復而是開始著手備貨,那麼

無論是發盤還是還盤,都必須表示接受,否則容易引起爭議,並使自己且處於被動和不利的地位。

按照慣例,明確地表示接受則合同成立,或者在規定有效期內照做,也算合同成立——比如發盤中規定付款條件為開立信用證,而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將信用證開出,這也算合同成立,或者按照還盤發了貨,那麼算是合同成立。但是,只備貨而沒有發貨,不能夠算作合同成立。而且這種操作有問題,即對方不承認合同成立,且沒有收款的把握,那麼即便算是合同成立,對方不付款,你又奈何?而且國際貿易的官司不好打。

Ⅵ 磋商的過程中詢盤發盤還盤接受意義以及作用

我先說詢來盤:詢盤一般出去貿易洽源談的初始階段,又稱詢價一般為買方向賣方的試探性詢問透露自己的購買意向。
發盤:發盤是貿易洽談的重要環節。它具有法律效益,是完成貿易磋商的重要一環。它是賣方向指定的人或者法人提供自己產品數據如價格數量包裝等。
還盤:還盤又叫還價,是發盤接受者向發盤者討價還價,已獲得更低的價格或者更優質的產品。發盤者一旦接受還盤就可以進入訂立合同以及後面的環節了。

Ⅶ 外貿中的詢盤,報盤和還盤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外貿詢盤的相關術語,就是固定的這些;簡單熟悉掌握了就好;做外貿最主要還是能開發到客戶以及跟客人合作。

Ⅷ 外貿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的問題

理論上應該是這樣的,從對方確認接受到發盤的時刻就起效。記住發盤和接受都要保存。因為這個具有法律效益

Ⅸ 關於國際貿易的發盤,還盤和接受

因為公司星期一發盤,客戶星期二已還盤,這樣的話,客人的還盤已生效,重新構成了新的發盤,那麼星期一的發盤就同時失效,也不受星期五回復的時間限制,因此就算客戶在星期三回復接受了星期一的發盤,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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