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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奧托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3-02 02:27:50

A. SCM協議中的1994關貿總協定哪裡可以找到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年)
各締約方政府:
認為在處理他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經各方代表談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般最惠國待遇
1.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項方面,一締約方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的相同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圍以內,不必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a)本協定附件1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個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b)本協定附件2、附件3和附件4所列已於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系或宗主權互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些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c)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d)本協定附件5和附件6所列的毗鄰國家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3.原屬於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分離出來的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待遇,如能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5款的規定予以批准,應不受本條第1款規定的約束。對這個問題運用本協定第二 十五條第5款,應參考本協定第二十九條第1款。
4.按本條第2款可以享受優惠待遇的任何產品,如在有關減讓表中未特別規定所享受的優惠就是優惠最高差額,則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a)對有關減讓表內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表內列明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表中對優惠稅率若未作規定,應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條所稱的優惠稅率;表中對最惠國稅率若未作規定,其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
(b)對有關減讓表內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對於本協定附件7所列的各締約方、本款(a)項及(b)項所稱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應分別以這個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條 減讓表
1.(a)一締約方對其他締約方貿易所給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這一締約方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列的待遇。
(b)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方減讓表的第一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他免徵超過減讓表所列的普通關稅。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
(c)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方減讓表的第二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按照本協定第一條可以享受優惠待遇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

B. 如何看待WTO中的SCM部分對各國新能源戰略的影響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年)
各締約方政府:
認為在處理他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經各方代表談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般最惠國待遇
1.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項方面,一締約方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方的相同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不超過本條第4款規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圍以內,不必按本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a)本協定附件1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個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b)本協定附件2、附件3和附件4所列已於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系或宗主權互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些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c)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d)本協定附件5和附件6所列的毗鄰國家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3.原屬於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分離出來的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待遇,如能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5款的規定予以批准,應不受本條第1款規定的約束。對這個問題運用本協定第二 十五條第5款,應參考本協定第二十九條第1款。
4.按本條第2款可以享受優惠待遇的任何產品,如在有關減讓表中未特別規定所享受的優惠就是優惠最高差額,則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a)對有關減讓表內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表內列明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表中對優惠稅率若未作規定,應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條所稱的優惠稅率;表中對最惠國稅率若未作規定,其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
(b)對有關減讓表內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對於本協定附件7所列的各締約方、本款(a)項及(b)項所稱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應分別以這個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條 減讓表
1.(a)一締約方對其他締約方貿易所給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這一締約方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列的待遇。
(b)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方減讓表的第一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他免徵超過減讓表所列的普通關稅。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
(c)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方減讓表的第二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按照本協定第一條可以享受優惠待遇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

C. 歷史上在九月二十六日 發生過的歷史事件 及有影響的歷史人物事跡

1368年9月26日 (明洪武元年八月壬午)朱元璋到達北京(今開封),改大都路為北平府。
1580年9月26日 英國航海家法蘭西斯·德雷克,帶領56名倖存者乘「金鹿」號回到英國普利茅斯港,完成了震驚歐洲的又一次環球航行。
1679年9月26日 丹麥和瑞典簽訂隆德條約,條約規定丹麥人交出征服的全部土地。
1687年9月26日 雅典的帕台農神廟在墨索里尼領導的威尼斯共和國部隊的轟炸中被部分摧毀。
1777年9月26日 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英國軍隊佔領美國獨立運動中心費城。
1815年9月26日 為維持維也納會議所建立的封建統治秩序,鎮壓革命和民族獨立運動,俄國的沙皇亞歷山大發起的「神聖同盟」條約,由俄、奧、普三國元首分別簽署。其後,除英國、土耳其、蘇丹、教皇外,歐洲其它國家先後加入。
1848年9月26日 德國政府下令逮捕恩格斯。
1850年9月26日 出版自由在法國受到限制。
1858年9月26日 陳玉成等人大敗清軍於浦口,再破江北大營。
1886年9月26日 威廉·亨利·芬利發現15P/芬利彗星。
1907年9月26日 紐西蘭從英國獨立,獲得主權。
1926年9月26日 蔡和森傳達共產國際指示。
1930年9月26日 在中共鄂東待委和蘄黃廣中心縣委的領導與中國工農紅軍第8軍的配合下,中共安徽宿松縣委領導發動了聲勢浩大的宿鬆起義。
1934年9月26日 日本與偽滿代表同意按日幣一億七千萬元收買中東鐵路。中國政府抗議非法售受中東鐵路。
1937年9月26日 中國人自己建造的第一座現代化大橋──錢塘江大橋的鐵路橋通車,11月17日公路橋通車。
1950年9月26日 北大西洋公約理事會會議在紐約結束。會議發表公報,宣布各成員國同意建立一支統一指揮的軍隊,這支軍隊實際將由美國控制。
1958年9月26日 陳鏡開打破舉重挺舉世界紀錄
1960年9月26日 肯尼迪和尼克松首次電視辯論
1962年9月26日 阿拉伯葉門共和國國慶。
1975年9月26日 堪察加半島上著名的克留切夫火山群中的托爾巴希克火山爆發。熾熱的熔岩向南迅速流去。蘇聯人宣稱,它是二十世紀最劇烈的一次火山爆發。
1980年9月26日 國際宇航聯合會接納我國為會員國。
1982年9月26日 中英討論香港問題。
1984年9月26日 中英草簽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1985年9月26日 前蘇聯首次在太空飛行中替換宇航員。
1991年9月26日 美國啟用「生物圈2號」實驗室。
1991年9月26日 昭通發生重大山體滑坡。
1995年9月26日 圍棋雙龍爭霸馬曉春戰勝聶衛平。
1995年9月26日 日本大和銀行因管理混亂流失11億美元。
2006年9月26日 日本安倍晉三就任首相,小泉卸任。
2007年9月26日 日本福田康夫內閣在皇宮舉行認證儀式後正式成立。
2008年9月26日 神舟七號飛船成功變軌、「飛天」啟封、航天員開始適應訓練。

D. 希臘現在有國王嗎

沒有來
1973年6月廢黜國王,源確立共和制

希臘概況
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2-05/17/content_397628.htm

希臘歷史簡述
http://nhuan.blogchina.com/5148795.html

E. 求WTO中GATT1994年關稅與貿易協定全文

WTO中GATT1994年關稅與貿易協定全文 締約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 換為目的,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 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經各國代表談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般最惠國待遇 1.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帳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項方面,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不超過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圍以內,不必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甲)本協定附件一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個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乙)本協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於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系或宗主權互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些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丙)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丁)本協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鄰國家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3.原屬於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分離出來的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待遇,如能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批准,應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對這個問題運用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應參考本協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4.按本條第二款可以享受優惠待遇的任何產品,如在有關減讓表中未特別規定所享受的優惠就是優惠最高差額,則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甲)對有關減讓表內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表列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表中對優惠稅率若未作規定,應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條所稱的優惠稅率;表中對最惠國稅率若未作規定,其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 (乙)對有關減讓表內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 對於本協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締約國,本款(甲)項及(乙)項所稱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應分別以這個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條 減讓表 1.(甲)一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貿易所給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這一締約國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國減讓表的第一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它免徵減讓表所列普通關稅的超出部分。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 (丙)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國減讓表的第二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按照本協定第一條可以享受優惠待遇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它免徵減讓表所列普通關稅的超出部分。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但本條的規定並不妨礙締約國維持在本協定簽訂日關於何種貨物可按優惠稅率進口的已有規定。 2.本條不妨礙締約國對於任何輸入產品隨時徵收下列稅費: (甲)與相同國產品或這一輸入產品賴以全部或部分製造或生產的物品按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所徵收的國內稅相當的費用; (乙)按本協定第六條徵收的反傾銷稅或反貼補稅; (丙)相當於提供服務成本的規費或其他費用。 3.締約國不得變更完稅價格的審定或貨幣的摺合方法,以損害本協定所附這一締約國的有關減讓表所列的任何減讓的價值。 4.當締約國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有關減讓表列名的某種產品的進口建立、維持或授權實施某種壟斷時,這種壟斷平均提供的保護,除減讓表內有規定或原談判減讓的各締約國另有協議外,不得超過有關減讓表所列的保護水平。但本款的規定,並不限制締約國根據本協定的其他規定,向本國生產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締約國相信某一產品應享受的待遇在本協定所附另一締約國的減讓表所訂的減讓中已有規定,並認為另一締約國未給予此種待遇時,這一締約國可以直接提請另一締約國注意這一問題。後一締約國如同意減讓表所規定的待遇確系對方所要求的待遇,但聲明:由於本國法院或其他有關當局的決定,按照本國稅法有關產品不能歸入可以享受減讓表的應有待遇的一類,因而不能給予這項待遇時,則這兩個締約國,連同其他有實質利害關系的締約國,應立即進一步進行協商,以便對這一問題達成補償性的調整辦法。 6.(甲)締約國若是國際貨幣基金的成員國,其減讓表所列的從量關稅和費用以及其維持的從量關稅和費用的優惠差額,系以這一國家的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在本協定簽訂之日所接受或臨時認可的平價表示。因此,當這項平價按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定降低達20%時,上述從量關稅和費用以及優惠差額可根據平價的降低作必要的調整;但須經締約國全體(指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採取聯合行動的締約各國)同意這種調整不致損害本協定有關減讓表及本協定其他部分所列減讓的價值,而對於與調整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有關的一切因素,都應予以適當考慮。 (乙)對於不是國際貨幣基金成員國的締約國,自其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的成員國或按照本協定第十五條簽訂特別匯兌協定之日起,上述規定也應適用。 7.本協定所附的各減讓表,應視為本協定第一部分的組成部分。 下面詳見: http://202.121.48.88/shang/bkjx/gjmy.jxwy/ckzl/GATT.htm

F. 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全文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關貿總協定即GATT是不同的,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內容。

GATT有兩個含義:一是指一個國際協議,其中包含了從事國際貿易所應遵守的規則;一是指後來建立的用以支持該協議的國際組織。該協議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該組織就像將議會和法庭合二為一的機構一樣。

WTO與關貿總協定(GATT)的區別

GATT作為國際組織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為協議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國際貿易的主要規則,而且已被更新。

經過修改,GATT已成為新的WTO協議的一部分。更新後的GATT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並列,WTO使三者並入一個單一的組織,形成一套單一的規則,並使用單一的爭端解決體制。

GATT與WTO的主要區別是:

(1)GATT是臨時性的。GATT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准,其中也沒有建立組織的條款。WTO及其協議是永久性的。作為一個國際組織,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因其成員已經批准WTO協議,而且協議本身規定了WTO如何運作。

(2)WTO擁有「成員」,GATT擁有「締約國」,這就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從正式角度講GATT只是一個法律文本。

(3)GATT處理貨物貿易,WTO還涉及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

(4)WTO爭端解決機制與原GATT體制相比,速度更快、更自動,做出的裁決不會受到阻撓。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特點和基本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的結晶,也是關貿總協定的繼續。但它不是關貿總協定的簡單延伸,相反它完全取代了關貿總協定並具有新的特點,主要是:

1.關貿總協定是一套規則、一個多邊協定,組織機構和法律基礎不健全。而世界貿易組織卻是一個具有自己秘書處的常設性機構,是國際法主體,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世界貿易組織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一樣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

2.雖然各國政府將關貿總協定視為永久性承諾,但是其適用的基礎仍舊具有臨時性,而各國政府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具有完整性和永久性。

3.關貿總協定規則只適用於貨物貿易,且農產品和紡織品都是作為例外處理的。而世界貿易組織體制的構成,除了具有1994年關貿總協定文本外,還增加了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修改和新制定的規則。

4、雖然關貿總協定是一個多邊體制,但是到80年代, 出現了許多僅適用於有限成員的簡單多邊協議,從而使關貿總協定成為具有自願選擇性質的體制,這必然導致締約國在總協定內權利和義務的不平衡,最終導致總協定體制的分化。而構成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和協議幾乎都是多邊的(除政府采購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國際乳製品協議、國際牛肉協議可根據有關規定提出保留外),且具有法律效力,全體成員都受約束,從而保證了世界貿易組織體制的統一性。

5、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由於專家小組的許可權很小、 爭端解決的時間長、監督後續行動不力而不盡人意,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了一套非常完善的綜合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該體制管理的一切協議和決定,另有規定除外。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職能在總協定的基礎上也有了較大發展。其基本職能是:1、督促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實施和運作, 同時提供組織制度框架;2、作為成員國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3、實施爭端解決規則;4、監督各國貿易政策;5、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進行合作,以使全球經濟決策更趨和諧一致。
希望採納

G.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全文

全文締約各國政府認為在處理它們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應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 換為目的,切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 視待遇,以對上述目的作出貢獻,經各國代表談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第一條 一般最惠國待遇
1.在對輸出或輸入、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帳所徵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徵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項方面,一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
2.任何有關進口關稅或費用的優惠待遇,如不超過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圍以內,不必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取消:
(甲)本協定附件一所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個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乙)本協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於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權、保護關系或宗主權互相結合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但以不違反這些附件所訂的條件為限;
(丙)美利堅合眾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丁)本協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鄰國家之間專享的現行優惠待遇。
3.原屬於奧托曼帝國後於1923年7月24日分離出來的國家之間實施的優惠待遇,如能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批准,應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對這個問題運用本協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應參考本協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4.按本條第二款可以享受優惠待遇的任何產品,如在有關減讓表中未特別規定所享受的優惠就是優惠最高差額,則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甲)對有關減讓表內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表列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表中對優惠稅率若未作規定,應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實施的優惠稅率作為本條所稱的優惠稅率;表中對最惠國稅率若未作規定,其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
(乙)對有關減讓表內未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關稅和費用,這一產品的優惠差額應不超過1947年4月10日所實施的最惠國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對於本協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締約國,本款(甲)項及(乙)項所稱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應分別以這個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條 減讓表
1.
(甲)一締約國對其他締約國貿易所給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協定所附這一締約國的有關減讓表中有關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國減讓表的第一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它免徵減讓表所列普通關稅的超出部分。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
(丙)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如在另一締約國減讓表的第二部分內列名,當這種產品輸入到這一減讓表所適用的領土,按照本協定第一條可以享受優惠待遇時,應依照減讓表的規定、條件或限制,對它免徵減讓表所列普通關稅的超出部分。對這種產品,也應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對輸入或有關輸入所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或免徵超過於本協定簽訂之日進口領土內現行法律規定以後要直接或授權徵收的任何其他稅費。但本條的規定並不妨礙締約國維持在本協定簽訂日關於何種貨物可按優惠稅率進口的已有規定。
2.本條不妨礙締約國對於任何輸入產品隨時徵收下列稅費:
(甲)與相同國產品或這一輸入產品賴以全部或部分製造或生產的物品按本協定第三條第二款所徵收的國內稅相當的費用;
(乙)按本協定第六條徵收的反傾銷稅或反貼補稅;
(丙)相當於提供服務成本的規費或其他費用。
3.締約國不得變更完稅價格的審定或貨幣的摺合方法,以損害本協定所附這一締約國的有關減讓表所列的任何減讓的價值.
4.當締約國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有關減讓表列名的某種產品的進口建立、維持或授權實施某種壟斷時,這種壟斷平均提供的保護,除減讓表內有規定或原談判減讓的各締約國另有協議外,不得超過有關減讓表所列的保護水平。但本款的規定,並不限制締約國根據本協定的其他規定,向本國生產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締約國相信某一產品應享受的待遇在本協定所附另一締約國的減讓表所訂的減讓中已有規定,並認為另一締約國未給予此種待遇時,這一締約國可以直接提請另一締約國注意這一問題。後一締約國如同意減讓表所規定的待遇確系對方所要求的待遇,但聲明:由於本國法院或其他有關當局的決定,按照本國稅法有關產品不能歸入可以享受減讓表的應有待遇的一類,因而不能給予這項待遇時,則這兩個締約國,連同其他有實質利害關系的締約國,應立即進一步進行協商,以便對這一問題達成補償性的調整辦法。
6.(甲)締約國若是國際貨幣基金的成員國,其減讓表所列的從量關稅和費用以及其維持的從量關稅和費用的優惠差額,系以這一國家的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在本協定簽訂之日所接受或臨時認可的平價表示。因此,當這項平價按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規定降低達20%時,上述從量關稅和費用以及優惠差額可根據平價的降低作必要的調整;但須經締約國全體(指按本協定第二十五條採取聯合行動的締約各國)同意這種調整不致損害本協定有關減讓表及本協定其他部分所列減讓的價值,而對於與調整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有關的一切因素,都應予以適當考慮。
(乙)對於不是國際貨幣基金成員國的締約國,自其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的成員國或按照本協定第十五條簽訂特別匯兌協定之日起,上述規定也應適用。
7.本協定所附的各減讓表,應視為本協定第一部分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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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奧特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是2016-12-28在天津市靜海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天津自貿試驗區(天津港保稅區)天保大道199號第三層339室。

天津奧特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20118MA05MBD8XQ,企業法人趙珂偉,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天津奧特曼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汽車、汽車飾品及零配件的批發兼零售;代辦保稅倉儲服務;商品展覽展示;以上相關咨詢服務;國際貿易及相關簡單加工;自營和代理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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