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
答案:貿易條約與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確定它們之間在經濟貿易方面的權利、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⑵ 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貿易有什麼區別
美國學術界認為,自從關貿總協定成立以來,隨著其機構的聲望日益提高,「業已消聲匿跡」的說法,委實荒謬。現在,有12個國家正排隊等待著加入關貿總協定,它目前共有96個成員國。台灣和蘇聯可能不久以後就要加入該協定。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條件比以往更為嚴格,它要求所有的成員國,過去的或現今的共產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要完全地遵循市場經濟的原則,並通過自由貿易的途徑支付可靠的押金。在不允許拖延的條件下,這種要求對那些要加入該協會的國家增加了吸引力。 關貿總協會對如委內瑞拉、保加利亞和中國這些要加入的國家提供些什麼呢?近幾年,最重要的就是參加「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機會。「烏拉圭回合」始於1986年,將於1990年底結束。根據「烏拉圭回合」的規則,參加談判的成員國的數目要加以限制。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只允許1987年4 月以前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正式成員國參加。如果此一回合談判圓滿結束,將產生新的貿易規則,要求各國除市場要更加開放以外,還要擴大外國直接投資,以前未包括在內的知識產權問題和勞務進口問題也將作出新的規定。 「烏拉圭回合」將給關貿總協定成員國帶來巨大好處,最有意義的方麵包括: 1、非貿易岐視,亦稱「最惠國待遇」。 各關貿總協定成員國都享有最優惠的貿易條件。例外條款僅涉及有關成員國的關稅同盟,一些自由貿易協定和某些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最惠國待遇不容許一些第三世界國家執行的以進口替代方式 達到出口導向的目的。不允許發展中國家用進入發達國家大市場 為目標做為擴大出口的作法。對於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國 家也按此處置。因為,它們在關貿總協定之外,將面對很高的關 稅壁壘,並且很難具有談判的良好條件。 2、關貿總協定是多邊性質,包括貿易爭執處理程序和小國因不滿大國的行為,可以要求動用某一規則作為手段。例如,當美國對石油進口國徵收差別稅時,受到一個小的成員國委內瑞拉的反對而被置之不理。 3、參加關貿總協定有助於發展中國家改革僵硬的經濟體制。所有的關貿總協定成員國在成為正式的成員之前都必須使他們的貿易政策和國內經濟自由化。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規定也有一些新變化,包括使國際法規條款更加難於更改的規定,以及有助於防止越過貿易壁壘而導致內部抱怨和各國必須降低關稅壁壘原則規定。墨西哥是第一個支付高額加入費的發展中國家,同意把關稅比例凍結在50%,以後又降為20%,並且急速地減少了進口許可證。哥斯大黎加也已辦理了正式成員國手續,關稅最高凍結在55%。玻利維亞和突尼西亞也同意這種條件。與此相比,印度是關貿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估計徵收進口關稅平均為43%,而且沒有固定范圍,也沒有大范圍取消進口控制以實現經濟自由化。因為,印度早已加入關貿總協定,它的高關稅和進口關稅壁壘是合法的。由於印度堅持進口限制,它同其它成員國比較所受損失太大。
⑶ 什麼是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經貿一條約合協議,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國際貿易條約的話是國際上。運用於貿易的一些條款具體內容包括貿易的種類以及。貿易的。貨物等等。
⑷ 協議和協定有什麼區別》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版,在平等協商的基權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⑸ 貿易條約和協定的內容是什麼
貿易條約是對貿易雙方的國際通行的規范,一般由國際性組織制定,並得到組織成版員國的認同,算是國際貿易的游權戲規則了. 關稅等貿易措施是某個國家為自身經濟貿易的發展而採取的保護性政策.只對本國的進出口貿易有限製作用.
貿易條約與協定更側重在貿易上,由於貿易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它與政治是密切相關的.
⑹ 有關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問題!
貿易條約抄是對貿易雙方的國際通行的規范,一般由國際性組織制定,並得到組織成員國的認同,算是國際貿易的游戲規則了. 關稅等貿易措施是某個國家為自身經濟貿易的發展而採取的保護性政策.只對本國的進出口貿易有限製作用.
貿易條約與協定更側重在貿易上,由於貿易對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它與政治是密切相關的.
⑺ 目前國際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般都採用什麼的最惠國待遇條款
在國際經貿實踐中,締約國相互給予的這種待遇有兩種不同的形式:一是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二是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⑻ 貿易條約與關稅、非關稅措施異同
一、貿易條約
國際貿易條約通常簡稱為貿易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依據國際經濟法所締結的,以條約、公約、協定和協議等名稱出現的,以調整國際貿易關系為內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國際貿易條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貿易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確定彼此之間的經濟關系,特別是貿易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締結的書面協議的總稱,包括通商航海條約、貿易協定、貿易議定書、支付協定、國際商品協定等。狹義的貿易條約僅指以「條約」為名稱的關於貿易關系方面的書面協議,如通商航海條約。
國際貿易條約是國際條約的一種,也是一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措施之一,它反映締約國的對外政策和對外貿易政策,並為實施其政策服務。
二、非關稅措施
非關稅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NTMs)
包括數量限制措施和其他對貿易造成障礙的非關稅措施。數量限制措施表現為配額、進口許可證、自動出口限制和數量性外匯管制等;其他非關稅措施包括技術性貿易壁壘、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海關估價、原產地規則,以及當地含量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國內銷售要求等投資管理措施,等等。
三、關稅措施與非關稅錯輸的區別
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措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措施更能直接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措施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
⑼ 簡述貿易條約與一般貿易協定的區別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專易術語——在長期的國屬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徵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製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於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