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最新版本是幾幾年的
2010年9月27日,國際商會正式推出《201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10),與Incoterms2000並用,新版本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貳』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還有效嗎
大部分是有效的,但是也有不少的地方做了新的詮釋和修改,建議樓主購買最新版本的通則。不過說實話,即使是最新版本也是和國際上有時間差的,你懂的
『叄』 2000版與2010版《國際貿易術語通則》異同
2010版《國際貿易術語通則》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AT——終點站交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P——目的地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FR——成本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兩個新的貿易術語——DAT與DAP,取代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DAF、DES、DEQ和DDU規則。
國際貿易術語的數量從13個減至11個,這是因為DAT(運輸終點交貨)和DAP(目的地交貨)這兩個新規則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DEQ和DDU規則。但這並不影響約定的運輸方式的適用。
在這兩個新規則下,交貨在指定目的地進行:在DAT術語下,買方處置運達並卸載的貨物所在地(這與以前的DEQ規定的相同);在DAP術語下,同樣是指買方處置,但需做好卸貨的准備(這與以前的DAF、DES和DDU規定的相同)。
另FOB,CFR和CIF刪除了以越過船舷為交貨標准而代之以將貨物裝運上船。
『肆』 每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區別有哪些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是每年變化的。現在的最新版本是2010版,即《INCOTERMS2010》。
『伍』 現行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哪一年生效的
現在的國際貿易術語都是2010版本的 是在2010年改的
但和之前的 改動很小 沒有什麼太大的變化
FOB: 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並及時通知買方。
本條中風險轉移規則已經《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改,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由於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之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是否越過船舷不便於舉證,故而修改。)
C&F: 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家。
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FCA: 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是「貨交承運人」。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及時通知買方。
CPT: 即 「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約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處理,並及時通知買方。
CIP: 即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自費訂立運輸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在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後,在指定的裝運地點將貨物交由承運人照管,以履行其交貨義務。
EXW: 即 「EX Works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工廠交貨(指定的地點)」。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其所在處所(工廠、工場、倉庫等)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貨義務。
FAS: 即"Free Alongside Ship" 的英文縮寫,中文含義為「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放置碼頭或駁船上靠近船邊,即完成交貨。eliv
DAT: 即「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義」運輸終端交貨「。使用該術語賣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並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DAP: 即"Delivered At Place"(inser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插入指定目的港)。使用該術語,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的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的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1]
『陸』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最新版本是哪年的
應該是2000年的吧
『柒』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英文版)
現在一般買不到哦,在北京有朋友的話托他們問問。我們這國際經濟貿易學院的老師專好像託人買到了幾屬本。
變化不大:
1.術語分類的調整:
由2原來的EFCD 四組分為適用於兩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和水運;
2..《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刪去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個術語: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
3.新增了2個術語: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貨。
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於一切運輸方式;
4.修訂後的《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後的一切風險。
『捌』 請問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最新版本是哪年的2000年後沒有修改嗎
2000年
『玖』 《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之處
二 新版術語的創新
不斷修訂,與時俱進,是《通則》的一個重要特點。連續
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其適應當代商業活動
的實踐。施米托夫教授這樣寫道:「從實務的角度看,最為成
功的製法機構是國際商會。過去50年來,它對全球出口貿易
法的協調與統一方面的突出貢獻是由它主持制訂的《國際貿
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仲
裁院的活動。
戰後以來《通則》的修訂頻率大體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國際商會面臨又一次修訂的時刻。對於是不是需要
有一個修訂的2000年版的問題在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上曾
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事實上,國際商業慣例作為一種自我調
節的規則不同於國際公約的一個主要優越性就在於,自我調
節的規則可以跟上時代,做到與時俱進。
《INCOTERMS2000》對《INCOTERMS1990》在實踐中存在的
一些問題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規定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出
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出口所需的
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相反,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
進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進口所需
的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這種規定在實際中給買方/賣
方帶來很多不便,如果買方賣方在當地沒有營業機構或代理
機構,而要到對方國去辦理清關手續,其困難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規定FAS術語中由賣方辦理辦理出口手續,並
由賣方支付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
用。DEQ術語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在進口
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費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通則》規定CIF術語下,如果運輸單證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賣方還必須提供該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實踐中這
又是很難做到的。因為按CIF報價,C(成本)和l(保險費)都
是隨行就市,透明度比較高。惟獨F(運費)在很大程度上帶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運費公開報價是一回事,暗底下賣方與
船東之間的互惠以及連帶的在運輸方面做出的相應安排,則
是不願曝光的。為此,賣方通常只向買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幾個項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貨過船舷、風險較移這一原則,是否應廢除?雖然
貨過船舷、風險自賣方轉移到買方這項規則曾經隨著《通則》
在1936年問世而閃亮登場,成為《通則》的一項重要原則。在
這次修訂的過程中,對於船舷,有著種種說法。比利時代表
認為「這個風險轉移的實際的點在現實中不起一點作用」,有
的則認為這是個「想像中的點」。對「以船舷為界」與實際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潔的裝船提單」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解
決? 1980年版在FOB的術語下清楚寫明「有效地越過船舷」
起,風險與費用轉移。1990年版則在POB術語的序言中寫
明:「本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在船舷無實際意
義時,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使用FCA術語更
加適宜」。意在引導商人正確區別和使用FOB和FCA,並將
「有效地」三字刪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這樣的
說明:「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
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與1990年版相比,這個
提法顯然又有了很大的改進,表現在: 1990年版說的是在集
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沒有實際意義時,這是一個客觀的
標准。在這樣的客觀條件下,當事人沒有別的選擇,只能使
用FCA術語。與此相對照,2000年版的提法是一個主觀標
准,取決於當事人「有意」與否,將決定的權力交給當事人主
觀掌握,[3]從而比較圓滿地解決了「船舷」問題。
第四,貨交承運人術語下堆場服務費或稱碼頭服務費該
由誰支付?這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集裝箱運輸的特
點是將貨物交給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就完成了交貨
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要發生一些裝卸費用,如在裝船
港堆場接受來自貨主或集裝箱貨運站的整箱貨,這里有個卸
車費的問題;將集裝箱堆存和搬運至裝卸橋下又有個裝卸的
費用;同樣,在卸船港則又發生從裝卸橋下接收進口箱的費
用,將箱子搬運至堆場和在堆場的堆存費用,也包括裝卸港
的有關單證費用的管理費。在1990年版中盡管對貨交承運
人的7種運輸方式分別做了規定,但是對於堆場服務費的問
題卻沒有涉及,因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爭論很大。新版的
《通則》對於這個術語做了重新改寫。改寫後的交貨一項,規
定如下:
「交貨在以下時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
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
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
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
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
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
的交貨點。
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
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這種新的規定改善了貨交承運人術語的結構。不僅明
確了交貨的時段,也明確交貨地點的選擇決定裝貨和卸貨的
59義務,有助於解決碼頭搬運費的爭議
第五,新形勢下帶來的新問題。1993年歐盟實現了統一
的大市場,成為沒有關稅的自由貿易區,對貨物進出口也更
為寬松。這就使得歐盟國家感到,《通則》中關於清關、交納
關稅、稅款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等規定,對他們已不再
適用。對於《通則》,他們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見:西班牙說協
議中要訂立專門條款以代替《通則》;比利時說不妨創設一個
《通則》涵蓋「歐盟內部」需要;法國則大同小異地主張在歐盟
內部創設《通則》。其實質都不外乎強調歐盟無關稅區的特
點,在《通則》之外另起爐灶,搞自己的一套。問題必須解決,
問題也終於得到了解決。解決的關鍵只是在相關的條款(每
個術語的A2,B2,A6,B6)前加上一個英文片語,Where applica-
ble,中譯本譯為「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這種靈活的處理
較好地解決了《通則》在無關稅區適用的棘手問題,從而避免
了《通則》適用范圍一分為二的局面。
三 對《INCOTERMS2000》規定的法律思考
第一、在國際進出口貿易領域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無疑是一項根本性的法律文
件。在這次修訂中,工作小組明確「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
典型的例子如在2000年版中,許多地方都將原來的提法
「The Seller has made the goods available to the Buyer」(中文譯為
「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改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譯為「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後
者是根據《公約》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讓買方從形體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達的不是一種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則指交由買方處置,買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置它,這
里聯系著所有權的轉移或者至少是佔有的轉移,因而是個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為應當伴隨發生貨物所有權或
佔有狀態的轉移,通過交付,使買方從形體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對該物的處置權,而不只是買方單純從形體上得到一個
物品(available to),兩者相較,顯然前者要比後者嚴謹得多。
另外,關於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效力問題。以FCA術語B5
(風險轉移)為例。該條規定:「由於買方未按照A4規定指定
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
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
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及/或損
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
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B6費用
劃分也有類似規定。
這里講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概念。
在貨物還沒有裝運之前例如在賣方的倉庫里,發生天災,貨
物滅失,怎麼認定是歸屬於買方還是賣方的損失呢?認定的
標准就是看貨物是否已經用明顯的標志標出,凡標出的稱為
劃歸合同項下的貨物,其損失即作為買方的損失,由買方負
責;如果沒有區分出來,則作為賣方的損失,由賣方負責。
B5、B6的這項規定的法律根據就是《公約》第69條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
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4]
第二、《INCOTERMS2000》採納了中國商會的意見,將歷年
來使用的「賣方必須」、「買方必須」的這種表達形式修改為
「賣方義務」、「買方義務」,把它上升為一個法律術語,從而增
加了其權威性,強化了買賣雙方違約必究的心理意識,有利
於雙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項下的各種職責。
引入國際條約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個
重要特點。這樣可以使《通則》與國際條約進一步接軌,逐步
做到概念准確和同一,更好地規范國際經貿行為和維護國際
經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