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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訴訟與管轄

發布時間:2021-03-06 18:09:48

國際貿易銷售合同中仲裁庭管轄權的問題

合同中只有約定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情況下,才能夠申請仲裁,且合同專中的仲裁條款應該屬約定具體的管轄或者仲裁地點,以及適用的法律。如果這些都沒有約定,那麼,這個仲裁條款本身就有瑕疵。所以,其中的一方利用這個瑕疵提出異議,那麼,就可能使仲裁本身就不能夠實現。

⑵ 國際法院訴訟管轄權的來源有哪些

一、國際法院簡介
1.國際法院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
2.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許可權的民事法院(解決國家間爭端和向經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構和專門機構提供咨詢意見),沒有附屬機構。然而,1946年以來設立的大量區域法院和特設法庭造成了一些混亂。
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例如戰犯)。這項任務屬於國內管轄、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等由聯合國設立的特設刑事法庭及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法院還必須區別於專門處理與歐洲聯盟事務有關案件的歐洲法院(位於盧森堡),以及根據人權公約設立的審查指稱違反人權公約情事的歐洲人權法院(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權法院(哥斯大黎加聖何塞)。這三個法院可審查私人(訴國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這類案件國際法院不能受理。
國際法院還有別於國際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等專門國際審判法庭。
國際法院不是各國司法機構可以上訴的最高法院,不是個人提出最終申訴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國際法庭的上訴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中,國際法院有權就仲裁裁決的效力作出裁定。
二、國際法院管轄權
該管轄權包括兩方面:一是咨詢管轄權、二是訴訟管轄權,其中咨詢管轄權是指有資格提出訴訟的國家。
國際法院只能審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爭端。但並不是每一個國家都可以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只有理約國的會員國有這種權利。那麼理約國非會員國能否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可以,但必須藉助安理會關於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約國的會員國,但他就藉助了安理會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有資格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不等於國際法院有管轄權。我來給大家舉一個例子,大家還記得南斯拉夫危機時美國炸了我們的大使館吧,當時我們國內很多人都主張把這個案子交給國際法院來裁決,這樣就造成了兩國緊張的局勢。中國做為理約國的會員國有權向國際法院起訴美國這一行為,但問題在於中國能否提出訴訟,提出訴訟的條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轄權的問題。法院管轄權行使的前提必須是當事國雙方自願,大家考慮一下,如果中國對美國起訴法院的管轄權在什麼地方?換個說法,如果被起訴方不同意國際法院該如何解決呢?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例條第六款如果雙方對管轄權發生異議將由雙方自行解決管轄權問題。那麼一個訴訟當事國怎樣表達對法院管轄權的問題,當事國決定法院管轄權有幾種辦法:第一種是藉助法院規約第三條第二款即強制執行管轄權;第二種是當事國雙方簽訂專門協定;第三種是制定解決爭端的條款。第一種辦法就是說當事國可以事先發表聲明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的執行,假定當事國雙方都事先發表這樣一份聲明,那麼事情就比較好解決了。在中美使館這個問題上,如果中美同時發表過類似聲明,那麼我們說國際法院就有權執行管轄權。但在這個問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發表聲明時都持有一定的保留,並且國際法沒有規定保留范圍。例如美國曾經發表過在內政爭端方面不接受管轄權,甚至美國還對內政這個詞做了更進一步的解釋,內政即由美國來決定的事。大家不難看出,事實上美國對內政這個詞的解釋就是對國際法管轄權的完全否認。因此在國際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認為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認為國際法對這方面的規定是不明確的,那麼這個問題至今沒有解決。第二種辦法是當事國雙方在談判無效的情況下將案件交給國際法院裁判,雙方通過裁判達成共識並簽訂協議。一般情況下這種方法是最好的。第三種辦法就是如果當事國對公約中規定條款的解釋和適用性發生分歧時可以通過國際法院進行裁決,但這只是公約的附加條件。例如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最後就有類似的條款,但這個公約的特點是如果你參加就沒有保留權。大家都知道,中國和日本之間有一個舊的化學武器的問題。二戰時日本在中國留下的化學武器問題根據公約日本就必須幫助中國解決,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可以通過國際院進行裁決。這里還有第四種辦法,關於第四種辦法有一個例子:英國與阿爾巴尼亞曾經在一次海上事故中產生爭端。當時英國的船隻在靠近阿爾巴尼亞領海的海域內被阿的水雷擊中沉沒,英國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但阿認為國際法院沒有執行管轄權的依據。而國際法院對阿的拒絕也做出了回答,國際法院的依據是:阿曾經在這之前對安理會關於在規定海域內有意阻撓別國船隻航行並涉嫌武力攻擊的國家,交予國際法院裁決的聲明表示支持,而英國正是根據這一聲明對阿進行起訴地,因此根據這一點國際法院認為有管轄權。
法院的管轄權分為這幾種方式,但這也不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當事國雙方是通過特殊協議將案件提交給國際法院的,否則他們不會接受國際法院的裁決。因為他們都會強調管轄權的問題,這里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法院沒有管轄權;第二種情況是法院有管轄權但不允許法院來解決。

⑶ 國際貿易訴訟的管轄原則

為了方面讀者理解,下面筆者用舉例的方法來說明如何確定國際貿易糾紛案件的管內轄。
以最常見容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買方是美國公司,賣方是我國公司,假設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爭議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那麼無論是我國法院還是外國法院對該糾紛均無權受理。如果雙方約定了由我國法院管轄,那麼我國法院對該糾紛即具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約定了由美國法院管轄,而買方美國公司已經在美國提起訴訟,只要合同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排除我國法院對雙方爭議的管轄權,我國法院仍然有權受理該案件。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應如何確定管轄權?仍以上述案件為例,如果買賣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即使買方美國公司在我國沒有設立辦事機構,只要其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買賣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在我國,買賣雙方均可在我國提起訴訟。

特別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因素,但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起訴,被告一方對我國法院管轄在答辯期內未提出異議,並作出實體答辯的,我國法院即對該案享有管轄權。

⑷ 論述國際法院的訴訟管轄權

請參閱:
http://www.un.org/chinese/law/icj/index.htm

http://ke..com/view/25244.htm

1.國際法院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

2.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許可權的民事法院(解決國家間爭端和向經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構和專門機構提供咨詢意見),沒有附屬機構。

然而,1946年以來設立的大量區域法院和特設法庭造成了一些混亂。

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例如戰犯)。這項任務屬於國內管轄、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等由聯合國設立的特設刑事法庭及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法院還必須區別於專門處理與歐洲聯盟事務有關案件的歐洲法院(位於盧森堡),以及根據人權公約設立的審查指稱違反人權公約情事的歐洲人權法院(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權法院(哥斯大黎加聖何塞)。這三個法院可審查私人(訴國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這類案件國際法院不能受理。

國際法院還有別於國際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等專門國際審判法庭。

國際法院不是各國司法機構可以上訴的最高法院,不是個人提出最終申訴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國際法庭的上訴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中,國際法院有權就仲裁裁決的效力作出裁定。

⑸ 國際貿易糾紛中如何確定法院地

國際貿易糾紛屬於《國際經濟法》管轄。
其管轄主要分為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即向當事人所在國提起訴訟;屬地管轄是向糾紛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視糾紛具體情況而定。
可參考《國際經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希望能對你有所參考

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范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第二條 對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審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四條 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實施監督,凡越權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應當通知或者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七條 本規定於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⑺ 如何確定國際貿易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為了方面讀者理解,下面筆者用舉例的方法來說明如何確定國際貿易糾紛案件的管轄。
以最常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買方是美國公司,賣方是我國公司,假設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爭議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那麼無論是我國法院還是外國法院對該糾紛均無權受理。如果雙方約定了由我國法院管轄,那麼我國法院對該糾紛即具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約定了由美國法院管轄,而買方美國公司已經在美國提起訴訟,只要合同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排除我國法院對雙方爭議的管轄權,我國法院仍然有權受理該案件。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應如何確定管轄權?仍以上述案件為例,如果買賣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即使買方美國公司在我國沒有設立辦事機構,只要其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買賣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在我國,買賣雙方均可在我國提起訴訟。

特別要指出的是,即使不存在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因素,但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起訴,被告一方對我國法院管轄在答辯期內未提出異議,並作出實體答辯的,我國法院即對該案享有管轄權。
希望能幫助到您!

⑻ 國際法中訴訟管轄與咨詢管轄的區別!!急!!

訴訟管轄是指對訴訟的案件的審判權。只有國家可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包括聯合內國的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當容事國,及接受安理會條件願意成為法院當事國的國家。法院受理國家訴訟的有三類案件:A.爭端當事國於爭端發生後自願協議提交的案件,稱自願管轄的案件。B.當事國根據它們現有的條約規定提交的案件,稱協定管轄案件。C.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提交的案件,稱任擇強制管轄的案件。
法院的咨詢管轄。是法院對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及經大會授權的機關所提出的法律問題發表的咨詢意見。

⑼ 國際貿易訴訟與國際貿易仲裁相比有哪些特點

國際貿易訴訟和國際貿易仲裁,所處理的是國際之間發生貿易糾紛。
國際貿易訴訟特點是:訴訟所涉及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爭議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所涉及的財產座落在外國或者屬外國人所有。
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這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一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它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然後才能決定是否受理該案。所以,在涉及國際貿易的訴訟中,確定哪一個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這兩個標准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凡根據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訴訟原因發生地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地管轄;凡根據當事人的國籍歸屬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人管轄。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訴訟的當事人或其財產、訴訟的標的物、產生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中有其中的一項是在某國境內或者是發生在該國境內,或者當事人一方具有該國國籍,該國就可能據此認為它對該案有管轄權。以上情形稱為訴訟案件和管轄國之間的聯系因素。

⑽ 國際貿易糾紛在哪起訴

國際貿易合同有約定管轄地的,按照約定起訴;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國內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或者國外客戶在中國的辦事機構所在地、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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