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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案

發布時間:2020-11-26 01:24:35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案

1)在印度政府簽署了TRIPS後應當履行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各成員應實施本協定的規定,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可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從而盡到TRIPS的義務。
2)印度政府的考慮存在失誤。印度政府對於簽訂了TRIPS使得葯品價格在國內的大幅波動,更主要考慮的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其他協議有利於本國。缺少對貿易知識產權的重視,導致最終的無法實現TRIPS目標的結果。
3)裁決: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這個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額外資料:專利就是指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

❷ 國際貿易中有關合同糾紛的個案分析與討論

合同成立——因為接受在先(10月11日,B收到A的實盤,並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而撤回的通知晚於接受到達受盤方(十月20日,B收到A的撤回通知)。

所以,合同成立。

❸ 國際貿易 案件分析和回答問題。

1. 任何合同如果雙方都同意便是可行, 也是合法, 如果僅僅單方面取消, 另外一方不同意, 直至要撤消那方真正不履行, 便成了違約, 是不合法了.
2. 如果兩者都同意撤消合同, A、B商之間便沒有合同關系.

❹ 案例:國際貿易中的匯票結算欺詐案

此匯票的主要疑點為:

1. 兩張匯票金額都很大,通過香港中間商而認識的我方出口商和國外進口商在對各自夥伴的資信、經營作風都不十分了解的情況下,通常是不會採用匯票方式辦理結算的。國外進口商甘冒付款後貨不到的風險委託銀行開出兩張大金額的匯票,這本身就有問題。

2. 上述兩張匯票在付款期限上自相矛盾。即期匯票(SIGHT OR
DEMAND DRAFT)下,收款人提示匯票的當天即為匯票到期日,而兩張匯票都有「PAYING AGAINST THIS DEMAND DRAFT UPON MATURITY」這樣的語句,且標明到期日,與出票日相差了60天,這是問題之一。另外,若說兩張匯票是遠期匯票,那麼匯票上應註明「見票後固定時期付款」或「出票後固定時期付款」 (PAY IN A CERTAIN PERIOD AFTER SIGHT OR PAY IN A CERTAIN PERIOD
AFTER ISSUE)。而這兩張匯票在右上方,「DATE
OF ISSUE」的下面直接標出一個「DATE
OF MATURITY」而無「AT……DAYS AFTER SIGHT PAY TO……」或「AT……DAY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EXCHANGE PAY TO……」的語句,這是問題之二。

3. 兩張匯票的出票人在美國,即付款項為美元,而付款人卻在哥斯大黎加。美元的清算中心在紐約,世界各國發生的美元收付最終都要到紐約清算。既然美元匯票是由美國開出的,付款人通常的、合理的地點也應在美國。兩張匯票在這一點上極不正常。

為保證票據安全起見,有關單位和銀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防範偽造匯票欺詐:

1. 收到匯票而不知曉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付款人詳情的,應迅速行動致電該出票人或收款人,或出票人和收款人所在地的自設的分支機構,就匯票簽發人和付款人的資信、規模、業務范圍以及匯票的有關情況進行詢問以判斷匯票真偽。詢問速度一定要快,並在詢問前一定要告知持票人暫時等候,國際貿易中收到票據不等於收到現金,單純一紙匯票,在無法確定其是否真實有效前,保證作用是很弱的,不要貿然以匯票為保證發運貨物。收到匯票時應就匯票的紙質、印刷、文字、記載項目等方面進行仔細檢查。若出現紙質過厚過薄與常見匯票用紙不一致、印刷不清楚、文字有明顯錯排、記載項目前後自相矛盾或不符合匯票要求規定時,應提起注意,請有關部門協助檢驗,以免上當受騙。此外,還要著重查看選擇性條款的記載是否自相矛盾。

2. 有些國家或者地區如奈及利亞、印度尼西亞、中國香港及其他一些小國家是偽造匯票的多發地區,常見的付款銀行名稱中往往包含「NIGERIA」、「INDONESIA」、「HONGKONG」等字樣,收到這些偽造匯票多發地區寄來的匯票時尤其要當心。收到這類匯票,除要嚴格按程序查詢出票人或付款人外,還可從以往案例中總結出經驗來判斷常見的欺詐手段:奈及利亞偽造匯票金額不大,且同時寄發各公司的匯票號碼也完全相同,並在背面都印有「憑空運提單及票據辦理托收」;印度尼西亞偽造票據面額較大,且付款行多為不出名的小銀行。

3. 許多業務人員對票據簽發、流通轉讓方面的知識不了解也是造成詐騙分子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不了解票據的情況下。以為收到票據就等於收妥貨款,貿然發貨,往往落得貨、款兩空。因此,應加強對銀行結算人員和有關貿易業務人員的票據知識培訓,幫助他們了解正常匯票的格式、記載項目、匯票的不同種類以及匯票偽造的常見形式如何鑒別,一旦懷疑是偽票後,該採取何種行動。

❺ 國際貿易實例:阿根廷小公牛出口案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 如果按照合同規定A分兩批交付,一次在5月、另一次在8月或專9月 理解為貨物裝屬船時間 那賣方的責任就已經都履行了即是貨物已經裝船風險已經轉移, B沒有理由拒付貨物付款, 在CIF下 投了保險 貨物的損失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個人覺得案例關於時間的說法有點不夠明確。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有什麼問題 大夥一起討論交流

❻ 急求答案!國際貿易案例!

第一題:首先要看合同規定是否可以允許數量浮動。如果沒有的話,俄羅斯公司的要求合理。我方可以承諾以實際物重支付貨款。如果是散裝的話,根據UCP500,可以有5%的浮動變化,此情況下,我們不違約。
第二題: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最好不要憑樣買賣。此理賠首先要參考訂立的合同,仔細分析合同之後在做出決定。

❼ 一起外貿代理案的分析

R公司作為復原告,向A公司提出訴訟制在程序上是正確的。因為買賣合同是A和R簽訂的。A負有按照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本案例中,A沒有按質交貨,當承擔相應責任。

A不能以質量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廠驗貨、於己無關來抗辯。買賣合同的主體是A和R,L根本沒有出現在該合同中,可視為與該合同無關。

A應該先對外賠償R,然後找L賠償。A為了保護自己,肯定有代理協議。協議上肯定有由L完全對質量負責的條款。A的損失是完全可以從L得到補償的。

其實這一直是代理出口的隱患。國外的買方尊重合同,有強烈的程序正義的法律意識,凡事只拿合同當事人說話。這對外貿公司來講的確不利。我們的做法有兩種,這兩種都可以避免外貿公司作為合同主體的風險:

1、合同由工廠與國外進口商直接簽,只是在合同上註明:L/C'S BENEFICIARY或PAYEE為XXX外貿公司。

2、合同由外貿公司與國外進口商簽,但在簽字下面註明:FOR AND ON BEHALF ON XXX工廠。

推薦第一種辦法。

❽ 求國際貿易答案

你應該在瀏覽器里輸入名詞解釋的詞,有相關信息的,網路知道太慢,而且沒那麼准確的

❾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合同中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發生爭議,將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轄受理。」
由於合同中已註明此項,所以應當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轄受理」。

個人認為,後文提到的「由日本T法院實行管轄,受理此案。」,如果不是印刷問題造成的錯誤,那就是裁定錯誤,應當由K地方法院管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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