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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賣方接受價格的範文

發布時間:2021-03-08 01:19:56

國際貿易中為什麼買方接受貨物和賣方接受貨款是一項義務而非權利

在現行的貿易中, 不論是哪一種付款方式, 賣方接受貨款是一項權益, 不是義務專, 也非權利. 因為這屬個權利的執行不控制在賣方自己手中. 賣方也難通過強制的手段實行這個權利.
而買方接受貨物那真的是一種義務. 義務不等於法律責任. 跨國法律存在太多執行力的問題.
而要讓雙方在交易中把接受貨物或貨款當成一種權利, 最重要的是把握交易流程中貨與款的平衡!

❷ 國際貿易中的價格寫法 單價寫法 怎麼做

國際貿易中的價格分為E組、F組、C組和D組。

一、E組:賣方在「指定營業地點」(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即可。

EXW表示出廠價,運輸至碼頭費用買家承擔。EXW一般由生產成本+利潤組成,不包含報關、運費等其他費用。

二、F組: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承擔貨物運輸的一方);F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三、C組: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意外所產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包括CFR、CIF、CPT和CIP。

四、D組: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出口國邊境或者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D組包括DAF、DES、DEQ、DDU和DDP。


(2)國際貿易中賣方接受價格的範文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常見報價

一、FOB價(裝運港船上交貨):在船上交貨條件下,買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並承擔將貨物運置於「指定裝運港」船上的費用和風險。船上交貨條件僅可用於海洋或內河水運。

FOB價格=(產品含稅成本+利潤+國內運輸費用—出口退稅)/匯率

例如:Fob Shenzhen USD21.5/pcs的意思是:

1)深圳交貨,每件價格21.5美金;

2)深圳港上船之前的費用和責任賣家承擔,上船之後買家承擔。

二、CFR價(成本加運費):賣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並將貨物在裝運港(而非目的港)船上。賣方還負責支付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港有關的費用。

CFR價格=FOB價格+海運費

例如:CFR L.A. USD21.5/pcs的意思是:

1)美國洛杉磯交貨,每件價格21.5美金

2)洛杉磯之前的費用賣家承擔,之後的費用買家承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術語

❸ 國際貿易的接受範文

首先是要確定來一個選題,源這個你可以去看一些好的期刊上的文章,學校的數字圖書館上一般都有這些期刊的,經濟學類的有經濟研究、世界經濟、管理世界,貿易方面的有國際貿易問題、國際貿易、財經研究等等,確定選題後,讀有關的文章,然後是列出提綱,然後寫文獻綜述,收集數據,最好按照相關的文章上面的模型去做個實證研究,這樣就差不多了。我認為關鍵還是肚子里有點墨水,那就得多看些文獻啦。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❹ 國際貿易中價格術語的詳細內容

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價格條件。它是國際貿易中構成單價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外報價和簽訂合同時,涉及到價格問題,它都是不可缺少內容。

它又分為出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三組

1、E組:E.W.X.,工廠交貨;

2、F組: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3、C組: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在進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有五種:

1、D.A.F.,邊境交貨;

2、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V.,未完稅交貨;

5、D.D.P.,完稅後交貨。

下面介紹一下國際貿易中最經常使用的兩種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F.O.B和C.I.F:

一、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之一。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要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賣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其他責任、費用也都由買方負擔,包括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以及辦理貨物入境的手續和費用。如果買方指定了船隻,而未能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或者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或未能承載貨物,或者在規定期限終了前截止裝貨,買方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前提是貨物已清楚地分開或被固定為供應本合同之用。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他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

按F.O.B.價格成交,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裝船費用包括在班輪運費之中,與裝船有關的各項費用自然由負責辦理運輸事項的買方承擔。而如果採用程租船運輸,按照航運慣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裝船、理艙、平艙費用的負擔問題。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在裝船等費用的負擔問題上發生爭議,我們往往在F.O.B.之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這就產生了F.O.B.的變形。它們是以下幾種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輪條件),念義是裝船的有關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辦理。也就是,賣方不負擔這些費用,而由船方實際上是買方負擔

2、F.O.B.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其定義是賣方僅負責把貨物交到買方指派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以後的裝船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Stowed(理艙費在內)這一條件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交到進入船艙並負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費用。

4、F.O.B.Trimmed(平艙費在內)這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裝入船艙,並為保持船身的平穩,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填平補齊,上述各項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有關辦理出口手續付費及對F.O.B.的分類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需加註意。

二、運費、保險費在內價(CIF)

C.I.F.也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賣方的基本義務是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並在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賣方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地的海運貨物保險,支付保險費。在業務上,有人稱C.I.F.為「到岸價」,其實,按C.I.F.條件成交時,賣主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時,貨物越過船航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後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負擔。除此之外,買方還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辦理進口手續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賣方需要提供的單據主要有:商業發票或與之相應的電子數據;必要時提供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證件:通常的運輸單據,使買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領貨物,或者通過轉讓單據出售在途貨物;賣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保險單據,使買方可以憑該單據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另外,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

C.I.F.價格條件採用「象徵性交貨」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謂「象徵性交貨」是指賣方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口將貨物裝船並提交全套合格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貨物安全運達,也不算完條件成交,賣方所要提交的單據名稱、內容及份數都應與約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三、D組貿易術語
D組包括的五種貿易術語中,除了DAF是在兩國邊境指定地點交貨外,其他四種術語都是在進口國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貨,這就與前面各組術語有了明顯的區別。按照D 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到貨合同,到貨合同是與裝運合同相對而言的,按照F組、C 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裝運合同,在裝運合同下,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發生意外而導致的額外費用,則由買方承擔。按D組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運達指定地點,包括邊境地點、目的港口以及進口國內地,實際交給買方處置,才算完成交貨。賣方要承擔貨物運至該地點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可見,D組術語條件下,賣方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前面各組,特別是按照DDP術語成交時,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進口國內的指定地點,承擔在此之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括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手續以及相關費用。所以,作為賣方在對外成交時,一定要認真考慮該項業務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可以採取的防範措施。另外,在打算採用DDP條件對外成交時,賣方還應考慮辦理進口手續有無困難,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採用DDP條件成交。
綜合以上特點我們可以知道,從E組→F組→C組→D組,總的趨勢是:賣方義務負擔逐漸加重,而買方義務負擔則漸趨減輕.EXW賣方義務最輕,而DDP下賣方義務最重。

❺ 在國際貿易中,價格的高低與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有關嗎為什麼

價格的高低與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關系非常密切,通常情況之下,價格內越高,賣方所承擔的容責任越大,風險轉移得越遲,費用越高,此長彼消,買方所承擔的則越少。多勞多得,天經地義。
以INCOTERMS2000中,F組(主運費未付)、C組(主運費已付)和D組(到達)這三組之間的關系為例,F開頭的術語要求買方自擔費用自辦運輸和保險,C開頭的則要求賣方辦理運保手續並承擔費用,這兩種情況下的賣方風險都是當越過裝運港船舷後轉移給買方。因此,根據多勞多得的原則,C組術語下貨物的售價會高於F組。而D開頭的術語要求賣方承擔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之前的風險與費用,即將貨物實際送到目的港(地),顯然D組術語下,賣方承擔的責任更大,費用更高,風險轉移延遲,因此,賣方會天經地義地為貨物定出比F、C組術語下更高的價格。
綜上,即F組價格低於C組價格,而C組價格則低於D組價格。

❻ 國際貿易中的幾種常用價格的換算和出口收益測算方法分別有哪些

在進出口業務中,由於不同的貿易術語價格構成內容的不同,同一種商品會表現為不同的價格水平。為此,必須掌握幾種常用價格之間的換算,以便靈活運用。另外,在一筆出口交易中,根據價格還可以測算出反映收益狀況的幾個常用的指標如出口商品盈虧率、換匯成本和外匯增值率。 一、凈價之間的換算 凈價是指價格中不包含傭金和折扣。常用的凈價之間的換算可有以下幾種: (一)FOB價與CFR價之間的換算 由CFR價格的定義知: CFR價=FOB價+ F(運費) ……① (二)FOB價與CIF價之間的換算 根據CIF價格的定義: CIF價=FOB價+ F(運費)+ I(保險費) ……② 其中I(保險費)=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按國際貿易慣例,保險金額可在CIF價基礎上適當加成(一般加成110%)。 即 保險金額 = CIF價×投保加成。 所以,I(保險費)=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 CIF價×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將之代入式②,得出FOB價與CIF價的另一換算公式: CIF價=(FOB價+ F(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③ (三)CFR價與CIF價之間的換算 由CIF價格的定義知: CIF價=CFR價+ I(保險費) ……④ 將式I(保險費)=CIF價×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代入上式,得出CFR價與CIF價之間的另一換算公式: CIF價 = CFR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⑤ (四)FCA價與CPT價之間的換算: 由CPT價格的定義知:CPT價=FCA價+F(運費) ……⑥ (五)FCA價與CIP價之間的換算 由CPT價格的定義知:CIP價= FCA價+ F(運費)+ I(保險費)……⑦ 將I(保險費)=CIP價×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代入上式,可得出CFR價與CIP價之間的另一換算公式: CIP價=(FCA價+F(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⑧ (六)CPT價與CIP價之間的換算 由CIP價格的定義知:CIP價=CPT價+ I(保險費) ……⑨ 將I(保險費)=CIP價×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代入上式,可得出CPT價與CIP價之間的另一換算公式: CIP價 = CPT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⑩ [例題3—1] 某外貿公司出口自行車至荷蘭,共計28 500輛。出口價格條件為每輛75美元,CFR鹿特丹。其中中國口岸至鹿特丹海上運費佔7.5%。試計算: (1)每輛自行車外匯凈收入金額; (2)該筆交易外匯凈收入總金額。 解:(1) 每輛自行車出口外匯凈收入金額應為CFR價減去中國口岸至鹿特丹的海上運輸費。即: 75-75×7.5%=75-5.6=69.4(美元) (2)該筆交易的外匯凈收入總金額應為每輛外匯凈收入乘以交易總數量,即: 69.4×28 500=1 977 900(美元) 答:(1)每輛自行車外匯凈收入為69.4美元;(2)該筆交易外匯凈收入總金額為1 977 900美元。 [例題4—2] 某德國客商對我某項出口商品出價為每公噸400歐元CIF漢堡,而我公司對該商品內部掌握價為FOB,中國口岸每公噸人民幣1 980元。當時中國銀行外匯牌價為每100歐元的買入價728.09元人民幣,賣價730.28人民幣。我公司備有現貨,只要不低於公司內部掌握價即可出售。現該商品自中國某口岸至漢堡港的運費為每公噸人民幣600元,保險費為每公噸人民幣100元。計算該客商的出價與公司內部掌握價的差額,並判斷能否接受。 解:運費、保險費應按銀行歐元賣出價折算, (600+100)/730.28÷100=95.85(歐元) FOB中國口岸掌握價按歐元買入價折算, 1 980/728.09÷100=271.94(歐元) 又由於CIF漢堡價減去自中國口岸至漢堡的運費和保險費,即相當於FOB中國口岸價。 答:客商出價CIF漢堡400歐元,減去自中國口岸至漢堡的運費和保險費合計95.85歐元,等於304.15歐元。為FOB中國口岸價,高出公司掌握價32.21(400-367.79)歐元,因此可以接受。 二、凈價與含佣價之間的換算 (一)傭金(Commission)和折扣(Discount) 傭金是商業經紀人、中間人、代理商為買賣雙方介紹交易而取得的收入。折扣是賣方按原價格給予買方的一定百分比減讓。它們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 (二)傭金和折扣在成交價格中的表示方法 包括傭金的價格稱「含佣價」。例如,「每台5000美元CIF C3%倫敦」表示包括傭金3%在內的每台5000美元CIF倫敦價。這種在合同中明確標明傭金及百分比的稱為「明佣」;不標明百分比,甚至連「傭金」的字樣也不標,只是由雙方當事人另行議定的傭金稱為「暗佣」。 折扣一般用文字說明,例如:每台5000美元CIF倫敦減1%折扣。這種明文表示的折扣稱為「明扣」;如單價中沒有表示折扣,而由買賣雙方另行議定的折扣稱為「暗扣」。 傭金和折扣的比率一般是根據不同商品,不同市場、不同交易對象酌情確定的。它們都直接的影響到價格,並作為討價還價的籌碼使用。因此,靈活運用傭金和折扣,有利於調動國外客商的積極性,促成出口交易。 (三)傭金的計算 在國際貿易中傭金一般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以發票總值為基數,另一種是以FOB價為基數;後一種方法較為合理,但不論採用哪一種方法,都應在合同中訂明,以免產生糾紛。 凈價與含佣價之間的換算如下: 傭金=含佣價×傭金率 凈價=含佣價-含佣價×傭金率 凈價=含佣價×(1-傭金率) 含佣價 =凈價/(1-傭金率) 三、出口商品盈虧率、換匯成本和外匯增值率的計算方法 (一)盈虧率的計算方法 出口盈餘或虧損就是出口外匯凈收入(摺合為人民幣)與出口成本(摺合為人民幣)之差。出口凈收入大於出口成本的叫盈餘,小於出口成本的叫虧損。盈餘額或虧損額與出口成本的比率,叫出口盈餘率或虧損率。其計算公式是: 出口銷售FOB凈收入(人民幣)-出口成本(人民幣) 盈虧率 = ×100% 出口成本(人民幣) (二)換匯成本 換匯成本是指在商品出口中,是指換回一個單位外幣(美元)所用的人民幣數額,它表示出口的換匯能力,計算公式為: 出口總成本(人民幣) 換匯成本 = 出口銷售FOB凈收入(美元) (三)外匯增值率的計算方法 外匯增值率,是指在成品出口時,每進口一美元的原材料所引起的外匯增量 成品出口外匯凈收入-進口原料外匯成本 外匯增值率 = 進口原料外匯成本

❼ 在外貿交易中,我作為賣方提供給買方一份形式發票,銀行信息該怎麼寫

既然你們沒有進出口權,即你們不能獨立操作進出口手續,所以,不要直接向客戶提供形式發票。因為,形式發票的一個主要功能就是實盤報價,也是簡易合同。而你們沒有進出口資質,那麼,報價肯定沒有考慮將來代理你們操作的代理公司的費用。如果一旦該報價或合同被客戶確認,那麼,到實際操作時需要找代理公司所產生的費用豈不是需要從預期收益中扣減?
所以,最好先找一家外貿公司幫助你們處理形式發票的事兒,這樣,可以確保能夠操作,且報價合理,預期收益不減,並樹立良好的信譽(沒有在報價後更改報價)。

❽ 國際貿易中的FOB價,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相關對貿易術語的慣例也很多,但現在用的比較多的是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下面介紹的也是《2000年通則》里的FOB和CIF術語。每個慣例都是不同的,所以這里一定要強調一下是《2000年通則》。

FOB術語的中譯名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其原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術語是指賣
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
航運。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採用FOB術語,而改
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按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的基本義務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並負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證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基本義務

按時租妥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元接運貨物,支付運費,並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給賣方充分通知。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環的一切風險。
按合同規定,受領交貨憑斑點並支付貨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且有明顯的
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該定義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訂FOB進口合同時
,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 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外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
交到船上,這一點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國對FOB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特別注意,由於加拿大等國
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國商人簽訂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上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
殘損。
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它費用。
此外,按FOB成交時,應明確裝貨費由誰負擔,在FOB條件下,由買方派船接運貨物,如屬件雜貨,通常採用班
輪運輸,而班輪運輸的特點之一。是由船方負擔裝卸費,故買方不另外支付裝貨費,買賣雙方就沒有必要約定
裝貨費由誰負擔。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貨物,為了節省運費,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在洽租不定期船運輸時,裝貨費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沒有包括裝貨費,則船方不負擔裝貨費,在此情況下,裝貨費窨由買方抑或賣方負
擔,就應當在買賣合同中訂明,即在FOB後加列有關裝貨費由誰負擔的附加條件,以明確責任,這就導致FOB的
變形。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下列幾種: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輪條件成交,是指裝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並不是指FOB成交的貨物一定要用班輪裝運,買賣雙方商
訂合同時,如賣方不願負擔裝貨費,可以在FOB後要求加「班輪條件」(Liner Terms)字樣,以明確賣方不負
擔裝貨費,至於裝貨費究竟由買方還是船方負擔,則取決於買方租船時採用何種租船條件。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按此條件成交,賣言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外,以後的裝貨費用,賣方不予負擔,至於以後
的裝貨費用究竟由賣言抑或由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合同的規定,按此術語成交時,如載貨船舶因港口吃水
淺而不能靠岸時, 則賣方應將貨物駁運到載貨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凡屬駁運貨物的費用,仍由賣方負擔,這
一術詰,在實際業務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為了使船上裝載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貨物裝船後,需要進行墊隔和整理,此項作業叫做理艙,理艙費
用由誰負擔,各國港口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為了明確責任和避免引起爭議,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應對理艙
費由誰負擔作出明確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裝運費和理艙費,則可按FOB Stowed條件成交,按此條件成交
,賣方不僅應負擔裝貨費,而且還要將裝到船上的貨物堆好碼好並進行合墊隔和整理,即還須負擔理艙費,如
在FOB後未加「理艙」(StoWed)字樣,而租船合同又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理艙費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貨物裝船後,為了保持船舶承受壓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對成堆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如煤炭,糧谷等,需要進
行調動和平整。這項作業叫作平艙。按此條件成交,裝貨費和平艙費,概由賣方負擔擔,按一般慣例,如在FOB
後未加「平艙」(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負擔平艙費用,平艙費用究竟由買方抑或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
員合同的規定,當租船合同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平艙費由支付。

FOB包括理艙和平艙(FOB Stowed and Trimmed)
當裝到船上的貨物,即要理艙雙需平艙時,則就面時明確這兩項費用由誰負擔,凡在FOB後加列「理艙」和「平
艙」(Stowed and 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僅要負擔裝貨費且要負擔理艙和平艙的費用,按一般慣例,凡FOB
後未加「理艙」和「平艙」字樣者,則理艙和平艙的費用,賣方不予負擔。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裝運期間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發送裝船通知。租船或訂艙並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2、辦理出口手續,取得許可證等核准書;擔負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或電子數據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2、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 收取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注意事項:
1、 CIF合同屬於「裝運合同」。由於在CIF術語後註明目的港以及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成「到岸價」,所以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CFR與FOB都一樣,都屬「裝運合同」。此類合同的賣方按規定在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負擔責任。即使裝船後到交單這時間內,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要求,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反之,即使貨物符合要求並安全到達,只要單據不符合要求,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因此可見單據在「轉運合同」中具有的特別意義。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3、 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4、 單據買賣。從商業角度分析,CIF合同不是貨物本身的買賣,而是提交貨運單據,就等同於交付貨物。是一種「象徵性交貨」。

❾ 國際貿易中,FOB價格成交,賣方負責哪些啊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

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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