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國際貿易的幾個問題
CIF貿易術語下,賣方的義務比較大,要負責運費和保險,就是租船什麼的和辦理保險是由賣方版負責的,而買權方負擔的就比較少了,但是CIF的報價就會比較高.
賣方義務(主要的義務):1.提供和合同相符的貨物
2.辦理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3.運輸合同
4.保險合同
買方義務(主要):1.付款
2.領貨
3.負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後的奉賢
1.
CIF的解釋: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 ,保險加運費.是一種貿易術語,只適合海運.
2.發盤: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交易一方欲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而向對方提出交易條件,表示願意按此達成交易的行為。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3.仲裁: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通常是申請仲裁機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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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在進出口貿易中,賣方發盤後被買方還盤,但賣方並沒有做出答復而是開始著手備貨,那麼
無論是發盤還是還盤,都必須表示接受,否則容易引起爭議,並使自己且處於被動和不利的地位。
按照慣例,明確地表示接受則合同成立,或者在規定有效期內照做,也算合同成立——比如發盤中規定付款條件為開立信用證,而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將信用證開出,這也算合同成立,或者按照還盤發了貨,那麼算是合同成立。但是,只備貨而沒有發貨,不能夠算作合同成立。而且這種操作有問題,即對方不承認合同成立,且沒有收款的把握,那麼即便算是合同成立,對方不付款,你又奈何?而且國際貿易的官司不好打。
⑶ 交易磋商的兩個基本環節是什麼(單證員試題)
交易磋商可概括為四個環節,即為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詢盤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
⑷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求解答
1、內容明確完整來的商業廣告屬於源發盤。可以具體到產品型號,數量,價格以及購買期限等信息。C
2、發盤的撤銷是指發盤人將受盤人已經收到但還沒有接受的發盤撤銷。發盤的撤回是指未生效的發盤(即本題中未到達受盤人的發盤)撤回。D
3、這是判斷題吧?發盤是發出要約的行為,可由賣方提出,也可由買方提出, 因此,有賣方發盤和買方發盤之分, 後者習慣上稱為遞盤。對應來看,接受也就是承諾了,雙方均可。
⑸ 國際商法中有關發盤的一些內容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
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⑹ 國際貿易中發盤是什麼意思
發盤抄是指發盤人向受盤人襲就某項商品的買賣及各項交易條件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發盤不只是講價格,必須提出主要交易條件.
還盤是指受盤人收到發盤後,對其中的某個或某些交易條件,不能完全接受,針對該項發盤而提出不同內容的反意見(即修改意見).
一方的發盤經過對方還盤以後就失去效力.
⑺ 國際貿易實務中 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接受 發盤人是誰 收盤人是誰
PS:【誰有權發盤和誰有權接受】這種說法很奇怪。
(一) 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 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
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二) 還盤
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 稱為還盤(Counter 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復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復。
⑻ 在進出口貿易中,賣方和買方的責任分別是什麼
看你採用何種貿易術語,但最基本的是:進口商按期繳納貨款,出口商按合同規定交貨,其他還有做人的原則
⑼ 關於國貿的問題
國際貿易交易磋商程序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後的履行,關繫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一、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准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 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 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不限於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二、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於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3)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4)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或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1)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①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他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②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在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①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②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③其他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 三、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四、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3)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①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②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 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 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①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②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 五、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於執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三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六、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FOB: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價格, 離岸價格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運費價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到岸價格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海損是指海運貨物在海洋運輸中由於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和滅失。海損分為全部海損和部分海損。
共同海損:是指載運貨物的船舶在航運中遇到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危及船、貨等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為了維護船、貨的共同安全,或為了使航程能繼續完成,而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挽救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犧牲和支出的額外費用。
單獨海損:是指在海上運輸中,由於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
信用證是銀行信用,托收是商業信用,但是區別不是在只有匯票還是隨附單據,因為托收也分跟單托收賀光票托收,總的來說,托收對於買方有利,因為如果買方到時由於破產或者其他原因,不去銀行恕單,銀行是不負責任的,光票托收(不附商業單據)一般用於小額交易,預付貨款,分期付款等,一般貿易額不大, 因為收匯風險太大
托收(colletion)
托收方式是出口商開出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進口地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款的方式。
(1)托收的種類。
付款交單(D/P),付款交單又可分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和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承稅交單(D/A)。
(2)托收的當事人和一般程序。
托收的當事人有:委託人、托收銀行、代收銀行、付款人。
托收的一般程序:填寫托收書、交銀行托收、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收款、進口商付款、代收銀行將貨款轉托收行、托收銀行將貨款轉給出口商。
(3)托收的特點。
(4)托收的國際慣例。
(5)使用托收支付方式要注意的問題。
托收支付方式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一旦進口商拒付,出口商就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要注意:進口商的經營作風、信用, 嚴格控制使用。
三、托收保付代理(factoring)方式
托收保付代理業務是代理債務的業務。出口商採用托收保付就是把公司的貿易「債權」出售給金融機構,此種業務稱「轉移出口融資風險」業務。承擔此項業務的公司,國際上稱托收保付代理公司。
四、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
(1)信用證的含義
信用證(L/C)是銀行應進口商的要求開給出口商的一種保證付款的憑證。信用證支付方式屬於銀行信用。
(2)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以合同為基礎,信用證是銀行信用,一經開出不受合同約束,信用證嚴格按單證辦事,要求「嚴格相符」原則。
(3)信用證當事人。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議付行、付款行。
(4)信用證支付程序。
進口商申請開證,開證行開立信用證,通知行轉交信用證,出口商審查信用證,出口商發貨,議付行墊付貨款,開證行付款,進口商付款。
(5)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信用證無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受益人、議付行;信用證的種類,不可撤銷、即期或遠期、保兌、可轉讓不可轉讓等;信用證條款,匯票種類、匯票付款人;信用證的要求,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等;貨幣要求,貨幣名稱、金額;運輸要求,裝運期、有效期、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可否分批、可否轉船等;支付單據要求,匯票、發票、提單、保險單等;保險條款;特殊要求等。
(6)信用證的種類。
不可撤消信用證、跟單信用證、保兌信用證、有無追索權信用證、即期信用證或遠期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對背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等。
(7)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五、銀行保證函
(1)進出口貿易銀行保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