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當國際貿易中出現法律問題,我們該怎麼辦
一般是建議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無效時。再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核心是你的合同,合專同中的一些細節決定你在這次國際貿易中的法律維權是否合適。
當然,如果真想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事情,那就需要找上一個專業的能負責涉外法律的服務平台來幫你解決。在屬這里喔推薦律回網這個涉外商事法律服務平台,能有效的來幫助你解決國際貿易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最終實現追賬等維權。
②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什麼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版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權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不曉得能不能幫到你,但是一般來說慣例是長期積累形成的一種習慣,屬於在道德上面的約束,法律就更加嚴謹了,業務和責任都是受到保護的。
③ 國際貿易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要規避國際法律貿易風險,首先你要明確國際商事貿易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以及國際慣例專,屬最好在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加以確定。
另外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知道一些國際法律術語,如:FAS,意為船邊交貨;FOB,意為船上交貨;FCA,意為貨交承運人,此條風險程度是最低的。
在訂立合同的時候要仔細寫明每一個條款,其實基本上和國內的合同類似,只是在法律適用上一定要寫明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還是外國法或者國際慣例,避免發生爭議。
④ 國際貿易中的法律問題,急求!!!!!!!!!!!!!!!!
P.S關於要約、合同成立這一塊,國際公約與國內法律規定是一致的。
答:(1)合同內未成立容。甲公司於7月17日回復的內容實質改變了乙公司發出的要約內容,故甲公司7月17日回復的內容實質為新要約(反要約),導致乙公司於7月16日發出的要約失效。因乙公司發出的要約失效,故甲公司於7月19日的電傳並不構成承諾。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方能成立合同,此處並未構成相對應的要約、承諾,故合同未成立。
(2)承諾的要件為:
A.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作出的。
B.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C.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D.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E.承諾的方式不能違背要約的要求。
⑤ 國際貿易條約中適用的法律條款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⑥ 一般外貿中,和對方存在爭議,是讓利還是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金抄額較小,又不想放棄,就襲找對方協商,盡量讓利。
如果金額較大,那肯定不放棄,直接找專業的涉外律師團隊(律回網)走法律途徑。
因為外貿中,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策,法律不一,請專業的人能幫你解決不少的問題,而且包括追債等都可以實現。
律回網有涉外商事的一條龍服務,讓爭議變得最小是每一個外貿人的責任。
⑦ 3.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何區別如合同內容與慣例有沖突以什麼為准
呵呵。。國際經濟法問題哦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通稱國際貿易專慣例,是在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屬們的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起初只是一些習慣做法,但一旦有了習慣,人們便會有意、無意地照著習慣去做,並且逐漸覺得其中有些習慣好,在進行貿易的時候應該那樣做,甚至彼此願意相約遵守這些習慣,這時習慣便上升成為慣例,即在法律意義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習慣。對於慣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國家的法律,還有些國際條約,都加以認可。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使用國際慣例。」
在合同法領域,一般都是任意性規定,就是以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主,所以當合同內容與慣例有沖突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使用法律規定,也可以使用慣例。
⑧ 談談外貿代理中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中國代來理制的特點我源國民法理論以代理人的活動為中心,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徵歸納為以下四點: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a. 代理的法律特徵 代理人所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代理人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b.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徵: (一)商事代理適用於商事主體(即商人);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為的效果可以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沒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違約從而導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請求權;在被代理人違約從而導致代理人無法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時,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任意選擇一人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