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貿易術語DDP是什麼意思
ddp術語是指賣方來在指定的源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
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對發貨人來說最痛苦.因為該貿易條款下,發貨人非但要付全程的運,還要買保險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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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p貿易術語定義.
ddp(完稅後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
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⑵ 有沒有關於國際貿易術語DDU的案例啊~~~急需……
這個貌似不需要什麼案例啊。DDU最常見的就是國際快遞運輸,因為快遞運輸是門到門的運輸,只要買方負責關稅,那這就是DDU;如果賣方負責關稅,就是DDP(新貿易術語好像沒有DDP了,改成DAF)
⑶ 在國際貿易中DDP是怎樣的付款方式請說得詳細一些,最好有個例子,謝啦!
EXW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增值稅)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若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DU術語。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碼頭交貨時,應使用DES或DEQ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以及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負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幫助賣方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取得貨物進口所需的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交貨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地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處置。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沒有履行B2規定的義務,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額外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和進口所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和進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A4交貨前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如買方未履行B2規定的義務,或未按照B7規定作出通知,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發運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可能需要的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單、鐵路運單、公路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按照A4/B4規定受領貨物。
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交貨所需要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支付為獲取B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買方因給予協助發生的費用。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賣方取得為按照本規則將貨物交付買方需要的、由進口國簽發或傳遞的任何單證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⑷ 在國際貿易中的DDP是怎麼一回事, 說的詳一點
DDP 貿易 術語 指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 術語 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貿易術語 DDP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 海關 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 海關 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 關稅 、稅款和其他費用)。
EXW 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 DDP 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若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則不應使用此術語。
但是,如當事方希望將任何進口時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如 增值稅 )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則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
若當事方希望買方承擔進口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 DDU 術語。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當貨物在目的港船上或 碼頭 交貨時,應使用 DES 或 DEQ 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 規定 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 規定 的貨物和商業 發票 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 出口許可證 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以及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負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幫助賣方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取得貨物進口所需的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 保險合同 :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 : 無義務。
b) 保險合同 :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交貨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地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給買方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處置。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 B5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 A4 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沒有履行 B2 規定的義務,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額外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 B7 規定 通知 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 B6 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按照 A3a) 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 A4 規定交貨之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和進口所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和進口時應交納的一切 關稅 、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 A4 交貨前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 A4 規定交貨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如買方未履行 B2 規定的義務,或未按照 B7 規定作出 通知 ,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發運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 決定 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按照 A4/B4 規定受領貨物可能需要的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 空運 單、鐵路運單、公路單或 多式聯運 單據),以使買方按照 A4/B4 規定受領貨物。
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 EDI )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 A8 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 A4 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交貨所需要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無需包裝即可交貨)。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賣方必須支付為獲取 B10 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A8 所列的除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買方因給予協助發生的費用。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應賣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買方必須給予賣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賣方取得為按照本規則將貨物交付買方需要的、由進口國簽發或傳遞的任何單證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⑸ ddp貿易術語有哪些
DDP(英語: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DDP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賣方要負責把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並交付買方支配,以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最大的一種。
(5)有關ddp國際貿易的例子擴展閱讀:
貿易術語解析:
FOB: 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並及時通知買方。
本條中風險轉移規則已經《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改,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由於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之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是否越過船舷不便於舉證,故而修改。)
C&F: 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家。
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FCA: 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是「貨交承運人」。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及時通知買方。
⑹ 國際貿易術語DDU和DDP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意思不同:DDU的意思是未完稅交貨,DDP的意思稅後交貨。
2,費用承擔不同:DDU是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除進口手續和關稅以外的一切費用和風險。DDP是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3,承擔的風險不同:DDU是買方承擔可能發生的,因其未能及時辦理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DDP是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6)有關ddp國際貿易的例子擴展閱讀:
DDP對於出口商存在的風險:
1,相對於FOB/C&F而言,DDP對賣方的風險要大得多,應該說是風險最大的一種貿易條款。在FOB或者C&F下,當貨物裝上船,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但是在DDP下,賣方的風險要一直持續到交到客戶手中。
當中貨物出現任何差錯,都得賣方買單。因此做DDP的賣方,最好能辦理貨物運輸險,出了問題還可以找保險公司。
2,相對於FOB/C&F,DDP的賣方必須要了解進口國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對該類貨的政策,有沒有什麼限制,需不需要什麼認證,進口關稅是多少。不事先了解清楚了,等貨物到了目的港,再去解決的話,可就相當麻煩了,比如說食品到美國,除了了解美國海關的關稅,還必須了解FDA(美國食品葯品管理局)的規定。
3,就是報價,DDP涉及的環節很多,可能有些環節在最初核算成本時沒有考慮到,比如目的港海關查驗貨物產生的查驗費,甚至超期堆存費,還有其他一些環節產生出了額外費用。因此再核算成本給客戶報價時,最好能夠多留出一些空間,以COVER意外的費用。
⑺ 急求DAF DES DEQ DDU DDP 國際貿易術語 案例分析各一個~
DDP,是包括解決當地的稅的問題
⑻ 國際貿易中的EXW,DDP,QAF,DDU是什麼意思
國際貿易術語分E、F、C、D四組。
1、EXW(EX works):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從工廠(或倉庫)交付給買方,除非另有規定,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車或船上,也不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負擔自賣方工廠交付後至最終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2、DDP(Delivered Duty Paid):進口國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負責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交付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繳納的任何進口「稅費」。賣方負擔將貨物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如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的取得進口許可證時不宜採用該術語。DDP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貿易術語。
3、DAF(Delivered at Frontier):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邊境地點,將仍處於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付買方,並辦妥貨物出口清關手續,承擔將貨物運抵邊境上的指定地點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此地點為毗鄰邊境的海關前,包括出口國在內的任何國家邊境(含過境國)。進口清關手續則由買方辦理。
4、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買方,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該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進口應繳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⑼ 外貿中-TRADE TERM CIF,DDU,DDP-外貿高手進!
CIF ,DDU,DDP如下解釋:
(1)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被裝上承運人船舶時即完成交貨。
也就是說CIF是起運港的費用+海運費+保險費發貨人承擔,上船後包括到達目的港承擔都由收貨人承擔
(2)DDU:由賣方將貨物直接運至進口國國內指定地點, 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
也就是說起運港的費用+海運費+送到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都由賣方承擔,只是不包括清關,也簡稱之未完稅交貨
(3)DDP: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
簡稱之完稅交貨,在交到買方手裡的所有的費用都是你承擔。
⑽ 誰能幫忙舉幾個關於國際貿易壁壘的例子
第一,由專利權和標識性權利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由於各國經濟及技術發展水平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強大的技術優勢制定了一系列技術標准,築起了一道道技術壁壘。尤其在高新技術領域,制定技術標准時沒有成熟的公知技術可供使用,高新技術的發明者都有著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成果幾乎都被專利技術覆蓋。一些標准化組織為了制定法定標准,要和知識產權人談判,簽訂合同,在使權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時,對權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專利權人應對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許可等。此外,還有大量的高技術發明者,有足夠的壟斷能力,不希望成為法定標准,而憑自己的技術優勢形成事實標准。而且,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技術標准比傳統的技術標准更具有殺傷力。發展中國家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權利人支付高額的使用費,這極大地限制了高技術產品的自由流通。
由標識性權利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國際標准化組織和一些工商業團體經常把一些標識注冊成證明商標。一些國家或地區往往把是否帶有證明商標作為商品進口的必備條件。事實上.一些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技術的同時,也往往把商標一同許可,所以被許可企業商品是否帶有許可商標也成為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一個衡量標准,這有利於海關在進出口過程中查扣侵權商品。有時,某些專利技術雖已過了有效期,成為公知技術,但商品上的商標權可以不斷延續。要使用這些技術代表的標識,也必須得到許可,否則也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證明商標也成為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二,知識產權的濫用。一是知識產權保護邊境措施及臨時措施的濫用。臨時措施和進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必須要求的,但是如果權利人惡意申請臨時措施或海關扣押或海關手續過於繁雜,都會使進口人付出高額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損失。出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規定可以實行而並非必須實行。設立出口控制,會給出口商帶來額外負擔,通關審查時要履行繁雜的手續,提交各種授權文書、商業票證。這不僅拖延時間,而且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風險。二是技術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和歧視性價格。三是網路著作權的濫用。按各國傳統的著作權法,公眾可因科研、教學、個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是,在互聯網上,許多應為大眾知悉的信息被網路商及版權人封鎖起來,如一些應當公開為公眾服務的商業信息、報刊、已發表文章、法律法規、國內外法院判決的案例被匯編成資料庫而受到特殊保護。此種信息壟斷會妨礙著作權客體的交流及商務活動的展開。
第三,貿易的「內部化」和選擇性投資。所謂貿易的「內部化」,是指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為保持其在高技術領域的壟斷優勢,其知識產權或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具有強烈的內部化傾向。這種傾向具體表現為跨國公司的高技術或含有技術專利的商品、專有技術的商品且主要流向其擁有多數或全部股權的國外子公司,即使在技術創新成果與企業現有經營不相吻合的情況下,企業也往往不是輕易地單方出讓該項技術成果,而是將它作為交叉許可的籌碼以換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業的技術成果。「非使用」或「休眠專利」現象表明,跨國公司一方面壟斷專利技術產品進口權.以便確保權利人產品對外輸出的市場銷路;另一方面,奪取了授權國獲得專利技術的一切國內外機會和渠道。所謂「選擇性投資」,是指跨國公司在可能情況下,不將具有戰略意義的專利與專有技術列入技術許可證貿易的范圍,而是盡可能地利用這些技術.結成更高層次的戰略聯盟和合資合作關系或自己進行跨國投資以保持其在技術和產品上的領先地位。與此同時,將貿易對象限定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就目前關鍵性技術而言,要麼等價交換,要麼開出令被許可者望而卻步的高價,從而造成了事實上的不許可,嚴重阻礙了在高新技術領域中新競爭對手的加入。
第四,對平行進口的嚴格限制。國際化的自由貿易衍生出的平行進口行為必然要與地域性獨立管理的知識產權產生矛盾,即使是嘗試統一規范國際貿易領域中知識產權問題的TRIPs也在此問題上保持中立:依本協議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窮竭問題。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的法律條文在規定平行進口時,無論認為侵權還是合法多附有靈活條件。所以,平行進口很容易為發達國家的利益、個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產生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