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醫療器械進出口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來上海醫療器械進出口有源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03月25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經營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機械設備及零件銷售,預包裝食品(含冷凍冷藏、不含熟食鹵味,憑許可證經營)批發非實物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陳家梁
成立時間:2002-03-25
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115000666040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居家橋路515號
㈡ 一般外貿公司醫療器械出口問題
外貿公司不需要自己拿證,拿生產廠家的證書,就能出口。
fda和ce都一樣,是針對某專個廠家的某些產品的屬認證。
售後這種,維修完了再寄回的,不算是進口,進出關手續留著交回去,有專門的流程針對這種回國旅遊的產品。
㈢ 兩家公司 一家公司是做醫療器械的 一家是進出口貿易 公司 你們幫我分析一下去哪家比較好
這個問題和我目前的工作單位情況有點相似性,我們集團公司的總公司就回是做進口醫療器械代理答的,強生雅培西門子,同時提供專業的技術服務和解決方案,賺到錢之後就成立了分公司做醫療器械的研發,搞自主品牌開發。賺錢多的肯定是總公司那幫搞銷售的,自主品牌是用來跟投資人講故事的,只是養著我們而已,還能期望有多高的待遇呢。我的故事講完了,怎麼決定,你自己看。
㈣ 中國醫葯對外貿易公司
一個是省一級企業,後一個是國家級企業的遼寧分公司 ,自己看吧
單從名頭,後者似乎好一點?
㈤ 中國醫葯對外貿易公司的公司概況:
國葯外貿積極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與跨國醫葯企業合資建立了中國大冢制葯有限公司、無錫華瑞制葯有限公司和西安楊森制葯有限公司等多家中外合資企業。中國加入WTO後,國葯外貿積極實施國際化經營的「跨國門」發展戰略,2003年在越南投資建立了當地第一家中越合資制葯企業——VCP葯品股份公司。
在國際貿易方面,國葯外貿是中國與世界各國醫葯界開展貿易合作的重要橋梁,已與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上千家企業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系。公司嚴格遵守國際貿易規則,堅持重合同、守信用、誠信經營的原則,在海關、商務、工商、稅務、外匯和國內外多家金融機構保持良好信譽。先後把中國的醫葯產品、制葯技術和設備等出口到世界各地,為國內醫葯行業引進國際新產品和先進的技術、設備與經營管理經驗。
國葯外貿的保稅業務,集雄厚的資金、專業的人才、先進的設備和高效的管理於一體,為客戶提供保稅、進出口代理、通關、報關、運輸、倉儲、配送、包裝、流通加工、貨運代理等多功能、一體化的物流服務。
在醫葯類產品國內銷售方面,國葯外貿已在國內30多個大中城市建立醫葯銷售網路,培養了一批具有豐富醫學、葯學專業知識和市場營銷經驗的銷售隊伍,以獨家代理、地區代理、國內純銷、市場推廣等方式經營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
秉承「關愛生命,呵護健康」的企業理念,國葯外貿將與國內外同仁攜手並進,做大做強進出口業務,突出主營,以進出口為平台,加快結構性調整,充分發揮國內市場優勢和國際化運作經驗,進軍國際市場,加速國際產業化,打造「進出口+海外實業」的新框架和中國醫葯進出口第一品牌,成為集團海外發展的重要窗口和國際化運作平台,為醫葯事業的發展和人類的健康做出應有的貢獻。
2010年9月1日,國葯外貿公司與世界最大葯房自動化設備生產廠家韓國JVM公司正式簽署中國區域獨家代理協議 。 ◇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 葯品經營許可證(包括生物製品;二類、三類精神葯品)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 輻射安全許可證
◇ 衛生許可證
◇ 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證書(對外工程承包及勞務輸出)
◇ 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資格(物資A類)
◇ 葯品經營GSP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 SGS 國際認證機構頒發的ISO9001:2000 國際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 2009年,被中國醫葯保健品進出口商會授予「2008年中國醫葯保健品進口五強企業」稱號
被中國醫葯行業社會責任論壇授予「2008中國醫葯衛生行業社會責任孺子牛獎」
◇ 2007、2008年,連續被國家統計局評為年度「北京市企業景氣調查和采購經理調查先進單位」
◇ 2007年,被國家統計局評為年度「企業(集團)統計工作先進單位」
◇ 2006年,榮登海關總署批準的 155 家進出口企業「紅名單」
◇ 2003年,被北京海關評選為 AA 級外貿企業,開始列入海關AA類管理,成為北京地區 11 家最高級別的海關信得過企業之一
◇ 1991年---至今,每年均入選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公布的中國進出口額最大的 500 家企業 ◇ 中國醫保商會常務理事單位
◇ 中國非處方葯物協會常務理事單位
◇ 中國麻醉葯品協會理事單位
◇ 中國中葯協會副會長單位
㈥ 中國醫葯對外貿易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國醫葯對外貿易有限公司主營醫葯及相關產品的國際貿易和實業投資,提供醫葯產品進出口、市場營銷及保稅物流、信息咨詢等多項增值服務。
法定代表人:王寧
成立時間:1981-05-20
注冊資本:280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0000000000031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4號
㈦ 尋求與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特別是2類醫療器械)的進出口貿易公司合作
我們有這個資質
㈧ 我們是一家進出口公司,現在有一家醫葯公司想找我們代理進口,可以嗎
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審議通過,2003年8月18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4號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葯品進口備案、報關和口岸檢驗工作,保證進口葯品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海關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葯品的進口備案、報關、口岸檢驗以及進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葯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的過程。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口岸檢驗,是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口岸葯品檢驗所)對抵達口岸的進口葯品依法實施的檢驗工作。
第五條 進口葯品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進口葯品批件》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
第六條 進口單位持《進口葯品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葯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葯品的報關驗放手續。
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海關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七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修訂、公布進口葯品目錄。
第二章 進口備案
第八條 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葯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葯品檢驗所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葯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下列情形的進口葯品,必須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第十一條 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 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本口岸葯品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 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持《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應當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葯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葯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葯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葯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後,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後,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並於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葯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葯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葯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准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不符合標准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准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葯品,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葯品批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於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於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葯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於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國葯品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 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葯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 進口臨床急需葯品、捐贈葯品、新葯研究和葯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葯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三章 口岸檢驗
第二十條 口岸葯品檢驗所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葯品口岸檢驗工作的需要確定。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職責包括:
(一)對到岸貨物實施現場核驗;
(二)核查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三)按照規定進行抽樣;
(四)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有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復驗;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進口葯品口岸檢驗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口岸檢驗所需標准品、對照品由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審核、標定。
第二十二條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按照《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載明的注冊標准對進口葯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 口岸葯品檢驗所接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後,應當在2日內與進口單位聯系,到規定的存貨地點按照《進口葯品抽樣規定》進行現場抽樣。
進口單位應當在抽樣前,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對需進入海關監管區抽樣的,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同時與海關聯系抽樣事宜,並徵得海關同意。抽樣時,進口單位和海關的人員應當同時在場。
第二十四條 口岸葯品檢驗所現場抽樣時,應當注意核查進口品種的實際到貨情況,做好抽樣記錄並填寫《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抽樣完成後,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進口單位持有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原件上註明「已抽樣」的字樣,並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抽樣完成後,應當在《進口准許證》原件上註明「已抽樣」的字樣,並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葯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葯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葯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對不予抽樣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並在抽樣後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並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准規定」或者「不符合標准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口岸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 對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 進口葯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葯品檢驗所予以處理並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葯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製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葯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並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但已辦結海關驗放手續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葯品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收到《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後2日內,將全部進口葯品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後,應當及時採取對全部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經復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將處理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 葯品進口備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葯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國內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葯品時,供貨單位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葯品批件》復印件;
(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者註明「已抽樣」並加蓋公章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同時提供口岸葯品檢驗所核發的批簽發證明復印件。
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應當同時提供其《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准許證》復印件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上述各類復印件均需加蓋供貨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 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口備案資料和口岸檢驗資料的管理制度,並對進口單位的呈報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有關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葯品檢驗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其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資格。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海關有關規定的,海關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單位,包括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
經營單位,是指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收貨單位,是指購貨合同和貨運發票中載明的收貨人或者貨主。
報驗單位,是指該批進口葯品的實際貨主或者境內經銷商,並具體負責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可以為同一單位。
第三十九條 從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葯品,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海關按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出庫或出區進入國內的葯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手續。
經批准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原料葯、葯材,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其原料葯及製成品禁止轉為內銷。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海關予以核銷。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葯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條 進口暫未列入進口葯品目錄的原料葯,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 葯材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憑《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按照國務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進口准許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是指供臨床使用的品種,科研、教學、獸用等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按照國務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5月1日實施的《進口葯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進口葯品抽樣規定
一、為做好進口葯品的抽樣管理工作,保證口岸檢驗抽樣的代表性和科學性,保證檢驗結果的准確性,特製訂本規定。
二、進口葯品抽樣由承擔該品種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負責進行。報驗單位應當負責抽樣所需工具和場地的准備,以及抽樣時的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事項。
三、同一合同,葯品名稱、生產國家、廠商、包裝、批號、劑型、規格、嘜頭標記以及合同編號均相同者,方可作為同批葯品進行抽樣;同一合同進口的葯品分次到貨者,分次抽樣。
四、供國內分包裝的進口葯品制劑的抽樣,進口單位應當提供大包裝《進口葯品注冊證》及進口葯品分裝批件,按分裝後的規格及數量,比照相應制劑的抽樣規定辦理。
五、抽樣數量
除特殊規定與要求外,一般為檢驗用量的三倍。檢驗後剩餘樣品除留樣備查外,應當退回報驗單位。
六、抽樣方法
(一)原料葯
1.葯品包裝為10公斤以上的
10件以內,抽樣1件;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計;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計;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計;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計;
2.葯品包裝為5-10公斤的(含5公斤),每100公斤抽樣1件,不足100公斤者以100公斤計;
3.葯品包裝為1-5公斤的(含1公斤),每50公斤抽樣1件,不足50公斤者以50公斤計;
4.1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計(原裝抽樣)。
(二)注射劑
1.小容量注射劑
2萬支(瓶)以下(含2萬支),抽樣1件;5萬支(瓶)以下(含5萬支),抽樣2件;10萬支(瓶)以下(含10萬支),抽樣3件;10萬支(瓶)以上,每增加10萬支(瓶)加抽1件,不足10萬支(瓶)以10萬支(瓶)計。
2.大容量注射劑
1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注射液,每1萬瓶抽樣1件,不足1萬瓶的按1萬瓶計。1000毫升以上的注射液(含透析液),每5000瓶(袋)抽樣1件,不足5000瓶(袋)的按5000瓶計。
(三)其它各類制劑
每2萬盒(瓶),抽樣一件,不足2萬盒(瓶)的按2萬盒(瓶)計。
七、抽樣要求
(一)抽樣啟封前,應當與報驗資料核對外包裝,嘜頭號或合同編號,以及品名、數量等。啟封後應當核對小包裝品名、廠名和批號等,並注意檢查包裝的完整性和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爛或其它物質污染等。如有部分包件變質,應當另行抽樣檢驗。
(二)原料葯包裝開啟後,於不同部位分別取樣,使總量達到抽樣數量,直接傾入樣品瓶內、混勻。
(三)抽樣後,應當將開啟之包裝封固,並在包裝上註明抽樣數量及日期。
八、抽樣注意事項
(一)抽樣環境應當清潔衛生,抽樣工具必須清潔、乾燥,符合被抽葯品的要求。
(二)抽樣時應當防止葯品污染吸潮、風化、氧化而變質。抽取的檢驗樣品應當迅速放入密閉容器中(塑料袋、鐵罐或磨口玻璃瓶)。
(三)液體樣品需先搖勻後再取樣。含有結晶者,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應當使之溶解後抽取。
(四)有毒性、腐蝕性及爆炸性的葯品,在抽樣時應當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取樣時小心搬運、勿振動,且在樣品瓶外標以「危險品」標志。
(五)腐蝕性葯品避免使用金屬制抽樣工具取樣。
(六)遇光易變質葯品,應當避光取樣,樣品用有色瓶裝,必要時要加套黑紙。
(七)需進行無菌、熱原試驗、微生物限度檢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氣的原料葯,應當按無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樣。
(八)抽樣應當由受過專門培訓的專業人員(二人以上)進行,被抽樣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在場。
(九)根據到貨的質量和包裝異常情況,需適當變更抽樣方法和數量時,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與報驗單位共同議定變更方法,以便抽取代表性樣品。變更抽樣方法的情況,應當在《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中予以記錄。
㈨ 在醫療器械進出口方面都需要什麼手續需要自己注冊個貿易公司么
要辦理進出口需有進出口權,如沒有進出口權的話就需找一些進出口代理公司幫忙做進出口了,即使是注冊了貿易公司也必須擁有進出口權才可以自己出口的,但現在進出口權的申請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申請到了,一般都是委託進出口代理公司幫忙就可以了,如果你是自己做SOHO的話,建議可以注冊一香港或離岸公司來操作,這樣就方便很多了,貨物直接委託進出口代理公司出口,而收發貨款就可以通過自己注冊的香港或離岸公司來收款,這樣做可以避免進出口代理公司拿到你客人的資料,保護你客人的資料不外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