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法:論述題:試比較《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
這三個公約都是調整班輪運輸的國際公約。 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在內容上發生了質的變化,對當事各方利益的保護更加合理,也適應了不斷發展的航運技術的要求。總的來講,這三個國際公約實質上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承運人的責任基礎不同《海牙規則》由於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船東的強大勢力和航運技術條件的限制決定了《海牙規則》對承運人的要求不會十分嚴格,因此《海牙規則》對承運人責任基礎採用了「不完全過失原則」。《維斯比規則》對這點沒加任何修訂。《漢堡規則》則將其改為了「推定的完全過失原則」。所謂「過失原則」是指有過失即負責,無過失即不負責,一般國家的民法多採用這一原則為基礎。《海牙規則》總的規定也是要求承運人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但同時又規定「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雇傭人員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上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契約」可以要求免責(也是《海牙規則》遭非議最多的條款),即有過失也無須負責,因此,《海牙規則》被認為採用的是不完全過失原則。比起過失原則,這種責任制度雖然對承運人網開一面,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還是有著明顯的進步意義的。《漢堡規則》的立場則嚴格得多,它不僅以是否存在過失來決定承運人是否負責,而且規定舉證責任也要由承運人承擔,即第五條規定的「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受僱人或代理人為避免該事故發生及其後果已採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則承運人應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或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這樣承運人的責任大大加重了。二、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不同首先,從《海牙規則》到《漢堡規則》依次提高了對每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金額。《海牙規則》規定船東或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或相當於100英鎊的等值貨幣。《維斯比規則》將最高賠償金額提高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受損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以較高金額的為准。同時明確一個金法郎是一個含有66.5毫克黃金,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單位。《漢堡規則》再次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稱記帳單位)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金額高的為准。其次,對滅失或損害貨物的計量方法越來越合理。《海牙規則》是以每件或每單位來計量貨物。隨著托盤、集裝箱等成組化運輸方式的發展,這種計量方式的弊端逐漸顯現。因而,《維斯比規則》和《海牙規則》都規定如果以集裝箱或托盤或類似集裝運輸工具運送貨物,當提單內載明運輸工具內貨物的包數或件數時,以集裝箱或托盤所載貨物的每一小件為單位,逐件賠償;當提單內未載明貨物具體件數時,則以一個集裝箱或一個托盤作為一件貨物進行賠償。三、對貨物的定義不同《海牙規則》對貨物定義的范圍較窄,將活動物、甲板貨都排除在外。《漢堡規則》擴大了貨物的定義。不僅把活動物、甲板貨列人貨物范疇,而且包括了集裝箱和托盤等包裝運輸工具,「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運輸器具內,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他們在
內」。四、公約適用范圍不同《海牙規則》只適用於締約國所簽發的提單。這樣,如果當事各方沒有事先約定,那麼對同一航運公司所經營的同一航線上來往不同的貨物,可能會出現有的適用《海牙規則》,有的不能適用《海牙規則》的奇怪現象。《漢堡規則》則避免了這一缺憾。它不僅規定公約適用於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單簽發地;③裝貨港;④卸貨港;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五、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不同《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有人稱之為「鉤至鉤」。《漢堡規則》則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六、訴訟時效不同《海牙規則》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一年後「……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對滅失或損害的一切責任……」。一年時間對遠洋運輸的當事人,特別是對要經過復雜索賠、理賠程序,而後向承運人追償的保險人來講,無疑過短。《維斯比規則》規定訴訟時效經當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長。並且在「……一年期滿之後,只要是在受訴訟法院的法律准許期間之內,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但時間必須在三個月以內。這樣部分緩解了時效時間過短在實踐中造成的困難。到《漢堡規則》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賠訴訟時效的規定。七、對承運人延遲交貨責任的規定不同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海牙――維斯比規則》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漢堡規則》則在第二條規定:「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承運人要對延遲交付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①行市損失;②利息損失;③停工、停產損失。賠償金額最多為延遲交付貨物所應支付運費的2.5倍,且不應超過合同運費的總額。除以上各條外,《漢堡規則》還在海上運輸合同的定義、舉證責任等多方面有別於《海牙――維斯比規則》,加大了承運人的責任范圍
2. 有誰知道2011年7月份自考國際貿易法的考試題型啊
我們剛考完 貌似沒有太大變動
3. 國際貿易法 不定項選擇題
司法考試原抄題。答案如下:1、bc 2、bc 3、abc 4、acd 5、ac 答案絕對正確,此上面所有題准備司法考試期間已做過n遍,如需解析,請留帖說明
解析如下:第一題,ab項沖突,不做過多解析d項地點不可改變
第二題:CIF 運費加保險付至,風險自越過船舷轉移給買方,在途貨物買賣風險自合同訂立時轉移
第三題:只有根本違約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交付替代物,減價和賠償損失可以並用,貨物大於,可以拒絕接受,也可以接受並支付價款,
第四題:貨物在誰那,誰就應該採取措施保全貨物,b項後半句錯誤不是直到支付保全貨物的費用,
第五題:知識產權和所有權即可
4. 國際貿易法的案例題啊!
1)因碰撞而船來期延誤造成源的水果損失應由承運人來負責。
2)交貨條件為CIF,如A公司已知船舶碰撞造成貨損,但A公司仍有權向B公司交付提單——因為,CIF術語象徵性交貨,即A公司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舶後,即告完成交貨義務。
5. 國際貿易法 案例分析題
1、加方沒有違約,來可以源將貨物賣給他人。
因加方的去電要求匯5000英鎊,而英方復電卻明確規定「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代你方保管,」按《公約》規定,這是對原發盤的實質性更改,應視為有條件的接受,構成一項新的發盤,所以這筆交易沒有達成。
2、(1)甲公司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叫預期違約。
(2)乙公司的補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
3、(1)買方不能以此為理由,主張以後各批交貨的撤銷,他只能對第五批貨物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為一個分批交貨合同,各批交貨都應視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況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貨的品質有霉變,不一定影響其他各批貨物的品質,因大米品質沒有相互依存的關系。其次,買方也無其他充分理由斷定,因賣方第五批交貨品質不符,今後各批交貨都會是品質不符的。但由於第五批大米確定品質不符,所以能就這一批提出索賠。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機械設備,其中一批品質違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違約),那麼買方不但可以宣告從這一批開始的以後各批貨物無效,而且還可提出退回過去已交付的幾批貨款。因為一套大型機械設備的分批交貨,各批之間的品質是相關聯的。
6. 2019最新電大國際貿易法網考題庫及參考答案必考重點
找試題答案的話,我覺得可以去大象找答案小程序找一下的,這是最近剛出不久的搜題小程序吧,感覺搜題搜答案還行,基本上都能搜到的,希望能夠幫到你~~~
(一)單項選擇題
1. 在獨家代理方式下,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是( )。
A. 代理協議
B. 包銷協議
C. 買賣合同
2. 與我國進行貨物進出口貿易關系最緊密、最重要的一項國際條約是( )。
A.《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B.《托收統一規則》
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D.《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3. 若合同規定有品質公差條款,則在公差范圍內,買方( )。
A.不得拒收貨物
B.可以拒收貨物
C.可以要求調整價格
D.可以拒收貨物也可以要求調整價格
4. 信用證支付方式實際上是把進口人履行的付款責任轉移給( )。
A.償付行
B.通知行
C.開證行
D.議付行
5. 信用證經保兌後,保兌行( )。
A.只有在開證行沒有能力付款時,才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B.和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C.需和開證行商議決定各自的責任
D.只有在買方沒有能力付款時,才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6.《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是專門解釋( )價格術語的。
A.FOB B.CFR C.CIF D.FCA
7.以CIF價格術語成交的合同,貨物運輸保險由賣方辦理,所以貨物在裝運前所產生的損壞應由( )承擔。
A.賣方和買方 B.賣方
C.買方 D.保險公司
7. 關於國際貿易法的案例題 希望高手幫解答啊
1、不應該.因為按《2000通則》的解釋,如買方指定的船隻延遲到達,,只要已將買賣的貨物劃歸此FOB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此FOB合同項下的貨物,買方就要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賣方因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而此項貨物已全部准備妥當,准備裝運符合上述為此FOB合同項下的貨物規定,因此應由買方即非洲公司承擔損失.
2、買方
8. 《國際貿易法》在線作業三
第一題選B 謝謝
9. 國際貿易法題目(CFR中風險承擔、保函拒貨、賠償責任、平安險賠償等問題)
德國公司與美國公司之間的合同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