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國際貿易中如何確定合同的性質確定合同的性質有何意義
根據中國法律、國際慣例及中國承認的國際法律及條約等,確定合同的性質意義在於確定管轄法院等
縱橫法律網-江蘇恆邦律師事務所-包敬立律師
㈡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是什麼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㈢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
國際貿易慣來例的性質:
1、慣例本自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慣例使用: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准。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准。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㈣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是什麼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國際貿易慣例使用: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准。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准。3、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㈤ 合同 法律 國際慣例之間的關系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協議,要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要求;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規范的規則; 規范的有合同關系有非合同關系;
國際慣例是在國際貿易中,交易主體長期形成的習慣,大家都遵守的,久而久之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有國際貿易主體的雙方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排斥國際慣例的應用,那麼則推定國際慣例是適用的
現在常用的CIF報價實際上就是一種國際慣例
㈥ 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嗎為什麼
沒有法律約束率, 但是,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這是因為,一方面,如果回交易雙方答都採用某項國際貿易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則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即未排除,又未註明使用某項慣例,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爭議,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者仲裁機關也往往會採用某一國際慣例來進行判決或者裁決,而這種裁決或是判決一般具有法律強制性。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的指導作用很大。
㈦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何聯系與區別如合同與慣例有沖突以什麼為准
慣例
沒有強制性,只有
雙方
同意採取該慣例才有強制性,一切要看
合同
的規定。如合同內容與慣例有沖突,以合同為准
㈧ 3.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何區別如合同內容與慣例有沖突以什麼為准
呵呵。。國際經濟法問題哦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通稱國際貿易專慣例,是在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屬們的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起初只是一些習慣做法,但一旦有了習慣,人們便會有意、無意地照著習慣去做,並且逐漸覺得其中有些習慣好,在進行貿易的時候應該那樣做,甚至彼此願意相約遵守這些習慣,這時習慣便上升成為慣例,即在法律意義上取得了法律效力的習慣。對於慣例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國家的法律,還有些國際條約,都加以認可。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使用國際慣例。」
在合同法領域,一般都是任意性規定,就是以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主,所以當合同內容與慣例有沖突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使用法律規定,也可以使用慣例。
㈨ 你如何理解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問題
要看你是否在合同中約定適用國際慣例,如果約定了,那麼肯定版要適用慣例。因涉權外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包括國際慣例。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適用國際慣例,按照我國的法律,是不能直接適用國際慣例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所以只有沒有條約與國內法規定的時候,才能適用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