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國際貿易中一個國家的貿易限制措施包括哪些 謝謝了
一般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
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繁多,各國適用的貿易壁壘也層出不窮,所以,以下的列舉不是窮盡的。 以貿易壁壘影響的貿易種類為標准,可以把貿易壁壘分為以下五種:
貨物貿易:關稅壁壘(tariff barriers)
1、關稅減讓方面(tariff rection) 比如,WTO成員沒有按照本國減讓表承諾的減讓水平進行減讓。
2、關稅稅則分類方面(tariff classification) 比如,海關官員在對進口產品進行稅則分類時擁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進口商難以預見未來對同一進口產品適用的關稅。
3、關稅高峰(tariff peaks) 盡管有關稅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水平,仍然在特定產品領域維持高關稅。
4、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 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配額量的確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不適當做法常常成為貿易壁壘。
貨物貿易: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
濫用以下措施,往往對貨物貿易造成壁壘:
進口許可(import licensing)
出口許可(export licensing)
進口配額(import quotas)
進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
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
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補貼(subsidies)
自願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當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
國家專控的進出口貿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anti-mping, countervailing, 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的措施
1、投資准入范圍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稅收歧視(tax discrimination)
3、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服務貿易的措施
1、准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措施
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等。 根據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可以把貿易壁壘分成以下四種:
1、立法(legislation):以法律、法規、條例的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2、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決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3、政策以及輿論(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採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輿論宣傳來影響本國國民,比如使用國貨、歧視進口產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時間內不適當地頻繁使用反傾銷措施,地方保護主義,貪污,官僚主義等。
Ⅱ WTO條件下合法貿易保護措施有哪些(詳細些)
因此,這種限制進口的要求與出口擴大的矛盾會十分尖銳,且很難緩和,不可避免地,保障措施成為頻繁使用的貿易保護工具。 保障措施是WTO允許各成員採用的對外貿易保護措施。當某項產品進口急劇增加並造成進口方國內相關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方政府可對該進口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以保護本國的經濟和產業發展。因此,保障措施被看作多邊貿易體制的安全閥,是各國保護國內產業的必要手段。自WTO成立以來,成員國實施保障措施的數量一直呈上升趨勢。目前訴諸DSB的保障措施爭端逐漸增多,且出現了濫用保障措施的趨勢。濫用保障措施不僅不利於對貿易保護的適當限制,而且勢必會嚴重地妨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WTO的宗旨也難以實現。因此,保障措施必須在合理的限度內實施,不能濫用。本文從適當貿易保護的角度討論保障措施的合理實施問題,並對WTO《保障措施協議》的完善提出相應的看法,從而對我國入世後保護國內產業、合理實施保障措施、應對國外保障措施的濫用有所裨益。 概括而言,本文共分兩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 貿易保護政策研究——保障措施實施的經濟基礎。 該部分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研究了WTO允許採取保障措施的基礎——適當的貿易保護。從對外貿易保護政策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可以得出對外貿易保護政策是以國家利益為中心,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充分就業為最終目的,與WTO的宗旨相吻合。貿易保護有其存在的客觀性、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只有適當的貿易保護才符合一國發展的長期利益和WTO的宗旨。保障措施作為例外情形下的貿易保護措施也應在適當的限度內實施,才符合WTO的宗旨。 通過該部分的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結論: 一、從國際貿易政策的演變可以看出,貿易保護政策在國際貿易政策的發展進程中一直居於主流地位。各國依據自身不同情況,為維護本國利益從 WP=3 而最終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均實行不同程度的貿易保護政策。對外貿易保護政策有其存在的客觀性。 二、從貿易保護政策的理論基礎來看,無論持哪種貿易保護理論,其理論的出發點和中心均是促進國內的經濟增長、謀求本國貿易利益的最大化,從而提高國民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因此,對外貿易保護政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三、從貿易保護與WTO宗旨的關系來看,以國家利益為基礎、以提高國民生活水平為目的的貿易保護政策與WTO的宗旨具有一致性,WTO承認並允許貿易保護的存在。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過度的貿易保護將阻礙世界經濟的整體發展,所以WTO只允許適度的貿易保護存在,只有適度的貿易保護才是合理的,才符合WTO的宗旨。 四、從保障措施的實施目的來看,保障措施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為出發點,以保障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最終目的,同樣體現了WTO的宗旨。因此,保障措施成為WTO所允許的貿易保護手段。但是,只有合理實施而不是濫用保障措施才真正符合WTO的宗旨。 第二部分 WTO保障措施的合理實施。 如前所述,保障措施作為WTO所允許的貿易保護手段必須在適當的限度內實施,否則即導致保障措施的濫用。由於規制保障措施的多邊貿易協議——《保障措施協議》在適用中某些規則條款的不確定性,造成了成員理解適用的分歧,為成員不合理實施保障措施,濫用貿易保護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WTO爭端解決機構在適用《保障措施協議》過程中一定程度消除了協議的不確定性,為成員合理實施保障措施提供了指導性的解釋。本文對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解釋性意見予以評介,並對如何完善《保障措施協議》提出相應的看法。 該部分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未能預見的發展」的採用 在韓國奶製品案和阿根廷鞋類案中,歐共體均提出被訴方適用保障措施時應當證明其實施保障措施是GATT第19條1款(a)項中「未能預見的發展」的結果。專家小組認定在WTO協議生效後進行的保障措施調查和所實施的保障,只要符合了新的《保障措施協議》的要求,也就符合了GATT 1994第19條要求。「未能預見的發展」並不是在為保障措施的實施增加條件,而是要解 WP=4 釋為何需要第19條這種規定。上訴機構反對專家小組的意見,分析了GATT1994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議》的關系,提出兩者應一並適用於保障措施,指出GATT第19條第1款第一句描述了特定的情形,為保證保障措施的適用符合GATT1994第19條的規定,這些情形必須被證明是一種事實。 本文同意上訴機構的意見。
Ⅲ 論述國際貨物貿易管理法中保障措施的概念和實施的法律條件
這叫遵紀守法,無為唄,法律不做損害人的事情,這樣的工資是合理的,合法的條件
Ⅳ 國際貿易政策都有哪些
國際貿易政策是各國對外貿易政策的綜合,那麼什麼是對外貿易政策?對外貿易政策有哪些類別?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對外貿易政策是世界各國的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本國進出口貿易所實行的政策。它大體包括:對外貿易總政策;對不同國家或不同國家或不同類別國家所實行的對外貿易國別政策;對不同商品或不同類別商品所實行的進出口商品政策。
各國政府制定的對外貿易政策的實質是,代表本國統治階級,為本國統治階級利益及本國的經濟發展服務。其出發點主要是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的競爭,有利於本國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積累資金並維護本國對外的政治關系。
各國政府制定的對外貿易政策,往往要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各國的經濟發發展水平,不同的經濟思想和外貿理論而隨時調整和改變。但不論如何變化,總不外乎是兩種基本類型: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
自由貿易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取消對進口貿易的限制和障礙,取消對本國的進出口商和進出口商品的一切特權和優待,讓商品自由進出口,在國內外市場上自由競爭。
保護貿易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國軍用制定並實施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以保護本國的商品在國內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的競爭,並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和津貼來鼓勵商品出口。
什麼是對外貿易政策?對外貿易政策有哪些類別?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對外貿易政策是世界各國的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本國進出口貿易所實行的政策。它大體包括:對外貿易總政策;對不同國家或不同國家或不同類別國家所實行的對外貿易國別政策;對不同商品或不同類別商品所實行的進出口商品政策。
各國政府制定的對外貿易政策的實質是,代表本國統治階級,為本國統治階級利益及本國的經濟發展服務。其出發點主要是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的競爭,有利於本國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積累資金並維護本國對外的政治關系。
各國政府制定的對外貿易政策,往往要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各國的經濟發發展水平,不同的經濟思想和外貿理論而隨時調整和改變。但不論如何變化,總不外乎是兩種基本類型: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
自由貿易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取消對進口貿易的限制和障礙,取消對本國的進出口商和進出口商品的一切特權和優待,讓商品自由進出口,在國內外市場上自由競爭。
保護貿易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國軍用制定並實施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以保護本國的商品在國內市場免受外國商品的競爭,並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待和津貼來鼓勵商品出口。
Ⅳ 對外貿易管理的對外貿易管理措施的類型
對外貿易管理措施是指各國管理對外貿易活動的各種手段。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一)關稅措施
按照各國採取的對外貿易措施的類型,可以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1、關稅及其作用
關稅(Tariff)是一種邊境措施,它是指一國政府設置在關境的海關機構根據本國的海關法律法規,在貨物進出本國關境時,對貨物所有人課征的一種稅收。而關境是指一國海關徵收關稅的地域范圍,它直接決定一國行使關稅主權的范圍。
關稅措施是對外貿易管理措施中最古老、使用最為普遍、效果最為直接的調控工具。與非關稅措施相比,關稅措施的最大特點就是具有公開性和可計量性,能夠直接反映一個國家對貿易的保護程度。自GATT第一輪回合至第五輪回合(即狄龍回合)止,關稅減讓始終都是惟一的談判議題。從第六輪回合(肯尼迪回合)到第八輪回合(即烏拉圭回合),盡管談判議題更為廣泛,但關稅減讓仍是一項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內容。
2、進出口關稅的徵收方法
綜觀世界各國,主要有如下四種徵收關稅的方法:從量征稅、從價征稅、混合征稅和選擇征稅。
(1)從價征稅
從價征稅(Ad Valorem Duties)是指以進出口商品的價格為標准徵收關稅,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百分率。徵收公式如下:從價稅額=商品總價值×從價稅率。
從價關稅在所有的征稅方式中是各國最常用的計征關稅的方法,它稅負合理,更適用於同一種類但品質差異較大、短期內價格穩定或品種繁多不易分類的商品。
(2)從量征稅
從量征稅是指海關以課征對象的重量、長度、件數、面積、體積、容積等計量單位作為征稅標准,以每一計量單位應納稅金額作為稅率進行征稅。在從量征稅中,大部分商品是按重量或數量征稅,征稅公式如下:從量稅額=商品重(數)量×從量稅率/單位。
從量征稅手續簡單,無需審定貨物品質、規格、價格等,便於計算,適用於商品規格和品種簡單、計量容易、同一種商品的規格價差較少的商品。
(3)復合征稅
復合征稅是指對同一進出口貨物同時徵收從價稅和從量稅,並以其中一種稅為主的征稅方式,所以又稱混合關稅或雙重關稅。混合征稅有時以從量稅為主,加征從價稅;有時以從價稅為主,加征從量稅。混合征稅公式如下:混合稅額=從量稅十從價稅。
(4)選擇征稅
選擇征稅是指對同一進出口貨物既規定從價稅,又規定從量稅,海關從中選擇稅額較高的一種計征。
(5)滑准征稅
滑准征稅的關稅稅率與進口商品的價格高低成反比,即某種商品的進口價格越高,則其進口關稅稅率就越低。反之,則相反。採用滑准稅計征方法,可以使商品保持其國內價格的相對穩定,不受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
(二)非關稅措施
1、非關稅措施的特點
非關稅措施是指關稅措施以外的對外貿易管理措施。由於一些國家往往將非關稅措施用於限制他國產品的進口,所以,也稱之為「非關稅壁壘」。因此,非關稅壁壘就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間接限制外國貨物進口的措施。
和關稅措施相比,非關稅措施有以下優勢:
(1)非關稅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措施和命令實施,不受法律程序約束,手續靈活簡便,行動迅速,同時又可針對某個國家或某種產品而實施。因此,非關稅措施限制進口的作用比關稅措施更加有效。
(2)非關稅措施具有一定隱蔽性、欺騙性和歧視性。
(3)非關稅措施不像關稅措施那樣,易受匯率變化的影響。
(4)對非關稅壁壘沒有十分有效的國際監督和控制措施。WTO協定雖然對非關稅措施的採用有所禁止或限制,但很多是一般性禁止或限制,同時還規定了許多例外條款,這為各國採用非關稅壁壘措施提供了機會。
由於非關稅措施具有上述特點,採用非關稅壁壘措施(尤其是綠色貿易壁壘)的國家越來越多,受非關稅壁壘保護的商品也越來越多,且保護程度越來越高,嚴重阻礙了多邊自由貿易體制的發展。
2、非關稅措施的常見形式
WTO特別規范的非關稅措施主要包括:進出口許可措施、進出口配額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技術性貿易措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海關估價措施、裝船前檢驗措施、原產地規則措施、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服務貿易限制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等。
Ⅵ 論述國家實施貿易政策的措施有哪些
對外貿易政策有自由與保護之分,縱觀各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歷史,基本上都經歷了由保護到自由再到保護的過程。中國外貿政策的發展演變過程也始自保護貿易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中國對外貿易政策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存在不同的特點,理論依據也在不斷地更新,具體的貿易措施在不斷改進和完善,對外貿易的國別和區域政策開始逐漸得到重視。
根據經濟發展階段以及面臨的國內外形勢的不同,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劃分為四個階段:(1)1949-1978年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2)1978-1992年改革開放後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開放式保護貿易政策;(3)1992-2001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入世前具有貿易自由化傾向的保護貿易政策;(4)2001年中國正式加入wto後的逐漸與wto規則相適應的規范的公平與保護並存的貿易政策。
一、建國後改革開放之前的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1949-1978年)
1949年9月通過的政協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國對外貿易政策是「實行對外貿易的管制,並採用保護貿易政策」,明確指出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保護傾向。同時,由於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對中國的經濟封鎖和禁運政策,使得自力更生和自給自足成為中國發展經濟的指導思想。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國選擇了在資金短缺的經濟中優先發展重工業的工業化戰略,使對外貿易成為調劑餘缺的手段,對外貿易政策的目標就是換取進口必要機器設備所必須的外匯,基本上忽略了對外貿易的效率原則。
在這個階段,中國執行的是國家統制型的封閉式保護貿易政策。具體而言,在對外貿易體制上建立了傳統的「高度集中、獨家經營、政企合一」的形式,完全由政府來取代市場進行資源配置;在政府的對外貿易管理手段上,基本以行政計劃為主,主要靠計劃和數量限制來直接干預進出口,不參與世界性的貿易組織,很少進行雙邊經濟貿易合作(除了早期與蘇東國家之間的經濟來往);同時對外貿易的目的主要是創匯,為滿足必須的進口對外匯的需求,而採取人民幣幣值高估以及外匯管制的匯率政策(從中國對外貿易的數據來分析,人民幣幣值高估實際上鼓勵了進口,抑制了出口,導致建國後20年中出現進口贏利,出口虧損的局面)。
在對外貿易戰略方面,中國此時基本上採取的是「進口替代」戰略。在1960年之前選擇的進口替代行業基本上是重工業,這與中國當時的工業化戰略是相輔相成的,隨後才開始有計劃地引進部分基礎工業。但是,與拉美國家的經歷相同,完全的進口替代政策也導致國際收支狀況日益惡化,外匯收不抵支;引進的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不良;企業缺乏發展的動力,即使是先進技術設備的引進,一段時間後,又成為落後。
在此階段,政府也採取進行進出口管制、徵收關稅、海關監管和商品檢驗等具體的貿易措施。制訂關稅政策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生產」和增加財政收入,保護國家生產就是用較高的關稅稅率加重進口商品的成本,以保護中國已有一定基礎的手工業和輕工業產品以及其它新興工業產品的正常生產和發展,不致遭受外來商品的競爭。
二、改革開放後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下的國家統制型的開放式保護貿易政策(1978-1992年)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了對外貿易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和指導思想。由於經濟體制從嚴格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商品經濟體制,使得中國對外貿易政策開始變化。這一階段對外貿易政策的主要標志有兩個,一是1982年1月黨中央書記處會議,它為對外經濟工作確定了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二是1986年「七五」計劃的公開發表,為對外貿易戰略設計了明確的藍圖。此外,中國在1986年7月正式向關貿總協定(gatt)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制度備忘錄》,提請恢復中國在gatt的創始締約國地位。
根據外貿體制改革的力度,可以把這一階段區分為1978-1987年、1988-1992年兩個時期。前一時期是改革初期,對外貿易體制改革主要體現在下放對外貿易經營權,開始工貿結合的試點,簡化對外貿易計劃的內容,並實行出口承包經營責任制度。後一時期的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重點則體現在外匯管制制度的放寬、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行、進出口協調服務機制的建立、開始鼓勵發展加工貿易。
對外貿易政策著重體現在獎出限入的政策上:(1)採取出口導向戰略,鼓勵和扶持出口型的產業,並進口相應的技術設備,實施物資分配、稅收和利率等優惠,組建出口生產體系;實行外匯留成和復匯率制度;限制外資企業商品的內銷;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建立進出口協調服務機制等一系列措施。(2)實施較嚴格的傳統進口限制措施,通過關稅、進口許可證、外匯管制、進口商品分類經營管理、國營貿易等措施實施進口限制。(3)鼓勵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的政策,鼓勵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和引進先進技術。
比較優勢理論逐漸成為中國開展對外貿易的理論基礎。中國對外貿易國別結構和進出口的商品結構明顯地體現了這一點。中國出口的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產品,進口的主要是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產品。與改革開放前相比,這一階段的對外貿易政策更注重獎出與限入的結合,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動態的貿易保護手段,因此稱此階段的對外貿易政策為國家統制下的開放型保護貿易政策。
三、入世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有貿易自由化傾向的保護貿易政策(1992-2001年)
1992年10月後中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對外貿易政策開始進行廣泛的改革。
中國在進口限制方面的改革包括:(1)對關稅政策進行調整,1992年1月1日採用了按照《國際商品名稱和編碼協調制度》調整的關稅稅則,並降低了225個稅目的進口稅率。其後進行多次的關稅下調,到1996年中國的關稅總水平已經下降到23%。(2)減少、規范非關稅措施,包括進口外匯體制的改革,實行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大量取消配額許可證和進口控制措施,配額的分配也轉向公開招標和規范化分配製度。(3)依據gatt/wto的規則對中國的涉外法律體系進行完善,其中包括建立了大量的技術法規、反傾銷條例等。
在出口促進方面的改革包括:(1)繼續執行出口退稅政策;(2)成立中國進出口銀行,扶持企業的對外出口;(3)採取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4)成立各類商會和協會,並積極組織和參與國際性貿易博覽會和展覽會等;(5)大力發展出口援助等。
在這個階段,中國政府幹預對外貿易的目的盡管與改革開放前不同,但是依然受到古典重商主義觀念的影響,奉行「順差就是成績,順差就是目的」的「順差至上」的重商主義思想,不遺餘力地從事賠本出口創匯。這種觀點應該說沒有脫離中國的傳統經濟思想——「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等保守的觀念。但是,長期的越來越大的貿易順差雖然給中國帶來了某種程度的「放心」,也為中國「創造」了越來越多的貿易摩擦。
這10年中,中國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基本指導理論實際上就是比較優勢理論,而且從靜態比較優勢理論開始向動態比較優勢理論轉移。根據靜態比較優勢理論,或者說是外生比較優勢,中國是勞動力豐裕的國家,有數字表明,中國勞動力的年均工資大約為1371美元,是美國勞動力年均工資的2.2%。所以中國大力發展勞動力密集型產業,並鼓勵出口勞動力密集型產品。自1996年開始中國的機電產品出口取代了傳統的紡織品成為最主要的出口產品,表面上看中國已經走出了勞動力密集型產品的出口這個圈子。但是,因為90年代全球經濟增長,以及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的全球生產鏈的轉移,使得中國成為全球生產中的一環,跨國公司進入中國主要進行的資源配置就是利用中國的廉價勞動力。這里所說的廉價勞動力不等同於簡單勞動力,它包括跨國公司廉價地在中國僱傭高級技術人員和知識人員。這一點表現在兩點上:一是中國的出口貿易方式主要是以加工貿易、代工貿易為主,二是三資企業出口比重逐年在上升。
四、入世後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走向(2001年以後)
2001年12月中國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為履行入世的承諾,以及適應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出現了大幅度的調整。對外貿易政策目標已經成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構造有利於經濟均衡發展的產業結構,實現產業的持續升級,推動中國經濟在適度內外均衡基礎之上高速發展。由中國對外貿易商品結構、國別結構以及所處的國內外政治經濟關系,決定著對外貿易政策的取向。
自1996年開始,機電產品的出口就已經占據中國對外貿易商品結構的第一位,但主要的出口方式是加工貿易或代工貿易,而且三資企業在進出口總額中所佔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再加上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仍然不高,所以對外貿易政策的選擇應傾向於出口商品結構的優化,或者中國國內產業結構優化。
中國主要的貿易對象是美國、日本、歐盟、東盟和韓國,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資也主要來自這些國家或地區,因此,中國對外貿易政策必須根據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情勢的變動而有所變動。例如,在美國、日本以及歐盟對中國的匯率制度提出質疑和責難之時,為了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可能從其他的對外貿易措施上進行協調。
另外,針對國際社會中區域集團化的傾向,中國在近年也開始逐漸通過雙邊和多邊磋商參與到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之中,為中國經濟發展和對外貿易發展創造良好的周邊環境和國家環境。例如中國與東盟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區意向協定,積極開展湄公河流域經濟合作等等。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固然能夠給中國經濟發展和中國企業的成長帶來相當大的好處,但是獲得好處的同時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也就是中國對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的承諾。從現有的資料和兩年的發展來看,中國議定書中有三方面的內容將對中國產生相當大的影響:第一是特別產品保障措施條款,印度和美國已經對中國使用過此條款;第二,在進行反傾銷調查等程序時,在中國入世15年內wto成員依然可以將中國等同於非市場經濟國家看待;第三,入世後8年內每年對中國的貿易政策進行審議。
這些都意味著中國對外貿易政策會出現大幅度調整。例如農產品貿易方面的政策,中國入世議定書中規定「中國應該執行中國貨物減讓和承諾表的規定,以及本『議定書』中具體談到的農產品的那些規定。在這方面,中國不得保持或採取對農產品的任何出口補貼。中國應按『過渡期內審議機制』規定將農業部門的國有企業(不論是國家級還是地方級)與農業部門用作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其他企業之間,或者上述各企業相互之間的財務或其他轉移,做出通知。」從這些條款可以看出,中國農產品的出口補貼政策已經無法使用,根據wto農業協定,中國對農業的扶持政策只能從國內支持上出發,或者說只能採取「綠箱措施」和「黃箱措施」。對於農產品的進口,中國已經約定關稅稅率和關稅配額,但是,根據wto的若干例外條款——如國家安全例外、環境例外和國際收支例外等,可以採取一些臨時性的限制措施,但前提是符合wto的例外規定。
各國制定對外貿易政策時主要考慮國內的政治經濟狀況,國際經濟環境以及各主要貿易對象國的政治經濟狀況,和本國參加的國際或區域性經濟組織的要求。對於中國來說,國家安全、可持續發展應該是考慮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因素。由於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中國已經成為「世界工廠」,納入了全球生產鏈、資本鏈、產品鏈的環節,中國依靠傳統的勞動力比較優勢已經不能維持長久的優勢,因為勞動力比較優勢極容易為它國取代,或被機器節約。從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的經驗出發,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指導理論應該從傳統的外生比較優勢理論轉移到內生比較優勢,從靜態比較優勢轉移到動態比較優勢。
簡而言之就是:首先,認識到比較優勢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通過後天的培養形成的,所以政府可以採取各種措施來扶持比較優勢產業的形成;其次,比較優勢不是靜止的,而是不斷發生變化的,在整個的生命周期中,產品和技術會從知識密集型轉移到資本密集型再到勞動力密集型,所以一國在某種產品和技術的生產上是不可能永遠具備比較優勢的。這就意味著,每個國家都必須在產品和技術的創新與模仿上做文章,而且根據波特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可以知道,要素越是高級、專業,其帶來的競爭優勢或比較優勢就越持久,企業自身管理和競爭情況也可以帶來強大的競爭優勢。因此,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的選擇就應該圍繞培養更持久的競爭優勢或比較優勢,換句話說,就是斟酌採取某些戰略性貿易政策。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開始從自由貿易或貿易自由化傾向逐漸轉向「公平貿易」政策的實行。所謂「公平貿易」主要是指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必要時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等一系列的貿易救濟措施以恢復市場的可競爭性。wto的規則在很大程度上是依照了美日歐的這些做法,因此,中國在入世之後的對外貿易政策必須加強這方面政策措施的改進與完善,防止本國產業和企業或產品在遭受類似的損害之時無法可依,在遭遇貿易對象國的指責時無以回應,當然首要的還是《反壟斷法》出台。
綜合來說,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趨向應該是依據wto的基本原則以及例外條款,以國內經濟發展要求為基礎,在兼顧區域經濟發展的利益上進行完善,傾向於採取開放型的公平與保護並存的貿易政策。
Ⅶ 在國際貿易里保障措施 、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這三個都是什麼意思
1)國際貿易里抄保障措施是指當不可預見的發展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成員方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對該產品的進口實施限制。2)反傾銷措施是指當進口國進口的產品價格遠遠低於本國產品的平均水平,就採取反傾銷措施,增加此進口產品百分之幾百的反傾銷稅,使得此產品在本國銷售價格遠遠高於本國產品平均價格,而迫使進口商放棄進口3)反補貼措施是指當進口國進口的產品由於出口國政府的補貼出口稅而使得價格遠遠低於本國產品的平均水平,就採取反補貼措施,增加此進口產品百分之幾百的反補貼稅,使得此產品在本國銷售價格遠遠高於本國產品平均價格,而迫使進口商放棄進口 總之,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進口產品,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則針對不公平貿易
Ⅷ 什麼是國際貿易政策國際貿易政策有哪些基本類型
國際貿易政策
1 國際貿易政策基本概念
2 保護貿易政策
3 自由貿易政策
4 我國對外貿版易政策
關稅政權策
1 關稅的概念和特點
2 關稅的種類
3 關稅的徵收方法及稅率
4 我國關稅收管理的規定
5 出口退稅
非關稅壁壘政策
1 非關稅壁的概念及其主要特點
2 非關稅壁的主要措施
鼓勵出口和出口管制政策
1 鼓勵出口的措施
2 建立經濟特區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政策
國際貿易政策就是各國對進出口貿易出台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