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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第五章關稅措施

發布時間:2021-03-15 04:40:43

國際貿易中常見的關稅措施有哪些

關稅一般分為三類,進口稅、出口稅與過境稅

② 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

設A國生產1單位X產品需要1個勞動,則生產產品x1單位需要x1勞動力,同理,生產1單位Y產品也需要1個勞動力,則生產產品y1單位需要y1勞動力,則有x1+y1=100,(0<x1<100,0<y1<100)畫出曲線,同理設B國得3x2+2y2=90,(0<x2<30,0<y2<45)畫出曲線。以B國為比較單位對象,則每單位產品投入勞動時間:有A國:X產品1/3,Y產品1/2,B國:X產品1,Y產品1;那麼兩國分工後產量:A國生產產品能力X產品(1/3+1/2)/(1/3)=2.5和生產產品能力Y產品(1/3+1/2)/(1/2)=1.6,B國生產X和Y產品能力皆是(1+1)/1=2,計算得A國X產品生產能力有優勢,B國Y產品生產能力有優勢。不知道是不是對的,僅個人觀點。

③ 《國家稅收》我國關稅的政策原則是什麼

1、《國家稅收》我國關稅的政策原則是關稅保護原則。

2、關稅是指進出口商品在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向進出口 商所徵收的稅收。1985年3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其中第五章為《關稅》。2003年11月,國務院根據海關法重新新修訂並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作為具體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15日審議通過,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3、關稅保護原則又稱為關稅減讓原則,是指僅允許「以關稅作為保護手段」,原則上不允許其他一切非關稅措施,現在實行的數量限制等非關稅措施都要逐步轉化為關稅保護,然後,成員國之間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進行關稅減讓談判,逐步降低關稅。
關稅保護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法律體系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以下兩層意思:首先,各成員方可以把關稅作為保護本國工業的合法手段,一般應禁止、取消或限制各種非關稅措施;其次,在肯定關稅保護作用的前提下,各國應通過多邊貿易談判來削減關稅,以促進貿易自由化。

④ 國際貿易實務關稅問題

1、 實盤可否撤回?為什麼?

可撤回。發盤人必須要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趕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到達收盤人,或者與發盤同時到達,否則不能撤回

2、 什麼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人的接受通知有時晚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發盤人,這在法律上成為「遲到的接受」,又稱逾期接受。

對於逾期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面兩種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1) 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盤人。

2) 如果在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其發盤已經失效。

3、 簡述FOB術語與CIF術語的區別。

1) 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2) FOB中由買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CIF中由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FOB由買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CIF由賣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

3) FOB指定裝運港;CIF指定目的港。

4、 簡述FOB術語與FAS術語的區別。

1) 交貨地點不同。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FAS是裝運港船邊交貨。

2) 風險轉移不同。FOB以船舷為界,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都由賣方承擔;FAS風險以船邊為界,賣方在船邊完成交貨義務。

5、 分析FOB術語、CFR術語和CIF術語的異同點。

FOB是裝運港船上交貨;CFR是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1) 相同點:

1 三者都適合水上運輸方式。

2 風險轉移相同,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

3 都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支付關稅和費用。

4 都由買方在目的港辦理收獲和進口手續。

5 都在裝運港交貨,。

6 都是象徵性交貨。

2) 不同點:

1 價格構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FR包含成本和運費,CIF包含成本、保險費和運費。

2 FOB由買方負責裝船訂艙支付運費; CIF、CFR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

3 FOB、CFR由買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CIF由賣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6、 CIF條件下,買方付款前得知貨物已滅失,可否拒絕支付貨款?為什麼?

不可以。

CIF從交貨方式來看,屬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交貨,並向買方提交合格的單據,就可以收取貨款。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是符合要求的,無論貨物在途中是否遭到損失,買方都必須支付貨款。

7、 按CFR術語成交賣方應特別注意哪些問題?為什麼?

賣方在貨物裝船之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辦理保險手續。因為如果 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使買方未能及時投保,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由賣方負擔。

8、班輪運輸的特點有哪些?

班輪運輸具有航線固定、航期固定、港口固定和費率相對固定的4個基本特點。此外,班輪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班輪運價已包括裝卸費。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豁免以船方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班輪運輸承運貨物的品種、數量比較靈活,貨運質量較有保證,一般在碼頭倉庫即可交接貨物。

9、按「件」為單位成交能否利用增減5%的慣例?為什麼?

不可以。根據UCP600規定,對合同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散裝貨,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指定數量不得有增減,在所支付款項不超過信用證規定金額的條件下貨物數量准許有5%的增減幅度。當信用證規定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時,溢短裝條款則不適用。所以當以「件」為單位時不能用溢短裝,即不能用此慣例。

10、什麼是分批裝運和轉船?

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

轉船是指貨物在裝運後允許在中途轉裝其他船舶均達目的港。

11、出口時可否接受「選擇港」,為什麼?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幾個要求:

1)規定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各個選擇港必須在同一航線上,而且是一般班輪公司的船都能夠停靠的基本港口;

2)應該在合同內規定由於選擇卸貨港所增加的運費、附加費應由買方負擔;

3)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選擇港總最高的費率和附加費計算。

因此,只要滿足以上三個要求便可以接受「選擇港」。

12、試述海運提單的性質。(論述)

1)貨物收據。提單是承運人或代理人出具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物權憑證。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者有權支配該貨物。提單可以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貨物所有權。

3)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提單條款將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豁免都列明在內,一旦雙方發生爭議應以此條款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裝載是否作分批裝運論?為什麼?

不作為分批裝運。因為分批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車次、班次裝運。只要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是使用同一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線路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及裝運港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

14、構成共同海損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危險必須是確實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2)危險必須是危及到船舶、貨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有意採取的。

4)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特殊性質的或額外的。

5)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6)犧牲或費用的支出必須是有效果的。

15、超過簽發日期21天的提單銀行可否拒絕付款?為什麼?

可以拒絕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管理》規定,向銀行交單議付日超過提單簽發日21天的提單為過期提單,銀行不在其信用證項下予以議付。

16、除外責任及其范圍。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對於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貨物損失不負責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基本險中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的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品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屬於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17、托收的含義和特點是什麼?(論述)

含義: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受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承諾,或者憑付款/承諾交出商業單據,或者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

特點:

1)對出口商來講,付款交單的方式比承兌方式更為有利。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在未付清貨款代收行不能將有關的商業單據交付進口商,因此進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貨款的情況下提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處置權仍屬於出口商。而在承兌交單方式下,進口商只要在遠期匯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即可以從代收行處取走商業單據,提取貨物。如果進口商提貨後,匯票到期卻拒不付款,或者進口商破產倒閉無力償付,出口商會因此遭受損失。

2)對進口商來說,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發貨在先,進口商付款在後,等於出口商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進口商不需要預墊資金,或者僅需要墊付較短時間的資金。

18、戰爭險與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有什麼區別?

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期限通常採用國際保險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運在內,直至該貨物被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是以「水上危險」為限,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的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為止。

19、出口時採用托收方式應注意哪些問題?

1)認真考察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並根據進口商的具體情況控製成交金額,不宜超過其信用額度。

2)制單環節要謹慎。托收項下銀行只檢查單據,並不審核單據。進口商為了降低自身的風險,要仔細審核單據,以保證出口的貨物與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於制單的錯誤導致 進口商拒付貨款。

3)要特別注意遠期付款交單,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4)從保險方面控制風險。出口合同應爭取以CIP或CIF術語成交,由出口商辦理貨運保險,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風險。

20、以托收方式進口,向銀行付款取得單據,事後發現單據是假的,銀行是否有責任,為什麼?

銀行無責任。因為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銀行僅以委託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無保證付款人必然對付款的責任,也無檢查審核商業單據是否真實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規定的義務。

21、說明信用證的含義和特點。(論述)

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特點:1)開證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證,因此銀行也就代替了開證申請人而處於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證是獨立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依據的。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了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另一種契約,不再受到原來買賣合同的約束。

3)信用證處理的是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即信用證業務項下的各方,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與貨物無關。

22、什麼是對開信用證?它所適用的貿易方式有哪些?

對開信用證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一般用於易貨貿易、來料加工或補償貿易的結算。

23、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的區別有哪些?

1)在備用信用證下,受益人只有在開證申請人未履行業務時,才能行使信用證規定的權利。如果開證申請人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備用信用證就成為備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單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才能向開證行要求付款。

2)備用信用證的使用范圍更加廣泛,其用途與銀行保函幾乎相同;而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於貨物貿易結算。

⑤ 國際貿易法律是如何分別規范各種懲罰性關稅措施施行,哪些是懲罰性關稅求大神解!!!!

在任何國家,關稅都是其重要的稅種,其中有一種特殊的是懲罰性關稅。懲罰性關稅是為了抵消外國政府對出口企業提供補貼等所產生的效果而徵收的一項關稅。懲罰性關稅是什麼意思?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相關內容。

一、懲罰性關稅是什麼意思

懲罰性關稅是指當出口國家某種商品的出口違反了與進口國之間的協議,或者未按進口國的規定辦理進口手續時,由進口國海關對該進口商品所徵收的一種具有懲罰或罰款性質的進口附加稅。又稱為報復性關稅。報復性關稅是指為報復他國對本國出口貨物的關稅歧視,而對相關國家的進口貨物徵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進口的原產於我國的貨物徵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我國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徵收報復性關稅.稅率由具體情況定。

二、關稅的稅額如何計算

1、從價

從價稅是按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為標准計征關稅。這里的價格不是指成交價格,而是指進出口商品的完稅價格。因此,按從價稅計算關稅,首先要確定貨物的完稅價格。從價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進出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2、從量

從量關稅是依據商品的數量、重量、容量、長度和面積等計量單位為標准來徵收關稅的。它的特點是不因商品價格的漲落而改變稅額,計算比較簡單。從量關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數量×關稅單位稅額

3、復合

復合稅亦稱混合稅。它是對進口商品既征從量關稅又征從價關稅的一種辦法。一般以從量為主,再加征從價稅。混合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數量×關稅單位稅額應稅進口貨物數量×單位完稅價格×適用稅率

由此可見,懲罰性關稅又叫報復性關稅,如果商品出口國違背了雙方之間的協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商品進口手續。作為商品進口國,可以對商品加收一部分關稅,作為懲罰性質。

⑥ 請問國際貿易中一個國家的貿易限制措施包括哪些 謝謝了

一般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
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繁多,各國適用的貿易壁壘也層出不窮,所以,以下的列舉不是窮盡的。 以貿易壁壘影響的貿易種類為標准,可以把貿易壁壘分為以下五種:

貨物貿易:關稅壁壘(tariff barriers)
1、關稅減讓方面(tariff rection) 比如,WTO成員沒有按照本國減讓表承諾的減讓水平進行減讓。
2、關稅稅則分類方面(tariff classification) 比如,海關官員在對進口產品進行稅則分類時擁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使得進口商難以預見未來對同一進口產品適用的關稅。
3、關稅高峰(tariff peaks) 盡管有關稅減讓表規定的減讓水平,仍然在特定產品領域維持高關稅。
4、關稅配額(tariff quotas) 對一定數量(配額量)內的進口產品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對超過該配額量的進口產品適用較高的稅率。實踐中,配額量的確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不適當做法常常成為貿易壁壘。

貨物貿易: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
濫用以下措施,往往對貨物貿易造成壁壘:
進口許可(import licensing)
出口許可(export licensing)
進口配額(import quotas)
進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
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
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
補貼(subsidies)
自願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當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
國家專控的進出口貿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anti-mping, countervailing, 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的措施

1、投資准入范圍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稅收歧視(tax discrimination)
3、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服務貿易的措施

1、准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國股權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妨礙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措施

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等。 根據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可以把貿易壁壘分成以下四種:
1、立法(legislation):以法律、法規、條例的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2、行政決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決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規定貿易壁壘;
3、政策以及輿論(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採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輿論宣傳來影響本國國民,比如使用國貨、歧視進口產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時間內不適當地頻繁使用反傾銷措施,地方保護主義,貪污,官僚主義等。

⑦ 誰有李漢君 閔汗顏主編的國際貿易 課後答案 就二十分 都給了~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研究對象、內容和方法
一、國際貿易的含義和特點
二、國際貿易的研究對象和內容
三、學習國際貿易的意義和方法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產生與發展
一、國際貿易的產生
二、國際貿易的發展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貿易的發展
四、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第三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概念和分類
一、國際貿易的基本概念
二、國際貿易的分類
小結
案例
思考題
第二章 古典自由貿易理論
第三章 新古典貿易理論
第四章 保護貿易理論
第五章 當代國際貿易理論
第六章 國際貿易政策
第七章 關稅措施
第八章 非關稅壁壘
第九章 出口鼓勵和出口管制措施
第十章 國際貿易體制
第十一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十二章 跨國公司與國際貿易
第十三章 區域經濟一體化
主要參考文獻

⑧ 關稅措施調整對國際貿易有何影響

1.2010年「我國將根據以往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簽訂的一系列自由貿易協定或關稅優惠協定,對部分國家原產的商品實施比最惠國稅率更加優惠的協定稅率,對部分最不發達國家原產的商品實施特惠稅率」這是為了充分發揮關稅在促進多邊、雙邊經貿合作,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方面的作用,對保持對外貿易穩定發展;
2.2010年「對進出口稅則中部分稅目進行了調整,增列了硫酸羥胺、重組人胰島素、食品級冰乙酸、速凝永磁片等稅目」這是為了為適應科學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貿易結構優化、加強進出口管理的需要;
3.「對尿素、磷酸銨等化肥徵收季節性出口關稅,繼續對復合肥等部分化肥徵收特別出口關稅」是為了繼續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擴大農產品內需;
4.「對煤炭、鋰輝石礦、溴、碲等能源資源類產品,植物酸性油等基礎性原材料,槽式太陽能拋物面反射鏡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設備及零部件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繼續對原油、木漿、鐵合金、鋼坯、部分鋼材等資源性、生產能耗高、對環境影響大的產品實施出口暫定稅率」是為了響應國際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號召。
總之,關稅措施是一國調節經濟結構、貿易機構、與其他國之間貿易關系等的重要手段。

⑨ 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率問題

海關律師網(http://www.customslawyer.cn/)
減順差 調結構 我國進出口關稅調控措施見成效
近一年來,針對我國貿易順差持續快速擴大、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出口快速增長、節能減排工作形勢嚴峻等問題,國家採取了一系列進出口關稅調控措施。隨著部分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出口的下降,進出口關稅措施成效已經顯現。
一升一降 進出口關稅調控方向明確
2006年以來,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先後三次以暫定稅率的方式,對進出口關稅進行了集中的調整,進出口關稅調控方向進一步明確。
自2006年11月1日起財政部降低了58項國內需求較大商品的進口暫定稅率,並提高110項高耗能、高污染及一些資源性產品的出口暫定稅率;自今年1月1日起又分別對308項商品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對174項商品實施一定比例的出口暫定稅率;從6月1日起,進一步降低了209項商品的進口暫定稅率,平均優惠幅度達50%,同時提高了142項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暫定稅率。三次調整力度之大、范圍之廣為近年來鮮見。
此外,今年財政部還先後對磷酸二銨(磷礦石)、電解鋁、非鋁合金制鋁條桿、大豆等產品的進出口暫定稅率進行了調整。
經過上述調整,目前我國共對511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對286項商品實施出口暫定稅率。通過調整進出口關稅,發出了明確的減緩貿易順差、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出口的調控信號。
進出口結構轉變 關稅政策效果明顯
從今年前10個月實施效果看,進出口關稅的調整明顯促進了部分能源資源性商品、關鍵零部件、先進技術裝備以及百姓日常生活用品等商品的進口,有效抑制了部分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基本實現了關稅調整的預期目標,進出口商品結構正逐漸向設定的三個方面調控方向轉變。
一是降低進口關稅的商品進口普遍快速增長。前10個月,實施較低進口暫定稅率的300多種商品總進口額快速增長約33%,明顯高於全部進口商品19.8%的進口增速。其中,煤、氯化鉀、銅及銅材等大宗商品進口量分別增長61.9%、73.7%和54%,特別是扭轉了煤近年來出大於進的局面,出現我國進出口關稅調控措施見成效了凈進口;而汽油、鉻鐵、具有變流功能的半導體模塊等工業原材料、零部件進口更是大幅增長了3.9倍、2.1倍和1.2倍。6月1日進一步降低部分產品進口關稅後,部分關鍵零部件和涉及民生的日用品進口步伐也明顯加快。此外,10月1日黃大豆進口暫定稅率下調後,10月當月進口量環比9月即大幅增長50.8%,緩解了國內市場的供需矛盾,調控效果明顯。
二是提高出口關稅的商品出口普遍下降。前10個月,加征或提高出口關稅的高能耗、高污染及一些資源性產品出口成本明顯上升,大部分產品出口均呈下降趨勢:原油、煤、銅及銅材、稀土金屬等產品出口量分別下降了42.8%、17.6%、27.4%、24.1%,非合金鋁、精煉銅、未鍛軋精煉鉛、木片和木粒等產品出口大幅下降50%以上,未精煉銅、菱鎂礦、鋁礦砂等產品則幾乎沒有出口。6月1日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關稅後,上半年出口大幅增長的焦炭、鋼坯、鋼材等產品,下半年以來出口增勢明顯放緩。焦炭、鋼坯累計出口量分別由6月末的增長22.4%和40.9%,調整為10月末的增長9.4%和下降13.1%;鋼材10月末累計出口量盡管仍增長63.8%,但比6月末下降了34個百分點,並且下半年以來單月出口量以平均10%的環比降幅逐月穩步下降;7-10月,上述三項產品月均出口量環比第二季度分別下降了12.8%、48.5%和23.8%。
三是關稅調整對調控貿易順差發揮了積極作用。今年下半年以來,隨著多項宏觀調控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貿易順差的增勢已明顯放緩,8-10月,全國出口額和貿易順差的增幅比前7月分別下降了6.1和50個百分點。在各項調控政策中,進出口關稅調整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徵收出口關稅的200多種商品8-10月的出口額下降了4.1%,一舉扭轉了前7個月大幅增長58.3%的態勢,僅此就使8-10月的貿易順差減少了約70億美元,順差增速放緩約12個百分點。其中,僅焦炭、鋼坯、鋼材三類產品的出口放緩就使貿易順差減少了約6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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