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全內容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採用F組術語。按F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於裝運合同。 在F組術語中,FOB術語的風險劃分為C組中的CFR和CIF術語是相同的,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船舷為界"是一種歷史遺留的規則,由於其界限分明,易於理解與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隨著運輸技術的變化,在使用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和滾裝運輸方式時,再使用以"船舷為界"已沒有實際意義。對此問題過去曾引起國際貿易的有關人士多次爭議,建議取消這種不切實際的規定。但也有人認為,這種規定已為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所深知,堅持要保留這種傳統的規定。對此,《2000年通則》採取了折衷的規定,即對以"船舷為界"的規定未做改動。對FOB、CFR和CIF術語仍規定買賣雙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以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超過船舷為界。但同時又規定,如合同當事人無意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的採用FCA、CPT和CIP術語。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採用C組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按C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於裝運合同。 從上述可以看出,C組術語和F組術語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都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按C組術語和F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都是屬於裝運合同。《2000年通則》指出,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 D組(到達): 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採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Place)或點(point),並承擔貨物運至該地以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按D組術語訂立的銷售合同是屬於到貨合同。
⑵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區別
2000通則和2010通則的主要區別
INCOTERMS ®2010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10與2000相比主要變化有:
1.貿易術語的版數量權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4.E組、F組、C組的貿易術語不變。
⑶ 約定2012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不是默認適用2000版的
這樣理解是錯誤的——既然約定採用2012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那麼,也就是排除了2000版的解釋,而不存在默認和適用的問題——這種邏輯不要混淆。
⑷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原則
本規則在1936年1月開會討論時,雖曾遭英國委員的反對(理由為:其中部分解釋與英國習慣不同),以及義大利委員的聲明保留,但本規則實際上大部分是以英國習慣為依據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會會議時以絕大多數通過,並以 Incoterms 1936之名,由巴黎總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鑒於國際形勢的變化,有必要對貿易術語重新整理,以及對各貿易術語內容進行修訂。於是國際商會於1953年5月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會議,審議 Incoterms的修訂案.同年10月修訂完成,並頒布新修訂的Incoterms,定名Incoterms 1936為基礎整理及歸納的,將很少用的Free…(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兩條件刪除,並將剩下的9種條件的內容,參照各國委員的意見,加以充實或修訂。此次修訂,是根據以下3大原則進行的:
1.旨在盡可能清楚而精確地界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2.為期獲得商業界廣泛採用本規則,以現行國際貿易實務上最普遍的做法為基礎而修訂
3.所規定賣方義務系最低限度的義務,因此,當事人在其個別契約中可以本規則為基礎,增加或變更有關條件,加重賣方義務,以適宜其個別貿易情況的特別需要。例如,在CIF條件下,賣方所須投保的海上保險種類為平安險FPA,倘若當事人依其交易貨物性質、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慮,認為應投投保水漬險WA較妥時,可在其買賣契約中約定賣方應投保水漬險WA
⑸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與2010的主要區別
2010通則主要是以下方面的區別:
1、加入兩個新的貿易術語DAT和DAP,取消了內4個:DAF、DES、DEQ和DDU;
2、所以2010術語容分類為11種;
3、加入了術語的使用范圍,強調也適用與國內貿易;
4、加入電子交易的內容;
5、保險的險別引入了ICC2009版本;
6、加入與反恐有關系的內容;
7、加入終端處理費用的歸屬,以保證不出現真空;
8、加入連環貿易(或稱銷售)條款,對2000通則的不足之處進行補充。
⑹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求解!!!
目錄
引言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CA------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參考地址上可以打開小分頁。
好運。
⑺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貨物買賣
你好!
記住這個很重要的,知道了這個,也就在很多情況可以知道其意義了。
組別
術語縮寫
術語英文名稱
術語中文名稱
E 組發貨
EXW
EX works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 組主要運費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
Free Along Side
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 組主要運費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加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 組貨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
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⑻ 《 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 199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之處
二 新版術語的創新
不斷修訂,與時俱進,是《通則》的一個重要特點。連續
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其適應當代商業活動
的實踐。施米托夫教授這樣寫道:「從實務的角度看,最為成
功的製法機構是國際商會。過去50年來,它對全球出口貿易
法的協調與統一方面的突出貢獻是由它主持制訂的《國際貿
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仲
裁院的活動。
戰後以來《通則》的修訂頻率大體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國際商會面臨又一次修訂的時刻。對於是不是需要
有一個修訂的2000年版的問題在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上曾
經有過激烈的爭論。事實上,國際商業慣例作為一種自我調
節的規則不同於國際公約的一個主要優越性就在於,自我調
節的規則可以跟上時代,做到與時俱進。
《INCOTERMS2000》對《INCOTERMS1990》在實踐中存在的
一些問題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規定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出
口清關手續,由買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出口所需的
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相反,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
進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自擔風險及費用,取得貨物進口所需
的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這種規定在實際中給買方/賣
方帶來很多不便,如果買方賣方在當地沒有營業機構或代理
機構,而要到對方國去辦理清關手續,其困難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規定FAS術語中由賣方辦理辦理出口手續,並
由賣方支付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
用。DEQ術語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在進口
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費的費用、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通則》規定CIF術語下,如果運輸單證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賣方還必須提供該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實踐中這
又是很難做到的。因為按CIF報價,C(成本)和l(保險費)都
是隨行就市,透明度比較高。惟獨F(運費)在很大程度上帶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運費公開報價是一回事,暗底下賣方與
船東之間的互惠以及連帶的在運輸方面做出的相應安排,則
是不願曝光的。為此,賣方通常只向買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幾個項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這一要求。
第三,貨過船舷、風險較移這一原則,是否應廢除?雖然
貨過船舷、風險自賣方轉移到買方這項規則曾經隨著《通則》
在1936年問世而閃亮登場,成為《通則》的一項重要原則。在
這次修訂的過程中,對於船舷,有著種種說法。比利時代表
認為「這個風險轉移的實際的點在現實中不起一點作用」,有
的則認為這是個「想像中的點」。對「以船舷為界」與實際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潔的裝船提單」兩者之間的矛盾應如何解
決? 1980年版在FOB的術語下清楚寫明「有效地越過船舷」
起,風險與費用轉移。1990年版則在POB術語的序言中寫
明:「本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在船舷無實際意
義時,在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使用FCA術語更
加適宜」。意在引導商人正確區別和使用FOB和FCA,並將
「有效地」三字刪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這樣的
說明:「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
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與1990年版相比,這個
提法顯然又有了很大的改進,表現在: 1990年版說的是在集
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沒有實際意義時,這是一個客觀的
標准。在這樣的客觀條件下,當事人沒有別的選擇,只能使
用FCA術語。與此相對照,2000年版的提法是一個主觀標
准,取決於當事人「有意」與否,將決定的權力交給當事人主
觀掌握,[3]從而比較圓滿地解決了「船舷」問題。
第四,貨交承運人術語下堆場服務費或稱碼頭服務費該
由誰支付?這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集裝箱運輸的特
點是將貨物交給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就完成了交貨
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要發生一些裝卸費用,如在裝船
港堆場接受來自貨主或集裝箱貨運站的整箱貨,這里有個卸
車費的問題;將集裝箱堆存和搬運至裝卸橋下又有個裝卸的
費用;同樣,在卸船港則又發生從裝卸橋下接收進口箱的費
用,將箱子搬運至堆場和在堆場的堆存費用,也包括裝卸港
的有關單證費用的管理費。在1990年版中盡管對貨交承運
人的7種運輸方式分別做了規定,但是對於堆場服務費的問
題卻沒有涉及,因此,實踐中對這個問題爭論很大。新版的
《通則》對於這個術語做了重新改寫。改寫後的交貨一項,規
定如下:
「交貨在以下時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點是賣方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
定的承運人或代表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
b)若指定的地點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點,則當貨物在
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
他人或由賣方按照A3a)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處置時。
若在指定的地點沒有約定具體交貨點,且有幾個具體交
貨點可供選擇時,賣方可以在指定的地點選擇最適合其目的
的交貨點。
若買方沒有明確指示,則賣方可以根據運輸方式和/或貨
物的數量和/或性質將貨物交付運輸。」
這種新的規定改善了貨交承運人術語的結構。不僅明
確了交貨的時段,也明確交貨地點的選擇決定裝貨和卸貨的
59義務,有助於解決碼頭搬運費的爭議
第五,新形勢下帶來的新問題。1993年歐盟實現了統一
的大市場,成為沒有關稅的自由貿易區,對貨物進出口也更
為寬松。這就使得歐盟國家感到,《通則》中關於清關、交納
關稅、稅款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等規定,對他們已不再
適用。對於《通則》,他們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見:西班牙說協
議中要訂立專門條款以代替《通則》;比利時說不妨創設一個
《通則》涵蓋「歐盟內部」需要;法國則大同小異地主張在歐盟
內部創設《通則》。其實質都不外乎強調歐盟無關稅區的特
點,在《通則》之外另起爐灶,搞自己的一套。問題必須解決,
問題也終於得到了解決。解決的關鍵只是在相關的條款(每
個術語的A2,B2,A6,B6)前加上一個英文片語,Where applica-
ble,中譯本譯為「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這種靈活的處理
較好地解決了《通則》在無關稅區適用的棘手問題,從而避免
了《通則》適用范圍一分為二的局面。
三 對《INCOTERMS2000》規定的法律思考
第一、在國際進出口貿易領域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無疑是一項根本性的法律文
件。在這次修訂中,工作小組明確「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
典型的例子如在2000年版中,許多地方都將原來的提法
「The Seller has made the goods available to the Buyer」(中文譯為
「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改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譯為「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後
者是根據《公約》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讓買方從形體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達的不是一種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則指交由買方處置,買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置它,這
里聯系著所有權的轉移或者至少是佔有的轉移,因而是個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為應當伴隨發生貨物所有權或
佔有狀態的轉移,通過交付,使買方從形體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對該物的處置權,而不只是買方單純從形體上得到一個
物品(available to),兩者相較,顯然前者要比後者嚴謹得多。
另外,關於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效力問題。以FCA術語B5
(風險轉移)為例。該條規定:「由於買方未按照A4規定指定
承運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未在約定時間
接管貨物,或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則自約
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及/或損
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
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B6費用
劃分也有類似規定。
這里講的是一個很重要的劃歸合同項下的法律概念。
在貨物還沒有裝運之前例如在賣方的倉庫里,發生天災,貨
物滅失,怎麼認定是歸屬於買方還是賣方的損失呢?認定的
標准就是看貨物是否已經用明顯的標志標出,凡標出的稱為
劃歸合同項下的貨物,其損失即作為買方的損失,由買方負
責;如果沒有區分出來,則作為賣方的損失,由賣方負責。
B5、B6的這項規定的法律根據就是《公約》第69條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
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4]
第二、《INCOTERMS2000》採納了中國商會的意見,將歷年
來使用的「賣方必須」、「買方必須」的這種表達形式修改為
「賣方義務」、「買方義務」,把它上升為一個法律術語,從而增
加了其權威性,強化了買賣雙方違約必究的心理意識,有利
於雙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項下的各種職責。
引入國際條約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個
重要特點。這樣可以使《通則》與國際條約進一步接軌,逐步
做到概念准確和同一,更好地規范國際經貿行為和維護國際
經貿秩序。
⑼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原則有哪些what is the principles in INCOTERMS
1.旨在盡可能清楚而精確地界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2.為期獲得商業界廣泛採用本規則,以現行國際貿易實務上最普遍的做法為基礎而修訂
3.所規定賣方義務系最低限度的義務,因此,當事人在其個別契約中可以本規則為基礎,增加或變更
有關條件,加重賣方義務,以適宜其個別貿易情況的特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