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求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當然可以接受
對方這就是委託加工貿易
實際上就是代加工
加工成為他們的鷹牌
很多這樣的貿易方式
②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根據CFR術語規定風險劃分,給買方發裝船通知是賣方的義務,以便買方可以及時買保險,而題中賣方顯然未盡到責任,所以是賣方的責任。
2.賣方應該負責任。因為根據DES術語條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貨,既然貨物延遲賣方就應該承擔責任,至於輪船因風暴才延遲,那也應該由賣方和船公司解決。賣方應先賠償買方的損失。
③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不用負責。D/P方式下,雖有銀行的介入,但還是商業信用。
④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⑤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說,當雙方同意以L/C方式來成交貨物,那麼所有的依據都應與L/C掛鉤,因當
從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約束。在商檢的情況下,除非信用證另有約定,那麼商檢的時間必須就是L/C規定的時間。
2,回到商檢證書的問題上,如果商檢的時間不是L/C規定的時間那麼這個商檢證書也應是無效的。
3,在CFR貿易術語中,賣方的義務是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而賣方的裝船通知內容錯誤,導致買方蒙受了貨物入關後徵收的滯報費,且將賣方貨物轉船計劃發生變化的情況及時通知買方。所以,這個責任理所當然應由買方負責。
樓主,希望你早日將答案貼出來。
⑥ 一道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中的關鍵之處在於「8月份交貨」和8月31日交貨是否可以被認為在8月份。
在這里,光看中文還是不夠的。要看英文合同是如何用詞的。
如果英文合同條款明確8在月份交到承運人,沒有其它時間限制,那麼只要承運人在8月31日或之前簽字的運單都是符合合同規定的。
如果英文合同規定貨物必須在8月份交到目的地,那麼就必須使貨物在8月31日或者之前到達孟買,9月2日由承運人通知進口商違反了合同規定。
要特別注意一下合同中對交貨期的規定中有沒有"around"或"about"這類單詞。如果有的話,那麼相差3-5天就被認為是允許的。
⑦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一般CIF價是賣方代辦保險,其保險險別是最低險別一般險。如合同中另有規定其他投保險別,賣方應按照合同中規定投保。針對上述案例,買方來電要求加保戰爭險,賣方可以代辦,費用由買方承擔。
⑧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如果回賣方交付的數量大答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噸鐵礦石或以合同價格購買2000公噸鐵礦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時,他不能拒絕包括合同規定的全部貨物。
⑨ 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 幫幫忙
試答,待高手斧正.
1 不合理.
無論是CIF還是FOB,裝運港越過船舷後貨權已轉移.此時應當貨主即買方向保險公司出具損失證明向保險公司索嘗. 出口方只是投保人,進口商才是受益人. 不過以往的案例判決的結果差別很大.我記得一個經典案例,國外的法官判的,是這樣的.
2 海運耽擱應由賣方負責
DES術語,目的港船上交貨.賣方負責在指定時間內將貨物交付指定目的港的指定卸貨地點.此前的一切風險由賣方負責..如果協議有規定可以向運輸方索嘗.(似乎不太可能,海運合同不會規定確切的到港時間,只規定上船日期和ETA.而且由於海運的不確定性,海運規則有一系列的承運人責任免除條件,因此索嘗不太可能.)
⑩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應該賠償
吸取教訓 我就總結出三點
1 「我某出口公司A對英國B公司按每公噸90英鎊內CIF利物浦成容交某農產品一批」
貿易方式 應為FOB
CIF 國際貿易 術語 指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CIF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2 「向買方寄送過樣品,訂約後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一致」
3 「中國商品檢驗局檢驗簽發品質規格合格證書」
合同中應註明檢驗檢疫的標准參照 我方或者是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