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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進出口實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3-16 02:26:22

1.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2.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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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

3. 進出口案例分析

一般來說貿易是按照合同或者L/C規定得去做,只要做完了合同或者L/C規定的就可以拿著L/C和相關單據去銀行拿錢。合同中規定復驗有效期為貨物到達目的地港後60天。貨物到達目的港經越南復驗後,未提出任何異議。正常情況下,復檢日期過了的話就與
出口商
沒關系了。但事隔半年,越商來電稱:鐮刀全部生銹,半年之後超出了期限,所以我方可以不同意對方的要求。
但實際情況來說,如果對方是長期合作的客戶,關系良好,自己為了長期關系或者在對自身影相較少的情況下,可以與對方協商解決,例如答應,例如回收從新發貨。這些都取決於出口商。
補:商品「質量有問題」才可以降價

4. 進出口貿易實務,案例分析兩道

  1. 銀行拒付有理。

因為本題信用證沒有規定一個交單截止日。那麼《UCP600》第十四條c款規定:「在不遲於本慣例所指的發運日之後的21個日歷日內交單,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遲於信用證的截止日。」

因此,信用證受到期日和裝運日後21天的雙重限制,並且以期限短的為准。

8.2日的提單,要在2+21=23日交單,題目24日超過交單期限,銀行可以拒付.

5. 關於進出口貿易(國際商務)的案例分析,急~~~~~~

樓上不對

LC AMD是由開證人即進口商向開證行提交申請,案例一的關鍵,是B來電稱修改船期效期是否屬實。如確實,議付沒有問題;如不實,銀行方面會以不符拒付,能否結匯就要看跟進口商方面的協商或仲裁。

案例二,從信用證角度,收到LC後7個工作日內如無退回指令,視為接受。案例中當天退回,在這方面是符合慣例的。但從合同方面,如果沒有關於這方面特別說明,同時又表明遵守國際慣例的話,做法應該是可以認可的。

6. 進出口貿易案例分析

應該由賣方承擔
雖然是採用CFR的方式貿易,CFR---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專必須在合屬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但是同時賣方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的義務,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7. 進出口貿易案例分析

1、從貿易術語選抄用角度來襲分析,我方應吸取的教訓是:選擇熟悉的裝運港,或者選擇安全可靠的儲存倉庫。另外,採用FOB術語,應該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從而可以較少出險後的損失。
2、既然是FOB術語成交,那麼,買方應該投保相關的險種,在出險後的損失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理賠獲得賠償。本案例中的賣方交貨時符合交貨的要求,大米出現問題是海運過程中的,所以,買方不可以向賣方提出差價損失賠償的要求。

8.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說,當雙方同意以L/C方式來成交貨物,那麼所有的依據都應與L/C掛鉤,因當
從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約束。在商檢的情況下,除非信用證另有約定,那麼商檢的時間必須就是L/C規定的時間。
2,回到商檢證書的問題上,如果商檢的時間不是L/C規定的時間那麼這個商檢證書也應是無效的。
3,在CFR貿易術語中,賣方的義務是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而賣方的裝船通知內容錯誤,導致買方蒙受了貨物入關後徵收的滯報費,且將賣方貨物轉船計劃發生變化的情況及時通知買方。所以,這個責任理所當然應由買方負責。

樓主,希望你早日將答案貼出來。

9. 一道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中的關鍵之處在於「8月份交貨」和8月31日交貨是否可以被認為在8月份。
在這里,光看中文還是不夠的。要看英文合同是如何用詞的。
如果英文合同條款明確8在月份交到承運人,沒有其它時間限制,那麼只要承運人在8月31日或之前簽字的運單都是符合合同規定的。
如果英文合同規定貨物必須在8月份交到目的地,那麼就必須使貨物在8月31日或者之前到達孟買,9月2日由承運人通知進口商違反了合同規定。
要特別注意一下合同中對交貨期的規定中有沒有"around"或"about"這類單詞。如果有的話,那麼相差3-5天就被認為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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