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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商法對國際貿易的意義

發布時間:2021-03-16 10:25:08

A. 國際商法在開展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

保護有能力的一方的工具

B. 學習國際商法的自己的影響或者心得體會 要現實意義的 不要官腔套話

對國際商法的認識 俗話說,編筐編簍,貴在收口。因此,在此時縱觀本學期的商法學習就顯得 尤為重要了。本學期,通過對國際商法的學習,很是受益匪淺,雖然我是一名國 際經濟與貿易的學生,但經濟貿易與法本就是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國際商法 是法學的一門重要學科,尤其是隨著中國的入世,它在國際貿易實務以及商 事往來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下面,我就談一下通過這半個學期的學習,我對國際商法的基本認識, 以及國際商法的一些基礎知識。 一、 國際商法的概念 1、國際商法的含義 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是調整跨國境的貿易活動的法律制 度和法律規范的總稱, 主要包括調整平等主體間的商業交易活動的私法規范和國 家對貿易活動進行管理的公法規范。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一樣,國際貿易法主要 表現為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家或國家集團的立法、規章。 2、國際商法的特徵 主體的普遍性 調整對象的廣泛性 法律規范的多樣性 二、 國際商法的歷史淵源與發展 國際商法是一門古老的法學學科,並且不斷發展。其調整范圍由原來的商事 交易范圍擴大到貿易管理規范,從性質上已不再限於私法;由貨物買賣擴大到技 術貿易、服務貿易。與國內法相比,其淵源不僅包括國家立法、國際條約,還包 括沒有當然約束力的國際慣例。 商人之間的國際貿易越來越受到國家乃至國際組 織制定的規范的影響。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國家、國際組織,都是國 際貿易舞台上的主角。 國際商法是國家間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規模後產生的。11 世紀起,隨 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發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現了一些國際性的商業中心城 市,這些城市中的商人從封建領主那裡買得了自治權,組建商人法庭,適 用他們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習慣規則調整商事交易關系,由此而形成的法 律被稱為「商人法」,以區別於當時佔主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等法律 體系。後來,隨著歐洲航海貿易的發展,商人法逐步擴及到西班牙、法國、 英國、德國等國家,實際上成了商人在歐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調整他們 之間經濟貿易活動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商人法從產生之時起就與當時佔主 導地位的封建法、教會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成 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國界商事交易法 的形成和發展,極大地促進了歐洲各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各國商業的 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而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反過來又為國際商法 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質基礎。具有國際性的商人法被納入主權國家國內 法體系後,使得各國國內商法成為調整本國對外商事關系的重要規則。從 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直到 19 世紀末以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商事 立法一直是國際商法主要的法律淵源。國內法本質上屬於主權法的范疇, 為法學理論中的「強制性規范」,即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范。從這 一角度說,商人法的國內化實質上是從主權原則和民族主義出發的商人法 的民族化。從歷史的觀點看,這對促進本國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 常化起了積極作用,但以發展和未來的觀點來看,卻是與商事活動的國際 性、跨國性相違背的。由於各國內商法主要是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制 定的,而不是從國際商事活動的需要出發。因此,各國的商法不但很難充 分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問題,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傳統的國際商 事慣例背道而馳。國家法越多,各國交往中的法律沖突也越多,在發展國 際貿易方面的法律障礙也越多。盡管這些法律沖突可以按照國際私法規則 予以解決,但畢竟給順利進行國際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煩和障礙。因此,從 19 世紀末起,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自有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 過渡,在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日益發展的形勢下,各國政府都積極介入了統 一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工作,以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方式推動著國際商 事交易規則的國際統一化進程,使國家成為推動傳統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 要力量。 各國已在統一國際投資、國際貨物、服務和資本交易、國際技術 轉讓與這些活動密切相關的國際貨幣、金融和財政制度、國際民事訴訟和 國際商事仲裁規則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公約已取 代國內立法和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法最重要的淵源,正是在國家的推 動下,各國之間涉外商法的差異日漸縮小,國際商法的內容也不斷豐富和 完善,國際商法統一化進程日益加快,為適應並促進國際經濟一體化發揮 了積極作用。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已成為國際商 事關系的主導因素。國際商法淵源結構的變革推動了傳統法學的變革,正 是在國家成為推動國際商法變革的最重要力量的歷史背景下,二戰後興起 了一門專門研究國際經濟關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關系,即以國家為主 體的法律關系的新興的學科———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 將會推動國際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變革與統一化進程。目前,國際商法在 法律淵源方面已形成了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兩者我們可合稱為國際 法淵源) 、國內法並存的局面。 三、 國際商法的作用 國際貿易法作為調整跨國貿易活動的規范,無疑具有廣泛和重要的作用。概 括起來,至少應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第一,調整貿易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國際貿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國際貿 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這是國際貿易法的最基本 作用。 第二,調整國家間的貿易關系。 第三,促進全球共同發展和可持續性發展。貿易已不再單純的局限於貿易,而逐 漸與環境、人權相聯系。 第四,為解決國際貿易爭議提供准則。 在貿易過程中一般會產生兩種類型的貿易 爭議:一類是商事爭議,交易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權利與義務產生爭議; 另一類是國家與國家間的貿易爭議,主要因貿易管理而引起。 討論國際商法的地位和體系, 必須把國際商事法律規范與國際商法的淵源區 分開。國際商法的淵源,指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其與國際商事法律規 范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系。我們說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基於國 際商事法律規范的內容、性質進行的分類,而非就其表現形式進行的分類。近代 以來國際商法的淵源出現了新的變化,但並不影響國際商法的獨立性。相反,法 律淵源的豐富反映了國際商法體系在隨著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在不 同的法律淵源間的相互作用下,國際商法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 四、 從合同法看國際商法 合同是現代社會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生 產、分配、流通領域的各個環節都離不開合同。比如,公司廠房的建造、原材料 的取得、職工的僱傭、產品的銷售、貨物的運輸與保險等,都要通過訂立合同來 實現。由於合同至關重要,無所不在的作用,決定了合同法在國際商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構成許多商事交易的基礎,其基本的制度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因此,要更 好的學習國際商法,就必須對合同法有一定的基礎了解。 2、各國的合同法 在大陸法系國家,合同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現,如法國、德國等國的合同法 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 在英美法系國家,合同法主要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現。這是幾個世紀以 來英國、美國等國法院以判例形式發展而成的判例法。 中國現行合同法是 1999 年 3 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1、合同法的重要地位 該法從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中吸納了許多先進的制 度,在我國的合同法發展歷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3、合同的有效性及合法性 a 有效性: 各國法律通常規定, 只有合同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才是有效合同: 當事人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標的、內容必須合法;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b 合法性 各國法律通常規定,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必須合法,並且規定:凡是違反法律、 違反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 4、合同的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 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 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 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 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 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 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 拘束。 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 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 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 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5、我國的合同法立法 我國合同制度的立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但是,特別應當 指出的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需要,我國陸續 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 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也對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規定,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後,這三部合同法的計劃 經濟色彩已顯現出來,同時,由於三部合同法並存的弊端和沖突,顯然已 經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於 1999 年頒布和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 五、 小結 隨著國際之間的日漸密切合作以及經濟的進步,國際商法一定會更加完善和 全面。

C. 學習國際商法的內容對我們將來從事國際貿易業務有什麼作用

學習國際商法的內容對我們將來從事國際貿易業務有什麼作用?當然有作用了,有很多作用,那要看你怎麼學了。

D. 國際商法的構成及其意義

國際商法作為一門大學課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已在國外的一些大學中開設多年。[1]在我國,隨著近年來對外經濟工作的不斷擴大,不僅一些大學開設了國際商法課程,而且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國際商法已成為許多行業和部門人士學習法律的重要內容而受到普遍重視。與此同時,「國際商法」一詞在各種場合被頻繁使用,冠以國際商法名稱的書籍也屢見不鮮。[2]於是,不斷有對國際商法感興趣的大學學生、研究生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問題:什麼是國際商法?怎樣理解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際商法是否同國際法、國際經濟法或民法、經濟法一樣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筆者認為,這些問題的出現反映了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對法學研究不斷提出新的課題和新的要求。而正確地認識和把握這些新課題,推動和繁榮我國的法學研究事業,正是我們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者的職責所在。鑒於此,筆者擬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從理論上進行初步的探討,不妥之處,請讀者批評指正。
關於國際商法概念的研究,綜合考察國內外學者散論於各種著作中對國際商法概念的說明,筆者認為國際商法的概念可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下文分別予以闡述。

一、從廣義上看,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第一,按照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3]國際商法就是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這一特定的社會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法律部門。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指某種商事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用以調整所有這些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就屬於國際商法的范疇。具體將,舉凡涉及商事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經濟法規范,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國際商事慣例或沖突法規范,國際商事公約或條約,國內商法中的國際性規范,都應包含在內。

對法律部門的劃分,除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為依據和主要的標准外,由法律規范的性質所決定的法律調整方法的異同也是一個重要的補充標准。舉一個明顯的例證,刑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從未引起過爭議,但刑法顯然不是調整同一種類的社會關系的,而是調整由於犯罪所破壞的多種社會關系的,幾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但其調整方法卻是單一的刑罰手段。這是其它法律部門所不具有的調整方法。同樣,基於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性質所決定的國際商法的調整方法是多樣性的,有不同於其它法律部門調整方法的顯著特徵。國際商法的調整方法,既包括協商與調解等調整方法,也包括仲裁與訴訟等調整方法,既包括國內法的調整方法,也包括國際法的調整方法。因此,從法律調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說明國際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E. 50分!列舉5個國際商法法制,論述國際貿易的意義

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貿易 在協助中國企業跨出國門、介入國際市場、提升中國企業國際競爭力方面,顯得尤具重要的現實意義... ,能充分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對國際貿易的替代作用,使其在統一開放市場體系下,使之與社會經濟發展達到平衡,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實現經濟的騰飛。

F. 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這兩門選修課怎麼樣,好過嗎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課程。 國貿主學實務,商法是對各國、地區中對於貿易的問題版提供法律規范權。 中國已經加入WTO,中國經濟也在不斷融入世界經濟,面對日益繁榮的對外貿易貿易摩擦也不斷的發生,學習商法能提高自己在做貿易中的法律意識,更能規范貿易中的各種糾紛。提供法律保障。 希望能夠幫到你。

G. 國際商事律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什麼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我國加入WTO以後的今天,學好國際商法,利用好國際商法的各種法律知識,對於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和作用。國際經濟法日益發揮著協調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權暫時讓渡與主權回復圓滿之間尋求平衡的支點。有人認為,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范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一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一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於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並不能成為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權威。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動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流動空前加速。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下,國家經濟主權日益受到沖擊和挑戰。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全球化正以高度發達的數字信息、電子通訊及高效物流等手段為基礎,以經濟要素在全球范圍內「自由」配置為主要內容,推動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國際商法必須跟上經濟的全球化趨勢。我國在強化自己的經濟主權的同時,必須有原則地保持適度靈活性。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經濟環境里,一國採取過於強硬的政策必然遭致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反感甚至反對。國家主權本身是不可以協調的,但是國家政策卻是可以在顧及國際條約義務和國際商法習慣法義務加以調整的。比如,我國在強調自主制定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同時,必須顧及國際社會對我國某些出口產品的反應。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學好國際貿易實務,同樣還要學好國際商法,並加以利用。為我國的經濟法律服務,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貢獻。國際經濟法日益發揮著協調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在主權暫時讓渡與主權回復圓滿之間尋求平衡的支點。有人認為,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范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一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一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於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並不能成為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權威。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約束,在對外經濟交往方面與主權國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經濟領域具有協調國家關系的職能。因此,國際經濟組織並沒有被提升到凌駕於主權國家經濟主權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大量產生和國際經濟組織職能的擴大化並未改變國家經濟主權的地位。此論值得贊同。由於經濟實力的懸殊而造成主權平等的國家之間出現了裂痕,形成了國家的層級化趨勢,比較明顯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鴻溝有擴大的傾向。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不均衡性導致發展中國家邊緣化,致使這些國家經濟主權遭到侵蝕。就當前而言,一方面,各國經濟相互依存態勢加深,全球化進程主要外化為國際經濟機制的廣泛建構,而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在資源配置方面明顯處於不利的地位。發達國家利用自己所具有的優勢不僅在經濟方面居於主導,而且在國際經濟體制和「游戲規則」的制定方面也具有決定性影響。另一方面,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體制尚未理順,如一國國內企業產權的多樣化使國家難以確定民族工業的范圍,傳統的保護民族工業的經濟主權內容大為弱化。這便在客觀上使得發展中國家在處置本國天然財富和資源的主權能力有所下降。全球性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乃是當代各國經濟主權「攻防戰」的重要組成部分。全球性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決定了弱國經濟主權能否得到應有的保護,進而決定全球財富的國際分配是否公平合理。要改變全球財富國際分配嚴重不公的現狀,就必須大大增強弱國經濟主權的保護;為此目的,就必須從「源頭」上改革全球經濟事務決策權力國際分配嚴重不公的弊端。發展中國家弱小民族要在當代經濟主權的「攻防戰」中,保護自己的應有權益,顯然必須凝聚集體的力量,力爭在全球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中,獲得自己應有的平等的一份。世界貿易新體系形成和發展過程是不平衡的,所以我國必須統籌規劃並穩步推進貿易、投資、交通運輸的便利化,積極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機制,加強對話與協商,發展與各國的雙邊、多邊經貿合作。積極參與多邊貿易、投資規則制定,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增加我國對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援助,進一步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實踐證明,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抵禦經濟風險的能力日益增強。因此,我們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外部條件和機遇來加快發展自己,在不斷擴大開放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在推動全球貿易投資便利化中實現互利共贏。推動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進程,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經貿秩序,是實現共同發展的基本前提。應進一步完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機制,盡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法律法規體系。可見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際形勢下。我們必須緊緊跟上時代的步伐。做為青年一代我們更要首當其沖,國家的未來不久將落在我們這一代人的肩上。我們學習課本知識的同時,一定要牢記把課本與實際緊密結合。做到真正有所學有所知。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家形勢下更要緊密結合。在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和經濟法律制度下,國際商法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把國際商法學好,在我們自己創業或就業的過程中可以幫我們一臂之力。

H. 國際商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課程。
國貿主學實務,商法是對各國、地區中對於貿易的問題提供法律規范。
中國已經加入WTO,中國經濟也在不斷融入世界經濟,面對日益繁榮的對外貿易貿易摩擦也不斷的發生,學習商法能提高自己在做貿易中的法律意識,更能規范貿易中的各種糾紛。提供法律保障。
希望能夠幫到你。

I. 國際貿易實務這個學科的意義和目的是什麼再對比國際商法學科的意義和目的

國際復經濟與貿易,學生制主要學習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經濟學、管理學的基本訓練,具有理論分析和實務操作的基本能力,具備較強的外語能力。
本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較系統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原 國際經濟與貿易教材]理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掌握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具有國際貿易業務操作能力,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素質復合型涉外經貿人才。

J. 開設國際商法課程有什麼意義

一、學習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引進來」。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們必須學會與國際商事主體打交道,以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中國《民法通則》第142條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國《票據法》第96條也規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這就為國際商事領域的國際法規范轉化為國內法規范對中國公民、法人有直接約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學習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走出去」。圍繞國家戰略與跨國投資設想,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機遇與風險並存。如何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為「一帶一路」戰略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需要法律界定人士認真思考——國際商法不可或缺。

三、學習研究國際商法,有利於我們參與國際競爭並在競爭中勝出。全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人類生活在全球規模的基礎上發展及全球意識迅速崛起。國與國之間在政治、經濟貿易上互相依存。

附:國際商法典概念。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國際商法作為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有自己特有的調整對象的,即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其主體不論是個人、法人、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只要這種商事關系的當事人分屬於兩個以上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織,或其所涉及的商事問題超越一國國界的范圍,這種關系就可稱之為國際商事關系。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在空間上超越了一個國家的國界,而且在內容上也以「商事」為質的規定性,從而決定了國際商法既不同於以主權國家地域內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內法體系,也與以國家之間非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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