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貿易中有關合同糾紛的個案分析與討論
合同成立——因為接受在先(10月11日,B收到A的實盤,並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而撤回的通知晚於接受到達受盤方(十月20日,B收到A的撤回通知)。
所以,合同成立。
Ⅱ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Ⅲ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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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
Ⅳ 國際貿易實務關於合同訂立履行的案例分析第二題
1、該合同不成立——因為,對方做了還盤,即要求改變包裝形式。而「我方」沒有及時版復電表示接受還盤。
2、該合權同成立——因為,對方是在發盤方規定的有效期內的確認,雖然之前受盤方有過還盤,但是「我方」並沒有及時和明確地表示拒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不想執行原發盤,那麼就應該抓住對方還盤的機會予以拒絕,同時宣布原報價失效。
僅供參考。
Ⅳ 一、 先分析案例;二、從該案例的教訓中談談你對國際貿易中「重合同,守信用」的認識
(1)有權解除合同,因為賣方違約;可以解除合同,因為賣方違約
(2)可以拒付貨款,但是,在6月14日前後,買方接到某港口碼頭提貨通知,港方向買方出示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6月11日。買方應將自己的異議告知賣方。
(3)承擔因倒簽提單而發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Ⅵ 2個關於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題!
這兩道題A公司都可以不予理睬,因為貨物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都有明確的規定,主要的方法有:1、在出口國產地檢驗,2、在裝運港檢驗,3、目的地檢驗,4、在用戶所在地檢驗,5、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6、裝運港檢驗重量,目的港檢驗品質。A公司是和B公司訂立的合同,與C公司並沒有合同約束里,對於C公司的損失只能找和他簽合同的B公司索賠,而B公司拿C公司所在地的檢驗證書向A公司索賠是沒有依據的,因為C公司所在地既不是A公司合同中的目的港(地),也不是他合同另一方的所在地,就是說完全是合同外的地方,與A公司無關。
Ⅶ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關於合同法的一個案例!
(1)甲公司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叫預期違約。
(2)乙公司的補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
Ⅷ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如果回賣方交付的數量大答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噸鐵礦石或以合同價格購買2000公噸鐵礦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時,他不能拒絕包括合同規定的全部貨物。
Ⅸ 一、 先分析案例;二、從該案例的教訓中談談你對國際貿易中「重合同,守信用」的認識
買方有復權解除合同。延遲一天交制貨在性質上就是延遲交貨,就是沒有按時履約。
如果賣方不改收款方式為托收,買方本來是很難拒付貨款的。在信用證條件下,賣方在單證一致的情況下要拒付貨款,必須要有確鑿證據表明賣方偽造單據,並通過警方向銀行發出支付令。但買方利用賣方擅自改變收款方式的缺陷,就可以輕松拒付。
倒簽提單是一種欺詐行為。嚴重的話要承擔刑事責任。
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CIF合同!急求答案
國際經濟法的案例最煩了。。。
LZ你該多懸賞點分 我這個菜鳥來回答下~看那麼久眼睛都痛。。。
一般來說,糾紛或是意外事故都會發生在海運過程中的誒~
CIF貿易術語的意思懂的撒?賣家購買保險,如果買家沒要求賣家只需要購買平安險。解釋不用說了吧?(很簡單的哈。。。)由於陸路運輸過程發生的事故錯了裝船時間,在實踐中多會開倒簽提單的,但本著誠信出口方通知了買方。。。結果。。。由於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強行性規定少,以交易雙方協商按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和UCP500 600為主,(失策啊!!!做生意太誠信要吃虧啊!)
之後出口方絕對只有找承運人賠償損失。這是一個民法中合同履行不當致損的法律關系~又是一直協商沒有起訴 出口方好被動呢!
如果起訴到法院 浪費金錢又浪費時間。。。效率低啊!舉證 開庭=====程序又漫長。。。由於承運人的過失導致出口發遭受直接經濟損失 還有預期利益什麼的 應該承擔滴~~~ 協商不成雙方看能不能達成仲裁協議吧 不能就庭上見咯
答得沒條理 還是多等等吧~ so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