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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政策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0-11-24 23:41:10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索賠

1.賣方對貨物不符合規定負有責任且買方按照規定,在檢驗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徵得買方同意後,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種或幾種理賠:

a.同意買方退貨,並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償還買方,並承擔買方因退貨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及監管保護所退貨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費用。

b.按照貨物的質量低劣程度、損失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的金額將貨物貶值。

c.用符合合同規定、質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換有瑕疵部件,並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延長。

⑵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貨物損失包括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其中,全部損失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部分內損失包括共同海損和單容獨海損。
第一貨艙的毛毯和茶葉均失去了原有的用途,所以屬於實際全損。
第一貨艙的煙草使用價值降低,屬於單獨海損。
精密儀器的整理費用超過了貨物的保險價值,屬於推定全損。
亞麻是為了維護船貨的共同安全而損失的,屬於共同海損。
第三、四艙紡織物品勾損也是為了維護船貨的共同安全而損失的,屬於共同海損

⑶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這個理應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托運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承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

2.保險公司理應全額賠償55%的損失,而根據保險的代位求償原則,保險公司在向承運人支付賠款後,保險權益自動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再向船公司或代理人追回索賠;比較,這個損失的最初源頭是船公司操作不當造成。

3.此案例中,最後的判定理論上是不符合保險規則和國際貿易法制的。

⑷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說,當雙方同意以L/C方式來成交貨物,那麼所有的依據都應與L/C掛鉤,因當
從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個獨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約束。在商檢的情況下,除非信用證另有約定,那麼商檢的時間必須就是L/C規定的時間。
2,回到商檢證書的問題上,如果商檢的時間不是L/C規定的時間那麼這個商檢證書也應是無效的。
3,在CFR貿易術語中,賣方的義務是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而賣方的裝船通知內容錯誤,導致買方蒙受了貨物入關後徵收的滯報費,且將賣方貨物轉船計劃發生變化的情況及時通知買方。所以,這個責任理所當然應由買方負責。

樓主,希望你早日將答案貼出來。

⑸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義: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

-摘自網路

簡單講,就是運費+保險+FOB本地費用(如產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潤,裝貨費,單證費,碼頭費,櫃子來回的托運費等,和其他費用)。這里的運費和保險,其實是進口商付的錢(含在合同單價裡面),出口方只是幫忙找運輸公司和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問題:

貿易條款:CIF;

當事人:進口方A,出口方B,運輸公司C(船公司或者無船的代理)和保險人D;

問題:

1/ 與C辦理運輸手續的是哪一個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與D公司辦理保險手續的事那一個公司?

- 還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為由拒絕賠償?為什麼?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後,C公司為外包裝有水漬的該批貨物出具清潔提單。」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體內容是什麼(應該是保證產品和包裝無損之類的),但是僅從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這些外包裝是有水漬的(可能在出廠,裝貨前已有,有故意欺騙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裝也可能是在貨物從工廠運往出口碼頭的時候產生的。但是絕對是在上船前產生的,因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來講,貿易的風險劃分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為界的。很顯然,貨物在上船前,即越過船舷前,已經受損,所以,理論上,這個損失應該是出口方B承擔,所以,運輸公司C拒絕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賠A公司?為什麼?

同理,保險人D也是拒絕賠償的,因為,保險人D的保險賠付界定也是按照「貨物是否越過船舷」來的,只是保障,從貨物上船(第一次越過船舷),到目的港,吊櫃卸貨(第二次越過船舷)期間的一切風險。很顯然,這些貨物是在上船前都損壞了的,所以保險人D拒賠很正常。

-----------

其實,這個題目講的是,國際貿易中各個當事人對於風險劃分和判定的問題,考的就是這個。。。。。

相信,進口方A也只能自認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訴,這里就不多講了。

ANYWAY希望LZ能滿意並採納,同望其他童鞋補充,TKS。。。。。。

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一般CIF價是賣方代辦保險,其保險險別是最低險別一般險。如合同中另有規定其他投保險別,賣方應按照合同中規定投保。針對上述案例,買方來電要求加保戰爭險,賣方可以代辦,費用由買方承擔。

⑺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美日汽車貿易戰

1)301條款的單邊性:「301條款」是美國政府針對損害美國貿易利益和商業利益的外國政府的行為、政策和做法進行調查、報復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質是美國強權政治和單邊主義做法在外貿領域的體現,利用貿易政策推行其價值觀念的一種手段,即通過強化美國對外貿易協定的實施,擴大美國海外市場,迫使其他國家接受美國的國際貿易准則,以維護美國的利益。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的多邊性:WTO所有成員國進行多邊協商。
所以兩者是不相容的。
2)美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應當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貿易爭端原則,即不應採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現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與裁決。
所以美國採取此種單邊性報復行為是不合理的。
3)裁決:美國不可以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單方面確定製裁措施,但「301條款」並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這一裁決,使得美國事實上仍然可以運用「301條款」對其他國家實行貿易制裁和威脅,尤其是對世貿組織的非成員國進行單方的制裁。

⑻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⑼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按照實際來說,我們吃進這個損失,然後問保險公司賠。
因為CIF貿易術語的風險點在於到達目的港且卸貨以後。
所以碰到這樣的滅失情況就只能去申請保險理賠業務。

⑽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合同中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發生爭議,將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轄受理。」
由於合同中已註明此項,所以應當由「日本K地方法院管轄受理」。

個人認為,後文提到的「由日本T法院實行管轄,受理此案。」,如果不是印刷問題造成的錯誤,那就是裁定錯誤,應當由K地方法院管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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