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程序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由哪一方負責辦理投保,應根據買賣雙方商訂的價格條件來確定。例如按F.O.B.條件和C.F.R.條件成交,保險即應由買方辦理;如按C.I.F.條件成,保險就應由賣方辦理。辦理貨運保險的一般程序是: 保險費按投保險別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的險別、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不同的目的地,並參照國際上的費率水平而制訂的。它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加費費率」兩種。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費率,後者系指特別列明的貨物(如某些易碎、易損商品)在一般費率的基礎上另行加收的費率。
交付保險費後,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險單(insurancepolicy)。保險單實際上已構成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是保險人尋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在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或滅失時,投保人可憑保險人要求賠償。 當被保險的貨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組、F組、C組包含的8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一般應由買方辦理索賠。按〖INCOTERNS 1990〗D組包含的5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則視情況由買方或賣方辦理索賠。
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如發現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應立即向承運人或有關方面索取貨損或貨差證明,並聯系保險公司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提出檢驗報告,確定損失程度;同時向承運人或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屬於保險責任的,可填寫索賠清單,連同提單副本、裝箱單、保險單正本、磅碼單、修理配置費憑證、第三者責任方的簽證或商務記錄以及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來往函件等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應當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並辦理,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辦理。
『貳』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介紹
對外運輸貨物保險是以對外貿易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內標的的保險。外容貿貨物的運送有海運、陸運、空運以及通過郵政送遞等多種途徑。對外貿易運輸貨物保險的種類以其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種類相應分為四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郵包保險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程序有時一批貨物的運輸全過程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這時,往往以貨運全過程中主要的運輸工具來確定投保何種保險種類。
『叄』 國際貿易運輸與保險,多選題
AB
CDE
AB
ABE
BD
ABC
BD
ABC
ABC
AB
『肆』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涉及哪些主要條款
涉及的條款如下
1.水漬 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2.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3.平 安 險,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4.一 切 險: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5.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8.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9.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10.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伍』 外貿運輸與保險
1(√ ),2(X),3(√ ),4(√ ),5(√ ),6(√ ),7(X),8(X),9(),10(√ ),11(X),12(),13(√ ),14(√ ),15(√ ),16(X),17(X),18(√ ),19(√ ),20(√ )
僅供參考。
『陸』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內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容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
『柒』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即承諾後),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收取保險費,並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范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准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時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於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後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范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6.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後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7.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演算法和同類計演算法之分。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採用逐個計演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演算法指對於某類標的,保險人均採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於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由於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合同。(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合同終止。
(五)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後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於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後,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捌』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費率的確定受哪些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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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外貿易中,我國進出口商品的作價原則是,在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根據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結合國別(地區)政策,並按照我們的經營意圖確定適當的價格。由於價格構成因素不同,影響價格變化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因此,在確定進出口商品價格時,必須充分考慮影響價格的種種因素,加強成本和盈虧核算,並注意同一商品在不同情況下應有合理的差價。確定進出口商品價格除遵循上述原則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一.交貨地點和交貨條件在國際貿易中,由於交貨地點和交貨條件不同,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也不同,在確定進出口商品價格時,必須首先考慮這一因素。例如,在同一距離內成交的同一商品,按CIF條件成交與按DES(到貨港船上交貨)條件成交,其價格應當不同。二.運輸距離國際商品買賣,一般都要經過長途運輸,運輸距離的遠近關繫到運費和保險費的開支,從而影響到商品價格。因此,在確定商品價格時,必須核算運輸成本,作好比價工作。三.商品的品質和檔次在國際市場上,一般都是按質論價,即優質高價,劣制底價。品質的優劣,包裝裝潢的好壞,款式的好壞,款式的新舊,商標、牌名的知名度,都影響商品價格。四.季節因素在國際市場上,某些節令性商品,如趕在節令前到貨,搶行應市,即能賣上好價。過了節令商品往往售價很低,甚至以低於成本的"跳樓價"出售。因此,應充分利用節令因素,爭取按有利的價格成交。五.成交量按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成交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價格,成交量大,在價格上應予適當優惠,或採用數量折扣辦法。反之,成交量小,可適當提價。六.支付條件和匯率變動的風險支付條件是否有利和匯率變動風險的大小,都影響商品的價格。例如,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採取預付貨款同採取憑信用證付款方式,其價格應有區別。同時,確定商品價格時,一般應採用對自身有利的貨幣成交。如採用不利貨幣成交時,應把匯率風險考慮到商品價格中去,即適當提高價格降低買價。
『玖』 我國對外貿易運輸與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
進口關稅險是一種特殊附加險。當進口貨物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受損或短缺,在目的港被保險人仍需按完好價值十足交稅時,保險人對該項貨物損失部分的進口關稅損失負責賠償。
拒收險(Rejection Risk) 拒收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貨物因在港被進口國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予以負責,並按照被拒絕進口或沒收貨物的保險價值賠償。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後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施救費用與救助費用的區別
採取行為的主體不同
給付報酬的原則不同
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同
救助行為一般總是與共同海損聯系在一起,而施救行為則並非如此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
1.發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損是有意採取措施造成的;而單獨海損則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樣。共同海損是為船貨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損失;而單獨海損則只涉及到損失方個人的利益。
3.後果不同。共同海損應由受益方分攤;而單獨海損則由損失方自己承擔。
關於委付的原因,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即推定全損說、法定原因說和全損說。
推定全損說是指,委付僅適用於推定全損的場合,在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由被保險人把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給保險人,而向保險人請求賠付全部保險金額的做法。這是我國的通說,我國《海商法》即採取這個觀點,其第 249 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即是明證。
法定原因說在我國台灣學者中成為通說,它是指被保險人於發生法定委付原因時,可將保險標的一切權利轉移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台灣現行《海商法》用了三個條文詳細地規定了委付的三個法定原因,包括船舶委付,貨物委付及運費委付的原因。
全損說認為,根據代位原則,不論是實際全損還是推定全損,被保險人都必須放棄保險標的權利,將保險標的轉讓給保險人,才能請求委付。只是在發生推定全損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應該發出委付通知書。
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
『拾』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1.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
2.不知道辦理的保險又沒加倉到倉條款?
如果有倉到倉條款,從裝貨開始到卸貨結束都在承保范圍內!這個可以直接撥打保險公司官方報案電話即可!
如果沒加倉到倉條款,保險只保裝貨港口到卸貨港口這段路程的損失,貴司這種情況就不在承保范圍內了!這個需要貴司自己承擔貨損!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