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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海運提單樣本

發布時間:2020-11-26 13:23:49

㈠ 誰能講解一下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的相關知識

什麼叫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英文名BILL OF LADING 簡稱B/L,一般指的是正本提單,提單上註明有「Original」字樣,有承運人正式簽字蓋章並註明簽發日期。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貨運代理根據發貨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後簽發,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提單也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提單還是發貨人向銀行結匯貨款的主要單證之—。

正本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其海運代理手寫簽署或用簽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簽發。為防止流通過程中遺失或延誤而使銀行或收貨人無法及時收到提單,正本提單通常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貨港憑其中一份辦理提貨手續後,其他各份自動失效。

提單分類,按不同的分類標准,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1. 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劃分:可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

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船舶公司已將貨物裝在指定的船舶上後簽發的提單;

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貨待運提單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貨物,等待裝運貨物期間簽發的提單。

2.根據提單有無不良批註劃分:「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清潔提單(Clean B/L)是在提單上未批註有關貨物受損或包裝不良的提單;

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在提單上註明貨物表面狀況受損或包裝不良等的提單。國際貿易結算中,銀行只接受「清潔提單」,即承運人未在提單上批註貨物外表狀況有任何不良情況。

3.根據提單是否可以流通分,即根據提單「收貨人」欄內的書寫內容劃分:「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

記名提單(Straight B/L)是在提單的抬頭上註明指定的收貨人,這種提單是不能轉讓的,只能由提單上註明的收貨人提貨;

指示提單(Order B/L)又分不記名指示和記名指示:

不記名指示提單僅填寫「To order「(憑指定),必須由托運人背書後才能轉讓,又稱「空白抬頭」。

記名指示提單填寫「To the order of...」(憑某某指定),該某某即為具體的指示人,提單由其背書後可以轉讓,通常為受託銀行;

背書又分兩種形式:一種由有權背書人單純簽署,稱為空白背書;另一種除背書人簽署外,還寫明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名稱,稱為記名背書。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憑指示空白背書提單」習慣上稱「空白抬頭、空白背書」 。

4.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直運提單」、「轉運提單」和「聯運提單」。

直運提單(Direct B/L)是指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運達指定港口的提單;

轉運提單(Transhipment B/L)是在貨運過程中至少經過兩艘輪船運輸的貨運提單。即裝運港船舶不抵達指定交貨港,在中途卸貨交另一艘船舶繼續運輸的提單;

聯運提單(Through B/L)是經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運送貨物,由第一程承運人簽發的,包括全程並能在目地港提貨的運單。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是指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由一個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所簽發的提單。

5.根據提單內容的繁、簡劃分:「全式提單」和「略式提單」。

全式提單(Long Form B/L)又稱繁式提單,是在提單的背面詳細註明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的提單;

略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只註明承運的貨物的基本情況和托運人的名稱、地址、收貨人等基本情況的提單。

6.根據簽發提單的時間劃分:倒簽提單、順簽提單、過期提單。

倒簽提單(Anti-dated B/L)在貨物裝船完畢後,以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

順簽提單(Post-date B/L)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托運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

預借提單(Advanced B/L)指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即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那裡借用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提單的作用提單具有以下三項首要作用

1、提單是證實承運人已接收產品和產品已裝船的產品收條,關於將產品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產品收條的作用。

不只關於已裝船產品,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並且依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便產品尚未裝船,只要產品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標明承運人已將產品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收。提單作為產品收條,不只證明收到產品的品種、數量、標記、外表情況,並且還證明收到產品的時間,即產品裝船的時間。原本,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產品和產品的情況即可,並非一定要求已將產品裝船。

但是,將產品裝船意味賣方將產品交付給買方,於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實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單來證實產品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產品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關於正當獲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提單的正當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交換來提取產品,而承運人只需出於好心,憑提單發貨,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並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贊同而讓轉讓給其他人,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正當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錄產品的正當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益和義務也跟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便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蒙受損壞或滅掉,也因產品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補償要求。

3、提單是海上產品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提單上印就的條目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益、義務,並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產品運輸的根據,因此常被人們以為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

然而依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並不具有經濟合同應具有的根本條件:它不是兩邊意思表現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兩邊的提單條目是承運人單獨擬定的;它實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承受託運人托運產品和將產品裝船的有關產品運輸的各項任務。

所以,與其說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假如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兩邊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管提單條目有何規定,兩邊都應按原先簽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沒有任何商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因為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並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究竟不同於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單持有人能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目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海運提單特別提示

一套提單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見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為提貨憑證。因此買方應向賣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單。

發貨人發貨後,可通過銀行(跟單L/C或托收結匯)將提單交給收貨人,或者直接通過郵遞,或者通過人轉交收貨人。

收貨人應注意提單上的通知方。提單所列貨物到港後,船方會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貨人持提單去港口提貨。 交貨人收錢的時間根據你們商定的結匯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提單以及其他議付單據交付銀行後,銀行審核無誤就可以將貨款議付給發貨人。如果是遠期信用證或其他結匯方式就要具體分析了。

㈡ 海運提單種類

按不同的分類標准,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第一類

按提單收貨人的抬頭分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

記名提單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欄中已具體填寫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提單所記載的貨物只能由提單上特定的收貨人提取,或者說承運人在卸貨港只能把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提單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該人佔有提單,承運人也應負責。這種提單失去了代表貨物可轉讓流通的便利,但同時也可以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使用記名提單,如果貨物的交付不涉及貿易合同下的義務,則可不通過銀行而由托運人將其郵寄收貨人,或由船長隨船帶交。這樣,提單就可以及時送達收貨人,而不致延誤。因此,記名提單一般只適用於運輸展覽品或貴重物品,特別是短途運輸中使用較有優勢,而在國際貿易中較少使用。

2.不記名提單(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沒有指明任何收貨人,而註明「提單持有人」(Bearer)字樣或將這一欄空白,不填寫任何人的名稱的提單。這種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簡便。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承運人交付貨物只憑單,不憑人。這種提單丟失或被竊,風險極大,若轉入惡意的第三者手中時,極易引起糾紛,故國際上較少使用這種提單。另外,根據有些班輪公會的規定,凡使用不記名提單。在給大副的提單副本中必須註明卸貨港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記名提單雖然安全,不能轉讓,對貿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認為:由於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背書轉讓,因此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任何人持有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放貨,對貿易各方不夠安全,風險較大,很少採用。指示提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適應了正常貿易需要,所以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背書分為記

提單樣式

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書(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書人(指示人)在提單背面寫上被背書人的名稱,並由背書人簽名。後者是指背書人在提單背面不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在記名背書的場合,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被背書人。反之,則只需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

3.指示提單(Order B/L)

在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內填上「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Order of……)字樣的提單。這種提單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單又分為托運人指示提單、記名指示人提單和選擇指示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只填記「指示」字樣,則稱為托運人指示提單。這種提單在托運人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托運人就是以議付銀行或收貨人為受讓人,通過轉讓提單而取得議付貨款的。如果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指示」,則稱為記名指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或指示」,則稱為選擇指示人提單。記名指示提單或選擇指示人提單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銀行的名稱,也可以是托運人。

指示提單是一種可轉讓提單。提單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把它轉讓給第三者,而不須經過承運人認可,所以這種提單為買方所歡迎。而不記名指示(托運人指示)提單與記名指示提單不同,它沒有經提單指定的人背書才能轉讓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單在國際海運業務中使用較廣泛。

第二類

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劃分

1.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根據大副收據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如果承運人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就是確認他已將貨物裝在船上。這種提單除載明一般事項外,通常還必須註明裝載貨物的船舶名稱和裝船日期,即是提單項下貨物的裝船日期。

由於已裝船提單對於收貨人及時收到貨物有保障,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根據國際商會1990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凡以CIF或CFR條件成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賣方應提供已裝船提單。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國際貿易中,更是要求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國際商會1993年重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作為運輸單據時,銀行將接受註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指定船隻的提單。

2.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貨待運提單又稱備運提單、待裝提單,或簡稱待運提單。它是承運人在收到托運人交來的貨物但還沒有裝船時,應托運人的要求而簽發的提單。簽發這種提單時,說明承運人確認貨物已交由承運人保管並存在其所控制的倉庫或場地,但還未裝船。所以,這種提單未載明所裝船名和裝船時間,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一般都不肯接受這種提單。但當貨物裝船,承運人在這種提單上加註裝運船名和裝船日期並簽字蓋章後,待運提單即成為已裝船提單。同樣,托運人也可以用待運提單向承運人換取已裝船提單。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這種待運提單於19世紀晚期首先出現於美國,其優點在於:對托運人來說,他可以在貨物交承運人保管之後至裝船前的期間,盡快地從承運人手中取得可轉讓提單,以便融通資金,加速交易進程。而對於承運人來說,則有利於招攬生意,拓寬貨源。但這種提單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運提單沒有裝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貨不及時而使貨主遭受損失;另一方面,待運提單上沒有肯定的裝貨船名,致使提單持有人在承運人違約時難以向法院申請扣押船;第三,待運提單簽發後和貨物裝船前發生的貨損、貨差由誰承擔也是提單所適用的法律和提單條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確規定的問題,實踐中引起的責任糾紛也難以解決。基於上述原因,在貿易實踐中,買方一般不願意接受這種提單。

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承運人在內陸收貨越來越多,而貨運站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貨物裝入集裝箱後沒有特殊情況,一般貨物質量不會受到影響。港口收到集裝箱貨物後,向托運人簽發「場站收據」,托運人可持「場站收據」向海上承運人換取「待運提單」,這里的待運提單實質上是「收貨待運提單」。由於在集裝箱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已向兩端延伸,所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集裝箱運輸中銀行還是可以接受以這種提單辦理貨款的結匯的。

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貨物裝船前,承運人已經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的,貨物裝船完畢,托運人可以將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承運人也可以在收貨待運提單上加註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註後的收貨待運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

由此可見,從承運人的責任來講,集裝箱的「收貨待運提單」與「已裝船提單」是相同的。因為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港口收貨時開始的,與非集裝箱裝運貨物從裝船時開始不同。跟單信用證慣例也允許接受集裝箱的「收貨待運」提單。但是在國際貿易的信用證仍往往規定海運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使開證者放心。

第三類

按提單上有無批註劃分

1.清潔提單(Clean B/L)

在裝船時,貨物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未在提單上加註任何有關貨物殘損、包裝不良、件數、重量和體積,或其他妨礙結匯的批註的提單稱為清潔提單。

使用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買方要想收到完好無損的貨物,首先必須要求賣方在裝船時保持貨物外觀良好,並要求賣方提供清潔提單。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貨運單據上並無明顯地聲明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的附加條文或批註者;銀行對有該類附加條文或批註的運輸單據,除信用證明確規定接受外,當拒絕接受。」可見,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貿易中,通常賣方只有向銀行提交清潔提單才能取得貨款。清潔提單是收貨人轉讓提單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同時也是履行貨物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的必要條件。

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註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

由此可見,承運人一旦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在卸貨港卸下後,如發現有殘損,除非是由於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所致,承運人必須負責賠償。

2.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貨物裝船時,承運人若發現貨物包裝不牢、破殘、滲漏、玷污、標志不清等現象時,大副將在收貨單上對此加以批註,並將此批註轉移到提單上,這種提單稱為不清潔提單,中國《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記載的貨物品名、標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與實際接收的貨物不符,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懷疑與已裝船的貨物不符,或者沒有適當的方法核對提單記載的,可以在提單上批註,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

實踐中承運人接受貨物時,如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據上作出記載,在正式簽發提單時,再把這種記載轉移到提單上。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銀行是拒絕出口商以不清潔提單辦理結匯的。為此,托運人應把損壞或外表狀況有缺陷的貨物進行修補或更換。習慣上的變通辦法是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不要將大副收據上所作的有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的批註轉批到提單上,而根據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以使出口商能順利完成結匯。但是,承運人因未將大副收據上的批註轉移提單上,承運人可能承擔對收貨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因此遭受損失,應由托運人賠償。那麼,托運人是否能夠賠償,在向托運人追償時,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承擔很大的風險。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提單條款的規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證。所以,承運人不能憑保函拒賠,保函對收貨人是無效的,如果承、托雙方的做法損害了第三者收貨人的利益,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容易構成與托運人的串通,對收貨人進行欺詐行為。

由於保函換取提單的做法,有時確實能起到變通的作用,故在實踐中難以完全拒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指出:「海上貨物運輸的托運人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的保函,對收貨人不具有約束力。不論保函如何約定,都不影響收貨人向承運人或托運人索賠;對托運人和承運人出於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雙方均有履行之義務。」承運人應當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後所處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輕心。

第四類

根據運輸方式不同劃分

1.直達提單(Direct B/L)

直達提單,又稱直運提單,是指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後,中途不經轉船,直接運至目的港卸船交與收貨人的提單。直達提單上不得有「轉船」或「在某港轉船」的批註。凡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者,必須使用這種直達提單。如果提單背面條款印有承運人有權轉船的「自由轉船」條款者,則不影響該提單成為直達提單的性質。

使用直達提單,貨物由同一船舶直運目的港,對買方來說比中途轉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節省費用、減少風險,又可以節省時間,及早到貨。因此,通常買方只有在無直達船時才同意轉船。在貿易實務中,如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則買方必須取得直達提單才能結匯。

2.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

轉船提單是指貨物從起運港裝載的船舶不直接駛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換裝其他船舶轉運至目的港卸貨,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稱為轉船提單。在提單上註明「轉運」或在「某某港轉船」字樣,轉船提單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運人簽發。由於貨物中途轉船,增加了轉船費用和風險,並影響到貨時間,故一般信用證內均規定不允許轉船,但直達船少或沒有直達船的港口,買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轉船。

按照海牙規則,如船舶不能直達貨物目的港,非中轉不可,一定要事先徵得托運人同意。船舶承運轉船貨物,主要是為了擴大營業、獲取運費。轉運的貨物,一般均屬零星雜貨,如果是大宗貨物,托運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發生轉船問題。轉運貨物船方的責任可分下列3種情況:

⑴第一航程與第二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各自負責,互不牽連;

⑵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在貨物轉運後承擔費用,但不負責任;

⑶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負責到底。

上述3項不同責任,須根據轉運的過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聯運提單(Through B/L)

聯運提單是指貨物運輸需經兩段或兩段以上的運輸方式來完成,如海陸、海空或海海等聯合運輸所使用的提單。船船(海海)聯運在航運界也稱為轉運,包括海船將貨物送到一個港口後再由駁船從港口經內河運往內河目的港。

聯運的范圍超過了海上運輸界限,貨物由船舶運送經水域運到一個港口,再經其他運輸工具將貨物送至目的港,先海運後陸運或空運,或者先空運、陸運後海運。當船舶承運由陸路或飛機運來的貨物繼續運至目的港時,貨方一般選擇使用船方所簽發的聯運提單。

4.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這種提單主要用於集裝箱運輸。是指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由一個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所簽發的提單。提單內的項目不僅包括起運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運輸路線,以及收貨地和交貨地。

⑴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⑵組成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中其中一種必須是國際海上運輸;

⑶多式聯運提單如果貿易雙方同意,並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由承擔海上區段運輸的船公司、其他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簽發;

⑷中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第八節「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別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制約著多式聯運。

第五類

按提單內容的簡繁劃分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全式提單是指提單除正面印就的提單格式所記載的事項,背面列有關於承運人與托運人及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由於條款繁多,所以又稱繁式提單。在海運的實際業務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這種全式提單。

2.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簡式提單,又稱短式提單、略式提單,是相對於全式提單而言的,是指提單背面沒有關於承運人與托運人及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這種提單一般在正面印有「簡式」(Short Form)字樣,以示區別。簡式提單中通常列有如下條款:「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提單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面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該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代理處,可供托運人隨時查閱。」

簡式提單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和非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⑴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運輸大宗貨物時,船貨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首先要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貨物裝船後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作為已經收到有關貨物的收據,這種提單就是「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因為這種提單中注有「所有條件均根據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據……租船合同開立」字樣,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因為銀行不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所以當出口商以這種提單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一般不願接受。只有在開證行授權可接受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時,議付銀行才會同意,但往往同時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拒收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一般應和租船合同中所規定的船東責任相一致。如果提單所規定的責任大於租船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在承租人與船東之間仍以租船合同為准。

⑵非租船合同項下的簡式提單。為了簡化提單備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實際上只簽發給托運人一種簡式提單,而將全式提單留存,以備托運人查閱。這種簡式提單上一般印有「各項條款及例外條款以該公司正規的全式提單所印的條款為准」等內容。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銀行可以接受這種簡式提單。這種簡式提單與全式提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類

按簽發提單的時間劃分

1.倒簽提單(Anti-dated B/L)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完畢後,以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當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若仍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發提單,托運人就無法結匯。為了使簽發提單的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相符,以利結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提單上仍以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填寫簽發日期,以免違約。

簽發這種提單,尤其當倒簽時間過長時,有可能推斷承運人沒有使船舶盡快速遣,因而承擔貨物運輸延誤的責任。特別是市場上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借口拒絕收貨,並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但是為了貿易需要,在一定條件下,比如在該票貨物已裝船完畢,但所簽日期是船舶已抵港並開始裝貨,而所簽提單的這票貨尚未裝船,是尚未裝船的某一天;或簽單的貨物是零星貨物而不是數量很大的大宗貨;或倒簽的時間與實際裝船完畢時間的間隔不長等情況下,取得了托運人保證承擔一切責任的保函後,才可以考慮簽發。

⒉順簽提單(Post-date B/L)

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托運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但是該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晚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即托運人從承運人處得到的以晚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由於順填日期簽發提單,所以稱為「順簽提單」

3.預借提單(Advanced B/L)

預借提單是指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即托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那裡借用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這種提單往往是當托運人未能及時備妥貨物或船期延誤,船舶不能按時到港接受貨載,估計貨物裝船完畢的時間可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時,托運人採用從承運人那裡借出提單用以結匯,當然必須出具保函。簽發這種提單承運人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可能構成承、托雙方合謀對善意的第三者收貨人進行欺詐。簽發這種提單的後果:

⑴因為貨物尚未裝船而簽發提單,即貨物未經大副檢驗而簽發清潔提單,有可能增加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⑵因簽發提單後,可能因種種原因改變原定的裝運船舶,或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退關,這樣就會很容易地使收貨人掌握預借提單的事實,以欺詐為由拒絕收貨,並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甚至訴訟。

⑶不少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判例表明,在簽發預借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不但要承擔貨損賠償責任,而且會喪失享受責任限制和援引免責條款的權利,即使該票貨物是因免責事項原因受損的,承運人也必須賠償貨物的全部損失。

簽發倒簽或預借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很大,由此引起的責任承運人必須承擔,盡管托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但這種保函同樣不能約束收貨人。比較而言,簽發預借提單比簽發倒簽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更大,因為預借提單是承運人在貨物尚未裝船,或者裝船還未完畢時簽發的。中國法院對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的判例,不但由承運人承擔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賠償貨款損失和利息損失,還賠償了包括收貨人向第三人賠付的其他各項損失。

4.過期提單(Stale B/L)

過期提單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口商在裝船後延滯過久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按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拒受在運輸單據簽發日期後超過21天才提交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交單不得晚於信用證到期日。」二是指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這種提單也稱為過期提單。因此,近洋國家的貿易合同一般都規定有「過期提單也可接受」的條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第七類

按收費方式劃分

1.運費預付提單(Freight Prepaid B/L)

成交CIF、CFR價格條件為運費預付,按規定貨物托運時,必須預付運費。在運費預付情況下出具的提單稱為運費預付提單。這種提單正面載明「運費預付」字樣,運費付後才能取得提單;付費後,若貨物滅失,運費不退。

2.運費到付提單(Freight to Collect B/L)

以FOB條件成交的貨物,不論是買方訂艙還是買方委託賣方訂艙,運費均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並在提單上載明「運費到付」字樣,這種提單稱為運費到付提單。貨物運到目的港後,只有付清運費,收貨人才能提貨。

3.最低運費提單(Minimum B/L)

最低運費提單是指對每一提單上的貨物按起碼收費標准收取運費所簽發的提單。如果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批量過少,按其數量計算的運費額低於運價表規定的起碼收費標准時,承運人均按起碼收費標准收取運費,為這批貨物所簽發的提單就是最低運費提單,也可稱為起碼收費提單。

第八類

按提單簽發的不同劃分

⒈ 船公司簽發的提單 通常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⒉ 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NVOCC B/L)

指由無船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在集裝箱運輸中,無船承運人通常為拼箱貨簽發提單,因為拼箱貨是在集裝箱貨運站內裝箱和拆箱,而貨運站又大又多倉庫,所以有人稱其為倉/倉提單(House B/L)。當然,無船承運人也可以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運輸代理行提單(House B/L)

運輸代理行提單是指由運輸代理人簽發的提單。在航運實踐中,為了節省費用、簡化手續,有時運輸代理行將不同托運人發運的零星貨物集中在一套提單上托運,而由承運人簽發給運輸代理行成組提單,由於提單只有一套,各個托運人不能分別取得提單,只好由運輸代理人向各托運人簽發運輸代理人(行)的提單。由於集裝箱運輸的發展,運輸代理人組織的拼箱貨使用這種提單有利於提高效率,所以這種提單的使用正在擴展。

一般情況下,運輸代理行提單不具有提單的法律地位,它只是運輸代理人收到托運貨物的收據,而不是一種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故不能憑此向承運人提貨。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的規定,除非提單表明運輸行作為承運人(包括無船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單,或國際商會批準的「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的運輸提單可以被銀行接受外,銀行將拒收這種提單。

㈢ 求翻譯,國際貿易關於海運提單的

The bill of lading is a kind of important documents of Marine transport,there are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and role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is is mainly determined by its nature. The bill of lading is a document of title, which is the important documents of both parties receive payment and delivery. Who controls the bill of lading, who have the ownership of the goods.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Marine bill of lading is widely used, but it also brings a variety of risk. In order to bring into fullplay the role of the bill of lading in foreign trade, all parties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e risk of bill of lading, raise the awareness, and actively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risk of ocean bill of lad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how to avoid the risk.

㈣ 關於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相關的書籍,參考文獻等

二、收貨人、指示方、托運人、通知人及背書

(一)如果信用證要求記名提單,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則提單不得在收貨人一欄中具名人的名稱前出現「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樣,不論該字樣是列印還是預先印就的。同樣,如果信用證要求憑指示提單,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單就不能做成以該具名人為收貨人的記名形式。

(二)如果提單做成指示式或憑托運人指示式抬頭,則該提單須經托運人背書。代理人或代表托運人所作的背書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證未規定通知人,則提單中的相關欄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不過,實務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寫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裝運港和卸貨港

(一)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裝運港欄中標明。如果很清楚貨物是由船隻從收貨地運輸,且有裝船批註表明貨物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名下顯示的港口裝載在該船上的話,也可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名下標明。

若信用證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單,只要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註,銀行可以接受註明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收貨地的提單。

若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是某一地理范圍,且信用證允許轉運,根據第R227號意見,如海運提單註明了不同的收貨地和裝運港(均在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內),則必須在裝船批註中註明裝上船隻的裝運港、船隻名稱及日期;若海運提單僅註明該范圍內的一個港口為裝運港及相應船名,裝船批註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貨地和裝運港相同,則不需批註港口、船名,條件是「前程運輸」欄為空白;若「前程運輸」欄包含一些信息,則必須批註起運港及相應船名。

(二)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卸貨港欄中標明。如果很清楚貨物將由船隻運送至該最終目的地,且有批註表明卸貨港就是「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下顯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下標明。

同上,若信用證要求港至港提單,只要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註,銀行可以接受顯示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目的地的提單。

(三)如果收貨地為一集裝箱堆場(CY)或集裝箱貨運站(CFS),且與規定的裝運港相同,例如,收貨地為香港集裝箱堆場,裝運港為香港,這些地點將被視為同一地點,因此,無需在裝船批註中註明裝運港和船名。

(四)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裝運港和/或卸貨港的地理區域或范圍(如「任一歐洲港口」),則提單必須標明實際的裝運港和/或卸貨港,而且該港口必須位於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范圍之內。

四、轉運和分批裝運

(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至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將貨物從一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貨和再裝船不是發生在裝運港和卸貨港之間,則不視為轉運。

(二)雖然信用證可能禁止轉運,但UCP500第23條d款仍然允許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轉運。但是,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且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則表面表明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第23條d款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對註明將發生轉運的提單仍予以接受,只要提單上證實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運輸,並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因此,如欲完全禁止轉運,信用證還須註明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

(三)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而提交的正本提單不止一套,裝運港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港口(信用證特別允許或在信用證規定的特定地理范圍內),只要單據表明貨物是用同一艘船並經同一航程,目的地為同一卸貨港,則此種單據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單,而提單表明有不同的裝運日期,則最遲的裝運日期將被用來計算交單期限,且該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或之前。貨裝多艘船即構成分批裝運,即是這些船在同日出發並駛向同一目的地。

㈤ 誰能講解一下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的相關知識謝謝!

1) 提單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在目的港交付的單證。

2) 貨運提單 HOUSE B/L

是指由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貨運提單往往是貨物從內陸運出並運至內陸時簽發的。國際貨代通常都使用此種提單。一般貨代為滿足客戶的倒簽或其他船東無法滿足的要求時也使用這種提單。

3) 船東提單 MASTER B/L

是指由船東簽發的提單。

4) 已裝船提單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貨物已經裝船的提單。

5) 收貨待運提單或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運人雖已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時簽發的提單。

6) 直達提單 DIRECT B/L

指貨物自裝貨港裝船後,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駛到卸貨港卸貨而簽發的提單。

8) 聯運提單或稱轉船提單 THROUGH B/L

指承運人在裝貨港簽發的中途得以轉船運輸而至目的港的提單。

9) 多式聯運提單 MT B/L

指貨物由海上、內河、鐵路、公路、航空等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進行聯合運輸而簽的適用於全程運輸的提單。

10) 班輪提單 LINER B/L

班輪是在一定的航線上按照公布的時間表,在規定的港口間連續從事貨運的船舶。班輪可分定線定期和定線不定期兩種。

11) 租船合同提單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運租船人的全部貨物,船東簽給租船人的提單,或者並非全部裝運租船人的貨物,而由船東或租船人所簽發的提單。

12) 記名提單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單上指名的收貨人可以提貨的提單,一般不具備流通性。

13) 指示提單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僅寫 ORDER ),列名指示( 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 ; ORDER OF **BANK )。此種提單通過指示人背書後可以轉讓。

14) 不記名提單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單內沒有任何收貨人或 ORDER 字樣,即提單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權提貨。

15) 清潔提單 CLEAN B/L

貨物交運時,表面情況良好,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未加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的

批註。

16) 不清潔提單 FOUL B/L

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表面狀態出現不堅固完整等情況,船方可以批註,即為不清潔提單。

17) 包裹提單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適用於少量貨物、行李或樣品等。

18) 最低運費提單或稱起碼提單 MINIMUM B/L

運費未到運價本規定的最低額,而按規定的最低運費計收。

19) 並提單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數的貨物合並在一份提單上,或不同批數的相同的液體貨裝在一個油艙內,簽發

幾份提單時,前者叫並提單,後者叫拼裝提單。

20) 分提單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貨物,即同一裝貨單的貨物,可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分列 2 套或 2 套以上的提單。

21) 過期提單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日期與裝船開航的日期距離過久,以致無法於船到目的地以前送達目的港收貨人的提單,銀行一般不接受這種提單。

22) 交換提單 SWITCH B/L

是指起運港簽發提單後,在中途港另行換發的一套提單,作為該批貨物由中途或中轉站出運

23) 倒簽提單 ANTI-DATED B/L

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後,提單簽發的日期早於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

24) 預借提單 ADVANCED B/L

因信用證規定裝運期和結匯期到期而貨物因故未能及時裝船,但已在承運人掌握之下或已開始裝船,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預借的提單。

25) 艙面提單或稱甲板貨提單 ON DECK B/L

指貨物裝載於船舶露天甲板,並註明「甲板上」字樣的提單。

國際商會的統計數字表明,在所有有關UCP500條款的爭議中,針對第23條關於海運提單規定的爭議佔10.5%。近年來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出具的關於該條款的咨詢意見也達近50個之多。由此可見,如何正確理解及應用第23條的規定,一直是擺在各方當事人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國際商會在UCP600中如何對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務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針對海運提單的部分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及規范。

一、UCP第23條的適用

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港至港的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23條。 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海運」或「海洋」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23條。只要運輸單據是港至港運輸單據,單據不一定要使用「海運」或「海洋」等措詞,才符合UCP第23條的規定。 例如,在第R342號意見中,信用證允許提交多式運輸單據,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聯運提單(僅使用了海運一種運輸方式,沒有轉運),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商會認為仍應適用第23條。

二、收貨人、指示方、托運人、通知人及背書

(一)如果信用證要求記名提單,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 of Bank X」等,則提單不得在收貨人一欄中具名人的名稱前出現「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樣,不論該字樣是列印還是預先印就的。同樣,如果信用證要求憑指示提單,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單就不能做成以該具名人為收貨人的記名形式。

(二)如果提單做成指示式或憑托運人指示式抬頭,則該提單須經托運人背書。代理人或代表托運人所作的背書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證未規定通知人,則提單中的相關欄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不過,實務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寫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裝運港和卸貨港

(一)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裝運港欄中標明。如果很清楚貨物是由船隻從收貨地運輸,且有裝船批註表明貨物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名下顯示的港口裝載在該船上的話,也可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名下標明。

若信用證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單,只要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註,銀行可以接受註明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收貨地的提單。

若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是某一地理范圍,且信用證允許轉運,根據第R227號意見,如海運提單註明了不同的收貨地和裝運港(均在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內),則必須在裝船批註中註明裝上船隻的裝運港、船隻名稱及日期;若海運提單僅註明該范圍內的一個港口為裝運港及相應船名,裝船批註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貨地和裝運港相同,則不需批註港口、船名,條件是「前程運輸」欄為空白;若「前程運輸」欄包含一些信息,則必須批註起運港及相應船名。

(二)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卸貨港欄中標明。如果很清楚貨物將由船隻運送至該最終目的地,且有批註表明卸貨港就是「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下顯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下標明。

同上,若信用證要求港至港提單,只要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註,銀行可以接受顯示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目的地的提單。

(三)如果收貨地為一集裝箱堆場(CY)或集裝箱貨運站(CFS),且與規定的裝運港相同,例如,收貨地為香港集裝箱堆場,裝運港為香港,這些地點將被視為同一地點,因此,無需在裝船批註中註明裝運港和船名。

(四)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裝運港和/或卸貨港的地理區域或范圍(如「任一歐洲港口」),則提單必須標明實際的裝運港和/或卸貨港,而且該港口必須位於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范圍之內。

四、轉運和分批裝運

(一)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至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將貨物從一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貨和再裝船不是發生在裝運港和卸貨港之間,則不視為轉運。

(二)雖然信用證可能禁止轉運,但UCP500第23條d款仍然允許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轉運。但是,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且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則表面表明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第23條d款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對註明將發生轉運的提單仍予以接受,只要提單上證實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運輸,並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因此,如欲完全禁止轉運,信用證還須註明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

(三)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而提交的正本提單不止一套,裝運港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港口(信用證特別允許或在信用證規定的特定地理范圍內),只要單據表明貨物是用同一艘船並經同一航程,目的地為同一卸貨港,則此種單據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單,而提單表明有不同的裝運日期,則最遲的裝運日期將被用來計算交單期限,且該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或之前。貨裝多艘船即構成分批裝運,即是這些船在同日出發並駛向同一目的地。

五、裝船批註

(一)如果提交的是預先印就「shipped on board」的提單,提單的出具日期視為裝運日,除非提單帶有加註日期的單獨的裝船批註,此時,該裝船批註的日期視為裝運日,而不論該批註日期是在提單出具日期之前還是之後。

上述規定明確了何為提單日期(B/L date),以及裝運日期能否早於或晚於提單出具日期。根據第R284號意見,對於已裝船提單,其簽發日即為裝運日期,不需另加「已裝船」批註;對於收妥待運提單,必須加具含有裝船日期的「已裝船」批註,該日期可以早於、遲於或等於簽發日期。

(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 board」之類用語的措詞與「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樣效力。

六、清潔提單

(一)載有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的提單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如「包裝狀況可能無法滿足海運航程」),不構成不符點。說明包裝「是無法滿足海運航程」的聲明則不可接受。

(二)即使信用證可能要求「清潔已裝船提單」或註明「清潔已裝船」的提單,提單也無需顯示「清潔」字樣。

(三)如果提單上出現「清潔」字樣,但又被刪除,並不視為有不清潔批註或不清潔,除非提單載有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

七、提單的簽署

(一)正本提單必須以UCP500第20條b款規定的方式進行簽署,且承運人的名稱必須出現在提單的表面,並表明承運人身份。

1.如果提單由代理人代表承運人簽署,則必須表明其代理身份,同時表明其所代理的承運人,除非提單表面的其它地方已經標明了承運人。

2.如果由船長簽署提單,則其簽字必須表明「船長」身份。在此情況下,不必標明船長姓名。

3.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署提單,則必須表明其代理身份且須註明被代理的船長姓名。

(二)如果信用證規定「可以接受運輸行提單(freight forwarder』s B/L)」或使用了類似用語,則提單可以由運輸行以運輸行的身份簽署而不必表明其為承運人或具名承運人的代理人。提單也不必顯示承運人的名稱。

但是,上述運輸行提單仍應滿足除第23條a款i項以外的第23條的其它規定的要求。

八、更正及證實

(一)對提單的更正必須加以證實。證實從表面看來必須是由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所為(該代理人可以與出具或簽署提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作為承運人或船長的代理人身份。

提單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對提單的更正予以確認。根據第R344號意見,對提單更正的確認可以由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管該簽署人是否簽發了該提單和/或證實過提單的任何其他更正。

裝船批註並非對提單的更正,無需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單獨的簽名或小簽,即,無需證實。

(二)不可轉讓的副本提單無需任何簽字或證實。

九、全套正本

適用UCP第23條的運輸單據必須註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數。標明「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類似表述的運輸單據都是正本。提單並非一定要註明「正本」字樣才能接受為正本。參見國際商會的《關於UCP500第20條b款項下正本單據的確定》。

㈥ 從海運提單種類的角度談談國際貿易用常用的海運提單是哪些並說明原因

海運提單分:1、船東提單(MBL)
2、貨代提單(HBL)提單類型分:1、正本提單(或目的港放單、或第三地放單)2、電放提單(或waybill)

㈦ 什麼網站可以找到標準的進出口貿易相關的單據樣本

解決問題的方法未必如此固定,網站上找到的未必可靠,建議尋找可用的外貿軟體來使用,測試版就可以了,不用注冊的,我所知道的有,Hi-tech旗下的EASYBOSS外貿軟體,您下載一個試用版,一用就知道了。http://www..com/s?wd=EASYBOSS&cl=3
(誠心建議,非廣告)

㈧ 國際貿易中幾種海運提單的分析

船東提單MASTER BILL OF LOADING
貨代提單HOUSE BILL OF LOADING
直達提單DIRECT BILL OF LOADING
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ILL OF LOADING
聯運提單THROUGH BILL OF LOADING

㈨ 我們開了國際貿易課程、現在需要交一份海運提單 可是真的不會啊、書上也沒有格式 求助於~~~誰能給一份樣本

海運提單的話,你的貨物價值不會顯示的,只會顯示貨毛重 ,體積 箱數,你給信息只有1000箱 渤海 ,海南 ,瓷碗 會顯示在提單上

㈩ 海運提單的種類:國際貿易海運提單的種類

海運提單,根據各種特定的需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可分為「已裝船提單」和「備運提單」。「已裝船提單」是指船舶公司已將貨物裝在指定的船舶上後簽發的提單;「備運提單」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貨物,等待裝運貨物期間簽發的提單。
2.根據提單有無批註分「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清潔提單」是在提單上未批註有關貨物受損或包裝不良的提單;「不清潔提單」是指在提單上註明貨物表面狀況受損或包裝不良等的提單。
3.根據提單是否可以流通分為「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是在提單的抬頭上註明指定的收貨人,這種提單是不能轉讓的,只能由提單上註明的收貨人提貨;「指示提單」又稱空白提單,在提單的抬頭欄註明「憑指定」、「憑**人指定」。這種提單可以運用背書轉讓第三人,是可以流通的貨運提單。
4.根據運輸方式分「直運提單」、「轉運提單」和「聯運提單」。「直運提單」是指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運達指定港口的提單;「轉運提單」是在貨運過程中至少經過兩艘輪船運輸的貨運提單。即裝運港船舶不抵達指定交貨港,在中途卸貨交另一艘船舶繼續運輸的提單;「聯運提單」是經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運送貨物,由第一程承運人簽發的,包括全程並能在目地港提貨的運單。聯運提單的簽發人只對第一程運輸負責。
5.根據提單內容的繁、簡分為「全式提單」和「略式提單」。「全式提單」又稱繁式提單,是在提單的背面詳細註明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各自的權利、義務的提單;「略式提單」只註明承運的貨物的基本情況和托運人的名稱、地址、收貨人等基本情況的提單。
6.「聯運提單」限於兩種以上的運輸的運輸方式的貨運提單,他的使用與第四點提及的「按運輸方式中的聯運提單」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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