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貿易術語是國際法淵源嗎
不是。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國際法的淵源應該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的一般原則。
貿易術語屬於國際商業慣例,並不屬於以上三者。
注意區分國際習慣和國際慣例。國際習慣在通常情況下對各國均有約束力,但國際慣例只是在締約各方(注意這里的主體不再限定為國家了)選擇的一種交易方式。二者在效力和主體方面均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總之,一句話,國際貿易術語並非國際法淵源。
『貳』 什麼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最主要淵源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通稱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們的長期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它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組成部分,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最主要淵源。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乏規范所應具有的足夠的明確性和穩定性;而且不同地方的慣例,在內容上會有這樣那樣的不一致之處,不利於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有些國際性民間組織或學術團體或一國國內的某些組織,將國際貿易慣例加以收集整理,進行編纂,使之成文;有些並作了一些解釋,增強了條理性、明確性,避免了內容上的矛盾、抵觸,從而增加了協調和統一。
成文化了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種。
(一)《華沙-牛津規則》
它是1928年國際法協會華沙會議編纂了CIF方面的慣例,稱為《華沙規則》;後經修訂,改稱《華沙-牛津規則》。
(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是目前最具廣泛影響、得到普遍採用的成文化的國際貿易慣例。
自1936年編訂之後,先後多次作了補充和修訂,現行的是《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它解釋了即1.EXW;2.FCA;3.FAS;4.FOB;5.CFR;6.CIF;7.CPT;8.CIP;9.DAF;10.DES;11.DEQ;12.DDU;13.DDP.這13種貿易術語,其中最常用的是FOB(船上交貨)、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和FCA(貨交承運人)。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
(三)《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它包含CIF、FOB等六種貿易術語,但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內容很不一樣。僅在當事人同意並在合同中規定採用時,才對一項交易適用。
『叄』 在國際商法諸淵源中,國際商事慣例居於何中地位為什麼
國際商事慣例是在長期的商業或貿易實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用於解決國際商事問題的實體法性質的國際慣例。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
嚴格地講,任何一種國際商事慣例,都不是以正式國際條約這種國家之間的協議法形式出現的,而是由地區、行業、國際組織(通常是民間組織)或商業團體把國際商業長期實踐中所形成的習慣做法歸納成文,給予明確的定義和解釋,公布於天下。國家對國際商事慣例的認可,即意味著國家賦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質。
在國際商業或貿易的各個領域中,存在著許多慣例。不過,已為各國對外經濟貿易、運輸、商品檢驗、保險、銀行結算,共同海損理算以及仲裁機構和法院等各界人士所熟知的國際商事慣例,主要涉及如下幾方面:⑴在貿易術語方面,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修訂本)、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和美國商會、美國進口協會及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通過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前者對13種貿易術語分別作了解釋並對貨物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具體規定;《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僅對C.I.F.買賣合同的統一規則作了規定;而後者對六種價格術語作了解釋,它不僅同前兩者在解釋上有一些差別,而且只在美洲國家通行。⑵在支付方面,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2年建議本)和《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本)。前者對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作了明確規定,已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採用;後者則對銀行承辦托收業務時銀行與委託人及其他關系人之間的關系作了具體規定。⑶在運輸和保險方面,有國際商會制定的《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1975年修訂本),1974年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以及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前者對聯合運輸的含義、聯運單據的簽發人及其責任等作了具體的規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對共同海損理算作了規定;而後者擬定了貨物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保險條款,以及戰爭險、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的保險條款。⑷在擔保方面,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合同擔保統一規則》(1978年)和《支付請求擔保統一規則》(1992年)。兩者對擔保的定義、責任、請求、終止、准據法和管轄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