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試述國際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調整的范圍
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的定義: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調整的范圍:
1、國際貨物買賣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有關運輸,保險與支付方面的法律;
2、有關服務貿易方面的法律與制度;
3、國際技術貿易,即有關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及其跨國轉讓和國際保護方面的法律與制度;
4、有關政府管理貿易方面的法律和制度。
2. 國際貿易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普通法律調整的一般是國內社會關系,國際貿易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適用的法律也不同,普通法律大都為國內立法,國際貿易多為國際公約之類,譬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關稅貿易總協定等。
3. 國際貿易法問題
答案:可以。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僅是承運人收到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專,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屬實,推翻提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單上對貨物的記載。單上對貨物的記載。
不能。因為提單對收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記載。
4. 國際貿易法的中國相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提議,以及大多數其他國家的支持,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已經被訂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序言中,可概括為:
①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③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這些是制定、解釋和適用國際貿易法規范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了這些原則,國際貿易法這個年輕的獨立法律部門便能不斷發展,日趨完善,成為促進國際貿易關系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律部門。
5. 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哪幾個時期
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商人法的產生、民商法的興起和國際貿易法的統一化三個時期。國際貿易法起源於中世紀地中海沿岸各國的商業慣例及法人自治 組織的自治規約。這些慣例和規約在長期的商業交易中發展成為商人法,又稱商業習慣法。這種商人法只適用於商人間的交易行為,具有國際性,是西歐、地中海沿岸直至北非從事航海貿易的統一規則。15世紀以後,隨著主權思想的產生,民族國家興起,特別是18~19世紀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建立,傳統商人法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經濟關系的需要,各國相繼制定國內民商法來調整國際經濟活動,並把商人法中一些適合本國需要的部分吸收到國內法中,國際性的商法體系不復存在了。基於不同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各國國內法存在著很大差異,甚至彼此對立,引起適用法律的沖突,並阻礙著國際貿易的順利發展。從20世紀開始,國際上興起了國際貿易統一法運動。目前,國際貿易統一法運動已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果。
6. 國際貿易法的法條
國際貿易法不是一個分類很明確的子法律部門,它是由規范國際貿易的各國法律規定及各國達成的貿易協定、條約、公約、國際經濟法中部分條文等內容組成的;並不沒有什麼單行本。
可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貿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一些相關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慣例的文本。可以查看一些關於國際經濟法的相關法律。
7.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法的區別、就業方向
一、內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關系不同
1、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
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
三、作用不同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
2、國際貿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3)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4)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四、就業方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到政府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外貿管理工作,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及國際市場的營銷工作。
到國家機關、國民經濟綜合部門、商業部門、涉外企業、合資企業、大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經營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教學及科研工作等。
8. 關於國際貿易法方面的~
答案
一, 否.做為貿易主體的國家進行國家間的商業行為不能享有主權豁免.現在國際上絕大多數為相對國家主權豁免
主權豁免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他國管轄。這是從「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概念中引申出來的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實踐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國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訴訟,因此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後,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貿易、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絕對豁免原則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誕生了「限制豁免原則」。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二,軍 事政 變 屬於不可抗力范疇.
但是本案例中,訂貨量大量超過奈及利亞海港的卸貨能力,造成美方交貨延遲後遭遇不可抗力,買方奈及利亞要承擔全部責任,即對該合同不能履行而給美國造成的損失.
簡單地說,就是違約或者不能履行在先,不可抗力在後的,不可抗力就不能成為免責事由.
9. 國際貿易法的相關規范
國際貿易法包括三種規范:
①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規范。內這是主要的規范。
②沖突規容範:在缺乏上述實體法規范時使用。
③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爭議的程序規范。主要是爭議的調解或仲裁程序規則。
也有學者認為沖突規范屬於國際私法,程序規范屬於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法。這是關於分支學科劃分上的學術觀點分歧。國際貿易法關系的主體,經常是不同國籍的法人,有時為自然人,少數情況下可以是國家。
10. 國際貿易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修訂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的議定書
歐洲共同體關於合同債務的法律適用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所有權轉移法律適用的公約
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間公約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約草案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延長議定書①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的評注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