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出口合同基本內容又以下幾部分構成
這個是什麼問題呢?
一般情況下:
1.約首部分(包括當事人、合同編號、合同名稱之類的東西)
2.正文
(1)標的(也就是貨物)條款
(2)價格(單價、總價等)
(3)數量(及包裝等)
(4)質量或者說規格
(5)支付(信用證、匯付等,可能會有所有權保留條款)
(6)運輸及交付(一般採用貿易術語的形式)
(7)違約責任;
(8)瑕疵擔保和權利擔保責任(這個如果約定了法律適用的,一般可以不另行約定);
(9)法律適用、仲裁和管轄條款
3.最後條款(約尾)
(1)合同生效;
(2)合同文本、份數及效力;
(3)合同簽訂日期、地點等;
(4)簽字蓋章等。
2. 進出口合同的內容有些什麼 謝謝 急用!
進口合同樣本:
買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凈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
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准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貨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准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單證
份數
寄送
A
B
C
D
送交方議付銀行
送交議付銀行(副本)
空郵目的岸外運公司(副本)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隻,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隻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隻裝運。載貨船隻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後90天內,根據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並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回答這么多採納下吧,謝謝,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車尋找法律援助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4. 國際貿易合同的種類哪一種最常用,為什麼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合同製作人分類:賣方製作的,稱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買方製作的,稱為「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按合同的內容繁簡分類:分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銷售合同內容比較全面,除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單價、裝運港和目的港、交貨期、付款方式、運輸標志、商品檢驗等條件外,還包括有關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銷售確認書經過簽字後,也具有銷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條款較為簡單,一般無檢驗條款、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屬於一種簡式合同。此外,買賣雙方通過往來函電成交後,如雙方均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用往來函電作為依據履行雙方的義務。
3.按合同中使用的價格術語分類:可分為「FOB合同」、「CIF合同」及貨物到達合同(Arrival Contract)等。
5. 如何簽訂國際貿易進出口合同
(一)約首
主要包括:1、合同名稱
2、約定時間和地點
3、當事人名稱、地點
4、前文
(二)本文
主要包括:1、商品名稱和品質條款
2、商品的數量條款
3、商品的包裝條款
4、商品的價格條款
5、商品的裝運條款
6、商品的支付條款
7、貨運保險條款
8、商品檢驗檢疫條款
9、不可抗力條款
10、索賠條款
11、仲裁條款
(三)約尾:合同的文字效力、分數、附件及其訂約雙方當事人的簽章等。
6. CIF進出口合同的流程是怎樣的
海運出口運輸工作,在以CIF或CFR條件成交,由賣方安排運輸時,其工作程序如下: (1)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為使出運工作順利進行,在收到信用證後,必須審核證中有關的裝運條款,如裝運期,結匯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能轉運或分批裝運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級等,有的來證要求提供各種證明,如航線證明書,船籍證等,對這些條款和規定,我應 根據我國政策,國際慣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辦到等來考慮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備貨報驗:就是根據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證中有關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等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准備好應交的出口貨物,並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冷藏貨要做好降溫工作,以保證裝船時符合規定溫度要求。在我國,凡列入商檢機構規定的種類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據信用證,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出具證書的商品,均需在出口報關前,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申請商檢。有的出口商品需鑒定重量,有的需進行動植物檢疫或衛生,安全檢驗的,都要事先辦妥,取得合格的檢驗證書。 做好出運前的准備工作,貨證都已齊全,即可辦理托運工作。 (3)托運訂艙:編制出口托運單,即可向貨運代理辦理委託訂艙手續。貨運代理根據貨主的具體要求按航線分類整理後,及時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貨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當船公司或其代理簽出裝貨單,定艙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著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締結。 (4)保險:貨物訂妥艙位後,屬賣方保險的,即可辦理貨物運輸險的投保手續。保險金額通常是以發票的CIF價加成投保(加成數根據買賣雙方約定,如未約定,則一般加10%投保)。 (5)貨物集中港區:當船舶到港裝貨計劃確定後,按照港區進貨通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由托運人辦妥集運手續,將出口貨物及時運至港區集中,等待裝船,做到批次清,件數清,標志清。要注意特別注意與港區,船公司以及有關的運輸公司或鐵路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按時完成進貨,防止工作脫節而影響裝船進度。 (6)報關工作:貨物集中港區後,把編制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連同裝貨單,發票,裝箱單,商檢證,外銷合同,外匯核銷單等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經海關關員查驗合格放行後方可裝船。 (7)裝船工作:在裝船前,理貨員代表船方,收集經海關放行貨物的裝貨單和收貨單,經過整理後,按照積載圖和艙單,分批接貨裝船。裝船過程中,托運人委託的貨運代理應有人在現場監裝,隨時掌握裝船進度並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裝貨完畢,理貨組長要與船方大副共同簽署收貨單,交與托運人。理貨員如發現某批有缺陷或包裝不良,即在收貨單上批註,並由大副簽署,以確定船貨雙方的責任。但作為托運人,應盡量爭取不在收貨單上批註以取得清潔提單。 (8)裝船完畢,托運人除向收貨人發出裝船通知外,即可憑收貨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換取已裝船提單,這時運輸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單結匯: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結匯單證備齊後,在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議付有效期限內,向銀行交單,辦理結匯手續。出口程序: (1)訂艙--發貨人根據貿易合同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在貨物托運前一定時間內填好集裝箱貨物托運單(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託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請訂艙。 (2)接受託運申請--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據自己的運力,航線等具體情況考慮發貨人的要求,決定接受與否,若接受申請就著手編制訂艙清單,然後分送集裝箱堆場(CY),集裝箱貨運站(CFS),據以安排空箱及辦理貨運交接。 (3)發放空箱--通常整箱貨貨運的空箱由發貨人到集裝箱碼頭堆場領取,有的貨主有自備箱;拼箱貨貨運的空箱由集裝箱貨運站負責領取。 (4)拼箱貨裝箱--發貨人將不足一整箱的貨物交至貨運站,由貨運站根據訂艙清單和場站收據負責裝箱,然後由裝箱人編制集裝箱裝箱單(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貨交接--由發貨人自行負責裝箱,並將已加海關封志的整箱貨運到CY。CY根據訂艙清單,核對場站收據(DOCK RECEIPT D/R)及裝箱單驗收貨物。 (6)集裝箱的交接簽證--CY或CFS在驗收貨物和/或箱子,即在場站收據上簽字,並將簽署後的D/R 交還給發貨人。 (7)換取提單--發貨人憑D/R向集裝箱運輸經營人或其代理換取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後去銀行辦理結匯。 (8)裝船--集裝箱裝卸區根據裝貨情況,制訂裝船計劃,並將出運的箱子調整到集裝箱碼頭前方堆場,待船靠岸後,即可裝船出運。單證及其製作: (1)托運單(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稱為下貨紙,是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托運的單據。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並結合船舶的航線,掛靠港,船期和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後,即接受託運。托運單製作應注意: 1)目的港:名稱須明確具體,並與信用證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時,須在港口名稱後註明國家,地區或州,城市。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選擇港(OPTIONAL PORTS),則應是同一航線上的,同一航次掛靠的基本港。 2)運輸編號,即委託書的編號。 每個具有進出口權的托運人都有一個托運代號(通常也是商業發票號),以便查核和財務結算。 3)貨物名稱 應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貨名相符。 4)標記及號碼,又稱嘜頭(SHIPPING MARK),是為了便於識別貨物,防止錯發貨,通常由型號,圖形貨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 5)重量尺碼。重量的單位為公斤,尺碼為立方米; 6)托盤貨要分別註明盤的重量,尺碼和貨物本身的重量,尺碼,對超長,超重,超高貨物,應提供每一件貨物的詳細的體積(長,寬,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貨運公司計算貨物積載因素,安排特殊的裝貨設備。 7)運費付款方式。一般有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和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轉運貨物,一程運輸費預付,二程運費到付,要分別註明。 8)可否轉船,分批,以及裝期,效期等均應按信用證或合同要求一一註明。 9)通知人,收貨人,按需要決定是否填。 10)有關的運輸條款,訂艙,配載信用證貨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 (2)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運人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憑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裝貨單既可作為裝船依據,又是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的主要單據之一。 (3)收貨單(MATES RECEIPT--M/R), 又稱大副收據,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 由於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一致,故在我國一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將它們製成聯單,一次制單,既可減少工作量,又可減少差錯。 (4)裝貨清單(LOADING LIST) 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將全船待裝貨物按目的港和貨物性質歸類,依航次,靠港順序排列編制的裝貨單匯總清單,是船上大副編制配載計劃的主要依據,又是供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方安排駁運,進出庫場以及承運人掌握情況的業務單據。 (5)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 又稱小提單。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發放小提單時應做到:(1)正本提單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2)提單上的非清潔批註應轉上小提單。(3)當發生溢短殘情況時,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或其代理獲得相應的簽證。(4)運費未付的,應在收貨人付清運費及有關費用後,方可放小提單。 (6)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B/L)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OF GOODS),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後簽發,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也可憑此向銀行押匯,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
7. 進出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
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一、約首合同中的約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名稱。合同的名稱應正確體現合同的內容,進口人製作的合同通常稱購貨合同或購貨確認書。如由國外出口人起草繕制的也有使用售貨合同的。2.訂約日期和地點。訂約日期應為接受生效日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的全名和詳細地址應在合同中正確載明,除了可以識別當事人之外,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決定訴訟管轄的重要依據,也便於在必要的時候進行聯系。4.前文。前文措詞必須與合同名稱相一致。如採用合同書形式,則前文應使用第三人稱語氣,例如:「本合同由××與××訂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類似詞句;如使用確認書,則前文措詞應使用第一人稱語氣,例如:「茲確認從你方購買……」(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類似詞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釋依據哪一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並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如訂明:「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及解釋適用中國法律。」二、基本條款進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條款與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但在具體內容的掌握上則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稱和質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因此,在進口詢盤時,應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稱能代表擬訂購的商品,並使用國際通用名稱。在確定商品名稱時,要做到既有利於運費的計算,又不致與其他商品相混淆。進口合同中對商品名稱要作明確規定,進口許可證及其他進口單證中的商品名稱與進口合同要嚴格一致。進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條款。進口合同的糾紛以品質問題最多,因此,為預防或避免賣方交貨品質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規格、標准、牌號、型號、等級等應訂得具體明確。2.數量條款。按我國計量法的規定,進口數量單位(包括商品規格的計量單位)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標准,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准計量管理機構批准。進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數量的時間和地點,例如以裝運時的數量、以目的港卸貨時的數量為准,或以進入進口地倉庫或工廠時核定的數量為准等。一般商品特別是初級產品的進口合同,可以規定溢短裝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貨的情況下,除應規定溢短裝幅度外,還應明確溢短裝「由買方決定」。 3.價格條款。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種使用最多。在進口業務中,大多採用。FOB貿易術語,由我方派船到國外接運貨物。但是,對個別業務,我方派船不便,賣方又為資信較好的老客戶,可按CFR或CIF、條件成交。在多式聯運情況下,則可採用FCA、CP"r或CIP術語。進口合同的價格有凈價、含佣價、基價、推算價,價格中還可以減除數量折扣、季節折扣和特別折扣等。 4.裝運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交付貨物是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在進口合同中,應訂明賣方裝運貨物的時間、地點和通知等義務的內容。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所決定的。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屬於在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了船,取得了貨運單據並將其交給買方,也就認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的責任;如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發貨地交給承運人監管,即為交貨。我進口貨物的運輸方式大多為海洋運輸並較多使用FOB術語,有時也有使用CFR和CIF、貿易術語的。(1)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除了合同中應指定裝運港外,還應規定合理的裝運時間和裝運通知等。 a.裝運時間。進口合同中對裝運時間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到我方能否及時取得貨物,以滿足生產、消費或轉售的需要,還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夠時間安排船隻並通知賣方。因此,裝運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能規定某個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進口合同中還應規定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買方不能按時派船應承擔的責任。b.裝運通知。FOB進口合同的裝運通知條款的內容主要有:賣方的貨妥通知;買方的派船通知和賣方裝船後的通知。為了便於買方既按合同又按賣方的要求派出船隻,進口合同中應規定賣方發出貨物業已備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內容及未按要求發出通知應承擔的責任。為了使賣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裝船,買方應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裝運時間的充分通知。(2)CFR和CIF『條件下的裝運條款。按CFR和CIF條件訂立的進口合同,由賣方安排運輸,為維護我方利益,應對賣方關於運輸的責任在合同中作適當規定。在CFR條件下,由賣方租船、訂艙、由買方負責保險,賣方在裝船後立即發出裝船通知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合同中還應訂立裝運通知和風險劃分的條款。5.付款條款。 進口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對保障我方利益關系很大,如果稍有不慎,不僅會增加費用支出,而且還會發生付了款而拿不到貨物及/或我方需要的憑證和單據的情況。三、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
款予以說明。凡已在格式條款中訂明的事項,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中可以不再另作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准。當事人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8. 求一份完整的外貿進出口合同
XXXX服裝貿易有限公司
售貨合同(SALES CONTRACT)
22ST Floor,Shenyi Building No.25 Lixu Road,Qing,CHINA
賣 方:xxxx
CLOTHING TRADE CO., LTD 合同號: 04BK002J
買方:SKE TK CO., LTD 日期: 2004年 08月 15日
3-cho 5F OKAYAMA JAPAN
品名及規格 數量 單價 單價及條款 金額
Commodity and Quzntity Unit Unit price Amount
specification
WORKING WEAR CNF
ALABAMA
31c805 750 PC USD 6.75 USD 5,062.50
31c825 3000 PC USD 7.48 USD 22,440.00
31c7100 1425 PC USD 10.6 USD 15,162.43
31c7200 1500 PC USD 4.00 USD 6,006.00
總值Total Value: 6675 PC USD 48,670.93
裝運日期: 包裝:
Shipment: 2005-06-09 SHIP Packing: CARTON
付款條件: 目的港:
Terms of payment:L/C at sight Destination:ALABAMA/美國港
其他條款:
Other terms: A usual trade margin of 5%plus or minus of
the quantities confirmed shall be allowed
買方簽章(THE BUYERS) 賣方簽章 (THE SELLERS)
9. 什麼是國際貿易合同
買賣雙方不在同一國家,跨國貿易的合同!進出口都需要簽訂合同,這些都是國際貿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