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貿易術語比較
CIF與CIP的優劣比較
1、兩種合同項下交貨義務的分離使風險轉移嚴重滯後於貨物實際控制權的轉移在採用CIF術語訂立貿易合同時,出口方同時以托運人的身份與運輸公司即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在出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完成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後,卻並不意味著他已經完成了貿易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出口方仍要因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向進口方承擔責任。而在貨物交由承運人掌管後,托運人(出口方)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承運人對貨物的保管、配載、裝運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運人只是對此進行監督。讓出口方在其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下繼續承擔責任和風險,這非常的不合理。尤其是從內陸地區裝車到港口越過船舷,中間要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會發生什麼事情,誰都無法預料。也許有人認為,在此期間如果發生貨損,出口方向進口方承擔責任後可依據運輸合同再向承運人索賠,轉移其經濟損失。但是對於涉及到有關訴訟的費用、損失責任承擔無法達成協議,再加上時間耗費,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償失。本案例中,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發生了車禍,他就應該對此導致的貨物損失、延遲裝船、倉儲費用負責,但由此導致的貨價損失、利息損失的承擔雙方卻無法達成協議,使得出口方受到重大損失。
2、運輸單據規定有限制,致使內陸出口方無法在當地交單根據《Incoterms2000》的規定,CIF條件下出口方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這與其僅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相對應。在沿海地區這種要求易於得到滿足,不會耽誤結匯。貨物在內陸地區交付承運人後,如果走的是河航運,也沒有太大問題,但事實上一般是走陸路,這時承運人會簽發陸運單或陸海聯運提單而不是CIF條件要求的運輸單據。這樣,只有當貨物運至裝運港裝船後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單或得到在聯運提單上「已裝船"的批註,然後再結匯。可見,這種對單據的限制會直接影響到出口方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時間,從而影響出口方的資金周轉,增加了利息負擔。本案中信用證要求出口方提交的就是提單,而貨物走的是陸路,因此他只能到港口換單結匯。如果可憑承運人內地接貨後簽發的單據當地交單結匯的話,出口方雖然需要就貨損對進口方負責,但他可以避免貨價損失和利息損失。
3、內陸地區使用CIF術語還有一筆額外的運輸成本。
在CIF價格中包括的運費應該從裝運港到目的港這一段的運費。但從內陸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還有一部分運輸成本,如從甘肅、青海、新疆等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的費用一般要佔到出口貨價的一定比例,有一些會到達20%左右。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CIF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中並不適用。事實上,對於更多採用陸海聯運或陸路出口的內陸地區來說,CIP比CIF更合適。
CIP術語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縮寫,它與CIF有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價格構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保險費,即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負責訂立;交貨地點均在出口國的約定地點;出、進口清關責任劃分都是出口方負責出口、進口方負責進口通關;風險在交貨地點交貨完成而轉移給買方,而運費、保險費卻延展到目的地(港)。但兩者也有明顯不同,也正是這些不同使CIP術語比CIF術語更適合內陸出口業務。
1、從適用的運輸方式看,CIP比CIE更靈活,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CIF只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航運),CIP卻適合任何運輸方式。而對於內陸地區而言,出口時運輸方式也是多種的,比如出口到美國、東南亞地區,一般是陸海聯運;出口到歐洲,一般是陸運。
2、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責任可以及早減輕。CIF術語下,出口方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是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不管貨物處於何方的實際處置之下,賣方都要向買方承擔貨損等責任。CIP術語下則比較靈活,由雙方約定,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在內陸地區,但無論在哪裡,出口方責任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止,出口方只負責將貨物安全移交承運人即完成自己的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任務,此後貨物發生的一切損失均與出口方元關。
3、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利於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范圍要大於CIF,因具體運輸方式不同可以是上面提到的CIF使用的單據,又可以是陸運運單、空運單、多式聯運單據。承運人簽發後,出口方即可據以結匯。這樣,縮短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速度。
另外,迅速發展的集裝箱運輸方式也為內陸地區出口使用CIP術語提供了便利條件。目前我國許多沿海港口如青島、連雲港都在爭勸把口岸辦到內地」,發展內陸地區對沿海陸運口岸的集裝箱直通式運輸,這勢必會減少貨物裝卸、倒運、倉儲的時間,降低運輸損耗和貿易成本,縮短報關、結匯的時間,有利於CIP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中的推廣。
可以預見,隨著西部大開發的順利進行,內陸地區的產品出口業務會越來越多,而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於出口合同的履行,對於我出口方利益的保護都相當重要。在這種情況下,內陸出口企業的外銷員一定要從本地區、本行業和所經營產品的實際出發,適當選擇貿易術語,千萬不要被「出口CIF"的定式迷惑。
Ⅱ 國際貿易術語中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港和指定地點有什麼區別
區別大了
舉個例子,我有票貨從美國來廣州,我指定黃埔港口,就是海運到這個港口,指定地點是我要求走HK再中轉到廣州,或者是別的,目的地這個不說了啊
有別的問題 站內信
Ⅲ 國際貿易術語都有哪些特點
各組貿易術語的不同特點
一、E組貿易術語
按E組的EXW這一貿易術語達成的交易,在性質上類似於國內貿易。因為賣方是在本國的內地完成交貨,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也都局限於出口國內,賣方不必過問貨物出境、入境及運輸、保險等事項,由買方自己安排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到約定的交貨地點接運貨物,所以,在賣方與買方達成的契約中可不涉及運輸和保險的問題。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規定,賣方一般無義務提供出口包裝,也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如果簽約時已明確該貨物是供出口的,並對包裝的要求作出了規定,賣方則應按規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如果雙方約定賣方要承擔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的義務,則應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指出,人們認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條件下賣方義務最小的傳統原則,其目的是適用於那些賣方不願意承擔任何裝貨義務的情況。
由於在EXW條件下,買方要承擔過重的義務,所以對外成交時,買方不能僅僅考慮價格低廉,還應認真考慮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運輸環節等問題,要權衡利弊,注意核算經濟效益。另外,按這一術語成交
,買方要承擔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清關手續的義務,所以還應考慮在這方面有無困難。如果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和進口手續,則不應採用這一術語成交。
二、F組貿易術語
F組中包括的三種貿易術語FCA、FAS和FOB,它們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適用的運輸方式等方面並不完全相同,然而它們也有相同之處,其共同點是按這些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按規定的時間運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並按約定的方式完成交貨。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的運輸事項由買方安排,
運費由買方負擔。買方要指定承運人,訂立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合同,並通知賣方。可見,按這些術語達成交易,賣方承擔的費用在交貨地點隨著風險的轉移而相應地轉移給了買方。另外,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採用這三種貿易術語成交時,均由賣方負責貨物出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由買方負責貨物進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
三、C組貿易術語
C組貿易術語中的CFR和CIF是在裝運港交貨,風險劃分均以船舷為界,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CPT和CIP則是在約定地點向承運人交貨,風險劃分以貨交第一承運人為界,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但它們同為一組也具有共同之處,那就是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地)交貨後,還要負責辦理貨物從裝運港(地)到目的港(地)的運輸事項,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按本組術語成交,貨價構成因素中都包括運費,故國際商會在《2000通則》的引言中稱本組術語項下主要運費已付。當然,其中的CIF和CIP下,賣方還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
,並承擔保險費用。由於賣方承擔的風險仍然是在裝運港(地)交貨時轉移,所以,不應將它們看作是到貨合同。
C組術語下,風險劃分和費用劃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風險劃分在裝運港(地),費用劃分則是在目的港(地)。就是說,賣方雖然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責任,並負擔相關費用,但是,他並不承擔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貨物發生損壞、滅失及延誤的風險。
四、D組貿易術語
D組包括的五種貿易術語中,除了DAF是在兩國邊境指定地點交貨外,其他四種術語都是在進口國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貨,這就與前面各組術語有了明顯的區別。按照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到貨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貨合同是與裝運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對而言的,按照F組、C組術語成交的合同稱作裝運合同,在裝運合同下,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後發生意外而導致的額外費用,則由買方承擔。按D組術語成交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運達指定地點,包括邊境地點、目的港口以及進口國內地,實際交給買方處置,才算完成交貨。賣方要承擔貨物運至該地點之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
可見,D組術語條件下,賣方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前面各組,特別是按照DDP術語成交時,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進口國內的約定地點,承擔在此之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括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手續以及相關費用。所以,作為賣方在對外成交時,一定要認真考慮該項業務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可以採取的防範措施。另外,在打算採用DDP條件對外成交時,賣方還應考慮辦理進口手續有無困難,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
,則不應採用DDP條件成交。
Ⅳ 13種國際貿易術語的異同點有哪些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貨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 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准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後,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 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 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 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後交付, 貨過船舷後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 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額外開支, 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 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 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 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 本術語主要適用於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 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 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 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後,交付給買方, 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 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 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 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後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 即"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 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辦理進口結關。 本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Ⅳ 國際貿易術語中C組貿易術語有哪幾個,它們相同點與不同點
CNF-成本加運費
CIF-成本加保險加運費
CFR-成本加運費
Ⅵ FOB和FCA的區別國際貿易術語中它們的具體不同點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
fob---free
on
board裝運港來船上交貨區別:源fca的交貨點是在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地點,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fob條件下,安排運輸是賣方的額外義務。
fca的航運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它是承運人或代理人所簽發的貨物收據,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收貨人在目的地不是憑航空貨運單提貨,而是憑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提貨。
Ⅶ 國際貿易術語中cpt與fca的比較
CPT和FCA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術語——
CPT是運費付至,與之相近的一個術語就是CFR,二者的區別是:CFR只適用於海運或者水運,CPT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其它責任、費用和風險劃分都相同。
FCA是貨交承運人,與CPT或CFR的區別在於:FCA在承運人接受貨物之後,風險即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且之後的運費也不由賣方承擔,換句話說,賣方承擔貨交承運人之前的國內運費,之後的國際運費由買方承擔,而CPT或者CFR術語的賣方,還需要承擔國際運費——這是CPT或者CFR與FCA最主要的區別之處。
Ⅷ 三種基本國際貿易術語在應用中的區別(舉例說明)
三種貿易術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有13個貿易術語,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術語;FOB,CFR和CIF。
這三種貿易術語,都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式和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中所承擔的義務基本一致,只是在運輸和保險的責任上有所區別。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按照《通則》的解釋,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到達裝運港接運貨物,並將船名及裝船日期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賣方要負責取得出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則負責取得進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並負責進口報關。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通常的單證,證明已完成交貨裝船的義務。 其中的運輸單據則應在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的條件下,賣方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買方應接受與合同相符的貨物和單據,並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與FOB不同之處在於,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按《通則》解釋,賣方只需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經習慣航線運送貨物。
CFR在貨物裝船、風險轉移、辦理進出口手續和交單、接單付款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和FOB是相同的。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與CFR相比,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賣方還承擔為貨物辦理運輸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在FOB和CFR中,由於買方是為自己所承擔的運輸風險而辦理保險,因而不構成一種義務、按《通則》解釋,賣方應在不遲於貨物越過船舷時,辦理貨運保險。在合同無明示時,賣方可按保險條款中低責任的險別投保,投保金額最低為CIF價格的110%。
國際貿易習慣以港口碼頭作為交貨的地點,因此就有了三種最主要的價格術語:
1.在中國的碼頭交貨: 術語叫做FOB
比如約定在上海港口交貨,就叫做FOB SHANGHAI
在這種方式下,除了貨物本身的價值以外,還要加上你把貨物運到上海碼頭的運費,和報關出口手續費以及上海碼頭上產生的雜費,才是總的成本價格。
FOB價格是最基本的價格。
簡便公式: FOB = 貨價 + 國內運雜費
2.在外國碼頭交貨: 術語叫做CNF
比如約定在美國紐約港口交貨,就叫做CNF NEW YORK
在這種方式下,除了FOB價格之外,還要加上貨物運到美國紐約的運雜費。
簡便公式:CNF = FOB + 遠洋運費
3. 在外國碼頭交貨,同時給貨物買上個保險以免途中損壞: 術語叫做CIF
同樣的,約定在紐約港口交貨就叫CIF NEW YORK
這種方式就是在CNF價格的基礎上,加上一點保險費。保險費需要多少呢?由保險公司來定,根據貨物類別和交貨地點而略有不同。打個電話給保險公司,告訴他們你貨物的種類,價值和去往的地點,他們就會告訴你保險費需要多少。保險的種類也有幾個,但通常都用一切險:出什麼事情保險公司都替你兜著---至少書上是這么說的..呵呵..
保險費不算貴,以貨物出口到美國為例,保個一切險,1000元的貨物也就5元保險費...求穩妥的話,咬咬牙也就買吧.
了解不同保費率,可以參考:http://www.cec.globalsources.com/EXPORTBOX/EI_EXPOR.HTM
簡便公式:CIF = FOB + 遠洋運費 + 保險費
小結:三種主要的價格術語分別是 FOB、CNF、CIF。術語後面要寫清楚港口的名稱。FOB最基本,等於貨值加上國內的運雜費。添上運到國外的運費就變成CNF,再加上保險費就是CIF。
Ⅸ FOB和FCA的區別國際貿易術語中它們的具體不同點
fca---free
carrier貨交承運人
fob---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區別:fca的交貨點是在承運人接受貨物的地點,賣方負責安排運輸,而fob條件下,安排運輸是賣方的額外義務。
fca的航運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它是承運人或代理人所簽發的貨物收據,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收貨人在目的地不是憑航空貨運單提貨,而是憑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提貨。
Ⅹ FOB和FCA的區別國際貿易術語中它們的具體不同點
最重要的區別在於:FOB的風險轉移點是貨在裝運港裝上船,所以只適合與水上運輸方式;而FCA的風險轉移點是貨交承運人,適合於任何運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