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雙邊協定主要形式有哪些
國際貿易協調機制的運行目標是為了消除貿易不平衡和貿易摩擦,減少貿易障礙,以推動各國及世界經濟的增長。在這一領域活動的經濟協調組織組成了一個國際貿易協調機制體系。在該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是關貿總協定。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關貿總協定進行的國際協調具有全局性。目前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已達100多個,由這些國家進行的進出口商品貿易佔世界貿易的85%以上。也就是說,世界上絕大部分的貿易活動都是在關貿總協定協調下進行的。而且,關貿總協定的協調十分廣泛,協調對象幾乎包括了所有商品,並在烏拉圭回合中把它進一步擴展到農產品貿易和服務貿易領域。二是關貿總協定對其他貿易協調活動具有規定和制約作用。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實行的貿易政策和同其他國家進行的貿易協調活動具有規定和制約作用。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實行的貿易政策和同其他國家進行的貿易協調必須服從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為了增加各國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促使所有締約方更好地遵守關貿總協定規則和履行承諾,保證多邊貿易體制更有效地發揮作用。關貿總協定1989年建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通過定期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來審議締約方的貿易政策和措施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關貿總協定的原則規定著其他貿易協調的方向,使後者表現為關貿總協定規則的延伸。聯合國貿發會議的協調活動雖然具有與關貿總協定類似的廣泛性,但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論壇的性質,在採取實際國際措施方面還比較薄弱,在全局性貿易協調中只是對關貿總協定體制的一種補充。
在關貿總協定的總體框架之下,國際間還廣泛進行局部協調。局部協調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針對特定商品的協調,主要通過國際商品協定或各種雙邊貿易協定進行;另一種是在一定區域內的協調,主要採取建立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等區域經濟集團和貿易協定、國際會議等方式進行。局部協調對關貿總協定的全面協調起補充和促進作用,並與後者共同組成系統的國際協調機制。
國際貿易協調機制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協調各國貿易政策和管理措施的。
(一)關稅政策協調
它通過在國際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和修改有關國家相互間進口關稅水平,達到調整相互貿易關系和貿易狀態的目的。關稅協調使各國關稅的形成方式發生變化,協定關稅日愈取代自主關稅而占據主導地位。關稅協調主要是通過改變各國關稅結構和關稅水平實現的。其變化首先是使關稅從單一稅率結構向多樣化稅率發展,目前各國已普遍以復式稅則取代了單一稅則。在復式稅則中,其最惠國稅率、普惠制稅率、特惠稅以及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內部的關稅免除等,都是通過各務關稅政策協調之後,才最終確定的。關稅協調的另一影響是使各國稅率水平降低。這是由於各國關稅中協定稅率比重較大,而且關貿總協定通過不斷組織關稅減讓談判,使各國關稅水平進一步下降。
(二)非關稅政策及管理措施的協調
非關稅協調的根本目標是消除國際間的非關稅貿易壁壘。這方面貿易障礙主要是本世紀30年代以來建立的,並對世界貿易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害。基於這一教訓,戰後建立的關貿總協定強調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以關稅作為唯一保護手段原則,試圖通過推動各國外貿調控手段以非關稅措施向關稅措施轉化。再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降低關稅,對立全球范圍的自由貿易體制。關稅總協定自肯尼迪回合開始,推動締約方限制非關稅措施舉行談判,達成了若干有關協議。但是由於各國利益難於協調,關貿總協定不得不放鬆對締約方執行上述規則的要求,允許締約方在例外情況下,利用保障條款保護國內市場。另外,關貿總協定把涉及貨幣儲備、國際收支和外匯安排的非關稅政策協調交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處理,要求全體締約方參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與之合作。
在區域范圍進行的具有重要意義的非關稅協調是建立經濟一體化組織。它能夠比較徹底地排除成員國間的非關稅壁壘,並通過吸收新成員擴大協調范圍。在不能立即取消外匯管制的情況下,一些國家利用簽訂清算及支付協定擺脫它對貿易的限制。各國還經常採取協商建立某種出口數量控制機制的做法,避免和取代非協調的單方面進口限制,如多種纖維協定等協調進出口雙方行為的國家政府間商品協定,以及自動出口限制協議、有秩序銷售協議等。
(三)交易活動管理措施的協調
這類國際協調主要存在於出口領域,指若干國家通過建立原料生產國與輸出國組織、簽訂商品協定等,統一規定和調整成員國某種商品的交易數量、價格或者交易商品的種類。發展中國家採取這種協調方式較多,主要用於對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大宗敏感性初級產品的出口管理。發達國家一般對本國出口產品較少干預,但也存在出於政治、軍事目的或為了實行經濟制裁進行聯合出口管制的做法,如巴黎統籌委員會的出口管制、發達國家的聯合禁運和封鎖、凍結政府貸款以限制國內企業對象國家的出口等聯合行動。
② 國際貿易有哪些公約(至少也15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 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 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
·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
·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植物檢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於植物檢疫和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協定
· 關於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的海關公約(I·T·I公約)
·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運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經濟和貿易協定
· 中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學組織公約
· 中國和象牙海岸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
· 中國農業部長和荷蘭王國農漁大臣會談諒解備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油輪油污責任暫行補充協定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挪威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德意志勞埃德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勞埃德船級社關於船舶技術檢驗合作的協議
·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75年修正案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業務協定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公約
· 海員帶薪年假公約(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標准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
· 附編:中國漁業協會和日本漁業協議會漁業安全作業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和義大利關於成立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的換文
· 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
· 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羅馬尼亞船舶登記局簽訂合作協議
·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義大利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於海難救助合作協定
·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補充條款)
· 防止海員工傷事故公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會談公報
· 修訂關於統一海上救助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1967年建造中船舶權利登記公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致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信
·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1974)
· 海員帶薪休假公約(1949年修正本)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1949年修正本)
· 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
· 說說《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 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A·T·A公約)
· 1991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 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
· 國際公約:國際商事訴訟
· 國際公約:票據法
③ 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的成員國有哪些國家
東盟自由貿易區是1992年提出來的,原東盟國有6分別是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汶萊),後來又加了4個新成員國,是越南、寮國、緬甸、柬埔寨),總共是10個國家。
2011年11月19日,第六屆東亞峰會將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盡管在地理上並非東亞國家,美國和俄羅斯今年將首次成為東亞峰會成員國,東亞峰會機制也由此從目前的10+6擴大到10+8。
此次在巴厘島舉行的峰會還包括東盟峰會、東盟分別與中日韓三國峰會(10+1)、以及東盟與中日韓峰會(10+3)。觀察人士稱,美國和俄羅斯首次加入東亞峰會機制,將是這屆東亞峰會的最大看點。
美俄兩大國加入後,東亞峰會的規模將擴大到18個成員國,即東盟10國加上中、日、韓、美、俄、印、澳大利亞和紐西蘭。
(3)國際貿易協定擴展閱讀:
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產生的影響:
首先,自由貿易協定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和流通費用,通過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通過推動新FTA產生,最終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其次,自由貿易協定促進了國際投資,並且起到了優化世界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的效果。
再次,自由貿易協定能夠推動成員間經濟合作關系在貿易自由化的基礎上繼續得到發展深化,由此可能對區域共同貨幣、世界共同貨幣的產生,對世界各國經濟利益共同性的強化,乃至對世界政治以和平方式實現一體化的進程產生積極影響。
④ 什麼是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經貿一條約合協議,它的正文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國際貿易條約的話是國際上。運用於貿易的一些條款具體內容包括貿易的種類以及。貿易的。貨物等等。
⑤ 世界貿易組織的一些協定
世貿組織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個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
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有: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它同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葯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有關治療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疾病的專利葯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葯品的市場價格,而且將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健康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世貿組織首次修正核心協議
⑥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區別與聯系
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區別主要包括:
第一、世界貿易組織是具有國際法人資格的永久性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是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成立的國際組織,具有獨立的國際法人資格,是一個常投性、永久性存在的國際組織。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則僅是「臨時適用」的協定,僅僅是一個事實上的臨時國際組織,不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
第二、世界貿易組織管轄范圍廣泛。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產生於貨物貿易是國際貿易基本形式的四十年代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僅管轄貨物貿易。世界貿易組織則不僅管轄貨物貿易的各個方面,而且還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分部門協議,包括《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包括《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還努力通過加強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政策對話,強化各成員對經濟發展中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全部置於其管轄范圍之內。
第三、世界貿易組織就長期游離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和紡織品與服裝分別簽定了協定,因此豐富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內容。
第四、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承擔義務的統一性。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不分大小,對世界貿易組織所管轄的多邊協議一律必須遵守。各成員均須以「一攬子」方式接受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基本協定,不能選擇性地參加某一個或某幾個協議,不能對其管轄的協定、協議提出保留。但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所派生的許多分支協定,則是以守則式的方式加以實施的,締約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第五、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權威性。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比,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權威性。由於一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是由其國內的立法部門批準的,所以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與其國內法應處於平等的地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需遵守世界貿易組織各協定的規定,執行其爭端解決機構作出的決定或裁決。並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策是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全體協商一致反對方可否決」,否則視為「完全協商一致通過」的決策方式,顯著地增強了爭端解決機構解決爭端的效力。這與過去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全體協商一致」的含義完全不同,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體制下,只要有一個締約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訴人」或「被告」)提出反對通過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報告,就認為沒有「完全協商一致」,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不能作出解決爭端的決定,這就大大削弱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威性、有效性。此外,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對爭端解決程序規定了明確的時間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權威性得以確立。
第六、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更具廣泛性。世界貿易組織成立7年多的時間里,截至2002年2月,其成員已達144個。
⑦ 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個完整的進出口貿易合同,一般包含有5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關於貨物本身的內容;第二,關於貨物運輸的內容;第三,關於貨物保險的內容;第四,關於貨款結算的內容;第五,萬一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買賣雙方發生疑義、異議,糾紛,採取什麼方法解決。
國際貿易中,一般會發生來自以下這些方面的風險:如果合同中,以上內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條款沒有訂好,都有可能造成日後的糾紛。
買賣雙方必須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仔細斟酌買賣條件。比如某公司從加拿大進口環保設備,當時由於這個環保工程的資金還沒有完全到位,這個公司也不能確認到底要不要買這些設備,到底什麼時候買。
所以這個公司在合同中要求賣方憑買方的指示發貨,並說這樣做的原因是由於工程進度比較難以預料,而且沒有足夠的倉庫。後來國外的供貨商等來等去等不到發貨指示,設備也生產好了,就直接把設備先運過來了,結果中方不收貨,造成外方較大的經濟損失。
同時,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更加要注意邏輯性。比如:有一家公司,出口一些鑄鋼件,雙方約定採用D/P結算方式,同時合同中還規定: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5天之內必須檢驗貨物,如果貨物合格,必須在10天之內到銀行贖單。
結果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出口方怎麼也等不來貨款。去催促買方,買方說因為沒有辦法檢驗貨物,所以不能去贖單;這個合同中規定的這個條款根本就是不合邏輯的,沒有可操作性的。
簽訂合同的時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約能力,不要承諾自己做不到,或者很難做到的事情,任何條件都要留有餘地,要本著平等的原則,要對雙方都有有效的約束,不能簽訂專門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還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
(7)國際貿易協定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合同在國內又被稱外貿合同或進出口貿易合同,即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當事人就商品買賣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國際貿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管轄,是對簽約各方都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決貿易糾紛,進行調節、仲裁、與訴訟的法律依據。
國際貿易合同屬於社會交往中比較正式的契約文體,具有準確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點,了解國際貿易合同的獨特文體特徵有助於對其理解和運用。
國際貿易合同爭議的仲裁案件中,許多爭議需要首先根據適用的法律及國際公約來認定合同的效力。因為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著國際仲裁的過程和結果 一個國際貿易合同的有效訂立。
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合同當事人須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必須合法;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當事人之間要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達成一項可履行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