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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0-11-25 02:47:22

『壹』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按照實際來說,我們吃進這個損失,然後問保險公司賠。
因為CIF貿易術語的風險點在於到達目的港且卸貨以後。
所以碰到這樣的滅失情況就只能去申請保險理賠業務。

『貳』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可以索賠
2)收不到貨款。
理由如下: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內定,「商業容發票中所表示的貨物規格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格相符。」可見,發票上對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規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貨物品級雖較原來的高,而且價格不變,但在該項貨物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往往會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贖單付款。而銀行也只會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
通過分析此案例,學生對跟單信用證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認識,知道了如何在國際貿易業務的貨款結算中正確地使用信用證,也知道了合同條款的執行是相當嚴格和重要的。

『叄』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麼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後,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於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後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麼信用證一定有關於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麼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後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後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後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於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於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於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麼,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麼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麼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

『肆』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2

化工進出抄口公司應承擔賠襲償責任,其引用國際貿易慣例,以貨物越過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而拒絕賠償是沒有道理的。理由是,雖然貨物品質發生變化,導致買方損失的情況是發生在運輸途中,即越過船舷之後,但損失是由於包裝不良造成的,這就說明致損的原因是在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貨物發生損失已帶有必然性。這屬於賣方履約中的過失,應構成違約。而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FOB的風險轉移的解釋,如果途中由於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導致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本案所說的情況顯然不屬於慣例規定的范圍,所以賣方公司拒賠是沒有道理的.

『伍』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案例分析

6,從中國運輸貨物的國家達10天以上,那麼90天見票後付款交單(D / P在90天以後的視線),這樣的規定不使感 - 因為D / P付款交單單,也就是說,付款人必須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長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運輸,該文件的貨物到達之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人,但早在占壓資金,D / P遠期付款交單條件等貨物到港後,影響支付給銀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運輸時間10天左右,但文件也幾乎在同一時間到達,甚至比銀行在貨物到達後,D/P90天的付款條款不適用,並能可謂是多餘的,毫無意義的。
因此,賣方接受並不排除 - 後10天貨到香港,買方肯定需要的文件傳送,D / P付款的原則,無論是轉發的天數,為了帶走文件時,一定要 - 這是主要的區別D / P和D / A

7,賣方應負責的損失 - 因為合同條款是FOB賣方將貨物裝後,風險轉移給購貨方,並在合同規定的裝運貨物的合同檢驗機構檢驗,符合質量的條件下。貨物在航行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導致質量受到影響。因此,賣方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8,我發現這樣做合理的線 - 因為信用證是獨立的處理開證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資信證明文件支付,沒有實際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絕發卡銀行,該行是有道理的。

(1)開證銀行的差異符合UCP600的規定。
(2)該業務的一個錯誤是誤解信用證的,的信貸不明白的只是數量和裝運的字母是不允許分批和允許轉船條款和改變的意義後的信用證後,作為開證行指出:允許分批裝運總量為500噸。一個公司,因為它錯誤500噸400噸和100噸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記錄在轉運的話,提交的提單,這也是違反信用證的規定,開證行拒絕支付。
正確操作:8月31日500噸的貨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裝到目的港,如何交單的談判。

『陸』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當天下午兩點發現問題,可以在發一個發盤,並向對方道歉。

『柒』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FOB成交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A不可以得到賠償。
CIF成交: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在本案中也就是由美國B公司在貨物離岸必須要為貨物投保, A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得到賠償。
(所以一般都鼓勵出口用FOB,進口用CIF)

『捌』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1)可以索賠
2)收不到貨款。
理由如下: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商業發票中所表示的貨物規格名稱,必須與信用證規格相符。」可見,發票上對商品名稱和規格的規定非常重要。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貨物品級雖較原來的高,而且價格不變,但在該項貨物市場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往往會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贖單付款。而銀行也只會在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付款。
通過分析此案例,學生對跟單信用證有了清晰的理解和認識,知道了如何在國際貿易業務的貨款結算中正確地使用信用證,也知道了合同條款的執行是相當嚴格和重要的。

『玖』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急

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賣方應象承運人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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