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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fob

發布時間:2020-11-24 21:52:00

『壹』 國際貿易中的FOB是怎麼講的哪位給你答案。。。謝謝!

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價格條件。它是國際貿易中構成單價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外報價和簽訂合同時,涉及到價格問題,它都是不可缺少內容。它又分為

出口國貿易術語
進口國貿易術語


出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三組

1、E 組:E.W.X.,工廠交貨。

2、F 組 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3、C 組 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在進口國交貨的貿易術語有五種:

1、D.A.F.,邊境交貨;

2、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V.,未完稅交貨;

5、D.D.P.,完稅後交貨。

下面介紹一下國際貿易中最經常使用的兩種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 F.O.B. 和 C.I.F.:

一、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之一。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要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賣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 其他責任、費用也都由買方負擔,包括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以及辦理貨物入境的手續和費用。如果買方指定了船隻,而未能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或者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或未能承載貨物,或者在規定期限終了前截止裝貨,買方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前提是貨物已清楚地分開或被固定為供應本合同之用。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他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 按F.O.B.價格成交,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裝船費用包括在班輪運費之中,與裝船有關的各項費用自然由負責辦理運輸事項的買方承擔。而如果採用程租船運輸,按照航運慣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裝船、理艙、平艙費用的負擔問題。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在裝船等費用的負擔問題上發生爭議,我們往往在F.O.B.之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這就產生了F.O.B.的變形。它們是以下幾種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輪條件),念義是裝船的有關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辦理。也就是,賣方不負擔這些費用,而由船方實際上是買方負擔 2、F.O.B.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其定義是賣方僅負責把貨物交到買方指派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以後的裝船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Stowed(理艙費在內)這一條件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交到進入船艙並負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費用。

4、F.O.B.Trimmed(平艙費在內)這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裝入船艙,並為保持船身的平穩,對裝入船艙
的散裝貨物進行填平補齊,上述各項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有關辦理出口手續付費及對F.O.B.的分類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需加註意。

二、運費、保險費在內價(CIF)

C.I.F.也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賣方的基本義務是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並在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賣方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地的海運貨物保險,支付保險費。在業務上,有人稱C.I.F.為"到岸價",其實,按C.I.F.條件成交時,賣主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時,貨物越過船航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後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負擔。除此之外,買方還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辦理進口手續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賣方需要提供的單據主要有:商業發票或與之相應的電子數據;必要時提供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證件:通常的運輸單據,使買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領貨物,或者通過轉讓單據出售在途貨物;賣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保險單據,使買方可以憑該單據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另外,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

C.I.F.價格條件採用"象徵性交貨"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謂"象徵性交貨"是指賣方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口將貨物裝船並提交全套合格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貨物安全運達,也不算完條件成交,賣方所要提交的單據名稱、內容及份數都應與約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貳』 國際貿易術語FOB

FOB價格術語,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為英文「Free on Board」的縮寫。
FOB......(Port of Shipment),此價格術語後面列明裝運港的名稱,,故俗稱為「離岸價」,其買賣雙方責任劃分如下:
*賣方責任
(1)在指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負擔直至貨物越過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出口捐稅、檢驗費、出口許可證費和其它為裝船而必須履行的手續費用;
(3)自費提供貨物的習慣包裝和證明貨物已交到指定船隻的船邊的清潔提單;
(4)應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及在買方負擔費用和風險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提單和貨物輸入國、過境國所需的由裝運國或原產國簽發的其它單證。
*買方責任
(1)自費租船訂艙,並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自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及風險,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價金;
(3)負擔由於買方未能及時指定船隻,或指定的船隻未能在指定期限到達,或雖到達但未能承載貨物等類似原因所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自有關的規定期限或交貨期期滿之日起的貨物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確定為合同貨物者為限;
(4)支付在賣方責任中(4)的情況下,因領取所列單證,包括領事簽證費在內的一切費用和開支。

『叄』 國際貿易中FOB的含義

FOB
FOB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習慣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

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採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

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採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於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准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於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並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三)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採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肆』 國際貿易,關於FOB

買方的要求不合理,因為FOB價賣方不負責運輸,賣方的風險責任在船邊交貨,也就是說賣方只承認國內到碼頭船邊,此案買方不能以租船為理由撤銷合同

『伍』 國際貿易術語FOB是什麼意思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縮寫),也稱「離岸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
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其進口單證的單證費用以及進口稅和產生的其他費用。

『陸』 國際貿易中FOB和FOR分別是什麼意思

FOR 則表示工廠不負責報關,由買家或者外貿公司負責出口報關.

FOB價是你生產這批貨的價格(包括包裝的費用)+運輸到港口的運費就可以了,一般的表示方法是FOB DALIAN
FOB JINZHOU FOB TIANJIN(他後面接的都是出口的口岸)意思就是說你只負責貨物運輸到港口裝貨時船舷以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其他的都是賣方的事
在租船方面是買方的事,他們付海運費

『柒』 國際貿易中的FOB價,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相關對貿易術語的慣例也很多,但現在用的比較多的是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下面介紹的也是《2000年通則》里的FOB和CIF術語。每個慣例都是不同的,所以這里一定要強調一下是《2000年通則》。

FOB術語的中譯名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其原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術語是指賣
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
航運。但是在海運和內河航運中,如要求賣方在船舶到達前即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則不宜採用FOB術語,而改
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按國際商會的《2000年通則》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賣方的基本義務

辦理出口結關手續,並負擔貨物到裝運港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
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各項單證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基本義務

按時租妥船舶開往約定的裝運港元接運貨物,支付運費,並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給賣方充分通知。
承擔貨物越過裝運港舷時起的各種費用以及貨物滅失或損環的一切風險。
按合同規定,受領交貨憑斑點並支付貨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且有明顯的
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該定義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商訂FOB進口合同時
,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 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 Francisco
」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外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
交到船上,這一點同歐洲,亞洲,非洲各國對FOB的解釋和運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特別注意,由於加拿大等國
也援引美國的慣例,因此,同加拿大國商人簽訂FOB進口合同時,也應注意上述這個問題。
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上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
殘損。
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它費用。
此外,按FOB成交時,應明確裝貨費由誰負擔,在FOB條件下,由買方派船接運貨物,如屬件雜貨,通常採用班
輪運輸,而班輪運輸的特點之一。是由船方負擔裝卸費,故買方不另外支付裝貨費,買賣雙方就沒有必要約定
裝貨費由誰負擔。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貨物,為了節省運費,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在洽租不定期船運輸時,裝貨費不一
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沒有包括裝貨費,則船方不負擔裝貨費,在此情況下,裝貨費窨由買方抑或賣方負
擔,就應當在買賣合同中訂明,即在FOB後加列有關裝貨費由誰負擔的附加條件,以明確責任,這就導致FOB的
變形。在實際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下列幾種:

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輪條件成交,是指裝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並不是指FOB成交的貨物一定要用班輪裝運,買賣雙方商
訂合同時,如賣方不願負擔裝貨費,可以在FOB後要求加「班輪條件」(Liner Terms)字樣,以明確賣方不負
擔裝貨費,至於裝貨費究竟由買方還是船方負擔,則取決於買方租船時採用何種租船條件。

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按此條件成交,賣言僅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舶的吊鉤所及之外,以後的裝貨費用,賣方不予負擔,至於以後
的裝貨費用究竟由賣言抑或由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合同的規定,按此術語成交時,如載貨船舶因港口吃水
淺而不能靠岸時, 則賣方應將貨物駁運到載貨船舶的吊鉤所及之處,凡屬駁運貨物的費用,仍由賣方負擔,這
一術詰,在實際業務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艙(FOB Stowed)
為了使船上裝載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貨物裝船後,需要進行墊隔和整理,此項作業叫做理艙,理艙費
用由誰負擔,各國港口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為了明確責任和避免引起爭議,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應對理艙
費由誰負擔作出明確規定,如買方不願負擔裝運費和理艙費,則可按FOB Stowed條件成交,按此條件成交
,賣方不僅應負擔裝貨費,而且還要將裝到船上的貨物堆好碼好並進行合墊隔和整理,即還須負擔理艙費,如
在FOB後未加「理艙」(StoWed)字樣,而租船合同又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理艙費由買方負擔。

FOB包括平艙(FOB Trimmed)
貨物裝船後,為了保持船舶承受壓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對成堆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如煤炭,糧谷等,需要進
行調動和平整。這項作業叫作平艙。按此條件成交,裝貨費和平艙費,概由賣方負擔擔,按一般慣例,如在FOB
後未加「平艙」(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負擔平艙費用,平艙費用究竟由買方抑或船方負擔,則取決於租船
員合同的規定,當租船合同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貨費時,則平艙費由支付。

FOB包括理艙和平艙(FOB Stowed and Trimmed)
當裝到船上的貨物,即要理艙雙需平艙時,則就面時明確這兩項費用由誰負擔,凡在FOB後加列「理艙」和「平
艙」(Stowed and Trimmed)字樣,則賣方不僅要負擔裝貨費且要負擔理艙和平艙的費用,按一般慣例,凡FOB
後未加「理艙」和「平艙」字樣者,則理艙和平艙的費用,賣方不予負擔。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裝運期間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發送裝船通知。租船或訂艙並支付運費。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2、辦理出口手續,取得許可證等核准書;擔負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或電子數據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2、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 收取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注意事項:
1、 CIF合同屬於「裝運合同」。由於在CIF術語後註明目的港以及在我國曾將CIF術語譯成「到岸價」,所以常被誤解為「到貨合同」。為此,必須明確指出,CIF以及CFR與FOB都一樣,都屬「裝運合同」。此類合同的賣方按規定在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負擔責任。即使裝船後到交單這時間內,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要求,買方就不得拒收單據和拒付貨款。反之,即使貨物符合要求並安全到達,只要單據不符合要求,買方仍有權拒付貨款。因此可見單據在「轉運合同」中具有的特別意義。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3、 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4、 單據買賣。從商業角度分析,CIF合同不是貨物本身的買賣,而是提交貨運單據,就等同於交付貨物。是一種「象徵性交貨」。

『捌』 FOB,CFR,CIF在國際貿易中分別是啥意思

出口最常用的就fob,貨裝船之後風險就由進口方承擔了。進口最常用的是cif,貨物到港之前進口方不承擔風險
fob
買方:運費、保險費cfr
賣方:運費
買方:保險費cif
賣方:運費、保險費i--保險費;f--運費fob俗稱離岸價,如果合同上要求報fob價格,那麼,一般指的是從工廠出來,工廠價格加上運至裝運港的陸路費,也就是離開裝運港之前的報價,而cif報價,一般是fob價格加上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運費,所以又俗稱到岸價。說白了,fob就是賣方到買方的地盤上買貨,然後自己運回家,cif是買方一直送到賣方家門口!
裝運港船上交貨(free>
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要求賣方負責出口結關手續,包括申領出口許可證,報關及交納出口關稅等。
成本加運費(cfr),成本加保險費與運費(cif)賣方需負責簽訂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的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但貨物風險都是在出口國的交貨地點由賣方轉移於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均由買方承擔,因此,均屬於裝運合同(shippment
contract)而不屬於到貨合同(arrival
contract)。c
組術語和f
組術語均屬於裝運合同,
成本加運費(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縮寫cfr),成本加運費術語原來的縮寫為c&f,它是一種傳統的、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賣方需負責訂立運輸合同,按買賣合同的時間,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在裝運港將貨物裝運到船上並支付將貨物運到目的地的運費,但貨物的風險在轉貨港越過船舷後所發生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發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一切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這一點與船上交貨(fob)術語是不同的。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縮寫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一種傳統的常用的國際貿易術語,在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賣方除承擔與“成本加運費(cfr)相同的義務外,還應負責輸貨物運輸保險並支付保險費,但賣方的義務僅限於投保最低的保險險別,即平安險,至於貨物的風險則與“成本加運費(cfr)和船上交貨(fob)條件是一樣的,都是在裝運港船越過船舷時由賣方移轉於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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