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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條例

發布時間:2020-11-25 06:22:03

國際貿易法的相關規范

國際貿易法包括三種規范:
①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規范。內這是主要的規范。
②沖突規容範:在缺乏上述實體法規范時使用。
③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爭議的程序規范。主要是爭議的調解或仲裁程序規則。
也有學者認為沖突規范屬於國際私法,程序規范屬於國際民事訴訟程序法。這是關於分支學科劃分上的學術觀點分歧。國際貿易法關系的主體,經常是不同國籍的法人,有時為自然人,少數情況下可以是國家。

㈡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有效實施各項貿易措施,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實施優惠性貿易措施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不適用本條例。具體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第四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是指:
(一)在該國(地區)出生並飼養的活的動物;
(二)在該國(地區)野外捕捉、捕撈、搜集的動物;
(三)從該國(地區)的活的動物獲得的未經加工的物品;
(四)在該國(地區)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五)在該國(地區)採掘的礦物;
(六)在該國(地區)獲得的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范圍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該國(地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只能棄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廢碎料;
(八)在該國(地區)收集的不能修復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從該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由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物和其他物品;
(十)在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條第(九)項所列物品獲得的產品;
(十一)從該國領海以外享有專有開采權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獲得的物品;
(十二)在該國(地區)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所列物品中生產的產品。
第五條在確定貨物是否在一個國家(地區)完全獲得時,不考慮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
(一)為運輸、貯存期間保存貨物而作的加工或者處理;
(二)為貨物便於裝卸而作的加工或者處理;
(三)為貨物銷售而作的包裝等加工或者處理。
第六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准,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准;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製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准。具體標准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稅則歸類改變,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某一級的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價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製造、加工後的增值部分,超過所得貨物價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條第一款所稱製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製造、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工序。
世界貿易組織《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實施前,確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實質性改變的具體標准,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七條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廠房、設備、機器和工具的原產地,以及未構成貨物物質成分或者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產地,不影響該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第八條隨所裝貨物進出口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並歸類的,該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不影響所裝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對該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不再單獨確定,所裝貨物的原產地即為該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
隨所裝貨物進出口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不一並歸類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確定該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
第九條按正常配備的種類和數量隨貨物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並歸類的,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不影響該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對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不再單獨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即為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
隨貨物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雖與該貨物一並歸類,但超出正常配備的種類和數量的,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不一並歸類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確定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
第十條對貨物所進行的任何加工或者處理,是為了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有關規定的,海關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可以不考慮這類加工和處理。
第十一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時,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准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同一批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應當分別申報原產地。
第十二條進口貨物進口前,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與進口貨物直接相關的其他當事人,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書面申請海關對將要進口的貨物的原產地作出預確定決定;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供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所需的資料。
海關應當在收到原產地預確定書面申請及全部必要資料之日起150天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該進口貨物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並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海關接受申報後,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核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已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的貨物,自預確定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實際進口時,經海關審核其實際進口的貨物與預確定決定所述貨物相符,且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准未發生變化的,海關不再重新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經海關審核其實際進口的貨物與預確定決定所述貨物不相符的,海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審核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第十四條海關在審核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時,可以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提交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證書,並予以審驗;必要時,可以請求該貨物出口國(地區)的有關機構對該貨物的原產地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海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將要進口的貨物的原產地預先作出確定原產地的行政裁定,並對外公布。
進口相同的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第十六條國家對原產地標記實施管理。貨物或者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其原產地標記所標明的原產地應當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相一致。
第十七條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分會(以下簡稱簽證機構),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第十八條出口貨物發貨人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應當在簽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出口貨物的原產地,並向簽證機構提供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所需的資料。
第十九條簽證機構接受出口貨物發貨人的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審查確定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對不屬於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貨物,應當拒絕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簽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應出口貨物進口國(地區)有關機構的請求,海關、簽證機構可以對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情況進行核查,並及時將核查情況反饋進口國(地區)有關機構。
第二十一條用於確定貨物原產地的資料和信息,除按有關規定可以提供或者經提供該資料和信息的單位、個人的允許,海關、簽證機構應當對該資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申報進口貨物原產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作為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但貨值金額低於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責令改正。
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本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確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原產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外貿條例關鍵是什麼

這是信用證關於保單的要求把

㈤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主要有哪些啊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5)國際貿易條例擴展閱讀:

發展趨勢

以貿易全球化為首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和商務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

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對於我們科學決策,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把握好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機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32 號,經2001年10月31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貨物進出口管理,維護貨物進出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從事將貨物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或者將貨物出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貿易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全文共八章七十七條。

㈦ 國際貿易法的法條

國際貿易法不是一個分類很明確的子法律部門,它是由規范國際貿易的各國法律規定及各國達成的貿易協定、條約、公約、國際經濟法中部分條文等內容組成的;並不沒有什麼單行本。
可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貿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一些相關貿易術語和國際貿易慣例的文本。可以查看一些關於國際經濟法的相關法律。

㈧ 進出口關稅條例的介紹

《進出口關稅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6號。 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國務院發布。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國務院修訂發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 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發布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 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海關進出口稅則》是本條例的組成部分。本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負責解釋。全文共八章四十二條。

㈨ 國際貿易事慣例、國內法、國際條約三者的優先關系

國際貿易也就是國際民商事交易,我國是民商合一的體制,民法通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簡單的說,就是,國際條約>我國法律>國際慣例.
另外,我國近年來國際貿易相關法規變化較大,所以還要注意別拿已經失效的法規來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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