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1貨物損失應由我方承擔,因為根據2000通則,賣方在貨物裝船後應當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此應注意CFR術語下,賣方發裝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
2 不屬於分批裝運,根據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線,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其最終目的地相同,即使賣方提交的提單表明發運地點和裝運時間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即三個「同一」)
『貳』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
第一,因為是FOB合同`所以應該由進口公司買保險,而200箱貨物內大腸桿菌超標了``專這屬於貨屬物質量問題``應該向賣方索賠``至於索賠額度應該按照合同規定執行。第二,貨物短交2箱``進口公司檢查提單上載明的貨物數量,如果是賣方少裝了2箱就應該向賣方索賠,如果是船方因某種原因丟失或者被盜或者是其他某中原因導致貨物短少,則應該向船公司索賠`。第三,有15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箱內貨物共短少60公斤,這屬於賣方的責任,進口公司應根據檢查結果向賣放索賠。
『叄』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 第三題
這個問題很簡單,UCP600在第五條額a款已經明確規定,開證行處理的是僅僅只是單據,不涉及合同以及其他的業務,也就是說如果受益人構成了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進行承付。如果牽涉到貨物的質量問題,此時進口商應該根據貨物合同依據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原則對出口商進行上訴,所以在本案例中,如果單據本身沒有問題,開證行必須承付!
『肆』 國際貿易術語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的答題技巧
國際貿易術語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的答題技巧應該是實事求是
『伍』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1、答:1.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開證日期。在未對開證時間作出規定情況下,應當及時盡早的進行催證的動作,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該合同以CIF條件簽訂,賣方不應貿然按開證簡電通知辦理裝運發貨。
3.收到信用證證實書後應當及時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核後,如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屬於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況下,應當堅持在收到銀行信用證證實書或修改通知書後才能對外發貨,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2、答:顯然在該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標知識產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銷售並負責回收所有商品,同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由此造成B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生產廠商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於來料加工產品,在接受訂單及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檢驗、審核采購商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資質,尤其是確保該商品注冊商標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後,交易即告達成,買賣雙方當事人即存在合同關系。該案例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已經構成發盤和接受,可以視為買賣雙方交易達成。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內容,不按時履行其接受的承諾應當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賣雙方交易達成情況下賣方不按時交貨,買方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實際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按《公約》的規定不能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並不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陸』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
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運輸條件和供需情況,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分批裝運條款可籠統規定允許賣方分批裝運,也可具體規定各批次的數量和裝運的日期,即分期裝運、後種做法對賣方有嚴格限制,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備期均告失效。
《慣例》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可視作允許分批裝運。運輸單據表面上註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即使註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裝貨地點,也不視作分批裝運。
所以我認為,凡裝載同一航次及同條船上的貨物,即使裝運時間與裝運地點不同,也不視為分批裝貨~
這是我初步答案,我不是很確定你的合同具體要求,你能否給我更具體的信息?
『柒』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案例分析2
1、屬於共同海損來的有:源1)3)4) 單獨海損是2)
原因:共同海損是由於救助貨物而引起的損失
單獨海損是由風險直接造成的
比如,著火是風險所引起的損失——單獨海損,要救火就要潑水,水浸濕了貨物,是由於要解除著火的風險——共同海損。
2、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規定,同一船隻、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是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或不同的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
在本案例中,我公司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雖然是在不同的港口裝運貨物,但是因為我們都是用的是同一搜船隻196次,駛往的是同一目的地紐約,所以應該視作整批裝運。銀行不應當拒付
3、1)根據信用證的特點,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只是審核單據,只要賣方所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則銀行必須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銀行不能追回貨款。
2)因為信用證是一種自足的法律文件,信用證和買方之間是以信用證申請書所訂立的依據,與合同無關,所以我進出口公司無權拒絕向銀行贖單。
『捌』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案例分析
[1]. 單從貿易條款上看抄,責任在A進出口公司。FOB條款是以船舷為界,貨物沒有越過船舷風險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適,這樣保險公司會對這種不可抗逆損失理賠。FOB就只能和倉庫協商了,沒什麼用。
[2]. 當然可以,只要在對方沒有收到的情況下,時間又充足。為什麼不能改。
[3]. 交易可以達成,25日在有效期以內。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權利要求索賠。中方要求解除合同應該徵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
外貿事務實踐中能慢慢積累,慢慢扎實,你這個是為了應付考試的吧?希望對你有幫助。
『玖』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
1、我方將合同影印件寄送該法院就行了。因為在國際貿易中,如果雙方約定內仲裁,那就排除容了法院的管轄權,法院無權受理該案。
2、若以這3900台交貨,構成違約。賣方不可以援引5%的增減幅度以3900台彩電交貨,因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關於約數的規定:第三十條 信用證金額、貨物數量和單價的增減幅度a.凡「約」「大概」、「大約」或類似的詞語用於信用證金額、貨物、數量和單價時,應解釋為有關金額、數量或單價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b.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指定數量不得有增減外,在所支付的款項不超過信用證金額條件下,貨物數量准許有5%的增減幅度。
3、買方的要求合理。因為本案中雖然採用的是CIF條件,在此條件下,賣方交單即交貨,無需保證到貨,但貿易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貿易雙方可以根據自身的要求對慣例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合同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拾』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案例分析題
外商理由不成立,逾期接受只要發盤人不拒絕,這個接受就有效,合同就成立了。也就是說在國外客戶在7月29日復電至我方,稱「你方來函接受,請備貨」。的時候合同就成立。
我方已開始准備貨物,我方應該去電告知合同有效,並及時訂立合同。開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