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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條規

發布時間:2020-11-25 06:27:48

1.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進出口食品有哪些規定

你好,新《食品安全法》對進出口食品的規定主要是在第六章這一內容,詳見下文: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九十一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託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准或者國際標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准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第九十四條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
第九十五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並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九十八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
第一百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第一百零一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並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2. 國際貿易合同中規定貨物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有哪幾種

1.合同中明確具體地固定數量的機動幅度。這種做法一般僅適用於礦產品、煤版炭、糧食、化肥等權大宗商品交易。

2.在交易數量前加上「約」字。由於各國和各行業對「約」的解釋不一樣,難免引起了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根據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0條a款的規定,「約」或「大約」用於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的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3.合同中未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交貨的數量原則上應與合同規定的數量完全一致。但在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0條b款的規定,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據此,以信用證支付方式進行散裝貨物的買賣,交貨的數量可有5%的機動幅度。

3. 按照《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若以CFR條件成交,買賣雙

選C
在2000通則復規定中,FOB、制CFR、CIF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風險劃分界限的。FOB、CFR、CIF三者的風險轉移界限是一樣的,都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只不過三者的費用劃分不一樣,FOB賣方不承擔運費和保險,CFR賣方承擔運費但不承擔保險費用,而CIF賣方需要承擔主運費和保險費用。
另外:新版的2010通則將這一條修改了,FOB、CFR、CIF都不再以船舷為界,而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

4.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主要有哪些啊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4)國際貿易條規擴展閱讀:

發展趨勢

以貿易全球化為首要內容的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經濟和商務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

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對於我們科學決策,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把握好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機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 國際貿易中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定牌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牌名,但不註明生產國別。
無牌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牌名,也不註明生產國別。
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擴大貿易。但需注意,近年來中性包裝的做法在國際上屢遭非議。因此,如國外商人要求對其所購貨物採用中性包裝時,我方必須謹慎從事。
希望可以幫到你哦!

6. 國際貿易中關於「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的問題,求高手幫忙解答

1、既然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規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麼,則合同的約定,賣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貨物數量不超過5%,即最多交105噸,最少交95噸貨物,並由賣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關於多交或少交貨物的價格另外計算。一般實際操作層面都不這樣自找麻煩地約定多交或少貨物的價格,即實際操作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上漲或者下降時,由賣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貨。而多交貨或者少交貨的數量,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溢短裝的數量范圍內就不算違約。

7. 最新國際貿易中FCA 條款是怎樣規定的

Incoterms2010中對FCA的定義沒有變化。
FREE CARRIER,在指定的地點貨交承運人
如需出口清關,由賣方負責。

8. 請問什麼是暫時進出口海關條例第42條是怎麼規定的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但需按規定時間內原狀復出口的貨物。

就是進來了,還要出去的,呵呵

第42條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它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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