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費按多少比例繳納
涉外案件仲裁費用表
(本費用表適用於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1項和第2項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費用(人民幣)
1,000,000元以下 爭議金額的4%,最低不少於10,000元
1,000,000元至2,000,000元 40,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2,000,000元至5,000,000元 75,000元+爭議金額2,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50,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2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 625,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000元至500,000,000元 87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8%
500,000,000元至1,000,000,000 2,795,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7%
1,000,000,000元至2,000,000,000 5,14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6%
2,000,000,000元以上 9,745,000元+爭議金額2,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最高不超過15,000,000元
申請仲裁時,每案另收立案費人民幣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請的審查、立案、輸入及使用計算機程序和歸檔等費用。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費用的數額。
收取的仲裁費用為外幣時,按本仲裁費用表的規定收取與人民幣等值的外幣。
仲裁委員會除按照本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國內案件仲裁費用表
(本費用表適用於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44號《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仲裁案件收費標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費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於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爭議金額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 2,550元+爭議金額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爭議金額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爭議金額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爭議金額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處理費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 案件處理費(人民幣)
20萬元以下 最低不少於6,000元
20萬元至50萬元 6,000元+爭議金額20萬元以上部分的2%
50萬元至100萬元 12,000元+爭議金額50萬元以上部分的1.5%
100萬元至200萬元 19,500元+爭議金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0.5%
200萬元至600萬元 24,500元+爭議金額200萬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萬元至1,000萬元 42,500元+爭議金額600萬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萬元至2,000萬元 58,500元+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萬元至4,000萬元 88,500元+爭議金額2,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萬元至10,000萬元 128,500元+爭議金額4,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5%
10,000萬元至50,000萬元 218,500元+爭議金額10,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3%
50,000萬元以上 738,500元+爭議金額50,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2%
仲裁費用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准;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准。
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的仲裁費用數額。
仲裁委員會除按照本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金融爭議仲裁費用表
爭議金額(人民幣)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費用(人民幣)
1,000,000元以下
爭議金額的1.5%,最低不少於5,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0,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42,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0,000元以上
312,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請仲裁時,每案另收立案費人民幣10,000元,其中包括審查、立案、輸入及使用計算機程序和歸檔等費用。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處確定仲裁費用的數額。
收取的仲裁費用為外幣時,按本仲裁費用表的規定收取與人民幣等值的外幣。
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除按照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2. 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回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答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3.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事業機構還是公務員機構
我感覺是半官辦民,仲裁員一般是兼職律師、司法專業教師和退休的法官。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還制訂了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4.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我國什麼機構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
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2】根據《仲裁法》設置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3】資料來源: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5.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有哪些
分會有4個:華南分會(原深圳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天津仲裁中心
6.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業務職能
根據仲裁委員會章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要業務職能為:1、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及國內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的仲裁案件;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國內外組織授權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爭議案件;3、提供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解決服務;4、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請求,為在境外進行的非機構仲裁指定仲裁員;5、宣傳推廣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6、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參加相關的國內外組織。
7.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范圍
經過五十年的不懈努力,開拓進取,勵精圖治,仲裁委員會以其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贏得了中外當事人的普遍信賴,現已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來居於世界其他仲裁機構的前列,案件當事人涉及除中國之外的45個國家和地區,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確認,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執行率達到了99%以上,仲裁裁決可以依據聯合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紐約公約)在世界上14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
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3、國內爭議案件。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1、貸款;2、存單;3、擔保;4、信用證;5、票據;6、基金交易和基金託管;7、債券;8、托收和外匯匯款;9、保理;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11、證券和期貨。
8.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內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容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9.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會設置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CIETAC(貿仲)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內務發展的需要容,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慶,武漢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浙江分會。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分會)。
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
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10.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什麼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版約性的經濟貿易權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