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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0-11-24 22:17:45

❶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发展资金是什么

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是政府无偿提供给从事文化创意行业的公司的资金补助,是不需要企业偿还的。需要企业有一个原创性高,社会效应好的项目。支持行业分八大类:
一、文艺演出业

1.体现时代特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精品演出。

2.参与国际演出市场竞争的重要商业性演出、艺术节演出。

3.构建国内外营销渠道。

4.品牌化、产业化的文艺演出。

5.文艺演出场所的改造和利用。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1.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体现时代特征的精品出版项目。

2.版权输出、出版物实物出口,以及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从事出版、印刷、发行和版权代理等经营活动。

3.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的内容制作和技术研发,复合出版平台、出版物网络发行平台的研发应用。

4.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按需印刷等先进印刷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

5.版权交易、版权保护平台及技术的开发应用。

6.国内外重大出版、版权交易展览展示活动。

三、影视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时代特点、民族特色,较大传播发展潜力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广播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广播电视节目等)。

2.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的内容制作。

3.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的技术研发。

4.采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网络视频。

5.影视产业的国际合作、交流。

6.海外营销网络建设。

四、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中国风格、中国元素的原创动漫网络游戏作品。

2.面向海外市场的动漫网络游戏作品的研发与输出。

3.基于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的公共创作、制作和运营平台。

4.原创网络动漫创作展示平台。

5.手机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与运营。

6.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营销。

7.动漫游戏的教材研发和人才培训。

五、广告会展业

1.具有广告行业品牌引领性,能够打造广告行业知名商标,提升北京广告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能够提高广告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提升广告教育水平、培养广告行业专业人才,由广告公司进行的高校广告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3.有明显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新型广告业态。

4.促进城市广告会展业发展的条件改善和服务平台建设。

5.奥运场馆设施赛后利用的大型国际会展等活动。

6.在所属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专业展会及承办国际专业协会全球年会等活动。

7.在境外或外省市已举办两届以上,移植北京且将连续举办的专业品牌展会。

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业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

2.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研发及博物馆等相关行业对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3.具有创新性的艺术品交易方式。

4.具有专业性、国际化水准的古玩艺术品交易活动。

5.在国内外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影响、高水平的古玩及艺术品展览。

七、设计创意业

1.利用设计创意手段对存量工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2.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应用。

3.中国元素、民族品牌服饰设计。

4.高附加值的精品印刷和商务印刷设计。

5.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与制造业融合的设计开发应用。

6.设计交易渠道畅通、设计交易环境建设。

7.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设计展览展示以及各种交流活动。

八、文化旅游业

1.具有民族、民俗特色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2.富含高科技、创新性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3.具有北京传统和现代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推广。

4.培育北京文化旅游演出市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演出剧目以及大型实景演出。

5.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专项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❷ 怎样申报2016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❸ 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是多大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创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环境。

第九条 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和指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打造国家级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把总部或者研发、制造、采购、财务中心设在园区。支持将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第十一条 引导依法成立各类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鼓励中介机构在市场开拓、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资质认定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出国参展、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影响的文化商业项目到境外参加国际演出、评比和展览活动。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和特色品牌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成果转化、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对涉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传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灵活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外资从事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产办)

❹ 如何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均GDP已经接近2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达到这样的水平,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就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的精神文化支出就会越来越超过物质方面的支出。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就城市来说,市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眼界的不断开阔、闲暇时间的不断增加,他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告别了昔日文化生活相对单调乏味的局面,他们急切盼望“文化下乡”,希望有更多的好书、好戏、好电影和科技知识进村到户。与此同时,他们还积极主动参与文化活动,并创造出许多引人注目的具有乡土气息的文化产品,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因此,光是依靠政府提供的公益性文化产品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提供多样性多层次的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才能满足人民这种不断高涨的文化需求。

第二,发展文化产业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需要。发展文化产业是解放文化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文化对于当代经济生活的推动作用,认识到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文化生产力的竞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已成为本世纪核心的话题之一。文化产业作为高科技、高品位文化相结合的知识经济中的新型产业形态,代表着先进生产力,承担着民族文化的创新功能,是应对现实展示文化活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发达国家都积极主动地把高科技应用于文化产业,以其通过科技在文化产业的应用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我国虽然在文化产业方面起步较晚,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然而,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平均值的差距至少在1.5万亿元以上,尚有大量潜在需求没有得到开发。我们一定要从整个世界大背景的层面认识到发展文化产业对于解放文化生产力的重要意义,把握机遇,迎接挑战,采取有力举措,千方百计地将我国的文化产业搞上去。

第三,发展文化产业是充分利用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需要。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这一重要论述对于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不仅是著名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五千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以其独特的智慧不断积淀,并创造出亘古不绝、一脉相承的灿烂文化。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是维系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纽带。要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将传统文化中的极其丰富灿烂的文化资源加以弘扬和传播,让越来越多的当代中国人了解、感知,进而热爱中华文化。只有使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只有借助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技术,才可能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再创造。

第四,文化产业对经济的全面协调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起到重要作用。在21世纪知识产业将领导产业经济的新浪潮,并成为主导产业。我国也不例外,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关键时期,由“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增长方式向“低消耗、少污染、高效益”的知识经济转移。这一转移为文化产业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文化产业资源消耗少、属于无烟产业,对于提升我国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人类社会的一切进步都要以人的潜能释放为主要动力并最终有利于人自身的全面发展。人类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而人自身的潜能却是无限的,是一种比自然资源更为可贵的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文化产业作为智力型、清洁型、增值型的产业,以精神文化生产开发为主,将人类发展转向自身资源的开发。由于人类精神文化需求的无限弹性以及人类精神文化资源开发的无限弹性,因此文化产业没有传统产业的扩展边界,这使得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变为可能。为什么文化产业的发展给美国带来了强大的可持续的竞争力,美国著名记者迈克雷总结得好:”美国的真正优势是文化与知识财富这两个非常人性化的资源。

❺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指的是什么

以我以前在省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工作的体会,国家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专项资金”。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就是指这些钱只能用于文化产业(例如电影、文艺创作等),如果用在电子工业方面或与文化产业不搭边的项目,就算是违纪,要扣除下年度的拨款或贷款指标。就类似电子专项,只允许用于发展电子元器件或电脑整机,如果用于发展纺织企业,尽管也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但超出了“专项”范围,仍然要受到严厉处分或惩罚。所以,文化产业专项,属于专项资金的一种,要求必须“专款专用”,如果挪作他用,必定受重罚。

❻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❼ 怎样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等16个省市。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6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择优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三)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四)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继续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加大对影视内容产品支持力度。

(五)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六)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七)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等项目给予补助。

(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 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5.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

(二)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做好地方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的衔接,对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国家动漫企业项目资源库等国家级项目库的项目重点考虑。

(二)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纸质文件和在线申报保持一致。

(四)为深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核工作,请进一步加强与专员办的沟通协调,并在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申请资料的同时抄报专员办。

(五)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申报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现个别单位逾期申报,影响申报工作整体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工作进度,2015年度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项目补助类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申请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3.申请实体书店扶持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财政部办公厅

❽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❾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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