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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清查认定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28 09:24:27

⑴ 企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常州市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第四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7月22日,2008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9月26日批准2008年,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月14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2008年5月22日第四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
第一章总

深入实施文化名城战略和机制,以提高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和保护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步伐,提升软实力的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城市”),结合深圳实际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称为文化产业,公共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活动的集合。

条例“,”文化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前款规定。

(b)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c)支持文化产业的特点和优势;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市北区政府)应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政府在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应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条城区政府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文化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鼓励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应该是指导,支持。

第六市委,区委,区政府的土地,资金,人才,应优先支持发展的新兴市场和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文化产业的特点和优势,积极推进产业化民族传统文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条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c)参与制定政府投资指导目录,参加示威,在文化产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四)发展文化产业,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e)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促进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建设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展览和贸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g)在按照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

(h)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市委,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创业发展的支持

第八个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的发展,信息技术,贸易服务平台,打造城市的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体系,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知名的文化品牌。

市,区政府和司法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机制。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和引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意识和能力的权利。

第十条市,区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支持建立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立国家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研究和培训机构,总部或研发,制造,采购和金融中心,在公园。支持转化为一个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工业区。

第11条,以指导行业协会,由依法设立的各种文化产业。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的独立和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构和更好的服务。鼓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文化企业认证。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在同等条件下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应优先考虑购买自己的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第14条规定

文化企业。被认定的高科技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以及城市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在今年的最佳创意成果转化,规模最大的年度出口金额文化,在城市适当的奖励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出口支持

的第十六届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在国外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商业演出的音乐,戏剧,杂技,民间传说

(二)国内外开展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作品,艺术和手工艺,商业展览营销活动。

17日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金融,技术和营销渠道外的合作者,生产和很高的科学和技术生产的有关规定,按照含量,资本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及国际市场营销。第十八条市,区政府和相关的服务机构,应提供指导和支持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并在研究和开发,海外投资与合作,与国外和海外的参展商,广告设计,并给予支持的全面推广和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和其他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展示和交易平台,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有影响力的文化及商业项目,海外参与国际演出,比赛和展览。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二十条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中介机构应提供相关的服务,为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在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

第21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和特色品牌,以及文化和创意文化企业,转型的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的。

条建立和完善发展文化产业的特殊投资绩效评估机制。文化产业发展在管理事务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项目的实施,市委,市政府的评估报告的结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情况的管理和使用。

人才培养和引进的第23条城区政府应建立一种机制,人才培养和引进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到人力资源工作的规划和实施人才目录。准备相关的文化产业人才的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中的内容时,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24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文化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鼓励大学文化产业的发展,专业设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大学,研究机构和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艺术大师,传人收徒授业。民族(传统)学习师徒关系的技能,获取适当的专业资格,你可以享受的人才治疗。

第26条,市政府部门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引进高端人才文化产业与不足,对用人单位的专业人士的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27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条例制定实施相匹配的方法。

第28条规定外资在文化产业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深圳??市文生产办)

⑵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教师资格证应该认定什么科目

教育来学,教育心理学—自—笔试内容,面试需要说课(就是需要讲一下你所报科目其中的一节)课,最后还有体检。
学长的经验是书有没有,历年真题,押题卷之类的要有,选择判断什么要用题海战,答题选一些重要的背一下,都差不多了

⑶ 如何把文化创意产业园方案落地实施

XX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一、定义
创意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城市独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现代物流、资金流等社会资源为依托,为工业、文化等服务的智能创造业。
创意产业园区是依托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利用城镇中心区工业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创意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都市型工业、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市经贸局会相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的功能区域。
二、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新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1.园区注册地和经营地要位于XX市辖区内。
2.园区要有明确的招商规划和产业定位。园区建设要符合全市城建规划总体要求,并逐步按照产业定位形成区域特色,园内80%以上的入驻企业为从事都市型工业、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经营活动。
3.园区可以在原有已形成一定规模集聚的区域或街道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整合,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园或已签订入驻协议的企业在20家以上或出租建筑面积率经核定超过50%以上。
4.园区的建筑外型应与城镇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园区的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园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5.园区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园区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6.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统筹协调、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7.园区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园区内水、电、通信、道路等公共设施完善,能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条件提供宽带网络、会务、展示等配套设施及服务功能。园区应设有为创意企业、设计人员提供交流、互动、集聚和各种创意作品展示的场所。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25%。
8.园区应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园区统计,并配合所在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二)改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1.所谓改建创意产业园区是指符合各镇(街)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并纳入各镇(街)“退二进三”规划内,利用各镇(街)中心区的旧工业区、旧厂房、旧大楼等“三旧”建筑物作为建设载体的创意产业园区。
2.改建创意产业园区应有明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计划进度安排等。
3.对改建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要求可适当放宽,按照“三个不变”的原则,即: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予以提前认定并给予园区两年筹备期,筹备期内只发文认定并不进行授牌。
三、创意产业园区的行业范围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我市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应重点发展与工业八大支柱产业相关的创意产业,重点涵盖了研发设计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和时尚消费创意等四大领域。
四、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
(一)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全市创意产业园区的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制定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并具体负责有关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二)认定程序
1.由相关园区的管理主体向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提交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报告。
2.根据认定标准,由相关园区管理主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招商规划;
(2)创意产业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
(3)园区管理主体营业执照及有关管理制度;
(4)所在镇(街)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出具的国土、规划、环保、安全证明;
(5)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6)园区内入园注册的创意产业企业上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当年入园注册企业提供当期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3.由园区所在镇(街)经贸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园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批准后推荐上报市经贸局。
4.经市经贸局组织对申报园区审核合格后,报市政府核准认定,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局授予其“XX市创意产业园区”的牌匾。
5.改建创意产业园区在筹备期结束后由市经贸局按照新建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正式授予牌匾。在筹备期内已达到要求的,可提前申请授牌。
6.各类经国家和省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市经贸局局和文广新局共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核准认定,授予其“XX市创意产业园区”的牌匾。
7.所有经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经贸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不合格者,撤销其资格,收回牌匾。
以上条款自公布日起施行,并由XX市经贸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⑷ 国家对于文化产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⑸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是从哪几个方面打分

资金补贴类: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创新资金项目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内项目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容路产业发展专项
上海市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
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
上海市、区级信息化发展专项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
......

资质认定类: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项目
上海市双软认定项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上海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认定项目
上海市、区级研发机构(中心)认定项目
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项目

⑹ 文化产业管理可以考教师资格证吗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人工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6、取得硕士以及以上学位(无研究生毕业学历)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7、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本科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取得高等学校“小教”、“幼教”专业专科(含“三沟通”、“五年制”专科)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可作为合格学历。

8、经国家有关认定国外学位(学历)的机构认可的,在国外取得的相应学历,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9、在校生仅限毕业年级生报考,报考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符合学历条件都可以报考的,不过以后考编制会有学历专业限制的!具体的还得看当地教育局招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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