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产业大全 > 文化产业法律问题

文化产业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29 22:37:17

❶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存在的问题.

试论文化产业投资不足问题之克服
摘要:本文对当前我国存在的文化产业投资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国外在文化产业投资问题上的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克服文化产业投资不足的办法。
关键词:文化产业;投资

一、投资不足是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与任何事物的发展与进步一样,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投入的保障。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富裕,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正是发展文化产业的社会源动力,文化要实现产业化,其所需要的资金、人力、物质的投入会呈现出更为大量的需求。因此,从法律、政策与事实上确认必要与充分的投资,这是文化产业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而投资不足必然会制约文化产业发展。导致资本向文化产业投入的不足,进而影响文化产业发展进程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投资渠道不畅通

文化产业的投资渠道总体上可以分为:国有(政府)的文化投资、民间文化投资和外资的进入。长期以来,文化被认为是纯粹的公益和消费部门而由政府财政包办,这种体制使得投资渠道过于单一、狭窄,只讲投入不讲产出,许多重大的文化基础设施由于缺乏资金,其建设受到严重的限制。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文化产业大多实行“出身”准入制。即只有是“我部门”、“我行业”、“我地区”以及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才能优先进入市场,这就把部门出身、行业出身、地域出身和所有制出身变成了文化市场准入的条件,由此导致民间资本的产业进入壁垒比较高,使得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难以向文化产业靠拢,急需资本扶持的文化项目只能望梅止渴。而外资由于在文化的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制,其资本的进入也受到一定的控制。

(二)投资方式不合理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和一些文化经济优惠政策给予了文化产业发展以很大的助力,“九五”期间,全国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事业财政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如文化事业费财政拨款年均增长14 .96%,至2000年达到67 .03亿元;但是,对一些产业或项目的资金投入上缺乏明晰的终端目的性,往往造成投入和产出不相协调。在根本上仍然是一种事业型投入方式,而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投资方式。此外,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程度较低,在融资手段上比较原始,即以资金方式投入为主。缺乏现代化的筹资方式,如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

(三)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诸如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所关注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核心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此外,国家对文化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号召和行政措施,而缺乏用法制手段引导、保障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制环境的不完善,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投资的风险成本急剧攀高,令投资者望而生畏。

(四)文化投资效益的体现也是影响资金向文化产业投入的重要制约因素

从单纯的经济学角度来看,投资者只对其所投资的项目的利益实现感兴趣,投入少、收效大、周期短自然能够吸引大量的资本流入,而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无论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文化基本建设投资,还是用于形成流动资产的文化的知识产权投资和用于培育文化战略后备资源的投资,其建设、创作、培养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较长。出于对投资回报的考虑,政府投资、企业投资、私人投资等,所选择的投资重点也不一样。这就需要政府统筹兼顾,采取必要的投资倾斜政策,促成一个比较合理的投资结构。

二、国外文化产业投资情况简介

(一)政府加大投资力度

加拿大为了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努力扩大和占领文化市场。在连年削减联邦预算的情况下,却不断增加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如为支持电影业发展,投资2亿加元,建立了一个故事片生产和发行基金;对投资电影业的加国公司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政策等等。

法国政府非常重视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每年都拨出几十亿法郎用于兴建图书馆、博物馆、剧场等文化设施。这些资金先由政府拨给文化部,再由文化部分配给各施工项目。近几年,法国兴建了一批大型文化工程,如巴士底歌剧院、新国家图书馆、大卢浮宫扩建工程等。这些工程耗资巨大,施工时间长,如新国家图书馆工程建设资金为80亿法郎,1989年开工,1996年建成,工期为7年,每年均需十几亿法郎的投资。1999年,文化部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为35 .43亿法郎。因此,文化设施的建设是法国最重要的文化产业。

韩国近来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得益于大量巨额资金的投入。近年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投入,文化产业预算由1998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878亿元,文化事业占总预算的比例由3 .5%增长到约17 .9%.

(二)投资主体的多元性

美国文化产业之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实现了文化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性,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对文化艺术业给予资助,州和市镇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某些部门在文化方面也提供资助。而美国文化艺术团体得到的主要社会资助则来自于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捐助等,其数额远远高于各级政府的资助,1997年文化艺术业的经费总额为175 .83亿美元,其中社会赞助为37. 6亿美元,政府直接资助20 .96亿美元。

近些年来,澳大利亚文化产业之所以向前发展、文化市场日益繁荣,商业赞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赞助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参与文化活动,正成为一个重要的筹集资金的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澳大利亚政府和文化机构越来越认识到,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只靠传统形式上的政府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和文化机构的目光均逐渐转移到了企业,寻求赞助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1991年3月,澳政府出台了文化组织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这些已登记的文化组织(目前已有将近1000个)提供赞助,便可免纳相应数额的收入所得税。同时澳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澳大利亚人文基金会)为企业和文化机构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咨询;出版期刊宣传和指导;实施有关减免税政策。这些措施大大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向文化机构提供无偿捐赠或商业赞助的积极性。

印度政府通过给予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国内私人企业和财团投资文化企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印度的新闻社、广播电台、报纸杂志以及电影制作发行,图书发行,演出团体等主要文化产业部门都采用了官办、民办多种形式。如印度报业托拉斯这家全国最大的通讯社就是一家私人机构,而在印度最有影响的时报系、印度教徒报系、印度快报系等全都是有私人投资,这些报系不仅发行出版报纸杂志,而且涉足更广泛的文化产业领域。

(三)融资方式的多样性

美国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程度比较高,在美国,各个文化产业集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融资体制,一些有实力的文化产业集团如美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其背后都有金融资本的有力支撑,文化产业集团与金融集团间互相渗透,互相参股、控股,二者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伙伴关系。

英国对企业投资文化产业实行“政府陪同资助”即如果企业决定资助文化事业,政府将陪同企业资助同一项活动,为这项活动的质量和成功打上“双保险”。政府特别鼓励“新投入”,即当企业第一次资助时,政府“陪同”企业资助,其比例是1∶1,对于第二次资助,政府则对企业多出上次资助的部分实行1∶2的比例投入。资金的加倍投入,必定会扩大文化活动的规模、质量和影响,广告效应自然增倍。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明显地提高了英国企业资助文化事业的积极性,已有3000多家公司加入了资助文化事业的行列,资金高达近亿英镑。

韩国在文化产业的资金支持机制中,运作“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这是以动员社会资金为主,官民共同融投资的运作方式。文化产业振兴院2000年至2001年两年期间,成功运作“投资组合”17项,共融资2073亿韩元(政府350亿,民间1723亿)。计划以后每年通过“投资组合”至少融资1000亿韩元。2001年韩国电影振兴公社通过“电影专门投资组合”融资3000亿韩元,保障了电影事业的发展。

(四)投资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拿大强调立法,用法律进行行业的宏观管理。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文化由联邦、省、市政府分别管理。一般情况,联邦政府负责全国性的文化事务,主要是通过颁布各种法规对全行业进行指导和管理。省、市政府也依据所辖范围,通过颁布各种法规和条例进行指导和管理,对主要文化投资领域采取了完全透明和基本开放的政策,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投资者所面对的政策风险降到最低。

日本文化产业得以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健全,通过法律法规调控文化市场的手段已经逐渐机制化;在文化产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法规就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迄今已经修改20次。该法明确规定,保护各类著作物作者的所有权利,以及对有关部门作品和表演、唱片、广播电视等的权利及相关权益。其目的是公正使用这些文化成果的同时,有效维护作者的权利,使文化产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些年来,智利也不断适时出台并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条款,为文化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使智利的文化产业走上了一条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同时也使政府对文化工作的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例如:为使智利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匹配,智利政府于2001年着手对原《文化捐赠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并获国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文化捐赠法》拓宽了文化机构筹集资金的渠道,灵活了捐赠方式,扩大了受益群体,提高了捐赠资金的免税百分比,进一步刺激了捐赠人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了“企业办文化、文化全民化”的风气。

三、我国文化产业投资不足问题之克服

(一)改革文化产业融资办法,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限制

我国金融专家汪保健、肖瑞林曾经尖锐地指出: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大金融的介入力度,假如没有金融的全方位的介入,文化不可能真正走向产业建设。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仍受资金短缺制约的情况下,鼓励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加强文化产业与金融的融合,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为此:

1 应鼓励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完善融资手段。在投资来源上,鼓励企业、个人、境外资金兴办文化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营等多种途径;既可以资金方式投入,也可以土地、无形资产和技术方式投入入股;还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文化彩票等方式筹措资金。此外,还可以通过流动资金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联营股本贷款、循环贷款、产权市场上的溢价转让和拍卖、项目贷款等间接融资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提升文化产业资源配置的国际化程度,亦可大胆引进外资。

2 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限制。目前,我国文化产业进入壁垒还比较高,民间投资进入的深度明显不足,这不仅体现在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的不平等,还体现在我国对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的区别对待。为了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广开投资渠道,笔者认为:首先,要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项目,实现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让市场在长期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主要和关键作用。国家(政府)主要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对文化市场进行引导,再由市场引导分散的企业投资,构建众多的民间投资主体。目前要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的分工和投资责任,切实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各行业的特点和文化市场供求情况,将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真正确定企业是基本的投资主体地位,政府尽快减少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集中力量进行大型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要让位于民间投资。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鼓励个人和团体对文化事业的投资与捐赠,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人士对文化产业的赞助。其次,对加入WTO以后,我国已承诺对外资开放的文化领域,应同时向民间资本开放,改变文化产业领域当中存在的外来资本“超国民待遇”的状况。凡外资准入的,原则上可视为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同时,我国对外资准入时间上的限制,不适用于国内民间资本。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鉴于我国文化产业领域投资现状的分析,目前应加强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对文化产业进行直接投资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有着无法替代的地位与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制定有关的文化投资法规、章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并通过监督实施,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文化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文化产业投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建设的大力推进,许多地区都遇到了文化投资的短期效益和长远回报的矛盾,遇到了政府的公共投资和企业的商业投资如何衔接配套,以及如何分担投资的风险和分享投资效益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统筹兼顾,采取必要的投资倾斜政策,促成一个比较合理的投资结构。

3 合股参与,共同投资。政府可以通过与文化企业等投资主体合股参与共同进行投资,不但为企业等投资主体分摊了风险,同时也在客观上减轻了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方面的压力。

4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无论是对国内的投资者还是对外商来说,投资环境是他们所最为关注的一大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实际是改善播种与收获的联系。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政府就必须不断地改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的改善既是政府一项长期的任务与工作,也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彭立勋。2003年深圳文化发展蓝皮书[R].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2]丁邦开等。科技进步的法律环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3]乐后圣。21Century黄金产业———文化产业经济浪潮[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4]胡惠林。文化经济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

[5]花建。中国文化产业投资战略的思考[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2)。

[6]谭震。我国文化产业融资方式的创新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3,(9)。

[7]赵伯乐。浅析印度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产业[J].南亚研究季刊,2002,(3)。

[8]黄明哲,方良平。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江西财经,2002,(12)。

❷ 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缺失体现在哪

1、政策构建缺乏系统性。我国既有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台不乏应急而生者,往往是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后,未能通过深入的理论论证、只是进行简单的经验总结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以至于不能形成较为完整、协调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尽管《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两部系统阐释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纲领性的政策法规,但仍然有不少地方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基本理论,在严谨性和系统性方面有所欠缺。这种弊端在很多文化产业政策文本中都较为常见。

2、产业政策不完备,政策缺失现象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一是缺少一部全国性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当前,我国文化产业迫切需要一部权威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来引领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这样的法律。而反观其他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如韩国出台了《文化产业促进法》和《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日本则发布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等。

二是文化产业法律文本严重缺失。我国的大部分文化产业政策文本还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上升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政策都比较少,除《著作权法》、《专利法》、《广告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外,其它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行业政策几乎没有。

三是在具体的文化产业行业管理中存在着政策缺失的现象,这一点在新兴业态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尤其在电影分级制、电影后续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数字出版行业等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

3、对文化产业的扶持、保护力度较弱。毋庸置疑,文化产业极具发展潜力,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只占到GDP的3.5%左右,尚属于“幼稚产业”,仍处在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

但是,目前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和保护力度还比较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偏弱。世界上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很多国家大都通过政府直接拨款资助,设立专项资金、组建发展基金等方式,来扶持与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对一些文化产业也实行了各种扶持补贴政策。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补贴结构等方面,与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还很大差距;此外,我国政府的信贷、税收等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不够。

二是产业政策对国内文化产业的保护力度不够。一般来讲,一国产业政策对相关产业的保护可分为对进口的限制和对外资投资的限制两个方面。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无论是对国外文化产品的限制方面,还是对外资投资的限制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外资进入我国文化产业的各种事项都作了具体明文规定,但有些内容仍值得商榷,这对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是很不利的。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还不能筑起有效保护民族文化产业的屏障。

4、政策主体政出多头,产业政策缺乏协调性。我国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有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广电总局、旅游局、体育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诸多部门组成,容易导致有利互争、互相推诿、政出多头等不良现象,严重制约相关产业发展。

这一点在网络游戏产业体现的尤为明显,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涉及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体育总局、广电新闻出版总署等单位。工信部主管着网络游戏行业的技术开发,文化部拥有网络游戏的文化经营的审批权,广电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出版,国家体育总局又主管着网络游戏中的电子竞技部分。广电新闻出版总署认为他们才是网络游戏审批的主管部门,而文化部则强调,网络游戏不经文化部审查,就不能正式进入市场,而工信部也不甘大权旁落,将网络游戏列入电子信息产业进行管理。这种恶劣的政策环境往往会导致文化产业政策难以统一,甚至互相冲突,使得文化产业未得其利,反遭其累。

5、政策变动太过频繁,产业政策缺乏稳定性。所有产业政策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相关政策就必须也随之而变,文化产业政策也不能例外。但是,如若文化产业政策变动频繁,甚至朝令夕改的话,就会让文化产业管理者和从业者无所适从。因此,文化产业政策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已有上千个之多。其中,有一些政策保持了比较好的稳定性。但也有很多政策变化过于频繁,让文化产业管理者和从业者无所适从,这一弊端在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同时,很多文化产业政策目前还停留在口号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❸ 什么是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

你的意思是什么法律法规能保护产业文化么? 如果是指这方面的话,这范围很大的,现在一个大的企业注重的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

❹ 如何制定完善的中国文化产业法

对文化产业“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国家级文化产业专项规划

在当前的国际竞争的背景下,文化软实力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文化产业的广阔前景要求我们站在人均GDP3000美元、即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高度上,审时度势,在科学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态势的基础上编制文化产业“十二五”规划。加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中国保持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稳增长的任务非常艰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内外统筹,实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大作用。新的时代起点上,国家级文化产业专项规划对于文化产业来说尤为重要。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独立的指导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全国性的文化产业规划。虽然文化产业规划被包含于文化发展规划中只要措施得力,也一样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文化发展规划往往面面俱到,考虑到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平衡问题,不可能详细具体地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开出“药单”,而专项规划则可以弥补上述之不足。更何况新的时代背景和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已经开始呼唤国家级文化产业专项规划的出台。可资借鉴的是,韩国政府1999-2001年就先后制订了《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这些规划有力地促进了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韩国也从昔日一文化产业小国一跃而成为世界文化产业强国。当然,国情不同不能盲目照搬,但文化产业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战略性产业,同时文化产业又是分属几个部门管理的由若干个行业组成的产业群,它的发展需要较高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尤其是在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的情况下,打破行政和行业壁垒,从文化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整合文化产业资源,更是少不了权威的、站在全国高度的文化产业规划的指导,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文化产业“十二五”专项规划,帮助文化产业摆脱计划经济思维的束缚,正常乃至超常发展文化产业。
(二)站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树立新的编制思路

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文化产业自身已经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面临新的发展形势,迫切需要文化产业规划编制与时俱进,真正担当起指导未来文化产业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我国规划编制工作的新发展已经向“十二五”文化产业规划编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下面几点需要引起重视。

首先,要全面、准确认识文化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加强与“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和2020年确定的发展目标的衔接。考虑到2020年是我国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年份,十七大明确2020年人均GDP比2000年翻两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然相应要求经济社会各项指标保持一定的增速,“十二五”规划期是2011-2015年,距离2020年只有5年,所以必须要着眼于2020年国家一系列战略目标的确定和要求。 作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规划的编制也必须服从这一要求。“十一五”文化产业规划已经为“十二五”文化产业规划的编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十二五”文化产业规划在“十一五”文化产业规划的基础上完全可以站得更高,走得更远。

其次,规划编制要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内外统筹。文化产业自身发展和我国规划编制的新特点都要求“十二五”文化产业规划编制必须高瞻远瞩,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将文化产业放到世界文化产业格局中去考量。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科学评估国际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和我国整体、各省市文化产业的国际地位,从国际和自身文化产业发展双重要求出发确定文化产业发展目标,制定既有一定前瞻性又切实可行的未来文化产业发展策略,内外统筹,加快“走出去”步伐,扩大我国文化的覆盖面和国际影响力。为此,除国家要制定国家级文化产业专项规划外,各省市也要根据自身发展实际,确立文化产业规划的合理地位。文化产业发展状况良好、业已或正在成为当地支柱产业以及文化产业发展潜力较大的省市可以考虑制定文化产业专项规划。

规划编制还要同时考虑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思路。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对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战略举措做出重大部署,此举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也是“三步走”战略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文件提出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业。”这无疑已经明确了涉农文化产业的发展机会。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然而长期以来,农村市场却未能得到有效的开发,农民的消费潜力还未发挥出来。因此,“十二五”文化产业规划编制中,要充分考虑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思路,给予涉农文化产业一定程度的重视,在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的同时,因地制宜促进涉农文化产业发展,从而不断缩小城乡文化产业差距,城乡协同发展,这也是实现科学发展观和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观目标提出的要求。

(三)夯实规划编制研究基础

创建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文化产业指标评价体系,准确量化文化产业本身发展水平,预测文化产业发展潜力。采用单项指标评价法、综合评价法和偏离-份额分析法等分析文化产业的竞争力,科学测度文化产业效益、产业关联、产业资源、产业结构、产业环境等,为规划编制打下科学基础。有了指标评价体系,政府部门具备正确决策的基础,规划编制的目标才能量化,为规划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编制规划前,提前发布文化产业重点研究课题,鼓励经济学和文化界的学者进行相关研究。专家学者在研究中要注意运用产业理论分析文化产业的基本面和竞争力,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

文化产业规划编制的研究基础还包括充分汲取政府部门领导、企业代表、经济团体、外来投资者、文化产业研究人员等不同的利益群体的意见。可采用政府座谈会、圆桌会议、入企(入户)访问、社会问卷调查、产业发展协调会议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规划过程的每一环节都重视顾问、参谋、思想库、咨询团、智囊团的作用,集思广益,使规划更加符合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四)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管理

健全文化产业规划编制协调机制。设立文化产业规划协调机构仅仅是科学的协调机制的一个环节,在建立机构的基础上,要加强协作对话交流机制、重要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协调沟通长效机制等。协调机构要充分承担起协调沟通等职责,建立统一的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对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有关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他各方反馈信息,有效履行编制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同时,文化产业规划协调机构不是一个为编制文化产业规划而设的临时组织,而应是一个常设机构,以便动态地追踪文化产业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做好组织、评估、修订文化产业规划的工作。

组织、确定编制团队的工作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受到人际关系不良影响,详加审查编制团队资质,同时要注意选调高质量的评审人员,防范出现“以低评高”的现象。完善编制工作评价体系,提高规制的约束力,根据规划实施状况反思编制工作漏洞,制定奖惩标准,把规划编制、实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在集中控制的基础上,可分别对规划的编制、评估、决策与实施建立几个相对独立的二级控制机构,分别完成编制目标、评估目标、决策目标和实施追踪目标。

归根结底,对文化产业规划编制的最高管理方式就是用法律法规来管理规划编制,让文化产业的规划编制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提高文化产业规划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因而需要制定相关规划法,提高文化产业规划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规范规划的编制、实施、评估、修订,保证规划实施和编制效果的最终实现。这对于改进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保障规划的实施效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五)科学整合编制队伍资源

对于编制队伍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即在于编制人员自身要提高素质,加强政治、文化、经济学素养,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打造高水平的团队,然而,这类人才和团队的培育不是短期之内能够完成的。因此,在国家级文化产业规划编制的组织形式上,可以考虑由各相关政府部门、国家级重点大学、社科院、业界合作,组建文化产业编制团队,由学界专家组在听取相关部门领导、行业协会负责人、重点文化企业负责人、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科学的调查研究程序具体编制。学界专家应注意选择国家布局在全国各大区域的重点综合大学的高水平研究人员。国家级重点综合大学学科结构较为完备,文化产业所需的各相关学科、专业门类如新闻传播、历史、旅游、艺术、产业经济、市场营销、公共管理、区域经济、会展经济、企业文化、国际贸易、建筑规划、房地产、软件设计、公共卫生等都较为齐全,水平较高,有利于整合学科资源。当然,所选学界专家最好有较长的文化产业从业经历。业界专家则要重点考虑其行业成就与影响、公正性、学理性等因素。

地方文化产业规划的编制主体则主要应由既熟悉地方情况又有宽广国际视野的国家级研究型重点综合大学的文化产业研究机构担纲,各级行政部门的编制工作应由了解上一级全局的文化产业专业人员承担。例如浙江省文化产业规划应以浙江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机构为编制主体,联合北京、上海等地甚至海外有实力的大学及浙江省属机构的学者进行编制。规划队伍结构中,应注意当地规划人员与外地规划专家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当地规划编制人员熟悉地方细节情况等长处,又广泛吸收外地专家学者参与规划,以站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角度、以旁观者的身份审视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提出更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总之,文化产业“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是一项工程浩大的动态过程,承担着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发展的重任,涉及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需要根据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的新形势,厘清、优化编制思路,精心组织、协调,各方精诚团结,编制出高水平的科学的“十二五”文化产业规划,以更好地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振兴和腾飞。

❺ 为什么学习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律法规

更好的普及文化专利吧

❻ 从政治生活角度,提出政府解决文化产业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文化产业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主要是新时期以后的事情。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历史进程,可以看到我国新时期的文化产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8年。文化市场出现并逐步得到认可,文化产业在艰难困苦中萌生并缓慢发展;第二阶段,1989-1998年,文化产业浮出水面,在艰难前行中得到社会认可。总体上来说,在文化与经济的关系上,是“文化搭台、经贸唱戏”,文化只是经济发展的配角;第三阶段,1999-2007年,文化产业取得重大发展。

2000年,在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正式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要求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任务和要求,标志着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承认和对其地位的认可,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1年,发展文化产业被列入国家“十五”规划,文化产业从此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用专章论述了文化建设,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文化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004年,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中国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在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及2006年通过的国家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中,都有发展文化产业的内容。2007年,十七大报告又多次提到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使其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这第三个10年当中,文化产业观念深入人心。文化的产业功能、经济属性得到普遍认可,文化不再是经济发展的楼梯和舞台,而成了经济发展的主角之一,“文化搭台,文化唱戏”,文化经济、文化产业本身就是目的。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制约了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

成熟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包括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文化要素市场。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文化市场体系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文化市场是文化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文化市场能够促进各类文化产品和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拓展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当前我国文化市场的发育还不够完善,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不够发达,文化要素市场的发展就更为滞后,例如,资金市场、设施市场、人才劳务市场、中介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急需建设和发展。这种状况无疑阻碍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通,限制了我国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的深入发展。

第二,丰富的文化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我国有极为丰富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方面,重要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不胜枚举;民族文化资源方面,56个民族的民族文化资源多姿多彩,极为丰富;现代文化资源方面,在20世纪,中国在政治上经历了帝制、总统制、共和制,在经济上发生了从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型,在文化上则是各种社会思潮、思想流派异彩纷呈。但是这些丰富的文化资源很少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流传久远的《花木兰》故事,让许多人熟视无睹,但在被好莱坞加工成动画片后,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票房丰收。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形成的深厚文化积累、多样文化形态,是怎么估计也不过分的宝贵文化资源。如何通过发展文化产业等途径,把我国令人称羡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文化产业优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第三,文化产业法规建设滞后。

早在1993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以解决当时存在的文化管理跟不上,文化市场立法滞后的问题。但由于部门利益纷争、职能严重交叉等原因,文化市场管理法至今尚未形成。当前,根据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要尽早推出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的法律法规,使文化产业在发展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例如,可以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与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着体制不顺、管理不畅等问题。

只有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以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尝试中,考虑组建统筹管理我国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机构或部门,集中力量推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既可以考虑对现行的宣传文化部门设置体制进行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组合,形成一个整合现有各部门与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职权和职能的新的综合性部门。如果组成一个负责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大部”的条件还有待进一步成熟的话,现阶段至少也要建立一种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尽可能有效整合各部门的力量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❼ 如何正确理解文化产业的“高风险”

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来讲,我们国家跟其他国家还不太一样,因为文化不仅有产业的属性,还有意识形态的属性,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意识形态的属性可能更重要一些。文化产业的产品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正面、积极的,还是负面、消极的,这些问题该怎么界定,这都需要法律来规范,以降低政策性的风险。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文化产业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但是,法律的规范只是法律的作用之一,法律还有更重要的作用就是引导、保障、促进。

❽ 咨询一个关于古玩行业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1、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地面古文化遗址、古专墓葬、古建筑、石窟、石刻、纪属念建筑归国家所有;

3、国家机关、部队、全民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私人只能收藏祖传、民间流传的各种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5、私人携带文物出境,须经省级文化部门鉴定,发给出口许可证并事先通告海关

6、原则上乾隆以前的文物禁止离境;

7、文物商店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是各地区统一文物收购部门;

8、可售文物需经文物部门鉴定,并铃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

9、购买文物应取得专用文物销售发票;

10、购买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鉴定证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阅读全文

与文化产业法律问题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