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评价党的群众路线取得的成效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弘扬党的优良传统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实际举措。笔者认为,扎实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树牢群众观点,切实解决脱离群众、思想不纯的问题,确保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发展跨越上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要在作风转变上取得明显成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落脚点是在作风转变上,党员要对照问题、差距认真查摆整改,通过这些突出问题的解决,促使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真正做到满怀激情、兢兢业业,把党员、群众的愿望和呼声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竭尽全力去做,踏踏实实地为党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树立可亲、可信的干部形象。
二是要在服务群众上取得明显成效。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党员干部要通过活动开展,把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常态化、具体化、制度化,在服务群众上取得明显成效。要带头执行党纪党规和各项制度;带头维护团结,凝心聚力;带头深入农村基层一线,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带头坚持以人为本,不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重点从政治思想、执政能力、工作作风、发展理念、廉政勤政等方面,努力提升干部队伍整体功能。
三是要在发展跨越上取得明显成效。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为了人民,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成效必须体现在发展上。党员干部要始终把推动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从项目建设入手,在富民兴城上抓落实、促发展,以致富一方为己任,多渠道争取项目、争取资金、增加投入,深入开展优势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引资,千方百计促进群众增收,为实现广大百姓的“致富梦、安居梦、快乐梦、和谐梦”而奉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
② 如何践行群众路线,加快新型中心城区建设
践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群众路线的根本所在。我们要把改善民生作为践行群众路线,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最大限度地解决养老、失业、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加大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投入,实现劳有所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和老有所养,千方百计地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化社会公共管理,推进“平安西区”建设,巩固好安定团结的发展局面。
践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优化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的现代西区。城市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共同家园,城市美则环境优,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优美居住环境是城市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把优化城区人居环境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基本举措,通过持续深入的净化、亮化、美化、绿化工程,以各项城市创建活动为抓手,以精细化理念狠抓细节工作,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区品位,努力打造基础设施完善、社会管理有序、环境整洁优美、生活舒适便利的现代西区,让广大人民群众住得更加舒心。
践行群众路线和建设现代西区是一脉相承、相互依存的,我们要把建设现代西区的使命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高度体现区委、区政府执政为民、惠民利民的根本出发点。一是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努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坚持把调结构、稳增长作为主攻方向,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放在突出位置,加快构建以服务型经济为主体、充满创新活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丰富“现代西区”发展内涵,着力打造西区经济“升级版”。二是更加注重城市管理,全力建设美丽西区。把握国家推动城镇化和实施“丝绸之路”经济带、向西发展等发展机遇,坚持以各项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快延伸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塑造中心城区的品位和形象,着力打造美丽西区“升级版”。三是更加注重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按照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可持续的要求,务实安排民生工程项目,关注弱势群体,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共建共享水平,着力打造民生改善“升级版”。
③ 怎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建议和意见
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适应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广泛深入了解党员群众的真实想法,充分与机关单位、基层组织、各行各业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
一是要创新活动载体。总结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三个建设年”暨“四帮四促”等主题实践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推广和深化。注重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创新活动载体,设计服务项目,丰富活动内涵,切实增强教育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活动带来的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二是要强化群众参与。活动开展的效果如何,关键要看群众的切身感受和满意度如何。要坚持开门搞活动,既要注重吸纳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也要把握好群众参与的度,树立正确的活动导向,真正达到教育干部、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是要深入查摆问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活动中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护短、不遮掩,确保查得深、摆得准,不回避矛盾。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便于操作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使党员干部真正受教育和触动。
四是要突出活动重点。要突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通过抓一把手、一把手抓,逐级动员、层层发动,进一步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解决党性观念、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是要紧扣中心工作。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核心目标,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员干部抓项目、抓发展、抓执行、抓落实的能力,为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六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仅要立足当前,认真解决党员干部队伍作风中存在的问题,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而且要着眼长远,把主题教育活动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不断探索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新途径、新办法。
④ 群众路线改革发展怎么干财政
坚持群众路线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基本政治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做好群众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基本的政治要求。作为综合经济的财政部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挑战,要准确把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精心谋划今后一个时期的财政各项工作,将中央的决策部署、各项要求和本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认真落实到财政各项工作中。下面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并结合本地财政实际,以为:当前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应着重解决好“抓什么、保什么、管什么、服务什么、提高什么、监察什么”等方面的问题。
一、立足地方特色,解决好服务经济发展的问题
服务、服从于全区经济发展,服务于创新的经济增长点是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财政部门要当好经济决策参谋,在制订经济发展战略等方面出谋划策;要综合运用财政杠杆来间接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力,推动市场内在机制的形成和发育;要注重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规范税费征缴,营造公平税费环境。从淮安区的实际情况看,必须集中财力保障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将立区项目建设列入财政支持的重点,整合资金扶持优化项目建设的软、硬环境。在支持经济发展项目资金上必须找准切入点,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
二、多措并举,解决好抓收入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切实在抓收入的理念、机制和方式上求突破。一是在理念上,既要注重组织财力,更要注重培植财力。要充分发挥其公平政策、营造环境这只“有形手”的作用,支持壮大支柱产业,做大做强民营经济,保持财源税源稳定。
二是在机制上,既要注重GDP增长,更要注重财政增收。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生财机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财政政策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利用政策、资金等直接和间接手段,发展高科技产业,支持高效益企业,扶持高税收项目,夯实财政增收基础;不支持减税让利招商,通过改善基础、优化办事环境吸引外商投资,实现“经济总量增加、社会效益增进、投资企业增效、各级财政增收”的四赢局面。
三是在方式上,既要注重依法治税,更要注重科学管税。应把注意力转到科学管税上来,提高征管效率,充分体现经济建设的成果。
三、以人为本,解决好保民生、保稳定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财政工作应重点保障民生、促进稳定。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财政对民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努力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长效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支持构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从拓宽公共财政覆盖面和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两方面入手,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民生领域;充分履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职能,不断提高各类人员收入和社会保障标准,统筹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突出重点,解决好管资金、管队伍的问题
财政工作千头万绪,必须解决好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使财政工作沿着即好又快的轨道发展。
一是管资金。首先要搞好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好吃饭与建设的关系,明确财政服务的领域和重点。其次要处理好支出与效益的关系。要强化预算约束,把财政资金投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支出上,让财政资金彻底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解决好支出紧张的矛盾。最后要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建立项目申报评估机制,确保财政专项支出科学合理;建立项目跟踪问效机制,防止专项资金被消费占用;建立效益评价机制,对达不到预期效果或效益低下的项目,进行责任追究。加强预算编审、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效益评价等监督平台建设,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是带队伍。首先要从政德上抓起,加强财政干部的政德修养,增强财政干部的忠诚与诚信、服务与奉献、公平与公正、廉洁与自律。其次要加强作风建设。
五、加强学习,完善知识结构,解决好提高理财能力的问题
要培养扎实的理论基础,加强财经理论的学习;要广泛地涉猎一些自然科学、法律方面的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要提高宏观谋事的能力,善于从财政工作的大局出发研究、分析问题,善于从财政发展方向、发展趋势上谋划思路,善于从战略上、全局上为领导出主意。
六、突出“三性”,解决好监察资金安全的问题
一是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实施监察。二是着眼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施监察。要保障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同时要把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注的资金和项目作为财政监察的重点,保障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达到预期的绩效。三是着眼于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实施监察。
七、注重队伍建设,解决塑造财政文化问题
十八大报告提出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执政党。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要牢固树立、始终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和队伍建设是基础建设的理念,按照业务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着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推动财政发展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一要建立健全干部公正考核评价体系。将岗位职责分工、业绩考评、选人用人有机地结合起来,量化考核指标,以绩效考核激励干部自觉履行职责。通过加强考核,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二要完善培训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财政干部的思想觉悟,增强做好财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履职技能和形势研判能力,使学习成为立身之本、成事之基和创新之源。三要大力推进财政文化建设。通过参与“财政精神”提炼活动,挖掘继承财政优良传统,弘扬财政的核心价值观,明确财政工作价值取向,不断锤炼财政干部的精神品格,创新财政的工作理念,推进财政文化建设,使财政的队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八、加强廉政建设,解决依法为国理财、为民服务问题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反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要坚持科学监督、为民监督,必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约束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增强财政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干部安全。
⑤ 如何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
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不是纸上谈兵,喊喊口号、装装样子,必须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赢得群众满意为最终目标,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加大联系群众力度,进一步了解民情。做好群众工作,必须了解群众。要了解群众,首先要深入群众。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有针对性、才有说服力。要带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多做关心群众的事,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当前尤其要了解掌握积石峡、黄丰电站建设库区移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现实困难,帮助他们能搬得出、稳得下、过得好。继续加大联系群众力度,坚持到群众需要的地方去嘘寒问暖,到群众困难的地方去排忧解难,到群众积怨的地方去理顺情绪,群众是淳朴善良、最讲感情的,只要我们心里装着群众,带着感情贴近群众,再难、再复杂的问题也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二)加大为民办实事力度,进一步增加民享。为民办实事,解难题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点。解决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满足了群众需要,群众就会真正围绕在我们周围。因此,做好群众工作要从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一是严格落实各项惠农政策。认真落实好国家、省、地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各项惠民政策,如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移民安置补偿等,严格按照政策规范操作,在落实上不以任何名义打任何折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二是始终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把解决单个的民生问题与提升整体的民生质量结合起来,把解决遗留的民生问题与满足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结合起来,把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责任与民间兴办公益事业的力量结合起来,更好地满足群众在劳动就业、教育医疗、扶贫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需求,真正使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三是加大对特殊群体和特困群众的帮扶力度。建立完善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制度,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渠道,妥善解决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在生活、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继续拓展送温暖和结对帮扶等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为帮扶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献计出力、排忧解难,通过办好一件件为民实事,让广大群众切实享受到科学发展的成果。
(三)加大问题解决力度,进一步化解民怨。实践证明,哪个地方群众心齐气正,哪个地方就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积石峡、黄丰电站建设的推进,库区群众认为征地补偿标准低、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而怨气较大,时有上访、阻挠施工等现象。对此,我们一方面由县级领导带头,组织得力干部深入农户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愿望和诉求。另一方面,积极向上反映问题,及时兑现各种补偿和补助,协调并争取各类政策和产业项目,解除群众后顾之忧,使他们由消极抵触向积极接触、由不配合向积极配合转变,确保了电站建设顺利推进。再比如,前几年群众一度对我们的治安和教育问题怨声较多,但通过连续几年的加强和改进,我们的治安环境不断好转,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漠视民意,必将招致民怨。化解民怨,就会赢得民心。再比如执法不公、司法不廉的问题,部分群众对执法部门缺乏信任,怀疑司法公信力,不依法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和表达诉求,信访不信法,更多采用群体上访等形式取得关注和重视。对此,我们必须把促进公平正义放在群众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法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全面提高政法机关公信力,树立起"化解矛盾也是发展、解决问题也是政绩"的理念,经常深入群众,注意倾听民声,找到群众的怨气所在,有针对性地一一化解掉。
(四)加大构建和谐力度,进一步保障民安。和谐稳定是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社会治安工作,让群众安心。结合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县工作,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严打整治集中行动,始终保持对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有力做好打黑除恶工作,努力确保地方平安。二是强化公共安全工作,让群众舒心。抓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目前食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大监管力度,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三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让群众放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除安全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反应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凝聚民心。目前,群众工作之所以难做,很多与群众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党委政府的政策、主张及所做的工作有关。究其原因,在于宣传引导不到位。为此,我们要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学会用群众的语言宣传群众、引导群众,特别在积石峡、黄丰等水电站建设移民安置重点工作中,我们讲求群众工作方式方法,实现由"堵"向"疏"转变,注重用合理引导和科学分析的办法来处理复杂问题,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帮扶贫困群众、救助伤残人员困难等措施,努力使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成为广大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在处理各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社会问题时,一定要把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群众讲清楚,把政策要求和具体内容向群众讲清楚,把有关法律规定向群众讲清楚,把对群众利益的安排讲清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群众工作中还要学会用法律、经济、教育、协商等手段,针对不同群体、不同人的思想特点开展工作。发挥好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让群众知道我们准备干什么、正在干什么和取得了什么成果,以此凝聚民心,汇聚民智。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以理性、平和、包容的心态来认识和处理问题,以法制的理念、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⑥ 运用群众路线的内容解释为何进行新农村的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篇
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镇安县走群众路线建设新农村的启示
浏览:次 编辑:(杨清平 王铭惠 李 锋)
镇安县的坪胜、西沟口、双龙等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让农民群众唱主角,走出了一条坚持群众路线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之路。
坪胜村:尊重群众意愿 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木王镇坪胜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群众代表外出参观考察等形式,确立了积极发展无公害蔬菜、生态养殖、农家乐、个体经商等项目的产业发展规划。现在村上已建成集中连片魔芋种源基地1100亩、无公害蔬菜200亩、发展农家乐12户、个体经商110户,生态养猪3000多头,农民收入中有八成来自特色产业。富民产业的快速发展,增添了群众建设新农村的信心和决心。群众积极投工投劳,修河堤、筑水渠、铺油路、建沼气。全村有180户实施“改水、改厕、改灶、改圈”,29户按照欧式和徽派风格改造,新建住房、美化院落。坪胜村现已成为木王国家森林公园旅游热线上的一个新景点。
西沟口村:依靠群众力量 基础建设如火如荼
铁厂镇西沟口村充分依靠群众力量,引导和激励群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变村容村貌。在通村6.2公里的水泥公路建设中,群众投工投劳“垫底子”,累计投工1.38万个,该村将成为全县第一个通水泥路的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投入的130万元中,群众投资投劳就达118万元。如火如荼的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全村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的显著改善。目前共发展温棚养猪20户;投入资金3.2万元,对村集体的板栗、核桃、木瓜三个百亩产业园进行了科管。全村已有42户群众自筹20多万元,实施“五通四改三建”。西沟口村正以布局优化、住宅美化、四旁绿化、卫生洁化、道路硬化的“五化”新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
双龙村:群众广泛参与 精神文明特色鲜明
回龙镇双龙村坚持把培育农民的新思想、新观念、新道德、新风貌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理念占领农村思想阵地,逐步改变农民的陈旧落后观念,使广大群众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变“要我建”为“我要建”。已建立科技致富示范基地3个,有50多名农民获得“绿色证书”,培养“十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文明庭院”达60余户,逐步形成的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诚实守信、融洽和谐的社会风尚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
有益启示
从坪胜、西沟口、双龙三个村的实践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是依靠群众建设新农村的前提。镇安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组织相关部门和基层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组织县级领导深入村组、农户调查研究,面对面征求群众意见,实地解决问题,召开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座谈会反复论证。目前,全县各乡镇按照这一思路,坚持抓点示范,积极稳步实施新农村建设。实践证明,树立群众观点,实现群众利益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
——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选择是依靠群众建设新农村的关键。该县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决策,政府服务、群众选择”的指导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选择权,三个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实施项目虽有不同,但新农村建设各具特色。实践证明,只有政府引导到位、服务到位,让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才能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有效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是依靠群众建设新农村的根本。不论是发展产业、搞基础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必须依靠政策,宣传引导,最大可能地动员群众参与。坪胜等三个示范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群众投资总额(含投劳)占总投入都在70%以上。实践证明,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山区只有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有效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新农村建设才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第二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几个法治理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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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22 作者:杨晓青 浏览次数: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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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几个法治理念问题
《团结》杂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笔谈 2006.8.15
一、坚持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理念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不改变集体经济的性质,只是实行双层经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个体的积极性”,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巩固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首先,要稳定家庭承包制。土地承包制是适应当时历史发展的一种较好的制度,极大地释放了农村农民的积极性。土地承包制尽管有弊端,然而在没有新制度出台之前,取消它是不现实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不能“一刀切”,只能因地制宜,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大拆大建占用耕地;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要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大农业、集体经营也是社会主义农村发展的形式之一。集体经济的生产和经营不是全部承包给农民个人的,还有10多类农村经济组织目前普遍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单田独户的小农经济会逐渐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走出一条新路子。然而,国内外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土地私有化的路子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只能通过搞集体合作或新集体化经济的道路来解决。我国农村尚存的四千多个集体经济单位,发展得都很好,像华西村、刘庄、南街村、窦店、大寨那样仍然实行集体经营或统分结合的农村经济组织就是很好的典型。要肯定大农业和集体经营仍然是社会主义农村财产经营的形式之一。现代意义的农业现代化已经融入了诸如环境、可持续发展以及农业的多功能发展等丰富的涵义,代表了中国农业发展方向。
再次,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还可以引导农民发展新的联合与合作,例如,组建公司式或其他形式的以服务为中心的利益共同体,既维护农民的个人财产,也发展集体资产和公共产品。我国土地制度将来的走向将是一种打破现有格局,而又非私有化的一种重新组合,既非现在以村委会为代表的,也不是以分散的个体农民为主体,而是形成一种以农民合作为主体的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应当建立在比较完善的法制基础上,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的制度基础。
二、坚持执法为民,执行群众路线的理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的体现。
新农村建设必须反映和坚持执法为民,执行群众路线的理念。要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原则,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人民民主专政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广泛发动农民参与。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新农村建设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村民自治,让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人翁。由于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可以重建乡村的基层组织权威。广大农民在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推进农村体制改革、规划村庄建设、改造村容村貌、管理村庄事务等方面,应该有权直接参与决策。政府要负责安排好符合当地实际、当前迫切需要、农民自觉自愿的事情,避免搞劳民伤财的工程,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我国目前已经在基层实行了普选。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农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还需要党组织领导广大农民群众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历史性任务,政府必须构筑规范的民主制度保障体系,才能把新农村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
应当看到,农村基层政法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执法、司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例如,市场经济的利益法则也在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不断侵蚀着政法干警的思想。这说明,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
为人民服务,实行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和一切农村基层工作的根本路线。政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导,但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新农村建设要以人为本,即以农民为本,靠调动农民积极性来建设,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是要搞好服务,而不是搞形象建设、政绩工程。
农村基层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也体现了我们在各项工作中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的基本方法,体现了政法工作中一贯实行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中,政法机关无疑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预防违法、犯罪,从根本上说必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和法制观念;同时还必须不断完善各种制度,消除一切违法、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漏洞和条件。这就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综合的力量,使这项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农村基层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吸收群众代表参加。通过法的适用活动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可以把法的适用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
三、坚持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经济发展问题,也是解决社会公平与稳定的大问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要遵循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即主张人人平等、共同富裕、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合理、公平、公正,是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符合社会主义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公正、正义的要求是不能超出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就体现了现阶段可以达到的公平正义。
新农村最根本的出路就是要培育新型农民,即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农民。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政府公平地对待农民,要对农民进行培训,包括义务教育、实用技术和再就业的培训,在科学技术水平上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其次,要求农民从观念上转变,要调动和激发农民自己的创业精神;再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对这些公共物品的提供要真正落实到农村。
公平、正义是一种首要的法价值,它对其他一切法价值都具有优先性。也就是说,即使是秩序这样的基础性法价值也必须是一种“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不适用于法律领域。这里的效率是指经济效率。农村基层司法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均不应以经济效率为标准。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可以被视为公平、正义得以体现的外在形式。公平、正义应当看作社会主义法律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目标要与政治目标、社会目标和法律目标很好地结合起来。在经济、政治目标上要突出社会主义性质,即必须要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不能受到侵害;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权益不能受到侵害;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纯洁、坚强有力。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在法律目标上要突出合理、公平、公正,即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正要求。一般说来,合法的也往往是合理的,是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正要求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的。
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农村基层国家机关在法的适用中遇到的具体的情况又干差万别十分复杂,所以,在坚持正确、合法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合理、公正的问题。法律的规定一般为法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能够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处理得更合理、公正。
任何案件只有处理得合法、合理、公正,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有利于决定或判决的执行,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四、坚持综合治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它是我国独创的在党的领导下,把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思想教育的和文化的各种手段,惩罚制裁犯罪行为,挽救失足者,改造违法犯罪者;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全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一项基本方针。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上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身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有力保证。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也是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法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一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正确方针。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环境纠纷、水利纠纷和土地纠纷是农村社会群体矛盾的核心。农村法治工作要以社会主义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核心,充分利用传统、习俗和道德、环境因素的作用,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也是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要以法律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收入分配和富裕程度有一定差距是不可避免的,这时劳动者的独立利益特别需要法律加以保障。社会主义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于解决劳资纠纷,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国家对那些违反社会主义劳动法,以超经济的手段残酷剥削农民工的行为必须坚决取缔。法的适用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和司法,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优势,使劳动人民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法的适用机关的实际保护。
要反对“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的观念。司法的任务是在党的领导下,及时合理公正地解决一部分社会矛盾。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更不是所谓“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例如,社会两极分化、分配不公的矛盾仅靠司法能解决吗?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农村基层司法机关要与其他国家机关相配合,共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农村法治工作应强调“着重调解”。农村中各种纠纷的调解机制对于一个村庄秩序的形成和瓦解至关重要。一方面是因为调解可以省去诉讼中的金钱与时间成本,另一方面,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与中国乡土文化较为合拍,农民群众易于接受。这种民事调解系统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法治的根本追求在于“治”,即纠纷得以解决,秩序得以恢复。而足以实现这一目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都应得到同等的重视。
农村基层法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由于众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的适用可能会出现错误,造成错案。不仅在错误倾向干扰和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错案,就是在路线、方针正确,法制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也很难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一切冤、假、错案不管在什么条件下发生,适用法的人员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纠,立即纠正,不纠正就是继续违法。所以 要反对以“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为借口,而拒绝纠正冤、假、错案的观念和做法。这也是目前产生“涉诉上访”的原因之一。只有认真纠正一切冤、假、错案,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谅解,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否则就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威望,失信于民。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应当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应当为人民的利益坚持正确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的,这是对人民负责的重要表现。
五、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在于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共产党的领导。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新”就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新农村建设的质的规定性。
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要求农村的基层党组织必须纯洁、坚强,有能力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时还要强调,农村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协调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理教研室副主任)
⑦ 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的要求面前,就党的宗旨提出的一个更为明确、更有针对性的表述,体现了加强执政建设与发展群众路线相统一的新理念。
执政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地位,执政地位在客观上使党与群众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中。毫无疑问,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开展和深化,增加和丰富着群众参与政治参加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关系。因此,如何在长期执政中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就成为问题的关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提出的。它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确而有针对性的转化成党为谁执政和为什么执政的问题。它所体现和强化的理念是: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是人民给的,党只有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立党立得牢,执政才能执得好。
(二)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对于新时期人民的范畴问题,我们党指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判断表明我们党关于人民的概念,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而发展和创新。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党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代表目前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这不仅使我们党的执政基础空前广泛,同时,也给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提出了新课题。
同属于人民范畴的目前我国社会各阶层,无疑是有着共同利益基础的。但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阶层之间毕竟存在着差别以至于某种利益上的矛盾。
如何面对和处理这种差别与矛盾,也就成为我们党在新时期长期执政和继续坚持群众路线的关键问题。因此,我们党又提出:“既要充分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动,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这样,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成为我们党在新时期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新内容和新要求。这是我们党对群众路线的又一新发展。
(三)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
代表人民的利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而是实际的。为此,就必须清楚地了解群众的实际利益是什么,并切实为实现群众的实际利益而奋斗。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战略有了根本改变,在确保人民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同时,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的重点和核心。
但也要看到,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导干部那里,思想认识和工作还有不足和偏差。他们往往从局部利益和自己的所谓政绩考虑问题,热心所谓形象工程,单纯追求GDP的增长,而不注重群众实际问题的解决,有的甚至以损害群众的实际利益来为这种“发展”服务。这实际上是违背了群众利益和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这种“发展”即使再快、“政绩”再好,也是得不到群众真心拥护的。
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党在执政纲领中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党和国家本身也对“三农”问题,以及广大群众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实际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予以解决。这样,就把代表人民的利益落到了实处,也使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实现了高度统一。
(四)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和创造精神
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作用既表现为在革命和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又体现在其蕴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只有实现两者的结合,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才能充分实现。
我们党所开创和领导的改革开放事业,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以及各方面的体制改革,就是要把群众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旧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当前的时代是一个迅速发展变化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也是一个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事业。在这样的时代和事业要求面前,我们党的工作路线也实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适时地提出,要“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这就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创造和创新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开辟了广阔道路,从而也构成了我们党新时期群众路线的一个新特点。
(五)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
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的执政是为民执政,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这些特点,固然要通过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反映,但更需要有实际的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
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以及这种形式是否充分、完善,具有决定性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更广泛的领域、更深的层面和更多的形式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这不仅使人民当家作主在本质上得以坚持,而且以实际形式获得了真实的体现。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一贯实行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继续坚持这一工作方法,对于我们党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更好地为民执政,是至关重要的。
但在执政环境变化了的情况下,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要求下,党的这一工作方法也须随之发展。我们党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张,显示了党在工作方法上的新内容和新变化。
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把人民的主体地位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从而丰富和发展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它使坚持党的领导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效的结合起来,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它也使领导与被领导这个政治生活中的矛盾,有了正确解决的途径。
(六)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构成了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坚持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而依法治国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形式和切实保证。依法治国意味着,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要有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依据和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实现。
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历史上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表现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又可以杜绝一些群众运动所呈现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和实践,其关键的意义就在于,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的参与方式已经由一定程度的主观性、无序性向法制化、程序化转变。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是一种根本的转变。它不仅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也使群众路线的形式有了另一个根本创新。
⑧ 建国以后,党的群众路线的发展。有哪些规定,做法和经验。
第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对党的宗旨的新发展。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的要求面前,就党的宗旨提出的一个更为明确、更有针对性的表述,体现了加强执政建设与发展群众路线相统一的新理念。执政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地位,执政地位在客观上使党与群众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中。毫无疑问,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开展和深化,增加和丰富着群众参与政治参加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关系。因此,如何在长期执政中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就成为问题的关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提出的。它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确而有针对性的转化成党为谁执政和为什么执政的问题。它所体现和强化的理念是: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是人民给的,党只有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才能立党立得牢,执政才能执得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提出,实现了党的宗旨适应新形势和长期执政要求的转变,它不仅为党的宗旨增添了新内容,也为党的整个执政建设确立了重要基础。
第二,“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有了新的内涵。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执政思想和执政纲领,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对于新时期人民的范畴问题,我们党指出:“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判断表明我们党关于人民的概念,随着客观实际的变化而发展和创新。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党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代表目前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这不仅使我们党的执政基础空前广泛,同时,也给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提出了新课题。同属于人民范畴的目前我国社会各阶层,无疑是有着共同利益基础的。但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阶层之间毕竟存在着差别以至于某种利益上的矛盾。如何面对和处理这种差别与矛盾,也就成为我们党在新时期长期执政和继续坚持群众路线的关键问题。因此,我们党又提出:“既要充分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动,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这样,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成为我们党在新时期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新内容和新要求。这是我们党对群众路线的又一新发展。
第三,代表人民利益就是要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
代表人民的利益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而是实际的。为此,就必须清楚地了解群众的实际利益是什么,并切实为实现群众的实际利益而奋斗。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战略有了根本改变,在确保人民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同时,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的重点和核心。但也要看到,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导干部那里,思想认识和工作还有不足和偏差。他们往往从局部利益和自己的所谓政绩考虑问题,热心所谓形象工程,单纯追求GDP的增长,而不注重群众实际问题的解决,有的甚至以损害群众的实际利益来为这种“发展”服务。这实际上是违背了群众利益和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这种“发展”即使再快、“政绩”再好,也是得不到群众真心拥护的。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党在执政纲领中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党和国家本身也对“三农”问题,以及广大群众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实际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予以解决。这样,就把代表人民的利益落到了实处,也使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实现了高度统一。
(二)
加强执政党建设的理论不仅继承和发展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为突出的是我们党根据执政环境、执政条件的变化,丰富和创新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从而使党的执政方式实现了历史性转变。
第一,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和创造精神。
群众路线也是我们党的工作路线和工作方法。但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作用既表现为在革命和建设中的巨大作用,又体现在其蕴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上。只有实现两者的结合,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才能充分实现。我们党所开创和领导的改革开放事业,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以及各方面的体制改革,就是要把群众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旧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当前的时代是一个迅速发展变化的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也是一个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事业。在这样的时代和事业要求面前,我们党的工作路线也实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适时地提出,要“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这就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创造和创新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开辟了广阔道路,从而也构成了我们党新时期群众路线的一个新特点。
第二,开创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新局面。
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党的执政是为民执政,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这些特点,固然要通过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反映,但更需要有实际的形式加以体现和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以及这种形式是否充分、完善,具有决定性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更广泛的领域、更深的层面和更多的形式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这不仅使人民当家作主在本质上得以坚持,而且以实际形式获得了真实的体现。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一贯实行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继续坚持这一工作方法,对于我们党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更好地为民执政,是至关重要的。但在执政环境变化了的情况下,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要求下,党的这一工作方法也须随之发展。我们党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张,显示了党在工作方法上的新内容和新变化。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把人民的主体地位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从而丰富和发展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它使坚持党的领导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效的结合起来,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它也使领导与被领导这个政治生活中的矛盾,有了正确解决的途径。
第三,“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体现。
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构成了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坚持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而依法治国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形式和切实保证。依法治国意味着,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要有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依据和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去实现。
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历史上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表现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又可以杜绝一些群众运动所呈现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和实践,其关键的意义就在于,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的参与方式已经由一定程度的主观性、无序性向法制化、程序化转变。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是一种根本的转变。它不仅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也使群众路线的形式有了另一个根本创新。
⑨ 贯彻群众路线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一)群众主体多元化发展,导致社会管理无所适从。随着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我国社会可大体划分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业员工、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十大阶层,而每个人又都有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形成了新时期多元化的群众主体。群众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利益需求的多元化,不同的阶层站在各自立场必然会对社会管理提出不同的甚至可能是相互矛盾的利益诉求。面对这些诉求,实施社会管理时,不可能做到两全其美,势必会有所取舍,并因此而损害部分阶层的利益。这部分群众必然会产生怨言,若受损利益过大还可能爆发大规模的矛盾冲突。而现行政府绩效考评又以群众满意度为最根本评价标准。若怨言和矛盾冲突过多,政府在巨大压力下实施社会管理,是坚持科学判断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予以改进,还是搞政策妥协,“照顾”大多数群众意见或寻求彼此“平衡”,就成了艰难的抉择。
(二)干群矛盾复杂化,导致社会管理丧失根基。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城乡统筹的步伐明显加快,利益格局调整触及深层次问题。面对严峻的社会形势,部分干部政治敏感性不强,群众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执政缺乏诚信,增加了社会的对立,激化了矛盾的冲突,导致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有理信访和无理取闹相互交织,潜在问题和突发事件相互交织,现实社会问题与虚拟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给社会发展带来诸多矛盾和隐患。然而现实社会,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民意得不到有效表达,导致矛盾上交,境内外敌对势力以及别有用心之人,不断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竭力挑拨党群关系,故意制造对立和冲。面对客观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部分干部缺乏事前发现、事中洞察、事后解决的能力与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三)群众工作潜在问题多样化,导致社会管理内外交困。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这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大障碍。但对在新形势下如何贯彻群众路线没有正确的认识,仅仅把群众当做社会管理的工具。二是现行体制机制制约。基层党委政府直接同群众接触,是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贯彻群众路线的主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国行政管理体制高度集中,行政职能强大,行政绩效不完备,导致政府工作重点在于经济发展,在于政绩要求,而面对日益繁重的工作,却将没有具体评价考量标准的贯彻群众路线工作予以挤占,群众路线基础在持续冲击下不断削弱。三是方式方法滞后。当前我国在社会管理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总体上看依然处于低端,虽然形式较为丰富,但始终没有摆脱“自上而下”的群众工作格局,离平等互动的群众关系要求相差甚远,效果也日渐萎缩。特别是在对社会团体组织、物业、网络虚拟社会成员等新兴群体的联系沟通、发动组织上,还存在空白或尚处于起步阶段,明显与时代发展需求不适应。
(四)发动群众传统手段失灵,导致社会管理难以借力。由于公共权力有限、社会管理责任过多,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必须借助于群防群治力量。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依靠单位、居委会、治保会、工、青、商、妇等社会组织,以政治和行政手段发动群众,促使群众无偿为社会管理服务,实现预定管理目标。在当时情况下,几乎所有人都靠工资吃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画上了等号,故单位、集体对个人的约束力、号召力极大,政府直接协调单位,或通过其他行政组织借助单位名义,能够轻松实现对个人的控制和使用;群众本身也把为社会管理服务看作了一件正常工作。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多种所有制经济涌现,相当多的个人摆脱了单位束缚;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分化,群众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更加注重,如再要求其单纯尽义务,显然已脱离实际。就算是单位本身,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也不愿再耗费自身人力和时间。政府因无力可借又不可能放弃社会管理责任而陷于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