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由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
(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二)负责按照上述方法组织项目基础工作,提供专项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三)根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财政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三)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直接转拨。指中央财政已经确定资金分配最终结果,由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转拨下达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文件中已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额度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中央部委文件下达方式下达预算。
第九条 规划分配。指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已经明确的年度计划和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纳入规划计划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与专项资金分配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条 竞争立项。指对事前公开了准入条件、但分配对象未予明确的专项资金,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确定符合政策要求、预期绩效最优项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产业发展及不适用规划分配方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1.对项目竞争性较强、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化主体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2.对区域性整体规划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市县级政府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二)工作流程。
1.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办法,联合发布项目指南和竞争立项公告,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
2.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向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
3.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择优方法确定备选项目名单。
4.财政厅根据项目筛选结果和预算安排额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两种方法。据实分配指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对象实际需求并据实予以补助的分配方法;据效分配指依据政府购买需求或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或实际贡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资金适用据实分配方法;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适用据效分配方法。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专项资金补助对象、项目效果等相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因素测算。指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对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贡献大小、绩效水平、承受能力等直接或间接指标进行测算,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公式测算结果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政策对象具备同等享受补助的条件,同时依据相关因素体现分配额度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可参考以下因素:
1.自然因素。地域环境(包括幅员面积、耕地面积、种植面积等各类因素)、覆盖人群、人口密度、民族区域等。
2.经济因素。经济状况、行政成本、财政状况、产业结构等。
3.绩效因素。财政投入强度、项目投入产出、财政管理水平等。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专项资金分配有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特定补助。指依据特定要求,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依照政策规定由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
(二)工作流程。
1.特殊事项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或省领导审定后,由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2.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由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3.资金分配方案原则要求为书面形式。如遇紧急情况,财政厅可先调度资金或预拨资金,再补办预算下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厅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的合规性和分配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通过审核分配方案、核实基础数据,对专项资金分配过程进行监督;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中期评估、资金结余结转清核,对分配结果进行评估验证。对未按规定选择适当方法规范资金分配行为,造成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甚至损失浪费的,省政府将责令对资金分配方法进行调整,同时采取收回资金、调减次年预算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国家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红色旅游专项资金、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等。
1. 国家红色旅游专项资金
(1)红色旅游专项资金概况
红色旅游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特殊的旅游形式。我国红色旅游专项资金大多数是由政府拨款扶持的,商业投资较少。
(2)申请条件和流程
红色旅游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以革命纪念地、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为吸引物的景区或景点;
必须有经过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红色旅游总体规划;
景区有亟待解决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红色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2. 国家“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保护资金
(1)资金额度
根据《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共178项,其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100项,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78项,经评估审核,基础设施投资估算为20.5亿元,需要中央补助投资为98947万元。
(2)申报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要求对本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项目进行规划;
从本省有关项目中遴选出符合规定、亟需加强保护和建设的项目,纳入省“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
将选出的项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3. 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
(1)资金概况
在保证遗产地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国家安排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专项基建资金,支持一批重大遗产地的抢救性工程,进一步改善资源保护条件。
(2)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必要的看护和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环卫设施、监测巡查设施、必要的环境整治以及防范自然灾害发生的工程等。
2007年国家启动实施13个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项目,总投资3.75亿元,国家投资2亿元,地方配套17452万元。
(三)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在中央的带动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将旅游作为经济发展重点,从省级财政拨出一定资金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1.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对全省及地方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规划的编制;
(2)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
(3)支持有利于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对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支持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旅游院校的建设;
(5)支持有特色的重点旅游商品的研发。
2.申报使用流程
以安徽省为例,安徽省2007年旅游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四)市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1. 概况
设置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主要集中在那些具有高品位旅游资源、旅游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地区政府都将工作重点转向旅游开发和建设,不仅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也从地方财政拨出一定资金设立本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㈢ 什么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3)成都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构成分类: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等。
㈣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㈤ 在哪里可以查到成都市政府废止的文件
你好,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可以查到成都市政府废止的文件。
2014年2月14日,版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权公布,根据《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决定对《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9〕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开发办等部门关于引进社会资金促进工业集中发展区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6〕2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扶持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4〕126号)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㈦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复重大项制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㈧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