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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

发布时间:2021-02-02 13:41:17

『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哪些

2018年4月,发改委确认汽车行业将逐步实施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计划通过5年时间,将汽车行业的限制全部取消。

『贰』 2007-2009年汽车产业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汽车工业呈现出产销两旺的快速发展势头。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汽车业完成工业增加值1515亿元,同比增长28.7%。销售收入完成6465亿元,同比增长30.8%。2002年,我国的汽车制造业在整个工业中的比重超过5.2%,汽车工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到4.08%,在整个工业中的排位上升为第7位,2003年第一季度汽车业首次成为我国工业的第五大支柱企业,汽车制造业在整个工业中的比重已超过6.2%。汽车工业已无可争议地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是否与贸易保护程度的大幅度降低有关呢?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和其他国家对汽车产业的贸易政策实践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我国汽车产业贸易政策的历史
1.我国对汽车产业实行的关税保护
我国对汽车产业实行的贸易政策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51年我国第一部进出口关税税则开始实施到1984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恢复了关税自主。为了保护尚未起步的汽车工业,我国对汽车工业实行了较高的关税保护,其关税税率为60%。
从1985年我国第二部关税税则实施到1993年是我国对汽车产业实行超高保护的阶段。当时,汽车行业属于我国已能基本满足需求的产品,为保护国内生产的发展,我国又提高于汽车进口税率,汽车整车的进口税率为100%—120%。
第三阶段是从1994年开始到2001年,在国家关税全面下调的背景下,汽车的进口关税不断降低。1994年1月1日开始汽车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57.4%,1996年4月1日汽车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44.4%,1997年10月1日汽车产品平均关税下降到38.9%。
第四个阶段从2002年开始,为我国正式加入WTO后,2002年轿车整车进口关税大幅下调为43.8%-50.7%,在以后5年内还将逐渐下降,到2006年汽车整车的进口关税将降到25%。
2.我国对汽车行业实行的非关税保护
实际上除关税外,在进口管理方面,我国对汽车进口还采用了大量交叉重叠的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计划、外汇管制、外贸经营权审批、进口商品分类经营、进口审批等。在数量限制方面主要有:配额、许可证进口控制等。在1994年2月19日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规定,每年进口汽车数量与品种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限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黄岗6个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随着入世谈判的进行,汽车行业的非关税措施不断减少,但仍属我国实行非关税壁垒最多的行业之一。在2000年中国实行配额许可证的144个产品中,汽车产品有70多个,所占比例接近60%。在2002年我国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共有8种商品,汽车行业占了其中的4种。
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将逐渐减少非关税壁垒,到2006年将全部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根据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取消了对汽车及其关键部件、汽车轮胎部分编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对汽车及关键部件、摩托车及关键部件、汽车起重机的进口只实行进口配额管理。2002年度汽车及关键部件的进口配额为79.35亿美元。以后每年增加15%的数量配额,直至2006年全部取消数量限制。
3.我国汽车产业的有效保护程度
由于存在众多的非关税贸易政策,导致汽车业的实际保护率远远高于名义税率。90年代初期,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人力,采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国产业投入产出表的数据,运用有效保护率计算模型,计算了6个产业部门的有效保护率。其中,汽车产业的有效保护率高达293%。

二、国外汽车产业的贸易政策实践
1.日本对汽车产业的保护政策
日本对汽车工业的发展也实行过贸易保护,但保护程度远远低于中国。
战后日本汽车生产水平很低,为保护国内汽车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保护汽车产业的政策。在《日本通商产业政策史》中这样写道:“我国生产小汽车的历史很短,政府在1949年重新生产以来,通过严格的限制和收取高达40%的高关税率,来努力保护、扶持国内厂家”日本所谓的高保护关税率是40%,比关税税率下调了数次的中国轿车现行进口税率43.8%还低。60年代初,日本在西方各国的干涉下,开始了自由化进程。在实行自由化之前,日本汽车企业是消极的,甚至日本政府也认为:像小汽车这种具有充分发展前途的,但国际竞争力弱、正处于培育过程中的产品,应该尽可能推迟实行自由化的时间。但迫于美国等国的压力,1964年10月的自由化中保留限制进口品种中已没有了汽车。到1965年小汽车的自由化率超过了93%。
然而自由化不但没有对发展水平不高的日本汽车工业形成威胁,反而促进了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从60年代中期后,日本汽车特别是轿车工业走向国际市场。70年代开始,日本汽车即开始大规模向西方国家出口。
2.韩国对汽车产业的保护政策
韩国的汽车制造从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起步。为了发展汽车工业,韩国政府于1962年颁布了《汽车工业保护法》,对汽车工业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在这以后的26年里,韩国始终禁止从国外进口汽车。
随着汽车工业的逐步发展,从1986年开始韩国政府有条件地开放了汽车市场。1986-1995的10年间里,进口关税从60%下降到8%。韩国的汽车工业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正是在这10年间里。1985年时,韩国的汽车产量仅为37.8万辆,出口量为12.3万辆;到1990年其汽车产量为132.2万辆,出口量为34.7万辆;到1995年汽车产量为239.2万辆,出口量为189.3万辆。

三、贸易保护政策对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影响
1.高保护造成我国汽车业发展的诸多问题过高的关税保护,对汽车产业的影响包括国内汽车市场价格奇高;高度保护的其次影响是汽车生产厂家多,产业集中度低;汽车生产成本高,汽车产品缺乏竞争力。汽车企业没有创新动力,技术进步慢。高关税壁垒造成外资进入程度高、合资企业多。在高贸易壁垒和低市场开放度的条件下,跨国公司转让的技术落后车型更新速度慢,也制约了合资企业的研究开发。世界汽车发展史也表明,凡是汽车工业被国外公司控制的国家,无法形成自主开发能力,汽车产业将始终受制于人,比如拉美国家,虽然汽车生产量很高,但很难说汽车产业具有国际竞争力。我国轿车工业同样存在受跨国公司控制的问题。
对汽车的高保护还产生了许多带有中国特色的现象。比如,22个省都有自己的汽车企业,各地政府都对本地产车实行地方保护。国内外轿车的悬殊差价还使不少人铤而走险,走私国外汽车。轿车一度成为我国走私金额最大的产品。
2.汽车保护的降低有助于促进汽车工业良性发展
(1)关税下降没有导致进口激增
我国在1985年上调汽车进口税率,当年高关税壁垒不但没有阻挡住进口汽车,并且进口数量还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下调汽车进口关税税率,与关税不断下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汽车进口量反而持续下降(见表3)。
(2)贸易保护降低汽车产量增加
从1994年开始是汽车进口关税不断下降的时期,也是汽车工业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九五”期间,累计完成汽车工业总产值14590.4亿元,比“八五”时期的8401.6亿元增加6188.8亿元,增长幅度为73.7%。我国的汽车制造业在整个工业中的比重在1990年仅有2.2%,2001年超过4.4%。汽车工业总产值在整个工业中的排位从1990年时的第15位上升为第7位。加入WTO后,汽车业被认为是受加入WTO冲击最厉害的行业之一。对保护程度的大幅降低,汽车业界内外普遍存在一种担忧。然而,加入WTO后,中国的汽车工业不但没有被冲垮,反而加快了发展速度,出现了产销两旺、高速增长的局面。2002年中国汽车的年产量已达到325万辆,同比增长38%,销售汽车324.8万辆,同比增长37.1%。2003年1—5月,我国生产汽车173.38万辆,同比增长33.91%,销售167.758万辆,同比增长31.46%。2003年第一季度汽车业首次成为我国工业的第五大支柱企业,汽车制造业在整个工业中的比重已超过6.2%。
(3)贸易保护程度的降低有助于加速汽车行业的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随着1985年我国上调汽车进口关税,当年整车企业数由82家猛增到114家。1994年开始,随着汽车关税不断下降,整车企业数改变了逐年增加的趋势,并有所减少。
汽车企业的集中度和生产规模随着关税下降也不断提高。1996年生产规模在5万辆以上的有8家企业,到2000年就增加到13家。1995年,最大的14家企业集团生产汽车119.9万辆,生产集中度82.5%;销售汽车119.6万辆,市场占有率82.9%。2000年,14家企业集团产销汽车分别为184.3和186.4万辆,生产集中度89.1%,市场占有率89.2%。入世以来产业重组步伐明显加快,2000年的113家整车厂已有34家停产,三大汽车集团的轿车生产集中度超过国内轿车生产的一半,最大的九家轿车生产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超过轿车生产的90%。
入世后,汽车业生产进一步集中。利润的集中度更是大幅度提高。2002年15家汽车行业重点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不变价)3232.5亿元,增长39.1%,增速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产成品存货168.5亿元,同比下降28.3%;实现利润204.9亿元,增长56%。其中,上汽、东风、一汽三大汽车集团合计盈利204.6亿元,占盈利企业盈利额92%;合计增利79亿元,占盈利企业增利额的94.4%。
(4)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减少了对市场的扭曲,促进汽车企业提高效率降低了市场价格
1996年汽车工业的利税总额为211.2亿元,2000年利税总额达到402.4亿元。入世后,我国进口汽车销售价平均下降5%~10%,国内汽车市场价格平均降低了10%,从而刺激了消费,引爆了所谓车市“井喷”。由于汽车企业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在汽车价格降低的同时生产利润的增加速度反而超过了产量的增加速度,2002年汽车行业销量增加37.1%,销售收入增加30.8%,利润总额大幅增加了60.94%。
(5)贸易保护程度降低促进了汽车企业推出新车型的步伐
在高保护下,中国轿车市场十几年都是“老三样”,伴随着90年代中期关税的不断下调,相继出现了上海别克、广州本田、一汽—奥迪A6、上海大众帕萨特、夏利2000等新面孔。入世后,轿车新产品的上市速度更是前所未有,产品与国际接轨加速。WTO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国外著名品牌汽车及零配件的先进生产技术,同时也带来了世界上最先进的管理和经营观念。仅2002年初到10月份,共上市了9款新轿车,预计2003年至少有近40款新车上市。2002年中国的汽车市场销量60%以上为新产品。

四、汽车工业发展的国际贸易环境
1.世界汽车生产的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加速
汽车工业正在形成世界范围内的包括投资、生产、采购、销售、研发的产业链。通过跨国公司之间的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形成了“3+9”的模式。这些世界最大的汽车集团的汽车零部件都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采购和生产的,而世界最大的零部件生产商德尔涪博世等又都在“配套全世界”。各大汽车集团间的横向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汽车只有确定的品牌,而已很难称是哪一国的产品。在这样的汽车生产潮流中,任何一国都很难把汽车生产局限在一国范围之内。实行贸易保护,割裂与世界汽车工业生产的联系,缺乏国际交流、国际竞争,只会与世界的产业水平距离越来越大。如果说在过去靠贸易保护还有可能保持汽车产业的发展,那么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已不可逆转的今天,这已越来越困难。从长期来看,不参与国际分工和专业化,长期置身于国际经济交流和竞争之外,难以使汽车产业达到国际水平。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中,对汽车产业只有逐步降低贸易保护,才能尽快融入世界汽车产业链之中,带动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2.单边贸易保护愈加困难
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贸组织得到了极大地发展。WTO规则已成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生产的重要准则。世贸组织所提倡的贸易自由化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在世贸组织的规则中,单边贸易保护的实施更加困难,这大大降低了汽车产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障碍,虽然在WTO规则中,也有保护幼稚产业的规则与条款,但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保护期后,仍必须取消高额的关税保护与所有的非关税保护。与其按照世贸组织的要求在最后期限被动地降低对汽车产业的保护,不如根据国情,及早地打破长期封闭的汽车市场。从长远看,通过降低贸易保护障碍,改变与竞争对手为敌的传统理念,有来有往,互通有无,可为今后中国汽车制造商进行境外投资铺平道路。
3.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升级加速
随着各大汽车集团R&D的全球化联合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汽车工业的技术进步明显,产业升级加速。新车型的研发周期大大缩短,零部件通用性不断提高。而且,互联网的普及使贸易的技术背景发生了本质变化,零部件的采购、汽车的销售都实现了基于互联网的全球采购与销售平台。先进的贸易手段、运输手段、通讯手段,使得汽车工业的生产、物流、销售成本大为降低。局限在一国范围内的原始的生产、物流、销售方式的汽车更加缺乏竞争力。只有借用世界最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根据国情不断创新,才能使中国汽车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五、对我国汽车产业贸易政策的对策建议
1.应逐步降低保护程度,取消非关税保护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降低对汽车产业的保护程度的确促进了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对汽车行业高保护的维持,损害的是国家的整体福利。对暂时受益的汽车厂商和地方政府来说,其损失的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长远利益。国家降低保护程度、引进竞争机制是提高企业素质、提高企业效率最有效的手段。同时,竞争还会使高效率的企业达到合理的规模,从而优化市场结构,改善企业的绩效。
中国现在的轿车进口关税税率43.8%-50.7%,远远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2006年保护期后将降到25%的关税税率,也高于那时的中国平均关税水平17%。而且,WTO规则下还有保护国内生产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以及经济保障措施可以利用。因此现有的关税保护完全可以防止进口汽车对国产汽车生产产生较大冲击。
造成现行中国汽车进口高壁垒的主要因素在于众多非关税措施。汽车业的高度贸易保护对汽车生产厂商和地方政府产生了多种利益,这种既得利益对降低保护产生了很大阻力。在关税不断下降的情况下,这些利益集团更加依赖并强化汽车进口的非关税壁垒。设置非关税壁垒非但不能促进汽车产业快速发展,而且也有违于WTO实行关税保护的原则。非关税政策不但成了保护落后的工具,也容易产生“寻租”行为,成为产生官僚腐败的温床。
因此,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参与世界市场竞争,充分利用全球资源,发挥生产力成本低廉的优势,积极参与全球分工,分享自由化带来的好处,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加入WTO的承诺,全面清理汽车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增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开性。凡是违背WTO规则或与承诺不相符的关税制度和非关税制度,都应进行修正和完善,降低汽车产业现有的保护的不规范性和多重性。
2.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保护幼稚产业规则
对关税下调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加强法律手段对国内产业的保护。通过反倾销、反补贴法的保护减少不正当竞争。如果遇到国外汽车对国内生产企业形成严重冲击的情况,还可以援引WTO的紧急保障措施,暂时提高汽车进口关税,以保护国内汽车产业。
3.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实施
在当代条件下,关税并非保护本国产业的主要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应以产业政策为主,关税手段为辅。关税政策应服从产业政策。对关税保护的实施应与健全、完善的产业政策手段配合使用。
国家应该通过税收、信贷等政策支持国内汽车企业发展,还可以由国家投资进行具有外部性的汽车技术研究和创新,研究成果无偿提供给汽车企业使用。对低效率生产厂商应放弃国家和地方保护,促进汽车业兼并重组。国家还应创造出全国开放、流通的国内市场,通过自由的市场竞争,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4.加快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提高汽车生产企业模仿创新能力
要想形成中国强大的汽车工业,依靠贸易保护,只能越保护越幼稚。提升中国汽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还要依靠汽车企业自身的技术进步。模仿创新是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现实之路。模仿创新就是既要有“拿来主义”,节约研发费用,走跨越发展之路;又必须结合国情进行创新。积极模仿,将节省巨大的原创性的研发费用,从而降低汽车的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格;不断创新,就会拥有自己的技术,从而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

1983年4月11日,第一辆上海桑塔纳牌轿车在上海汽车厂组装成功。国家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有一定比例的汽车产品自销权。
• 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七五”计划提出:“把汽车制造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
• 1991年12月5日,一汽-大众生产的第一辆捷达轿车下线。
• 1999年12月15日,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下线,为中国的中级轿车设定了标准。上海大众汽车三厂全面建成投产。
• 2000年12月,赛欧、夏利2000、羚羊、世纪星、中华、北斗星、开拓者、丰田考斯特连续下线,平均4天一个车型的投放速度创下了中国汽车纪录。
• 从2001年1月安徽奇瑞加盟上汽集团,成为新组建的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 2006年交强险出台。7 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实施,原有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这是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条例,也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近年来全国消费品市场持续较快发展,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每百户城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由2003年底的1.4辆提高到2009年9月底的10.5辆,汽车消费逐渐成为内需增长的主要动力。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汽车工业总体上实现了高速增长,2002年和2003年更是出现"井喷"式的发展,产量分别达到3,253,655辆和4,443,522辆。然而,在总产量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国汽车产业的集中度仅呈现缓慢上升的趋势,但与世界汽车强国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汽车工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的特点。中国汽车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很低。我国汽车产业的生产集中度CR4普遍在60%以下,CR8也基本上不超过80%,可以说明集中度比较低。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贝恩(Bain)对产业垄断和竞争类型的划分,中国的汽车工业属于寡占垄断中的寡占Ⅲ型。而从我国汽车大企业的集中度来看,2004年我国汽车工业中前三家企业集团的资产占有份额分别为:一汽集团19.87%、上汽集团16.73%、长安集团11.43%前三甲企业的市场集中度总和为48.03%。从我国汽车市场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市场份额由一汽、上汽、东风、长安等10家大企业集团占有,这说明我国汽车工业大企业集团整体市场集中度很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

本文在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利用收敛性理论,通过选取全国28个省市地区的面板数据和影响因素指标,对1990-2004年我国不同区域之间的汽车工业劳动生产率进行实证分析。通过测量劳动生产率的Panel Data固定效应模型,计算得出了1990—2004年间我国汽车产业28个省市的劳动生产率收敛情况,然后分析了影响劳动生产率的一些因素,通过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1.从全国范围看,汽车工业的劳动生产率在1990-2004年间是普遍上升的,但具体到各个省市则出现不均衡。从地区分布看,东部地区汽车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且增长速度快。 2.对劳动生产率的收敛检验表明,全国和三大经济区域的汽车工业劳动生产率在1990-2004年间都趋向于自身的稳态,即存在条件收敛;但是全国和三大经济区域的汽车工业劳动生产率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即不存在绝对收敛;这恰好说明在我国全国总体和三大区域的汽车工业劳动生产率存在着“俱乐部收敛”现象。 3.在影响汽车工业劳动生产率的因素中,劳动者的素质成为关键因素,即汽车工业的人力资本对汽车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对汽车工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汽车需求变化与人均GDP的增长关系
* 我国汽车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分析
从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汽车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改革开放以前(1950-1978年)。在这一时期,销售产品单一,主要为中型载货车,销售对象也单一,基本上由单位以公款购买。市场处于封闭状态,市场规模小,增长缓慢。到1978年即经历了28年,市场销售汽车才达到17万辆,平均每年仅增加约5000辆汽车。
第二时期,缓慢增长期。(改革开放以后时期1979--1990年)。在这一时期,与第一时期相比,汽车市场变化不是很大。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影响,曾出现了1981、1986、1990三年产销量下降的现象。
第三时期,快速增长期(1990年以来),在这一时期,汽车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
汽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1990年到2001年,汽车总产量从---万辆增加到----万辆,十一年内增加了---倍,平均增长率----%。从1991年到1993年,由于这时控办撤消,政策比较宽松,被压制的公款购车需求释放出来,加之这时私人购车需求增加,汽车呈现超速增长,年增长率分别达---%和--%,年产量由---万辆增到---万辆。
汽车品牌不断增多。为了适应不同用户各种用途的需求,汽车市场销售的汽车品种愈来愈多,尤其是近两年。我国汽车市场不仅有中型载货车,也有重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有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客车,有各种排量等级的轿车,有各种改装车、SUV、MPV、RV等等,车型品种达数千种,彻底改变了过去车型品种单一的状况。
私人购车比重迅速增加。从有关资料表明,私人购车是从80年代初期开始的,发展之快是人们未料想道的。私人购车数量占汽车总销量的比重,由1990年的14.8%上升到2001年的43%。私人购车正在成为汽车市场的主体。

轿车所占比重逐步提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轿车销售量很少,不足汽车总销量的2%,改革开放以来,对轿车的需求不断增加,轿车销量占总销量的比重不断提高。1991年为14.1%,1995年为24.1%,2001年为30.3%。随着轿车进入家庭,轿车
进口车的影响显著下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所需轿车主要依靠国外进口。最高为19

『叁』 中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主要有什么特点

形成完整的、覆盖全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激励政策。要改变以往侧重于整车制造组装的局面,政策着力点要向全产业链的战略合作延伸,并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扶持。例如,应鼓励中外双方合资成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为国内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和完善的融资服务外,可以适度放宽经营业务范围,向融资租赁、保险等业务领域延伸,以有利于中方企业可以近距离地从中学习到外方在各种汽车金融业务领域里的先进经验。深化在车联网等智能化应用等领域的合资合作。在各地智能交通和车联网等产业规划中,要鼓励外资企业全面进入,利用内资企业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网络优势,将车载智能系统等纳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并给予财税、研发资助等激励政策。
鼓励合资企业全面融入战略联盟,充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要鼓励合资企业全面参与国内车身轻量化、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料汽车、车载智能系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积极发挥合资企业在技术、人才和标准等方面的优势,使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不断做大做强。政府可以给予战略联盟以资金、税收、场地、信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可以战略联盟名义参与投标活动。要鼓励合资企业成立独立的研发机构,与国内汽车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合作,瞄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项目及产业化为依托,开展联合开发活动,促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合资企业可以在联合开发活动发挥骨干作用。鼓励合资企业组建独立研发机构(有可能是非传统汽车生产企业),从事全球最先进技术的研发并为中外广大客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鼓励合资企业参与产业重组,完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在完善产业优化重组和企业退出机制的基础上,鼓励合资企业全面参与汽车产业重组。国家应考虑在外汇、税收、信贷、清算、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同时,要完善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对于控股性的兼并收购活动,要加强从公平竞争、产业安全、债权债务和外汇管理等角度进行合理审查。
中国汽车走出去战略处于关键阶段。

『肆』 根据我国家电.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市场实际,国家实施了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2009年中央财

(1)消费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的发展促进生产的发展;“以专旧换新”政策有利属于促进汽车、家电行业的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2)①国家财政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能够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②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起基础性作用。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的经济手段。上述说法夸大了财政政策的作用,是错误的。

『伍』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首个配套实施细则是

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关于汽车生产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答管理的规定,2004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提出了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陆』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内容

第一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条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2010年汽车生产企业要形成若干驰名的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产品品牌。
第四条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组成企业联盟,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扩大经营规模。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条国家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展规划包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根据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集团发展规划。
第六条凡具有统一规划、自主开发产品、独立的产品商标和品牌、销售服务体系管理一体化等特征的汽车企业集团,且其核心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为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单独编报集团发展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原则。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技术的产品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并适应国际汽车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发展的需要;自主开发的产品力争与国际技术水平接轨,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
第八条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汽车产业要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和排放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国家在科技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混合动力汽车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醇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
第十条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要注重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2010年前,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据有关节能方面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汽车产品油耗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的研究。国家适时制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积极发展汽车电子产业,加速在汽车产品、销售物流和生产企业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十四条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联盟要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配套协作和销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体现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约化发展。参与某一企业联盟的企业不应再与其它企业结成联盟,以巩固企业联盟的稳定和市场地位。国家鼓励企业联盟尽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实体。企业联盟的合作发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跨类别生产汽车的项目,按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适应汽车生产全球化趋势。
第十七条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第十八条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机动车辆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车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车仅限于在3级以下(含3级)公路行驶,执行相应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准入管理制度对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等产品分类设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消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国家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第二十四条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要增强企业和产品品牌意识,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条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第二十六条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所有品牌经销商要在其销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生产企业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汽车生产企业要努力掌握汽车车身开发技术,注重产品工艺技术的开发,并尽快形成底盘和发动机开发能力。国家在产业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发具有当代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或部件总成。
第二十九条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十条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在关键汽车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汽车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
第三十一条制定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生产领域,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对能为多个独立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配套和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国家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商务、网上采购方式面向社会采购零部件。
第三十二条根据汽车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等汽车工业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应注重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工装模具、汽车电子、橡胶、工程塑料、纺织品、玻璃、车用油品等方面,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
重点支持钢铁生产企业实现轿车用板材的供应能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模具设计制造中心,提高汽车模具设计制造能力;支持石化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使成品油、润滑油等油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企业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
第三十四条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市场销售自产汽车产品的,必须尽快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该体系可由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经销商投资方式建立。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境内从事国产汽车或进口汽车的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三十七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加强营销网络的销售管理,规范维修服务;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应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
第三十八条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销售商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销售的车辆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格证销售车辆的,未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已取消授权仍使用原品牌进行汽车、配件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以及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并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汽车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应视为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四十条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
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
第四十三条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1.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第四十四条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十五条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
第四十六条2006年1月1日前,暂停核准新建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第四十七条新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要具备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3.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含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4.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5.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
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10000辆;
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生产出口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的项目,可不受本政策有关条款的约束,需报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五十条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改变合资股比或外方股东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实行核准的项目未获得核准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国有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海关不办理免税,证监会不核准发行股票与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国家有关部门不受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申领配额、进口报关、产品准入等环节进行核查。
第五十五条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五十八条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黄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第五十九条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
第六十条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汽车工业与城市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六十二条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第六十三条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第六十四条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维修保养等竞争性行业的收费及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机动车停放等使用垄断资源进行经营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实施。经营服务者要在收费场所设立收费情况动态告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收费站点均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六十五条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努力拓展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储运、救援等各项业务,健全汽车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发展汽车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费者信用信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税费征管办法,方便汽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培育和发展二手车市场。
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六十七条开展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车者提供车辆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和欺诈。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完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要根据消费者和投保汽车风险程度的高低来收取保费。鼓励保险业推进汽车保险产品多元化和保险费率市场化。
第六十九条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与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等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临时性限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实行听证制度。
第七十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保障交通通畅、方便停车和促进汽车消费为原则,积极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外资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为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建设部应制定相应标准,对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现行标准或预期标准。如选择预期标准为现行标准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实施日期。
第七十二条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它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它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第七十三条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管理办法。对新车、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检验间隔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和检验项目。
第七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汽车租赁、汽车消费信贷、二手车交易时可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产权凭证使用,在汽车交易时必须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转户。 第七十五条汽车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业界的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汽车工业的,从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暂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柒』 我过出台了哪些与汽车有关的政策措施对汽车行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无非就是税收减免,

使用补助,

结果是汽车行业畸形发展.

『捌』 2009国家扶持行业

2009年国家将重点扶持9大行业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09-01-15 17:44:45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近期表示,2009年我国将重点扶持轻工、纺织、钢铁、有色、汽车、石化、船舶、电子、通信等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9个行业。
针对9个行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调整进出口税率;建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增大对有关行业支持力度;扩大信贷规模,尤其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促进工业产品市场营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增加重要原材料战略物资储备;实施油气、化肥等工业产品定价机制改革;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等。
他同时透露,明后两年我国预计将完成对第三代移动通信即3G投资2800亿元。李毅中表示,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明年GDP增长8%的预期目标,2009年工业增加值必须实现12%左右的增速。
李毅中说,2009年将落实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9个行业的扶持政策。此外,拉动汽车消费,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正在制订中。
李毅中强调,在当前国际市场收缩、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更要坚持对外开放。配合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关税和贸易政策,扩大拥有核心技术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产品的出口,妥善应对贸易摩擦,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走出去”,开展跨国并购。
对于2009年工作,李毅中提出,应对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重点是工业,难点是企业。根据中央明年GDP增长8%左右的预期目标,工业增长速度必须达到12%左右。

『玖』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发展政策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汽车产回业发展政策》答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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