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2.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发展资金是什么
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是政府无偿提供给从事文化创意行业的公司的资金补助,是不需要企业偿还的。需要企业有一个原创性高,社会效应好的项目。支持行业分八大类:
一、文艺演出业
1.体现时代特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精品演出。
2.参与国际演出市场竞争的重要商业性演出、艺术节演出。
3.构建国内外营销渠道。
4.品牌化、产业化的文艺演出。
5.文艺演出场所的改造和利用。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1.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体现时代特征的精品出版项目。
2.版权输出、出版物实物出口,以及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从事出版、印刷、发行和版权代理等经营活动。
3.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的内容制作和技术研发,复合出版平台、出版物网络发行平台的研发应用。
4.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按需印刷等先进印刷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
5.版权交易、版权保护平台及技术的开发应用。
6.国内外重大出版、版权交易展览展示活动。
三、影视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时代特点、民族特色,较大传播发展潜力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广播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广播电视节目等)。
2.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的内容制作。
3.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的技术研发。
4.采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网络视频。
5.影视产业的国际合作、交流。
6.海外营销网络建设。
四、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中国风格、中国元素的原创动漫网络游戏作品。
2.面向海外市场的动漫网络游戏作品的研发与输出。
3.基于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的公共创作、制作和运营平台。
4.原创网络动漫创作展示平台。
5.手机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与运营。
6.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营销。
7.动漫游戏的教材研发和人才培训。
五、广告会展业
1.具有广告行业品牌引领性,能够打造广告行业知名商标,提升北京广告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能够提高广告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提升广告教育水平、培养广告行业专业人才,由广告公司进行的高校广告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3.有明显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新型广告业态。
4.促进城市广告会展业发展的条件改善和服务平台建设。
5.奥运场馆设施赛后利用的大型国际会展等活动。
6.在所属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专业展会及承办国际专业协会全球年会等活动。
7.在境外或外省市已举办两届以上,移植北京且将连续举办的专业品牌展会。
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业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
2.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研发及博物馆等相关行业对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3.具有创新性的艺术品交易方式。
4.具有专业性、国际化水准的古玩艺术品交易活动。
5.在国内外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影响、高水平的古玩及艺术品展览。
七、设计创意业
1.利用设计创意手段对存量工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2.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应用。
3.中国元素、民族品牌服饰设计。
4.高附加值的精品印刷和商务印刷设计。
5.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与制造业融合的设计开发应用。
6.设计交易渠道畅通、设计交易环境建设。
7.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设计展览展示以及各种交流活动。
八、文化旅游业
1.具有民族、民俗特色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2.富含高科技、创新性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3.具有北京传统和现代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推广。
4.培育北京文化旅游演出市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演出剧目以及大型实景演出。
5.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专项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3.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复重大项制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4. 如何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度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均GDP已经接近2000美元。根据国际经验,人均GDP达到这样的水平,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就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的精神文化支出就会越来越超过物质方面的支出。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就城市来说,市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的提高、眼界的不断开阔、闲暇时间的不断增加,他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告别了昔日文化生活相对单调乏味的局面,他们急切盼望“文化下乡”,希望有更多的好书、好戏、好电影和科技知识进村到户。与此同时,他们还积极主动参与文化活动,并创造出许多引人注目的具有乡土气息的文化产品,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因此,光是依靠政府提供的公益性文化产品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提供多样性多层次的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才能满足人民这种不断高涨的文化需求。
第二,发展文化产业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需要。发展文化产业是解放文化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和知识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文化对于当代经济生活的推动作用,认识到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文化生产力的竞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已成为本世纪核心的话题之一。文化产业作为高科技、高品位文化相结合的知识经济中的新型产业形态,代表着先进生产力,承担着民族文化的创新功能,是应对现实展示文化活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发达国家都积极主动地把高科技应用于文化产业,以其通过科技在文化产业的应用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我国虽然在文化产业方面起步较晚,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然而,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平均值的差距至少在1.5万亿元以上,尚有大量潜在需求没有得到开发。我们一定要从整个世界大背景的层面认识到发展文化产业对于解放文化生产力的重要意义,把握机遇,迎接挑战,采取有力举措,千方百计地将我国的文化产业搞上去。
第三,发展文化产业是充分利用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需要。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这一重要论述对于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国不仅是著名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五千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以其独特的智慧不断积淀,并创造出亘古不绝、一脉相承的灿烂文化。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是维系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纽带。要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将传统文化中的极其丰富灿烂的文化资源加以弘扬和传播,让越来越多的当代中国人了解、感知,进而热爱中华文化。只有使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只有借助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技术,才可能实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再创造。
第四,文化产业对经济的全面协调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起到重要作用。在21世纪知识产业将领导产业经济的新浪潮,并成为主导产业。我国也不例外,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关键时期,由“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增长方式向“低消耗、少污染、高效益”的知识经济转移。这一转移为文化产业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文化产业资源消耗少、属于无烟产业,对于提升我国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人类社会的一切进步都要以人的潜能释放为主要动力并最终有利于人自身的全面发展。人类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而人自身的潜能却是无限的,是一种比自然资源更为可贵的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文化产业作为智力型、清洁型、增值型的产业,以精神文化生产开发为主,将人类发展转向自身资源的开发。由于人类精神文化需求的无限弹性以及人类精神文化资源开发的无限弹性,因此文化产业没有传统产业的扩展边界,这使得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变为可能。为什么文化产业的发展给美国带来了强大的可持续的竞争力,美国著名记者迈克雷总结得好:”美国的真正优势是文化与知识财富这两个非常人性化的资源。
5.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4月28日由财政部以财文资〔2012〕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支持方向与方式、重大项目、一般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附则7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予以废止。
6. 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是多大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创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环境。
第九条 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和指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打造国家级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把总部或者研发、制造、采购、财务中心设在园区。支持将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第十一条 引导依法成立各类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鼓励中介机构在市场开拓、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资质认定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出国参展、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影响的文化商业项目到境外参加国际演出、评比和展览活动。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和特色品牌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成果转化、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对涉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传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灵活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外资从事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产办)
7.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有哪些
文化专项的专项资金硬性指标较少,很多企业难以把握住申报的重点,申请报告也无从下手。我们有专家团队做这一块,你可以私信我。
9.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指的是什么
以我以前在省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工作的体会,国家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专项资金”。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就是指这些钱只能用于文化产业(例如电影、文艺创作等),如果用在电子工业方面或与文化产业不搭边的项目,就算是违纪,要扣除下年度的拨款或贷款指标。就类似电子专项,只允许用于发展电子元器件或电脑整机,如果用于发展纺织企业,尽管也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但超出了“专项”范围,仍然要受到严厉处分或惩罚。所以,文化产业专项,属于专项资金的一种,要求必须“专款专用”,如果挪作他用,必定受重罚。
10. 我国对文化产业发展经费投入不足,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是政治题吧?
选C吧,AB前半句都错了,那两个是人大的权,不是人大代表的,D错在后半句,制定使用计划不是人大代表的权利。
知识点: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